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索赔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三包索赔旧件包装及发运管理规定

三包索赔旧件包装及发运管理规定

三包索赔旧件包装及发运管理规定(2011年2月1日起执行)一、目的及范围为规范三包索赔旧件包装及发运工作,保障三包旧件能够及时、完备、规范的送达青汽厂,以便于责任追溯及后续的故障原因分析、质量改进等工作得以顺利有序的进行,依据《建站协议》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凡进行青汽服务业务的各一汽服务站及所有青汽自建站,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服务站对其下属分站(必须为报青汽市场服务部批准认可的)负有管理及连带承担之责任。

二、相关定义2.1三包索赔旧件2.1.1三包索赔旧件系指依照随车发放给用户的《保用服务手册》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相关保用服务管理规定,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而更换下来的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含成都分厂)配套用原厂配件。

2.1.2 自2011年2月1日起,青汽市场服务部联合部分重要零部件配套厂家共同设立典型故障件检验检测小组。

经小组检测,非青汽配套用件的、故障件实际损坏情况与TDS索赔单中故障描述不一致的,一律视为非正常三包索赔旧件,不予认可。

2.2包装包装指各站对于更换下来的三包索赔旧件,按照一定的规范有序归类以后,用木箱等进行分类打包,以便于管理和发运。

2.3发运2.3.1发运指各站对于包装好的三包索赔旧件,联系物流公司(距离近的可自送)以送货上门的形式发送至青汽服务室(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868号)。

三、包装规范3.1对于三包索赔旧件,各站应按照分类有序、包装可靠(尽量保持配件损坏时状态)、便于发运、便于统计的原则,必须自行包装,不得委托物流公司等人员进行包装(物流公司包装的不予结算费用,丢件由服务站自行负责)。

3.2 分类包装应遵循以下原则3.2.1气阀类(各制动阀、限压阀、四回路阀及干燥器、离合器总泵及分泵等)应单独包装为一类;3.2.2 常规电器类(各传感器、电磁阀、电机、等)应单独包装为一类;3.2.3易磕碰电器类(空调操纵机构、仪表板、灯具、整车及底盘线束等)应用更换完的备品件的外包装将此类电器件可靠包装好以后单独包装为一类;3.2.4 体积小价值大类(ECU、电控喷油器、方向机、喷油泵等)应特别、单独包装为一类,外包装必须写明货物内容;3.2.5大件类(桥壳、前轴、板簧总成、传动轴、水箱、中冷器、油箱、制动鼓等价值高、体积大的旧件),要求外包装,在每个旧件上贴旧件发货单标签,单独算作一件货物;3.2.6关联件类(打气泵漏油连带干燥器、成套盆角齿、一起损坏的轮边减速器及齿轮、变速箱内打齿损坏多齿轮及轴、行星齿及十字轴等)报在一张索赔单里,应用铁丝可靠栓连在一起,关联件不齐全的视为遗失;3.2.7特殊要求类(根据青汽服务室通知要求需要将某损坏旧件单独返还的)应依据尽量保持损坏时状态、包装可靠的原则单独包装;3.2.8 其余(运输中不易造成二次损伤的旧件)没有包含的亦应遵循分类有序的原则进行合理包装;3.3每张索赔单对应的旧件上均应挂有有明晰的旧件标签(捆绑牢固、清洁、可扫描),外包装上应贴有旧件发货单标签(建议在标签上特别注明箱内旧件类别,尤其对于价值较大的旧件)。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办法》2013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办法》2013

安徽建机公司产品“三包”服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产品质量“三包”服务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堵塞漏洞,特修订《产品质量“三包”服务管理办法》。

一、产品“三包”期限“三包”期限:“三包”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

在正常维护和使用的条件下,按照“三包”期限范围表执行。

(详见附件一)二、产品“三包”范围及内容凡出售的产品在三包期内,因产品自身出现质量问题时,实行产品质量“三包”。

非我公司人为因素、自然腐蚀及不可抗力因素,和用户不正确操作、保养、管理以及使用非本公司提供的零部件而导致的设备损坏或安全和质量事故,或因用户使用、维护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不予“三包”。

但公司售后服务部门(含中兴联公司、施工升降机公司、东南公司、西北公司)要提供及时帮助和热情服务,并据实、合理收取各项费用(由营销部门会同生产、财务部门确定)。

包修: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对三包期内出现的故障实施包修。

包换:在三包期内无法修复的零部件实施包换。

包退:三包期内的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修复的实施包退。

三、产品质量“三包”的实施1、售后服务部对日常三包、维修情况进行梳理,确定易损配件清单。

每月定期从仓库借出,更换易损配件至部门仓库备用。

2、售后服务部门接到用户的故障信息后,立即安排服务人员携带相关配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处理。

【服务承诺:本市2小时内,省内6小时内,省外不超过24小时(省外须具备必要的公共交通条件情况下),执行全天24小时售后服务(夜间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3、服务人员根据现场人员描述与实际勘察,初步判定故障原因和责任,确定是否符合“三包”范围:A、符合“三包”范围的,对存在故障的部件进行更换,损坏的部件带回公司处理。

B、不符合“三包”范围的,由售后服务部门与用户协商合理收取费用。

A与B 进行维修后,填写《售后服务单》一式二份。

写明产品型号、编号、使用单位、所在位置以及质量问题的原因、责任及维修结果,《售后服务单》必须由用户负责人盖章或签字带回,需留下电话,便于电话回访。

第十三章特约服务站三包索赔管理

第十三章特约服务站三包索赔管理

核对清楚原服务站与汽车生产厂家往来帐务后,重新申请建立特约服务站;
11.服务站妥善保存与汽车生产厂家所有往来单据、帐目,保管期必须达到2年以上;
12.维护用户利益和汽车生产厂家企业形象,保守汽车生产厂家的商业秘密。
二、服务站站长工作职责
1.根据双方协议,结合任期责任目标,对服务站工作全面负责,将汽车维修服务 工作列入服务站工作重要日程,并组织制定、审批服务站的年、季度工作计划, 并促进实施;
第十三章 特约服务站三包索 赔管理
第一辆车是销售部门卖出去的,其 余车辆则是售后服务卖出去的。
第一节 三包索赔规定
一、定义
1.三包 (1)包修 (2)包换 (3)包退
一、定义
2.汽车生产厂家 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
企业。 3.供货商 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4.销售商 指以其名义向用户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
服务处将相应损失从服务商保修费中扣 除。
二、保修费用结算
1.保修费用组成 保修费用包括走合保养费、保修工时费、
保修材料费、出差服务费、紧急救援费、 旧件回收运输费及其它发生的费用。
二、保修费用结算
车生产厂家保修服务收费
标准规定的定额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 加。 ·工时单价:按汽车生产厂家保修服务收 费标准规定执行,其中对不同地区的收 费标准又做了不同规定。
二、保修费用结算
6.其他特殊用途费用 特殊用途费用包括对用户的补偿费、服
务站完成某项工作的补贴费,涉及用户 投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
8.汽车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及时上报汽车生产厂家和服务站站长,提出处
理意见,并积极协助汽车生产厂家驻现场代表和站长处理;

产品三包问题的法律规定(3篇)

产品三包问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七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三包索赔管理办法

三包索赔管理办法

目的:为维护公司及经销商的利益,为更好的对所发生的三包索赔进行管控,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经销商、财务部、售后服务部、其它相关部门。

职责:1 经销商负责三包范围内的维修服务与保修费用结算申报。

2 售后服务部负责三包费用的审核、三包旧件的鉴定与回收。

3 财务部负责三包费用的财务复核,并返充三包费用。

三包索赔流程1、三包索赔原则车辆发生三包维修的,车辆的三包索赔采用纸质单据形式上报(见附件1),由三包索赔员签署审核意见后回传经销商。

索赔件必须粘贴“三包件故障卡”,是否三包,以回寄售后服务部索赔件库房后实物鉴定结果为准。

2、索赔件交付流程2.1、经销商对当月发生的索赔件进行收集整理,将索赔件进行打包,并邮寄至售后服务部索赔件库房,邮寄费用先由经销商进行垫付,在邮寄索赔单据时将发运单及发票一同发运,在结算时加入此项费用。

2.2、索赔件包装时需提供装箱单,索赔件装箱单两联即可,经销商留存一联,售后服务部索赔件库房一联。

2.4、索赔件经索赔件库房索赔件鉴定员鉴定完毕后,在装箱单上对鉴定结果进行标注,并签字确认。

2.5、鉴定完毕后由索赔件库房库房管理根据装箱单进行清点并对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认后入库处理,在每月25日前将索赔件汇总后交由物资课向供应商索赔。

3、单据制作及交付流程3.1、经销商对于车辆产生的索赔制作纸质索赔单(附件1),索赔信息内容包括车辆基本信息及相关维修信息等。

3.2、月底25日前将当月制作完成的纸质单据与索赔件同时寄出,单据与索赔件分开包装,单据采取快递方式进行邮寄或直接送达。

3.3、售后服务部三包索赔员根据索赔件鉴定结果及索赔信息,对索赔单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结算。

3.4、售后服务部三包索赔员根据审核结果,为经销商开具三包索赔结算单据,各种费用按相关索赔政策予以计算。

4、索赔款的支付4.1、经销商根据售后服务部审核通过的索赔单(上个月)填写索赔结算汇总(附件2),由经销商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回寄至售后服务部,售后服务部签字确认后传递至财务部。

三包赔偿法律规定(3篇)

三包赔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三包赔偿,即“包修、包换、包退”制度,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的一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三包赔偿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三包赔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证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三包赔偿的范围1. 商品质量问题:商品存在瑕疵、性能不稳定、使用寿命不符合规定等。

2. 商品不符合规定要求: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等。

3. 商品存在安全隐患:商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四、三包赔偿的条件1. 商品购买时间: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间应当符合三包期限要求。

2. 商品购买凭证:消费者应当持有商品购买凭证,包括发票、收据等。

3. 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应当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五、三包赔偿的程序1. 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当及时与经营者联系,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 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要求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3. 如果经营者同意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应当按照经营者的要求,将商品送至指定的维修点或者销售点。

4.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并告知消费者。

5. 如果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售后服务三包管理制度

售后服务三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公司售后服务工作,提高客户满意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销售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家具、建材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三包”是指产品自购买之日起,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我公司提供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三包范围及期限第四条三包范围:1. 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我公司负责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

2. 产品在保修期内,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故障,我公司根据情况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3. 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坏,我公司不承担三包责任。

第五条三包期限:1. 保修期限自产品购买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

2. 以下情况除外:(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用户自行拆卸、改造、维修等造成损坏的,保修期限从购买之日起重新计算。

(2)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用户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维护等造成损坏的,保修期限从购买之日起重新计算。

(3)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用户故意损坏、滥用、疏忽等造成损坏的,保修期限从购买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章三包服务流程第六条客户投诉:1. 客户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妥善保管。

2.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上门等方式向我公司投诉。

3. 我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给予回复,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上门服务。

第七条故障排查:1. 我公司维修人员接到客户投诉后,应立即上门检查,确定故障原因。

2. 维修人员应向客户说明故障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维修与更换:1. 维修:维修人员应尽快修复故障,确保产品恢复正常使用。

2. 更换:如产品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我公司应提供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更换。

第九条退货:1. 如客户要求退货,我公司应无条件接受,并退还货款。

特约服务站三包索赔管理

 特约服务站三包索赔管理

第十三章特约服务站三包索赔管理第一辆车是销售部门卖出去的,其余车辆则是售后服务卖出去的。

第一节三包索赔规定售后服务是围绕着产品销售过程而开展的配套服务体系,售后服务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声誉、产品的形象,更关系到顾客对产品的信心。

汽车产品的售后服务主要由特约服务站来完成,特约服务站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进行车辆的三包索赔管理。

一、定义L三包三包指包修、包换和包退。

(1)包修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在一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采取以换件或修复的方式恢复车辆性能。

:(2)包换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在一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因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制动失效、转向失效、车体开焊、发动机抱死等),经修理仍达不到车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用户可以换车。

(3)包退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在一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如果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制动失效、转向失效、车体开焊、发动机抱死等),消费者可以退车。

2.汽车生产厂家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3.供货商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4.销售商指以其名义向用户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5.特约服务站(也称修理商)指与汽车生产厂家、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用户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

二、三包原则和质量担保期l三包原则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制造商会委托修理商,即常说的特约服务站向用户承担三包责任。

2.质量担保期(1)整车质量担保期整车质量担保期有以下几种计算方式:1)按时间计算。

即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按车辆所使用的时间计算。

如:一汽大众宝来轿车整车质量担保期为一年。

2)按里程计算。

即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按车辆所行驶的里程计算。

目前采用此种方式的车辆较少。

3)按时间或里程计算。

即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按车辆所使用的时间或行驶的里程计算,以二者中先到达者为准。

商品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商品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三包是指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更换、退货等售后服务。

商品三包制度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重要内容,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的提高。

本文将对商品三包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品三包的法律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2.《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3.《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我国商品三包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商品三包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

三、商品三包的责任主体1.经营者经营者是商品三包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

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承担商品三包责任。

2.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三包服务。

消费者在享受商品三包服务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维权。

四、商品三包的责任范围1.商品质量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2.商品保修责任商品保修是指经营者对销售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维修、更换、退货等责任的承诺。

保修期限由经营者自行确定,但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3.商品售后服务责任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

五、商品三包的赔偿标准1.修理费用经营者应当承担商品修理费用,包括配件费用和工时费用。

2.更换费用经营者应当承担商品更换费用,包括商品本身和配件费用。

3.退货费用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全部费用。

三包管理规定(3篇)

三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三包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三包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第二章三包范围第五条三包范围包括以下商品:(一)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计算机及其配件、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等商品;(二)提供商品维修、安装、保养、清洁、保养、翻新等服务的商品;(三)其他依法应当实行三包的商品。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二)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三)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使用寿命;(四)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合理的包装、标识和说明书。

第三章三包期限第七条三包期限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商品购买发票或者销售凭证上载明的商品交付日期与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二)商品在保修期内更换的,保修期限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商品在保修期内维修的,保修期限自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三包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一般商品的三包期限为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六个月;(二)耐用消费品的三包期限为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一年;(三)商品因质量问题退换货的,三包期限自消费者收到退换商品之日起重新计算;(四)商品在保修期内维修的,保修期限自维修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章三包责任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三包责任:(一)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二)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换货;(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维修的,经营者应当予以维修;(四)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商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商品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括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之间相互提供的商品。

第三条商品三包是指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承担的下列责任:(一)商品售出后,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和购买者使用商品的条件,对商品实行一定期限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

(二)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商品明示的质量标准。

(三)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保证商品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本规定,建立商品三包制度,提高商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品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第六条商品三包的范围包括:(一)商品的主机、主要部件、附件等。

(二)商品所附带的软件、资料等。

(三)商品包装物。

第七条商品三包的期限从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一)家用电器商品,包括电视、洗衣机、冰箱、空调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二)计算机及其配件商品,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三)通讯设备商品,包括手机、电话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四)交通工具商品,包括汽车、摩托车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两年。

(五)其他商品,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根据商品的特点和性能,约定三包期限。

第八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三包期限,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销售凭证等材料中予以注明。

第三章商品三包的责任第九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按照商品三包期限和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实行三包。

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

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

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一、三包服务的范围和内容:1.修理、更换、退货:对于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在产品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家应该提供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服务。

2.质量保证期:商家要对产品质量进行保证,并设定一定的质量保证期,保证在质量保证期内,消费者可享受三包服务。

3.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包括产品本身存在的设计、制造、装卸等与商品相应质量相关的缺陷。

二、三包服务的时限:1.退货:若商家在处置质量问题上有困难的,消费者可以退货并要求退款。

如若商品无质量问题,商家可以拒绝退货。

2.退款:商家应该在收到退货后十五天内,将退款发还给消费者。

如果商家未按时退款,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按照退回债务的三倍偿还。

3.更换:若商家在指定质量保证期限内不能按时为消费者修好的产品,消费者可以更换同型号、同规格、同质量的产品。

三、特殊情况的三包管理规定:1.维修保修:商家对于部分特殊产品应提供维修服务,并将此事实告知消费者。

2.配件更换:商家对于配件更换的服务应该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直接相关。

3.公告承诺:商家对于售后服务承诺要以书面形式发布。

四、三包服务的处理方式:1.维修:商家对于需要维修的产品,在维修期限内应提供免费的保修服务,同时承担维修费用。

2.更换:商家应提供更换产品的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3.退货:商家对于质量问题无法解决或消费者不同意维修、更换的,应提供退货服务,并承担退款费用。

五、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延保规定:商家应提供延长质量保证期的方式,使消费者能够更方便地享受三包服务。

六、违反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的处罚:1.经营者不提供、拒绝提供修理、更换、退货服务的,可按照其造成的消费者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加倍赔偿;2.不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销售商品,或不提供价格凭证或发票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销售额一倍以上不多于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综上所述,售后服务三包管理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出发点,对商家在销售商品后的售后服务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确保了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享受到合理的维权服务。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产品三包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商品的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进行规定,并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以下是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产品三包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规定,生产者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必须保证具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质量,并符合消费者的合理期望。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修理,以及要求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另一项重要法律。

根据该法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且生产者应该承担商品的销售责任。

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补偿,包括退款、换货、修理等。

3. 在特定领域,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三包法》对汽车产品的质量问题提供了具体的保护措施,规定了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在一定期限内出现非人为原因的故障时,可以享受退换货或免费维修的权益。

4. 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有一些行业标准和规范对产品质量进行规定。

例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和电子信息产品三包规定》对这些产品的质量问题提供了详细的处理办法。

5. 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还有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权益,以及当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的维权路径。

综上所述,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和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管,提高市场竞争与消费环境。

售后三包管理规定(3篇)

售后三包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日用品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

第四条本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本公司产品后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包修第五条包修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产品质量问题,由本公司负责修理。

第六条包修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1. 电子产品:自购买之日起1年内;2. 家用电器:自购买之日起1年内;3. 日用品:自购买之日起6个月内。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包修范围:1. 产品因非正常使用、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坏;2. 产品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3. 产品外观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4. 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附件丢失;5. 未经授权的维修或更换零件。

第八条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本公司指定的售后服务部门。

第九条售后服务部门接到消费者报修后,应立即进行以下工作:1. 核实产品信息,确认产品在包修范围内;2. 根据产品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维修或返厂维修;3. 在维修过程中,确保消费者了解维修情况,并及时反馈维修进度;4. 维修完成后,进行产品性能测试,确保产品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条维修费用及配件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 维修费用由本公司承担;2. 如需更换配件,配件费用由消费者承担;3. 维修期间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第三章包换第十一条包换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产品质量问题,由本公司负责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包换期限自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与包修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包换范围:1. 产品因非正常使用、维修不当造成的损坏;2. 产品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3. 产品外观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4. 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附件丢失;5. 未经授权的维修或更换零件。

三包责任法律规定(3篇)

三包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三包责任法律规定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包责任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维修商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使用期限等方面承担的责任。

本文将从三包责任的法律规定、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三包责任法律规定概述1. 三包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或者注意事项。

”2. 三包责任的范围(1)商品质量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2)商品性能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商品的性能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对存在性能问题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商品使用期限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商品的使用期限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对存在使用期限问题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 三包责任的期限(1)商品保修期限:自商品购买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

具体保修期限由生产者、销售者约定。

(2)商品修理期限:自商品购买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个月。

具体修理期限由生产者、销售者约定。

(3)商品更换期限:自商品购买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个月。

具体更换期限由生产者、销售者约定。

三、三包责任实施现状1.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三包责任制度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三包责任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企业履行三包责任意识提高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企业履行三包责任意识逐渐提高,许多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提高了三包服务质量。

3. 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对三包责任的了解和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对商品质量、性能等方面的问题敢于维权,促使企业加强三包责任履行。

三包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三包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三包原则,即“包修、包换、包退”原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它旨在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

本文将从三包原则的法律规定、具体实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三包原则的法律规定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

”2. 工业产品销售和服务三包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和服务三包规定》是我国关于三包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该规定,三包范围包括:(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者更换。

(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年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三、三包原则的具体实施1. 经营者的义务(1)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三包制度,明确三包范围、期限、方式等。

(2)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凭证中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日期、三包期限、维修点等信息。

(3)经营者应当对所售商品承担三包责任,确保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到三包服务。

2. 消费者的权利(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三包凭证。

(2)消费者在享受三包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规定期限、方式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3)消费者在享受三包服务过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四、三包原则的法律责任1. 经营者的法律责任(1)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消费者的法律责任(1)消费者在享受三包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商品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产品三包是指对销售的商品确有质量问题而给予退货、换货或修理等责任承诺的一种保障制度。

在我国,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中。

下面将详细介绍三包的法律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如果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或者补偿。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发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可以依法要求商家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或者补偿。

这就是产品三包的基本要求。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9条规定了产品质量三包的具体内容。

该条规定,对于由于设计、制作或者销售商品的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补救、赔偿责任。

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享有合理赔偿、赔偿损失免除责任及追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权利。

根据该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质量问题而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救和赔偿责任。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

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行商议、修理、补货或者退货的处理办法。

如果商家未与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达成约定,或者其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修理、补货、退货或者退还货款等。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商家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约定对质量问题进行解决,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违法,消费者仍然有退货或者退还货款的权利。

总结来看,我国法律对于产品三包给予了合理的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对质量问题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或者补偿的权利,商家对于因商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补救和赔偿责任。

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质量问题进行解决,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违法,消费者仍然享有退货或者退还货款的权利。

三包法律规定(3篇)

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三包,即产品质量三包,是指销售者、生产者对所售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承担一定期限的修理、更换、退货义务的法律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三包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三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对国家规定应当检验的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进行检验,并承担检验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要求修理、更换、退货;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实行三包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三包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三、三包的适用范围1. 适用商品三包适用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商品,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以及委托加工的商品。

2. 适用服务三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服务,包括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售后服务。

四、三包的期限1. 修理期限商品自售出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实行免费修理的期限为一年。

因维修造成损坏的,自维修之日起计算。

2. 更换期限商品自售出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实行免费更换的期限为六个月。

因更换造成损坏的,自更换之日起计算。

3. 退货期限商品自售出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实行免费退货的期限为七日。

因退货造成损坏的,自退货之日起计算。

五、三包的履行1. 修理(1)销售者应当自接到消费者要求修理的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商品进行检查,确认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2)销售者应当自确认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提供修理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包索赔管理规定
Q/DFM
东方曼商用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三包索赔管理规定
东方曼商用车管理有限公司发布
三包索赔管控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有效地开展本公司产品的售后三包索赔服务及费用结算管理,理顺服务费用结算项目及业务流程,规范质量记录单据管理制度的读出,保证索赔服务及服务费用兑现的及时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东方曼汽车经销商或服务站三包索赔服务费用的整理填报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保修件东方曼《保修手册》中规定的在零部件保修期限及里程的零部件,发动机系列除外(发动机三包由发动机厂家负责商家提供)。

3.2服务费用
东方曼汽车向客户承诺的东方曼汽车强制手段保养以及在质量曼保修期内以原材料材质、制造、装配引起的故障,通过签约服务站(经销商)、配件中心库为客户实施免费保养、维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4管理职责
4.1售后服务部负责三包旧件的报检以及鉴定后的三包旧件的入库组织工作,负责服务费用的确认、分解和跟踪处理工作。

4.2服务站(经销商)负责按照本规定要求填写和申报三包服务费用的保修的相关信息。

5管理活动的内容及要求
5.1三包旧件和服务费用的申报
5.1.1东方曼汽车在质量保证服务期内发生故障,确属产品本身出现的质量问题,可以更换故障件才可以排除故障的,准予更换。

5.1.2服务站(经销商)在进行确认需要进行更换的,需要在更换前电话汰换或其他方式联络售后服务部,说明车型、行驶里程、需要有更换件的名称、更换原因、更换旧件的电子元件厂家、是否在保修期内所等相关信息,产品质量部做好记录《三包件更换申请记录》进行备案。

5.1.3更换流下来的所有三包故障件,是三包服务费用重要依据结算的重要依据,也是东方曼汽车索赔配套供应商的重要依据,全部由东方曼汽车回收并进行二次鉴定。

5.1.4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严重违规,除没收相关保修件外,再按新件效用(或损失)的1-5倍予以罚款:
a)携带非本厂配件来公司办理三包,不能说明异议的;b)携带超期三包件来公司办理三包,不能说明异议的;c)伪造用户签署意见及伪造用户的;
d)经调查发现三包维修服务单据记录信息与用户实际三包内容不符,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e)对重大质量事故未保留质量的导致不能向责任单位追溯证据;f)因其它整件事为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1.5有下列危急情况之一的,当作一般违规,每件(次)罚款20-100元:a)三包人员处理三包业务处理事件不细心,单据不全或一般性相应记录信息记录不全的;b)用户未签署意见或未签名的(特殊情况事先向售后服务部进行说明的除外);c)对故障动因误判,导致三包件出错更换的;
d)无法对一般质量事故未沿用质量证据导致无法向责任单位追溯的;
e)因其它工作失误为企业民企造成严重损失的。

5.1.6服务站(经销商)为用户办理三包时发现部件标识不清晰或标志损坏,要及时留取现场图像和复本用户及产品详细信息,并向售
后服务通过部进行说明后,予以办理三包件相关手续,否则按弄虚作
假处理。

5.1.7服务站(经销商)在保修时更换的三包故障件填写本公司规范的《旧件卡》,《旧件卡》信息填写服务项目要符合本公司服务管
理手册的要求,信息内容填写要求齐全,填写后渗漏将其牢固栓挂在
漏油件上,并应妥善保管,保证完整且不得拆解、不得缺配件,不得
有人为进水现象,为保护好故障点,为再次鉴定、分析为客户提供依据。

对典型系统故障件,要在缺陷部位做明障碍标记,如:油箱、轮
胎等应用标记油漆在故障位置进行标记(画圈)。

5.1.8对于特殊故障件,保修期限东方曼具有解释权,如电瓶,保修期限以出厂日期计3个月,由于服务站(经销商)维护保养不善
(如果电容器长期搁置,极度为避免过度自放电和严重硫酸盐化,应
每月进行补充电)造成未售产品组件转用无法使用的,公司不日常事
务三包。

5.1.9服务费用矛状的申报内容如下所列:a)强保工时费;b)维修工时费;c)派出服务费;d)组件管理费用等
5.1.10每月5日前服务站(经销商)必须将上个月须要的三包旧
件以及服务费用申报的相关记录发回野扇曼,不能按时返回东方纳默
的本公司默认为服务站(经销商)放弃相关提供服务费用的申报,过
期不予以办理退件。

5.1.11服务站(经销商)对所属三包旧件的转运和存放妥善防护,确保防火、防盗,避免磕碰、锈蚀等。

易损件或易损部件要或进行特
殊防护(如蓄电池、水箱等),因防护不当或行政管理不善导致三包件
缺失、损坏的,我公司有权不予以应要办理退件。

5.1.12服务费用的结算流程以及单据的付款填写要求依据《服务
费用明确规定结算运营管理规定》执行。

5.2三包旧件的鉴定
5.2.1服务站(经销商)发回的三包旧件,售后服务部在接收后报质量保证部。

5.2.2售后服务二部部根据比对结果,将鉴定可以退库的旧件办理相关入库手续,三包梅埃旧件入三包旧件库;同时办理服务
站(经销商)产品服务费用的报销工作。

将鉴定不可以退库的旧件由
售后服务部负责联络服务站(经销商)或展开根据情况自行进行处理。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三包索赔管理有关规定》给出的范例仅
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三包索赔管理有关规定:该篇文章建议您自
主创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