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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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3宁夏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发〔2014〕108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我厅制定了《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作为我区统一执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25日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适用于建设工
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培训、贯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均为我区现阶段施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一)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的依据。
(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三)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须对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五日内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第十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投诉与处理必须遵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编审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承担。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委托。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具有与其资质相应的取费资质等级,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企业取费资质等级不应低于企业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土方工程分部分项清单编制,对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如下统一:
土方工程量应执行计量规范中关于挖土方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的规则(同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土方清单工程量中。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
案调整土方工程量。
第十四条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第十五条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计量规范附录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对于计量规范措施项目中列出了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S.1~S.6),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须执行计量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定,其措施项目费按单价项目以综合单价计算。如施工排降水、基坑支护、排污等措施项目应按单价列项,工程量单位不得写成“项”,要明确具体措施,计算并列出工程量。若招标工程量清单未能列出工程量的单价措施项目,中标后应依据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计量规范措施项目中未列出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其措施项目费按总价项目计算,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第十七条对于计量规范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这两种计算方法以及其他措施项目工程计量,作如下统一:
招标人应按计量规范措施项目中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S.2)的规定编制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按单价项目以综合单价计算。计量规范现浇混凝土项目(E.1~E.8)“工作内容”中的模板工程内容删除不计。
建筑工程计量规范(附录S)中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措施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按我区现行计价定额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材料暂估价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及调整表格中列出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合计,该合计不得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合计中重复计算。
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确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或专业工程中标价,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二十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确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或专业工程价款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专业工程暂估价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第二十一条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范围、环境条件、资金状况等因素在清单编制时予以明确。
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15%估算。
第二十二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自治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算;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按招标文件所列内容和要求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