产品三包管理规定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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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品三包制度范本文件

企业商品三包制度范本文件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销售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食品、药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诚信经营、顾客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服务。

二、三包范围及期限第四条三包范围:1. 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商品出现故障,消费者可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服务。

2. 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故障,在保修期内,企业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第五条三包期限:1.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享受一年内免费保修服务。

2. 食品、药品等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享受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服务。

三、三包责任第六条商品在三包期限内的责任:1. 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企业应承担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责任。

2. 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故障,企业应承担有偿维修责任。

第七条三包服务流程:1. 消费者发现商品故障,应及时联系企业售后服务部门。

2. 售后服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安排专业人员处理。

3. 处理过程中,企业应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三包责任。

四、三包费用及赔偿第八条三包费用:1. 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企业承担维修、更换或退货所需费用。

2. 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故障,消费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条赔偿:1. 因企业原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企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赔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

五、监督管理第十条企业设立三包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投诉,处理三包服务事宜。

第十一条企业定期对三包工作进行自查,确保三包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企业对违反三包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产品三包服务方案

产品三包服务方案

产品三包服务方案一、退货规定1.退货条件:(1)产品出现质量问题;(2)消费者在购买之后7日内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3)产品尚未使用。

2.退货程序:(2)销售商接受退货申请后,确认退货条件并检验产品;(3)符合退货条件的产品,销售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退货处理,退还购买款项。

3.退货责任:(1)销售商应负责提供退货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2)如果退货时产品出现损坏,由销售商负责赔偿损失。

二、换货规定1.换货条件:(1)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修复;(2)消费者在购买之后7日内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3)非质量问题的产品,在未使用的情况下,未打开包装,退货手续完整的情况下可以换货。

2.换货程序:(2)销售商接受换货申请后,确认换货条件并检验产品;(3)符合换货条件的产品,销售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换货处理。

3.换货责任:(1)销售商应负责提供换货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2)如果换货时产品出现损坏,由销售商负责赔偿损失。

三、维修规定1.维修条件:(1)消费者在购买之后超过7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申请维修;(2)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需要维修。

2.维修程序:(2)销售商接受维修申请后,确认维修条件,并提供维修方案以及维修费用;(3)消费者同意维修方案并支付维修费用后,销售商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产品进行维修。

3.维修责任:(1)销售商应负责提供维修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2)如果在维修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由销售商承担相应责任。

四、服务承诺1.提供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对退货、换货、维修等服务要求优先处理,不拖延时间;3.保证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4.对退货、换货、维修的费用由销售商承担,不向消费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5.积极收集消费者反馈,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以上是产品三包服务方案的主要内容,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度。

企业应严格按照服务方案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削弱消费者权益,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过程中得到有效的维权保障。

”三包“服务实施细则

”三包“服务实施细则

”三包“服务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随着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提高,我国“三包”服务实施细则逐渐得到重视和完善。

本文将从“三包”服务的概念、范围、责任主体、服务内容和维权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念1.1 “三包”服务是指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如果浮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者维修。

1.2 “三包”服务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 “三包”服务的实施细则是指具体规定了“三包”服务的具体范围、期限、责任主体等内容的法规或者规定。

二、范围2.1 “三包”服务适合范围包括家电、汽车、手机等消费品。

2.2 “三包”服务范围不仅包括质量问题,还包括性能问题、功能问题等。

2.3 “三包”服务的范围还包括了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享有的权益,如七天无理由退货等。

三、责任主体3.1 生产商是“三包”服务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承担商品质量问题的退货、换货或者维修责任。

3.2 经销商和销售商也是“三包”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协助生产商履行“三包”服务。

3.3 消费者作为“三包”服务的受益者和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享受“三包”服务。

四、服务内容4.1 退货:消费者在“三包”期限内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

4.2 换货:如果商品存在性能问题或者功能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货。

4.3 维修:对于商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维修,生产商应承担维修费用。

五、维权方式5.1 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实体店等渠道向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提出“三包”服务要求。

5.2 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机构寻求匡助。

5.3 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起诉等。

结语:通过对“三包”服务实施细则的详细阐述,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商品质量的提升和消费者满意度的提高。

希翼各方能够共同遵守“三包”服务的规定,实现消费者和生产商的双赢局面。

产品三包问题的法律规定(3篇)

产品三包问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七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三包及维修服务制度

三包及维修服务制度

三包服务管理制度
一、凡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三包服务期均为一年。

三包服务期的确
认以本公司销售发票或经经销商的正是销售发票为准。

二、用户购买我公司的产品,在三包服务期内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
题而发生的故障,应及时开展三包服务工作,进行免费维修,修理后
达到使用要求,如果达不到要求予以更换。

三、产品三包服务期内,因用户使用不当和产品质量问题两种因素引起的
故障,可根据生产古筝的主要原因和责任,双方协商按不同比例,承
担维修费用。

四、在三包服务期内,因用户不按使用说明规定操作和维护与保养而造成
的故障,公司应积极派人服务,但用户需承担配件费用。

五、在三包服务期内发生故障,顾客提出索赔要求,三包服务人员须认真
分析故障原因,用户需提供一下资料:
1、用户名称、地址、发生故障的时间和使用环境;
2、产品的经销单位、购机发票、使用时间;
3、产品型号、编号;
4、安装情况、使用条件、工件状况等;
5、发生故障的详细过程说明及必要的见证资料;
6、故障原因的初步分析。

六、镜检查分析,验证产品故障原因,属产品制造问题的,由三包人员填写三包凭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按三包规定处理。

三包规定全文

三包规定全文

家电三包内容1995年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费用由修理者承担《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释义〕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规定2.“谁经销谁负责”,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承担三包责任3.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责任和义务。

三包相关法律规定(3篇)

三包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经营者、生产者、修理者、销售者等在商品三包(修理、更换、退货)中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括家用电器、手机、电脑、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家具、服装、鞋帽、化妆品、食品、药品等。

第三条经营者、生产者、修理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商品三包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商品三包制度,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商品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第五条商品三包的范围包括:(一)商品的本身缺陷导致的故障;(二)商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三)商品在运输、安装、维修过程中造成的损坏。

第六条商品三包的期限自商品销售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一)家用电器: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二)手机:整机1年,电池、充电器3个月;(三)电脑: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四)汽车:整车3年或者10万公里;(五)摩托车: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六)自行车:整机6个月,主要部件1年;(七)家具: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八)服装、鞋帽:3个月;(九)化妆品:3个月;(十)食品、药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商品三包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一)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提供商品三包服务,明确三包期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三)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四)对因商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一)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生产者提供的商品三包规定;(二)在商品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品三包期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三)在商品销售后,应当提供商品三包服务,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四)对因商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修理者的责任和义务:(一)按照生产者提供的商品三包规定,及时、准确地修理商品;(二)不得擅自改变商品的三包期限、范围和条件;(三)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修理商品;(四)对因修理造成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包法律规定(3篇)

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以下简称三包责任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三包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三包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四条国家鼓励经营者建立和完善三包制度,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品的三包责任第六条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商品的三包责任:(一)实行生产者负责制的商品,生产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二)实行销售者负责制的商品,销售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三)实行生产者、销售者共同负责制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共同承担三包责任。

第七条商品的三包期限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具体三包期限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明示。

第八条商品的三包期限不得少于以下规定:(一)一般商品,自交付之日起6个月;(二)耐用消费品,自交付之日起1年;(三)特殊商品,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根据商品特点明示。

第九条在三包期限内,商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退货:(一)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二)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三)商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确需延长答复期的,应当书面告知消费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营者对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应当免费进行。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一)消费者未按照商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保管、维护商品,导致商品损坏的;(二)消费者自行拆解、改装、修理商品,导致商品损坏的;(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商品损坏的。

第十二条经营者对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应当承担以下费用:(一)商品修理、更换、退货所需的工时费、材料费;(二)运输费;(三)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三包规定文档

三包规定文档

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原则及有关规定一、退、换、修原则(一)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商品质量及“三包”的有关规定处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二)根据保证商品退换原则,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包退包换(国家有规定的除外);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因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规定的除外)。

(三)商品退换须有购物凭证,进行换货、退货处理时,应按原始凭证实收价格换货、退货。

无销售小票(发票)的一般不准换货、退货。

(四)由于服务过程中销售人员造成的错误,给予退换。

(五)商品退换实行先行负责。

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由我方先行解决,不得推诿或让消费者找供货方;给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厂商承担赔偿责任。

(六)以下七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1、标明“处理品”的商品。

2、食品、保健品类(包括烟酒和鲜活产品)。

3、感光材料类(如胶卷、相纸)、图书、音像制品、电池。

4、药品类。

5、涉及人体卫生的商品(化妆品、内衣裤、丝袜、卫生用品等)和洗涤用品。

6、钟表、照相机、金银首饰、工艺品、珠宝玉器、乐器等价值较大的商品。

7、家用电器、微机、固定(移动)电话、家用视听产品、家具、健身器械等有保修服务的商品。

二、修理、更换、退货程序(一)当顾客要求退换货时,营业员应检查并判断:1、顾客出示的购物凭证是否有效。

2、查看商品是否影响再次销售。

3、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参见退换货细则)。

(二)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换及修理手续。

1、对于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商品,按保证商品退换原则进行处理。

2、对于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后,再予以退换。

3、对于需要修理的商品,视其情况进行免费修理或收费修理,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顾客。

三包管理规定(3篇)

三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三包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三包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第二章三包范围第五条三包范围包括以下商品:(一)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计算机及其配件、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等商品;(二)提供商品维修、安装、保养、清洁、保养、翻新等服务的商品;(三)其他依法应当实行三包的商品。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二)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三)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使用寿命;(四)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包装、标识和说明书。

第三章三包期限第七条三包期限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商品购买发票或者销售凭证上载明的商品交付日期与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二)商品在保修期内更换的,保修期限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商品在保修期内维修的,保修期限自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三包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一般商品的三包期限为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六个月;(二)耐用消费品的三包期限为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一年;(三)商品因质量问题退换货的,三包期限自消费者收到退换商品之日起重新计算;(四)商品在保修期内维修的,保修期限自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章三包责任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三包责任:(一)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二)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换货;(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维修的,经营者应当予以维修;(四)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商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商品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括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之间相互提供的商品。

第三条商品三包是指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承担的下列责任:(一)商品售出后,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和购买者使用商品的条件,对商品实行一定期限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

(二)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商品明示的质量标准。

(三)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保证商品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本规定,建立商品三包制度,提高商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品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第六条商品三包的范围包括:(一)商品的主机、主要部件、附件等。

(二)商品所附带的软件、资料等。

(三)商品包装物。

第七条商品三包的期限从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一)家用电器商品,包括电视、洗衣机、冰箱、空调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二)计算机及其配件商品,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三)通讯设备商品,包括手机、电话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四)交通工具商品,包括汽车、摩托车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两年。

(五)其他商品,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根据商品的特点和性能,约定三包期限。

第八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三包期限,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销售凭证等材料中予以注明。

第三章商品三包的责任第九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按照商品三包期限和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实行三包。

产品三包管理规定

产品三包管理规定

产品三包管理规定(总7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上海世达尔现代农机有限公司作业文件产品“三包”管理规定(草案)文件编号:—版本/状态:0分发号: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5日实施日期:2015年03月15日1 目的为提升产品售后服务质量,规范“三包”管理流程,达到产品“三包”过程中的各环节有效管控的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世达尔现代农机有限公司国内所售产品(含整机和零件)的“三包”服务工作的管理。

3 定义“三包”指市场部通过“包修、包换、包退”解决销售出厂的产品因质量问题的三种服务方式。

4 职责市场部为产品“三包”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和产品“三包”服务所涉及的现场服务、技术支持、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安排、“三包”服务档案(用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及“三包”费用的管控;负责按规对“三包”旧件返回工作的考核(各代理机构);负责对各代理商产品“三包”服务工作执行情况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与考核。

各代理商负责按规执行产品“三包”服务及“三包”旧件的回收与返回工作,并建立产品“三包”服务记录台账,严控“三包”服务费用。

售后服务科负责产品“三包”服务所需配件资源的储、运组织工作,并规对退回“三包”旧件与制造部、质量科进行实物签认;同时接收并办理“三包”修复件的入库与保管工作。

质量科负责对产品“三包”工作的管理(对内对外)合规性进行监督与审查;负责返回的“三包”旧件状态完整性的检验,对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旧件有权拒检,并联合制造部、技术部、售后服务科对返回的旧件实物提出处置意见;对产品“三包”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纠纷进行责任界定;并按规向供方进行财务直接扣款、更换、返修等索赔工作的管理。

制造部负责返回“三包”旧件的接收与保管,并按规对退回旧件进行返修处理。

财务科负责按规进行产品“三包”费用计核与相关科目的帐务处理;对售后服务科“三包”管理台帐编制的合规性进行指导、监督与审核;将产品“三包”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规编制报表。

产品三包及检修工作管理制度.doc

产品三包及检修工作管理制度.doc

产品"三包"及检修工作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我厂产品"三包"及检修工作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产品“三包”和检修工作。

2、管理内容2.1认真执行对销售后一年内和规定条件下贮存使用的产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制度。

2.2产品实行"三包"范围:2.2.1变压器出厂后,在一年内尚未投入使用,经供电部门交接试验性能不合格,经本厂技术科检查产品完整无损确属本厂制造质量引起,应实行三包。

2.2.2用户在规定时间、条件下运行,变压器发生质量故障,经本厂技术科对用电现场和运行记录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产品完整,故障属制造质量引起,实行三包。

2.2.3产品密封面上所周密封件在产品使用半年内发现漏袖,应负责调换密封件。

2.2.4产品出厂一年内因焊接质量不好引起漏泊,经技术科外观检查,产品无碰伤,损坏属焊接质量引起,应负责补漏。

2.2.5因厂方错发产品,使用户无法投入使用,应负责包换,并承担运输费用。

2.2.6包装不符合要求,在运输中造成的破损或附件、配件、零件的丢失,应负责补发,2.3附件、配件的供给2.3.1产品密封件使用期超过半年,应由用户付款购买密封件配件进行调换,如需本厂协助者应按规定收费。

2.3.2由于运输部门野蛮装卸造成包装损坏引起附件、配件、零件丢失应由运输部门会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本厂按规定收费,负责供给。

2.3.3凡产品由用户自行提货,提货人应随机验收附件,确实无误后签收出厂,出厂以后丢失附件、配件及零件,应由用户自己付款向本厂购买。

2.3.4凡产品由本厂送货上门的,负责运送的同志必须随机验收附件,齐全后出厂,到达目的地后按随机清单点验交接,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的附件由本厂负责补发。

2.4产品的检修2.4.1用户未按运行要求使用,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产品损坏,属本广的产品应给予检修,但要按规定收费。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办法》2013.6.13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办法》2013.6.13

安徽建机公司产品“三包"服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产品质量“三包"服务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堵塞漏洞,特修订《产品质量“三包”服务管理办法》。

一、产品“三包”期限“三包”期限:“三包"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在正常维护和使用的条件下,按照“三包”期限范围表执行.(详见附件一)二、产品“三包”范围及内容凡出售的产品在三包期内,因产品自身出现质量问题时,实行产品质量“三包”。

非我公司人为因素、自然腐蚀及不可抗力因素,和用户不正确操作、保养、管理以及使用非本公司提供的零部件而导致的设备损坏或安全和质量事故,或因用户使用、维护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不予“三包".但公司售后服务部门(含中兴联公司、施工升降机公司、东南公司、西北公司)要提供及时帮助和热情服务,并据实、合理收取各项费用(由营销部门会同生产、财务部门确定)。

包修: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对三包期内出现的故障实施包修。

包换:在三包期内无法修复的零部件实施包换。

包退:三包期内的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修复的实施包退。

三、产品质量“三包”的实施1、售后服务部对日常三包、维修情况进行梳理,确定易损配件清单。

每月定期从仓库借出,更换易损配件至部门仓库备用.2、售后服务部门接到用户的故障信息后,立即安排服务人员携带相关配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处理.【服务承诺:本市2小时内,省内6小时内,省外不超过24小时(省外须具备必要的公共交通条件情况下),执行全天24小时售后服务(夜间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3、服务人员根据现场人员描述与实际勘察,初步判定故障原因和责任,确定是否符合“三包”范围:A、符合“三包”范围的,对存在故障的部件进行更换,损坏的部件带回公司处理。

B、不符合“三包”范围的,由售后服务部门与用户协商合理收取费用。

A与B 进行维修后,填写《售后服务单》一式二份。

写明产品型号、编号、使用单位、所在位置以及质量问题的原因、责任及维修结果,《售后服务单》必须由用户负责人盖章或签字带回,需留下电话,便于电话回访。

产品“三包”规定细则(160311)

产品“三包”规定细则(160311)

产品“三包”规定细则1. 目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公司各部门依据本细则作好对顾客的宣传、讲解。

切实处理各类产品的“三包”工作。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与消费者之间产品质量三包规定。

3. 职责营销部负责客户投诉意见的处理并保存相关记录及资料。

相关部门负责满足客户投诉的能力进行评审。

必要时由管理者代表审核并协调客户投诉评审结论。

4. 程序“三包”期限的确定“三包”期限:至交货之日起开始计算,包修、包换、包退期为一年,其中从交货之日起开始计算,90日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可选择修理、换货和退货,退货时按购买原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同时购买多件产品或组合产品,只以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件产品予以退货,但要按每日%收取折旧费。

修理或换货免收修理费及运输费。

从交货之日起计算180日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修理或换货。

修理:免收维修费,换货时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

消费者又不同意调换其它规格型号和样式的产品而要求退货可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可按原购买价格的1%每日收取使用折旧费。

“三包”的定义包修:凡属产品质量问题至交货之日起一年内,均属包修范围。

包换: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更换后的产品的三包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包退:①在三包期限内,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和调换后仍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②且在40个工作日内不能调换同规格同式样的产品的。

③因消费者本身原因要求退货,企业又同意消费者要求,折旧费在原购买价30%内由双方协商决定。

销售者责任由销售者送货上门及安装的,运输及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由销售者承担责任。

由消费者自行运输及安装的其过程中发生的损坏。

销售者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品牌产品三包服务制度范例

品牌产品三包服务制度范例

品牌产品三包服务制度范例一、总则1.1本制度是我公司针对品牌产品所制定的三包服务制度,旨在规范和优化我们的产品售后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品牌竞争力。

1.2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销售的品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家电产品、汽车产品等。

1.3三包服务是指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为客户提供退货、换货、维修等售后服务。

二、三包内容2.1保修期2.1.1在产品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自产品出厂之日起,一般享有不少于1年的保修期。

具体保修期根据产品类型和规定而定。

详细的保修期信息可在购买时向销售人员了解。

2.1.2保修期内,对于因产品设计、制造、材料问题导致的质量问题,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2退换货2.2.1若在购买后7日内,产品出现非人为损坏、质量问题等情况,客户可以选择退货或者换货。

2.2.2退货时,客户需提供完整的购买凭证和退货原因。

退货商品必须保持完整,附带购买时的所有配件,否则不予退还。

2.2.3换货时,客户需提供完整的购买凭证和换货原因。

换货商品必须保持完好,并且为同型号的产品。

2.3维修服务2.3.1若在保修期内,产品出现非人为损坏、质量问题等情况,客户可以选择维修。

2.3.2维修服务由我公司提供。

客户需将产品送达我公司指定的维修点,并提供产品购买凭证和维修申请。

2.3.3维修期间,我公司将对产品进行免费维修。

如需更换零部件,将按照维修点的实际费用收取费用。

三、三包责任3.1在产品保修期内,若产品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材料等问题导致的质量问题,我公司将按照以下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3.1.1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符合退货条件的,我公司将接受客户退货,并全额退款。

3.1.2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符合换货条件的,我公司将为客户提供免费换货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物流费用。

3.1.3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符合维修条件的,我公司将为客户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3.2若产品超出保修期,但仍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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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达尔现代农机有限公司作业文件产品“三包”管理规定(草案)文件编号:STAR/QW—版本/状态:A/0分发号: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5日实施日期:2015年03月15日1 目的为提升产品售后服务质量,规范“三包”管理流程,达到产品“三包”过程中的各环节有效管控的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世达尔现代农机有限公司国内所售产品(含整机和零件)的“三包”服务工作的管理。

3 定义“三包”指市场部通过“包修、包换、包退”解决销售出厂的产品因质量问题的三种服务方式。

4 职责4.1 市场部为产品“三包”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和产品“三包”服务所涉及的现场服务、技术支持、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安排、“三包”服务档案(用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及“三包”费用的管控;负责按规对“三包”旧件返回工作的考核(各代理机构);负责对各代理商产品“三包”服务工作执行情况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与考核。

4.2 各代理商负责按规执行产品“三包”服务及“三包”旧件的回收与返回工作,并建立产品“三包”服务记录台账,严控“三包”服务费用。

4.3售后服务科负责产品“三包”服务所需配件资源的储、运组织工作,并规对退回“三包”旧件与制造部、质量科进行实物签认;同时接收并办理“三包”修复件的入库与保管工作。

4.4 质量科负责对产品“三包”工作的管理(对内对外)合规性进行监督与审查;负责返回的“三包”旧件状态完整性的检验,对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旧件有权拒检,并联合制造部、技术部、售后服务科对返回的旧件实物提出处置意见;对产品“三包”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纠纷进行责任界定;并按规向供方进行财务直接扣款、更换、返修等索赔工作的管理。

4.5 制造部负责返回“三包”旧件的接收与保管,并按规对退回旧件进行返修处理。

4.6 财务科负责按规进行产品“三包”费用计核与相关科目的帐务处理;对售后服务科“三包”管理台帐编制的合规性进行指导、监督与审核;将产品“三包”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规编制报表。

5 内容与要求5.1 整机“三包”管理整机“三包”期为1年,具体以《产品买卖合同》为准,如有特殊约定,则按特殊约定执行。

整机在“三包”期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导致退货或换货的,按《退机流程》要求执行。

5.2 配件“三包”管理5.2.1 范围与期限“三包”配件范围为产品的主要部件及主要部件所涉及的配件;各类配件“三包”期限以硬性时间或工作时间先到为准的原则而定,并根据正常耗损原则分为A、B、C三类:A类部件“三包”期限为“自整机交付之日起12个月或实际工作?小时”;B类部件“三包”期限为“自整机交付之日起6个月或实际工作?小时”;C类部件“三包”期限为“自整机交付之日起3个月或发实际工作?小时”。

具体范围和期限以各产品《主要备件一览表》为准,如有特殊约定,则按特殊约定执行。

对不属于《主要备件一览表》中约定“三包”范围内的“密封件、缓冲垫、橡胶板、油品”等原则上不予“三包”,但产品交付调试验收后(以《安装培训确认书》中明确的日期为准)30天内或设备使用时间在?小时以内,确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导致的直接损失,可按本规定“5.2.4条”要求做特殊“三包”处理。

5.2.2 原则先判断后服务,先修复后更换,先零件后总成,禁止违反流程实施“三包”。

5.2.3 流程受理产品服务需求→了解服务内容、故障现象并分析得出初步判断→备齐所需配件(先从仓库借领)及工具按服务承诺要求赶赴现场→查明设备故障原因并判断故障部件是否属于“三包”服务范围,并按下述流程要求开展工作:属“三包”范围的:按本规定第“5.2.4”条“配件费用审批权限”电话或信息申报并得到批准人同意后更换配件→填写《服务报告》,并让用户签字确认→实施维修服务,完毕后与客户对维修质量等进行交接,并回收旧件(规定可不回收的旧件除外)→凭《服务报告》及旧件按“5.2.4”条“配件费用审批权限”要求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凭获批的手续及旧件实物与配件仓库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借领凭证收回→整理《用户档案》并按规对应设备编号入档。

禁止不按“三包”流程实施“三包”和“三包”服务后不补办书面的审批手续及服务记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将本不属“三包”的配件做“三包”处理;严禁越权审批。

代理机构凭获批的《服务报告》及回收旧件(规定可不回收的旧件除外)办理销账手续并按规建立库管台账,严禁不及时办理出入库及相关的销账手续,凡按规返回的旧件必须按配件名称、规格、数量整理清单,通过传真或邮件等信息化手段与本公司做好交接确认手续。

否则,按未返回处理。

不属“三包”范围的:在服务过程中经了解情况判定为非“三包”范围的配件,则坚持原则与客户讲清理由,按《配件销售价目表》对应配件进行报价(如客户提出打折要求,则须按《配件销售及管理办法》中相关审批原则执行),并用《备件销售单》填写配件名称、数量及收费标准后让客户签认→实施服务→完毕后与客户对维修质量等进行交接并收取费用(旧件可不回收)。

5.2.4 “三包”费用审批权限5.2.5 “三包”旧件回收5.2.5.1 回收范围销售单价在?元以下的“三包”旧件及不要求回收的特殊旧件(指:钢丝绳类,油品类,密封件类,液压胶管、橡胶制品、尼龙制品类旧件)不回收;销售单价在?元以上的“三包”旧件必须按规回收并返回至本公司;凡不回收就地处理收取的旧件费用,须按公司规章上缴财务。

严禁瞒报、少报及私吞旧件处理费用。

5.2.5.2 回收要求所有“三包”服务更换下来符合回收范围的旧件均须从服务现场回收至代理机构仓库或本公司;服务人员在完成服务后须将回收的“三包”旧件实物与对应的代理机构库管员(综合管理员)按本规定“5.2.3”条要求进行实物交接,库管员须按规建立“三包”旧件实物回收台账,保证账实相符。

严禁不建立台账,禁止账目不清晰和账实不相符。

5.2.6 “三包”旧件返回5.2.6.1 返回时间要求须返回本公司的“三包”旧件自办理完《服务单》之日起50天内返回公司,如有超期则按100元/天·单对设备责任服务人员或代理机构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不超过应返回配件的销售价格。

5.2.6.2 返回实物要求a、“三包”旧件须完整返回。

不许有除小型紧固件外的其他零部件、铭牌缺失,其中液压、传动、电气件类不许有外物污染;b、返回旧件须按《旧件返回标签》要求完整填写旧件名称、型号、编号及发运机构、责任人等相关信息,并将标签牢固粘贴在对应的旧件上,做到“一物一签”。

不许不粘贴或粘贴不牢,造成标签遗失;c、禁止拆解须返回的“三包”旧件,如需拆卸“三包”旧件总成中的其他零部件急用,须先经本公司售后服务科领导口头同意,完成服务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邮件报批流程至原“口头”同意人批准;d、禁止须返回的“三包”旧件发生丢失,如有丢失,按丢失件销售价格的70%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实物未交代理机构仓库前的丢失,售后责任服务人员承担处罚额的70%,分管服务第一负责人承担处罚额的30%;实物在代理机构仓库内的丢失,代理机构承担处罚额的100%;实物在返回总部途中的丢失,属承运单位赔偿的,则按配件价格的100%予以赔偿;如有差额,则:代理机构发运人承担差额的70%,本公司承担差额的30%。

5.2.6.3 返回旧件的接收与入库a、代理机构须对存放在仓库的旧件按返回时间考核要求分批次编制《“三包”旧件返回清单》传真(邮件)至本公司售后服务科,并在2天内按清单将对应旧件向售后服务部门发运,售后服务部门在接到各代理机构的《“三包”旧件返回清单》后做好与承运单位的衔接及接货准备工作。

b、售后服务部门在接到承运单位的旧件抵达通知后,及时分批分次与制造部旧件收货责任人共同现场接收各代理机构的返回旧件,并对旧件实物及标签的符合性进行逐单核对,办理入库签收手续。

在收货过程中,如出现实物与清单不符,则由售后服务部门现场签认,将不符事项用书面清单反馈至相关代理机构。

同时记录在案,并按本规定“5.2.6.2”相关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对应处罚(补回的除外)。

c、制造部旧件仓库管理员须对接收的旧件按规建立台账,确保账实相符。

严禁不建立台账,禁止账目不清晰和账实不相符。

5.2.7 返回“三包”旧件处理制造部须每周组织质量、技术、售后服务部门对入库的“三包”旧件进行质量鉴定,并经调查、商讨后,在《零部件维修单》上形成统一的“索赔、返修、报废”处理意见。

禁止不按规定时间组织鉴定工作。

a、对鉴定为“索赔或返修”意见的外购外协件,质量科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外协质量管理通知书》凭《零部件维修单》和对应的旧件(按规办理出库手续),并向对应供应商进行索赔或返修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国内件2个月,进口件5个月)内完成索赔,禁止超期向供应商提出索赔和完成索赔工作:对索赔或更换回的新件,先入制造部旧件库,再对应调拨至售后服务科配件仓库;对返修回的修复件,先入制造部旧件库,再对应调拨至售后服务科配件仓库(须与新件分开建账、存放及保管)。

禁止不按规分类建账和分类保管。

售后服务部门根据代理机构“三包”配件需求,针对配件仓库内的修复件库存情况,与各代理机构分管售后服务的负责人进行再利用的沟通、协商及合理分配。

b、对鉴定为“返修”意见的自制件,制造部凭《零部件维修单》向调度科提出维修需求,调度科按生产计划向生产部门下达“维修计划”交生产部门,生产部门完成维修并通过质检后,将修复件先入制造部旧件库,再对应调拨至售后服务科配件仓库(同外购外协件修复件一样与新件分开建账、存放及保管)。

禁止不按规分类建账和分类保管。

c、对鉴定为“报废”意见的“三包”旧件(含自制及外购外协件),制造部凭有鉴定意见的《零部件维修单》每月按规报废处理,并在“旧件台账”上对应出库销账。

禁止超期办理报废手续和处理对应的报废旧件。

5.2.7 “三包”费用管理与考核a、本规定所涉及“三包”费用指为产品“三包”服务所领取的配件及运费,其中:“三包”配件费用按公司《生产成本》及实际领用数量计费;“三包”运费(含旧件返回)按实际开支计费。

b、公司按年度对代理机构在“目标责任书”中按“三包”期内产品当量台份设定年度“三包”费用包干额,财务部门按照“实际发生制”分别对各代理机构所辖“三包”期内产品“三包”费用建立管理台账,并按“目标责任书”政策予以年度考核。

如不能返回旧件的,则按配件费用全额计入相关代理机构的“三包”费用包干额;如返回旧件经确认非本公司产品质量的,则按配件价格的?%计入相关代理机构的“三包”费用包干额;c、修复件销售一律按《配件销售价目表》中对应配件价格的7折执行。

严禁将修复件冒充新件销售。

6 惩戒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在本规定中有处罚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处罚标准的则视情节轻重按《质量考核制度》等规定对应处罚;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除承担直接损失外,还将依照公司有关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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