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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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抵(质)押物评估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抵(质)押物评估管理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规范我行抵(质)押物(权)(简称押品)价值的评估工作,依据《担保法》、《贷款通则》、《xxx村镇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物(权)是指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担保我行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并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而提供给我行的抵(质)押财产。

第三条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是指我行内部评估人员根据各类抵(质)押物(权)的特点,综合考虑其市场价格、变现难易程度及其他各种影响抵(质)押物(权)价值的不确定因素,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抵(质)押物(权)价值进行评估认定的过程,包括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拟提供的抵(质)押物(权)价值的初次评估,贷款发放后的抵(质)押物(权)价值跟踪重新评估。

第四条对除低风险业务规定的抵(质)押物(权)外,所有客户向我行贷款所提供的抵(质)押物(权)都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操作。

第五条对于拟办理的抵(质)押贷款,申请的授信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抵押物为产权清晰、状况完好的住宅房(别墅除外),我行可以采用内部评估。

不符合上述情况或我行认为有必要的,其抵(质)押物须先经我行合作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经办行两名(含)以上信贷人员根据抵(质)押物现状及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进行实地评估,进行抵(质)押物价值确认。

第六条我行抵(质)押物价值最终认定结果应结合我行内部评估价值和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以“孰低原则”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认定,并据以授信受理、审查、审批和用信。

第七条对于已经发放的抵(质)押贷款,总行风险合规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在贷款期限内,牵头组织对抵(质)押价值重新评估。

如果重新评估确认的抵(质)押物(权)价值不足,原则上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与抵(质)押物(权)价值减少部分相对应的贷款或增加与减少的抵(质)押物(权)价值相当的担保。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号)、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
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问题,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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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x《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精品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精品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精品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管理,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进一步规范抵债资产收回、保管和处置工作,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抵贷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6号)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银发[]10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到期贷款,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取得借款人、担保人,以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置资产。

第三条收回或处理抵债资产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保护信用社利益原则。

尽最大限度减少信贷资金损失,切实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在操作过程中要提高透明度,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在实物收贷过程中循私舞弊、损公肥私和暗箱操作。

(三)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原则。

严禁违法、违规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

(四)坚持审慎决策的原则。

在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时,要防止盲目收物高作价或忽视其它偿还来源所造成新的资产风险和损失。

第二章抵债资产管理审批权限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收回处置权由省、市信用联社(含省联社派出机构,下同)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五条抵债资产收回和处理变现时应分别履行审批程序,具体权限为: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联社审批;金额超过50万元由省联社审批。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取得第六条各级信用联社要慎重对待以资产或抵押物抵还贷款的问题,对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尽量采取措施保全资产或抵押物,防止和减少贷款损失。

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财产应申请依法拍卖或变卖,争取以现金形式收回贷款本息。

农村信用社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是指经办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自有的、流通性较强的存货设定抵押担保,并由经办行社自行派人监管而发放的贷款。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三条开办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的行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好的信贷管理基础,信贷资产质量良好;(二)当地具有广泛的大宗商品生产、流通或存量资源,商品交易活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三)具备适合从事存货监管的专业人员;(四)须制定监管规则,设定专职人员负责监管并明确监管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一)在经办行社开立结算账户,且以该账户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二)生产经营正常,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经济纠纷;(三)必须为拟抵押存货的所有人,对拟抵押的存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四)以拟抵押的存货为主要原材料或主营货物,对抵押存货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五)近两年经营净现金流量为正,且现金流入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办理内部监管存货抵押贷款的抵押品范围为大宗类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可以抵押的存货,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通用性,用途广泛。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XX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信用社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信用社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信用社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村信用社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村信用社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各营业网点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辖内营业网点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信用社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试行)________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____农村信用社(以下称我社)抵债行为加强抵债资产管理减少资产损失强化责任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社辖内营业网点在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时因债务人、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我社债务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仲裁机构裁决接收的债务人、担保人用以抵偿所欠我社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抵债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规范操作、确保我社利益的原则。

我社辖内营业网点实现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资抵债。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资抵债,但抵债资产价值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估,防止高估冒算。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建立抵债资产负责制。

一、辖内营业网点在联社许可扣收抵押物后负责本社抵押资产的保管。

接收抵债资产后应及时以书面材料向县联社风险部申请处置到批复后对抵押物的进行变现。

二、风险合规部门负责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项目的审查、信息管理、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抵债资产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事务;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的消化工作三、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抵债资产转自用购建指标的申报和审批。

四、稽核部门负责对以资抵债原债务形成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稽核工作。

第五条联社风险合规部门要将抵债资产处置项目落实到社到岗。

相关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下:一、接收岗工作职责。

具体负责以资抵债的申报工作。

抵债资产接收岗负责人的变更必须由部门主管人员在认定分清责任后办理交接手续。

接收岗负责人要对以资抵债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等负责。

二、处置岗工作职责。

具体负责抵债资产的设计、报批、实施工作。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行抵债资产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根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抵贷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浙银发[1998]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本行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取得要合法,操作要规范。

第四条处理抵债资产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合理、合规的原则,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五条本行对支行抵债资产实行指导性管理。

本行建立抵债资产管理部门(不良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审批辖内支行抵债资产的取得和处理,以及指导、帮助、督促支行对抵债资产的申报、登记、管理和清理工作。

第六条支行成立由行长、副行长、信贷员、主办会计组成的抵债资产管理小组,负责辖内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帐户。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范围与对象第七条抵债资产的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掌握:一、已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的抵押物、质押物;二、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四、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不包括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收费权等);五、本行认为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以物抵债的资产范围包括:一、不动产(房产、地产等);二、动产[设备、车、船、商(产)品、物资等];三、有价证券(国债、外币、存单、保单等);四、权利(有价值的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收费权等)。

第九条对借款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以物抵债:一、借款人整体经济状况已陷入困境,前景预测短期内难以好转的;二、借款人欠贷及债务多家,难以用货币还贷的;三、借款人近几年亏损严重,生产经营难以维持,面临破产倒闭的;四、借款人不能以货币偿还借款,如不采取以物抵债,本行债权将面临损失的;五、其他只有以物抵债才能保全本行债权的。

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基于贷款人委托物流监管企业(第三方监管人)对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存货进行监管,以存货价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而对借款人提供的短期贷款(不包括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质押贷款)。

第三条根据存货质押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操作模式。

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不改变质物形态、数量和占有人),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贷款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质押。

动态质押是指贷款人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贷款人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第四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实行授权办理,贷款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好的信贷管理基础,信贷资产质量良好;(二)业务办理地具有广泛的大宗商品生产、流通或存量资源,商品交易活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三)与贷款人选定的物流监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四)拥有从事存货质押贷款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岗位设置。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除满足《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一)在贷款人开立结算账户,企业必须以该账户作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二)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三)以质押存货为主要原材料、产成品或主营货物,对质押的存货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四)对质押的存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业务申请人与监管方无关联关系;(七)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XX省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XX省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XX省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物抵债资产的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谁贷款、谁申报、谁管理、谁处置”的原则,规范操作,严格审查,及时处置,减少损失。

第三条以物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借款人的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他财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的待处理财产。

第二章范围与条件第四条贷款人应首先以货币形式收回贷款本息,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借款人确无能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财产清偿信用社债务,抵债资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可办理以物抵债,具体包括:(一)依法行使抵押、质押权收回的资产;(二)依法受偿的破产企业资产;(三)其他经法定程序依法收回的资产;(四)协议抵偿、收回的资产(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经公证)。

第五条抵债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二)易于变现和管理的资产(法院裁定受偿的资产除外);(三)必须经过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四)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除外)。

下列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1、《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2、无形资产;3、信用社认为并报县联社认定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财产。

第三章申报与审查第六条各法人信用社(联社)对需要“以物抵债”收回贷款本息的,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以物抵债意见,填制“以物抵债意向书”(附件一),上报县联社。

县联社业务部门初审后,提出意见,并由联社主任审查同意后立项,同时通知法人信用社(联社)组织以物抵债的申报材料,按法院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定确认的价值,填制“以物抵债资产入账审查意见表”(附件二)。

依法受偿的破产企业资产及其他经法定程序依法收回的资产,实施以物抵债时,无需填报“以物抵债意向书”,可直接上报抵债申请报告。

农村信用社(银行)抵贷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银行)抵贷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银行)抵贷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以资收贷行为,加强对抵贷资产的核算与管理,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为收回各类贷款而形成的各种抵贷资产。

第三条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及担保人无资金偿还到逾期贷款,而经借贷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以及关停企业破产,以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抵押资产或其它实物资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而形成的待处理的资产。

信用社要严格控制抵贷资产的增加,凡有偿还能力的贷户,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或通过关系用实物还贷。

第二章抵贷资产的选择第四条信用社收回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有权进行妥善保管和依法处理。

第五条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必须是有价值和有使用价值,并且易于变现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信用社在实物收贷中对抵贷资产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抵贷资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买卖的财产;二、抵贷资产是易于保值和变现的财产;三、抵贷资产应是质量完好、易于保管的实物资产。

第六条在实物收贷工作中,信用社不接受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下列抵贷资产: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财产;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封存的财产;四、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五、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六、信用社认为不宜收回的其它实物资产。

第三章实物收贷中贷款回收的确认、审批与作价第七条信用社收回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抵贷资产,在资产未变现前对贷款回收及回收金额的确定以及计息等问题,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一、属借贷双方协商、用借款人或担保人实物资产偿还贷款的,在协商时信用社应向借款人说明。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实物变现前不能视为贷款回收,而只有当实物变现所得价款偿还贷款后才视为贷款回收。

在此期间,信用社对该笔贷款可申请停息,报经×联社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该笔贷款由收到实物之日起不再计息。

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模版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信贷业务经营,确保抵(质)押物品保管安全,帐帐、帐实相符,依据信贷基本制度、会计基本制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部门职责第一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的核实、取回,在抵押贷款未发放前的他项权利证的保管;负责存单质押等权利凭证的核实冻结;负责存货质押清单的核对确认,并且必须在办理冻结、质押品核实后,当天发放贷款,当时交付营业室入库保管,不得存放在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条营业部(室)负责对接收后的抵(质)押物,责成专人、专库、分类保管。

第三条各支行、市场部门客户经理依据贷款担保方式,负责抵(质)押品的录入登记及贷款结清后的出库办理、打印抵(质)押物入库清单和出库通知书。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入库、出库业务的核对,确认无误后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同意,与贷款客户、营业部(室)办理交接手续、登记抵(质)押物交接登记簿。

第五条审查审计岗负责对信贷管理部门、营业部(室)的抵(质)押品的交接、出入库、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操作流程要求第六条各支行、市场部门客户经理必须依据抵押人、出质人、借款人情况,如实录入抵(质)押品名称、数量、价值、抵(质)押率等基本信息,确保与评估值、确认值一致,确保权利所有人与清单一致。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经过贷款资料核对,系统审核无误后,打印物权收妥通知书,及时登记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确保与贷款客户、营业部(室)柜员交接清楚。

原则上抵(质)押品的交接应该是权利所有人,特殊情况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在保证不出问题的前提下,可以是借款人。

第八条营业部(室)柜员依据放款合同、借据、放款通知书、物权收妥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在交接登记簿上签收。

第九条营业室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登记,对接收的抵(质)押品分别按照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质押物清单、存单等按顺序编号分类入库保管。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质押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出质人与质押物第五条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债务人在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出质人。

第六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动产质押:(一)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

第七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权利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国债、金融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应收账款;(五)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股票;(六)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电站收费权等收费权利;按规定可以质押的学校、医院、公用事业收费权;(七)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八)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不得用于质押:(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四)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五)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农村信用社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开办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企业(人)以仓库的货物(动产)作质押,按仓单货物评估价值一定比例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仓单包括商品、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

第四条仓单质押贷款坚持“以货定贷,货物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的审贷岗位分离制度,严禁逆程序放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依法持有有价值的货物(动产),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人),因生产、经营等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企业(人)在辖内信用社(部)开户两年以上,管理规范,照章纳税。

(二)提供合法有价值的货物,经有权部门登记后,移交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三)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仓单质押贷款的额度要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

按质押权重价值的70%之内。

第八条仓单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第九条仓单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算规定。

第十条仓单质押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四章贷款操作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申请。

借款企业(人)申请贷款时,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身份证等。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货物(动产)的真实性、价值性、有效性、合法性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提供的货物(动产)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损坏、变质,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2)借款人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3)借款人是否办理了货物(动产)评估、登记、保险等手续。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出口退税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质押财产管理第五条信用社应优选质物,确保质押的优质、足值、合法、有效。

第六条出质人依法可质押的财产包括:(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得质押:(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信用社应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占有质物及其从物。

动产质物须采用存入信用社认可的第三方物流库区并取得以质权信用社为抬头的动产权利质押法律凭证等方式确保质物交付占有的合法生效。

权利质物须采用取得权利凭证、在有权部门办理登记止付、标注有“质押”字样的背书等手续保证质权生效。

第九条易燃、易爆、易毁损的动产必须办理有效保险手续。

第十条出质人以共有财产出质应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将质押财产的权利凭证、登记证明等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纳入表外核算,密码、印鉴与质押物一并封存保管。

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ⅩⅩ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及ⅩⅩ农村信用社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物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货物为质押的信贷业务。

主要包括核定货值质押模式和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两种。

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对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价值范围内的质物(该价值不得低于借款人在本业务项下授信风险敞口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质押率的比值)出库时只能凭农村信用社签发的指令予以放货的模式,超过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价值的部分可由监管单位自行决定放货。

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只能凭农村信用社签发的指令处理每一笔放货业务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拥有的仓单、提单等货权凭证为质押的信贷业务。

以非标准仓单为货权质押的,仓单必须由农村信用社指定或认可的具有仓储经营资格的仓库出具,仓单须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签章。

其它货权凭证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借款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突出,且主营产品的供销渠道和上下游客户稳定;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状况能满足到期履行债务偿还的能力;为出质货权凭证或出质货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并拥有将货权凭证或货物质押给农村信用社的完全权利。

借款人若为民营企业,原则上须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以及保函等农村信用现有短期信贷业务品种。

第六条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经办单位为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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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信用社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信用社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信用社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村信用社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村信用社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各营业网点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
第四条辖内营业网点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
(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
(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信用社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五条辖内营业网点接受的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其他押品四大类,具体细分结果见《XX
(附件1)。

市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接受押品的分类及抵(质)押率表》第六条辖内营业网点应优先选择权属关系清晰、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且信用社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的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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