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0552 平安附加住院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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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责任第三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身故,保险人按其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恐怖袭击;(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30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十一)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平安门急诊保险条款

平安门急诊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人就其每次实际支出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必要、合理的各项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门诊手术费,按约定的每次门急诊免赔额、每次医疗费用发生限额及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每日门诊急诊次数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向被保险人分别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人首次投保本附加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保险时,被保险人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起15天内因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15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投保人续保本附加保险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的给付金额将扣除被保险人可取得的以上补偿部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赔偿限额 第五条 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对每名医务人员的赔偿不超过保单规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 额不超过保单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附加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 (一)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的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医 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虽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在约定的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等),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赔偿金额以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三)死亡及伤残以外的人身损害,按公安部门出具的验伤单、报案证明,在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内赔偿。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 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教职工平安保险服务指引

教职工平安保险服务指引

2007教职工平安保险服务指南作者(来源):工会发布时间:2007-03-28保险利益与保险责任保险利益说明:1. 补充门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或疾病门、急诊治疗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约定对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各项合理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80元(含医保个人账户金额)按70%:匕例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100元;具体计算方法:保险期限、保障范围内的医保门、急诊发票上现金支付加帐户支付扣减现金支付中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后累计超过480元以上的部分保险公司按70%咅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100元。

2. 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协议对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各项合理医疗费用按70%勺比例赔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100元。

具体计算方法:保险期限、保障范围内的医保住院发票上现金支付加帐户支付扣减现金支付中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后保险公司按70%咅付,全年累计给付最多为1100元。

教职工因疾病或意外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需到我公司指定的138家医院(参见附件一)就诊,但不包括其分院、外设门诊部、联合诊所、家庭病房、挂床住院等;如确因急诊所发生可到任一家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理赔须知及除外责任门诊用药量限制——超过以下用药量限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急诊限3 天用量,一般门诊限7 天用量,门诊慢性病限14 天用量。

对明确诊断、病情稳定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及大病门诊,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门诊可酌情限1 个月内用量。

上次门诊有两天以上余量,本次门诊不可重复续用相同药品。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 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和故意自伤;2.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或被保险人因投保前患有的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引起的医疗费用;4. 被保险人因患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疱疹、阴虱、软下疳、淋巴肉牙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包括支原体、衣原体阳性)、非淋菌性宫颈炎及阴道炎(包括支原体、衣原体阳性)等性传播疾病而引起的医疗费用;5.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属于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6.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费用;7. 治疗项目:皮肤色素沉着、痤疮、面膜,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祛除纹身、除皱、祛雀斑、开双眼皮、治疗白发、治疗秃发、脱发、植发、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 矫形治疗:如腋臭、口吃、牙列不整、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口腔美容、鼻鼾手术(呼吸窘迫症除外)、平足等项目;10. 各种健美治疗: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如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足部反射推拿疗法、健身按摩等项目;11. 儿童保健门诊健康体检、预防性治疗用药;12. 屈光、眼镜、助听器装配、近视和斜视眼的矫形术及其他先天性缺陷;13. 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所致的洗牙、洁齿、种植牙、牙移植、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安装义齿)、镶牙、牙体缺损修复、牙体缺失修复、烤瓷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14. 各种医疗鉴定项目: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劳动、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各种验伤费等;15. 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16. 保险人因妊娠、分娩、流产及计划生育等引起的门诊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17. 医疗事故或交通事故所致的相关费用;18. 检查、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19. 在非我司指定医院就诊的;20. 非我司约定的急诊情况在非我司指定医院治疗的费用,21. 代诊、代配药、外配药;22. 无相关主述、疾病诊断的病史,直接配药或取药的;23. 持手写发票(非电脑打印发票)索赔的;24. 索赔时未同时提供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的或盖收费章注明药品价格处方的;25. 投保时告知有医保人员未使用社保卡进行诊治,未提供医保专用正式发票进行索赔的;26. 挂号费、诊疗费;2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2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六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条款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 第六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四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 续保 第五章 一般约定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五条 投保范围 第十三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五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附表:《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表》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页内容结束>【条 款 内 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医疗保险的需求越来越突出。

为了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需求,保险公司推出了各种各样的医疗保险产品。

本文将针对平安公司的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进行介绍,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该产品。

一、保险范围及责任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旨在为保险人提供综合的医疗保障。

保险范围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手术、药品费用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的保险计划对不同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

保险公司对住院医疗费用的赔付主要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化验费、放射费等。

而对门诊医疗费用的赔付主要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此外,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特殊医疗费用也在保险责任之列。

二、保险金额及支付方式在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中,保险金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人的实际需求,提供不同的保险金额选项。

同时,保险人还可以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如年缴、月缴等。

保险金额的确定是需要参考多方面因素的,包括保险人的家庭状况、收入水平、职业特点等。

一般来说,选择较高的保险金额可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但保费也会相应增加。

因此,在选择保险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个人情况和经济承担能力。

三、保险期限及续保条款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限包括一年期、三年期和五年期等。

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的终止时间为保险期限满,但可以通过续保来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

平安公司针对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设立了续保条款,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继续享受保险责任。

在续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保费进行调整,保险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四、免赔额及等待期在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免赔额和等待期。

免赔额是指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只有超过免赔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等待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一段时间内,保险人不能享受某些特定的保险责任。

中国平安团体保险团险套餐

中国平安团体保险团险套餐

中国平安团体保险第一页:团险套餐《第一页:》《第二页:》《第三页:意外医疗》《第四页:》特别提示:“实例解说”只是为了让您用最短时间初步了解相关保险,详细情况还请您点击左边的险种目录第一页团险套餐以平均年龄小于40岁为例实例解说每份价格每人/每年保障期限保险利益简述(每份/每年)相关规定一至三类100元每份/每年1年以成人为例:每人最多买1份14034一至三类:120元/每份四类:160元/每份1年意外身故保险金:65000元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6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 6000元意外住院每日津贴:20元/天,最多180天一至三类职业每人最多可买5份;四类职业人员每人最高可买3份平均年龄高于 40周岁须重新定价14010一至三类:150元/每份四类:195元/每份1年2006年9月1日停售老客户可选择续保14029一至三类职业:150元/每份四类职业:200元/每份1年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元疾病身故保险金:50000元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5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 2000元意外住院津贴:20元/天,最多180天一至三类职业人员每人最多可买5份;14012一至三类:198元/每份四类:258元/每份1年意外身故保险金:60000元疾病身故保险金:30000元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3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 6000元意外住院每日津贴:20元/天,最多180天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 20000元四类职业人员每人最高可买3份平均年龄高于 40周岁的事先须核保重新定价14011一至三类:258元/每份四类:336元/每份1年意外身故保险金:60000元疾病身故保险金:30000元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3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 6000元意外住院每日津贴:20元/天,最多180天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元一至三类:148元/每份四类:268元/每份1年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元疾病身故保险金:20000元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5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 2000元意外住院每日津贴:20元/天,最多180天一至三类职业人员每人最多可买5份;四类职业人员每人最高可买3份平均年龄高于 40周岁的事先须核保重新定价一至三类:188元/每份四类:306元/每份1年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元疾病身故保险金:20000元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5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 2000元意外住院津贴:20元/天,最多180天疾病住院津贴:20元/天,最多180天()64506一至二类:110元/每份三类:120元/每份四类:125元/每份1年意外或疾病身故保障:4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10元/每日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元A款和B款最多可买10份C款每人最高可买3份平均年龄高于 40周岁的事先须核一至二类:110元/每份1年意外或疾病身故保障:40000元()64507三类:120元/每份四类:125元/每份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10元/每日重大疾病保险金(非妇科):10000元妇科癌症保险金(非乳腺癌):25000元乳腺癌保险金:40000元保重新定价64508一至四类:145元/每份1年意外或疾病身故保障:50000元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50元/每日(实际住院天数-3天,最多365天)每份/每年120元平均年龄高于40周岁的须核保重新定价1年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50元/天(三天免赔,最多给付365天)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150元/天(三天免赔期内为100元/天,最多给付180天)份数不得超过基本部分的投保份数,且最高投保份数为3份每份/每年100元1年民航意外身故或残疾:40万元营运火车、轮船意外身故或残疾:20万元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或残疾:8万元民航意外伤害医疗:1万元营运火车、轮船意外伤害医疗:万元营运汽车意外伤害医疗:万元民航意外住院补贴:100/天,最多180天营运火车、轮船意外住院补贴:50/天,最多180天营运汽车意外住院补贴:20/天,最多给付180天最高投保份数为5份。

理赔中医疗险条款的解释

理赔中医疗险条款的解释


护理费:264元*80%=211元,超过100元,实际给付100元
检查费:680元*80%=544元,超过500元,实际给付500元 特殊检查费:460元*80%=368元 手术费:1931元*80%=1544元,超过1500元,实际给付1500 元

合计本案给付:4276 元。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全年最高给付365天)


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全年最高给付180天)
可选部分报销合理医疗费包括: 器官移植保险金 手术医疗保险金 手术医疗保险金:涉及附肾、骨髓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秘密
版权所有;不得侵犯
14
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确诊癌症后住院治疗的
住院期间经病理组织学检查确诊癌症的


通过影象学检查诊断为癌症的
癌症住院医疗津贴计算方法: 癌症住院津贴=实际住院天数×档次日额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秘密 版权所有;不得侵犯
15
器官移植保险金


实行器官移植手术(心脏、肝、肺、肾、骨髓)
5
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 确诊癌症后住院治疗的 • 住院期间经病理组织学检查确诊癌症的
• 通过影象学检查诊断为癌症的(同时提供化疗记录)

• 癌症住院医疗津贴计算方法:
癌症住院津贴=实际住院天数×档次日额 癌症日额档次:一档: 50 元,二档: 80 元,三档: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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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院安心(185)条款解释
• 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每次住院绝对免赔 3天,本年度最高赔180天。 • 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以癌症确诊日为准, 本年度最高赔180天 • 住院手术医疗津贴:根据附表3中的手术 项目给付手术津贴,全年最高为5000元。

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寿发[2009]218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

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综合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患疾病,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的约定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投保人与本公司有约定的,本公司可以按约定从集体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中向被保险人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集体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本公司对每个被保险人的综合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其综合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综合医疗保险金可以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日数、手术及所患疾病种类等因素确定,并可对给付比例、限额等事项进行约定。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2项中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1.本公司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当时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2.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累计所交保险费减去已给付的综合医疗保险金。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30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十一)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P0251 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P0251 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九)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十)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净保费。

第七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六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条款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 第六条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四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续保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五条投保范围第十三条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六条保险责任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七条责任免除第十五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附表:《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表》第八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页内容结束>【条款内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学生平安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11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型医疗保险产品介绍不含健享人生

11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型医疗保险产品介绍不含健享人生
险种限制 • 住院日额(516)可以重复投保,但同一险种仅能投保一次 • 507、508、516不可附加于交费期小于5年的主险。做新增附 约时不可新增在主险剩余交费期小于5年的主险上
注:未成年人另有投保规定,不受此规则限制 内部培训资料,仅供学员学习使用,严禁用于对公众和客户1展2示
你问我答
内部培训资料,仅供学员学习使用,严禁用于对公众和客户1展3示
内部培训资料,仅供学员学习使用,严禁用于对公众和客户1展0示
案例分析
小明,10岁,父母为其投保了2份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合 同生效半年后,小明不幸遭遇车祸,送至医院后需住院治疗, 共住院100天,问共能够得到多少赔付?如果是因为胃炎住院 100天呢?
保险利益: • 车祸住院 10元/份/天× 2份× 100天=2000元 • 胃炎住院 10元/份/天× 2份×(100-3)天=1940元

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20.11.1720.11.17Tuesday, November 17, 2020

防火比救火更重要。12:30:3612:30:3612:3011/17/2020 12:30:36 PM

违章违纪不狠抓,害人害已害大家。20.11.1712:30:3612:30Nov-2017-Nov-20
非器官移 植手术费
器官移植 手术费
诊费为住院期间前后 手术费用的80%手术费用的80%
10000
赔付天数
每一保单年 度最多给付
180天
注:在B款中,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 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
赔付额度
每份给付限额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赔付额度(A款) 赔付额度(B款) 限额

(热力)意外险保险方案

(热力)意外险保险方案

企业员工福利保障计划一:平安附加团体保险条款(一)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二)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平安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条款安全公众责任保险条款(2005 版)凡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对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规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精神伤害赔偿的,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精神伤害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允许的必要、合理的诉讼费用,本公司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污染、核聚变、核裂变;(三)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四)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五)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六)任何形式的污染;(七)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八)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九)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行为;(十)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起重机械、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导致的损失;(十一)火灾、爆炸、烟熏。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所有、管理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出租、委托他人管理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四)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租借、保管的他人财产所遭受的损失;(五)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因未履行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及其附随义务造成的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因从事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审计师、设计师、监理师、评估师、律师等专门职业造成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出售、赠与的产品、货物、商品所导致的损失;(八) 患传染病以及食物、饮料、酒精中毒造成的损失;(九)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十)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十一)游泳池(馆、场)内因溺水导致的任何人身伤害;(十二)因刮蹭、碰撞、倾覆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失;(十三)停放车辆车内财产的损失;(十四)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十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外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十六)在保险单列明的场所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十七)保险单约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即:免赔额或者免赔率);(十八)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各住户、承租户室(户) 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失;(十九)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十)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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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住院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46号,2009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等待期相同。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就超出主合同保险金额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

当团体累计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团体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个人累计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其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二)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三)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四)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六)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七)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八)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九)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十)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净保费。

投保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最近3年被保险人群的人员变化、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住院后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

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和给付(一)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于被保险人出院后10日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2.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3.医疗费用结算清单;4.医疗病历;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支付、宽限期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应按约定的日期及方式交纳各期保险费,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日期的次日起5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效力中止期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本公司同意后,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申请复效的,本合同于期满时终止。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和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净保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向相应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按其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变动(一)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

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六条地址变更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合同解除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释义【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5名以上(含5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

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成员】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4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

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收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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