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欧盟证券市场滥用,行为的法律控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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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

欧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

欧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研究近年来,欧洲联盟已经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展开了多项法律规制研究。

这些规制旨在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防止局部市场垄断和买卖双方不对等的情况。

在此,我们将介绍三个欧盟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

1. 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2017年6月份,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出了指控。

据欧盟委员会官方报道,谷歌公司在搜索引擎领域拥有超过90%的市场份额,因此谷歌公司被指责利用其技术垄断地位,不公平地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谷歌公司被罚款2.4亿欧元,并被要求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 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欧洲联盟在2016年曾对苹果公司发起调查,指控其在爱尔兰的税收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欧洲指责苹果公司利用其在爱尔兰的税收策略,未缴达1350亿欧元的应税款,这被认为是对其他公司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苹果公司表示这项指控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决定对此提起上诉。

3. 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欧洲联盟在2018年发起了对高通公司的调查,指控其利用其在行业的重要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欧洲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妨碍了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市场,并导致消费者面临过高的定价。

随后,欧盟对该公司罚款4.9亿欧元,高通公司在上诉之前被要求限制其在欧洲的一些商业行为。

在欧盟规制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将被要求改正其不公平的行为,并为此支付罚款。

欧盟还将继续推进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规制措施,以保护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和公平贸易的目标。

除了以上提到的案例,欧洲也对其他公司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调查。

在这些调查中,涉及到电信、金融、零售和制药行业的公司,这些公司都被指控滥用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削弱了其他公司的竞争优势,导致消费者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实际上,欧洲联盟的法律规制措施不仅坚持为公司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创新的市场环境,也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了保护。

无论是科技巨头还是小型公司,都必须遵守法规,否则将面对罚款、限制交易等严厉的后果。

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

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

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是欧盟内部为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市场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监管措施。

这些法规和措施的目的是确保欧盟内所有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时都能够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并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竞争法的法律框架欧盟的竞争法包括《欧盟竞争法公约》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指令》等法规。

这些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内开展经济活动的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禁止反竞争行为,如价格垄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二、反垄断措施为了打破垄断和促进市场竞争,欧盟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

根据欧盟竞争法公约,欧盟委员会有权对涉嫌垄断的企业进行调查,并对其进行罚款。

此外,欧盟还设立了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市场竞争和制定反垄断政策。

三、反垄断调查程序欧盟的反垄断调查程序包括两个阶段:初步调查和正式调查。

初步调查阶段,欧盟委员会将收集相关的证据和信息,并对涉嫌违反竞争法的企业进行评估。

如果初步调查发现存在垄断行为的证据,委员会将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并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

四、市场监管除了反垄断措施外,欧盟还通过市场监管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监管措施,如反垃圾邮件指令、消费者权益指令等。

这些措施旨在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五、欧盟竞争法的挑战面对新兴技术和全球市场竞争的挑战,欧盟竞争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之一是如何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环境。

另外,欧盟竞争法在执行和调查上的效率也面临一定的改善空间。

六、未来发展趋势在未来,欧盟竞争法将继续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技术发展,以确保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此外,欧盟也将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以共同应对全球市场竞争和垄断行为。

结论:欧盟的竞争法与市场监管是欧盟为保护市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监管措施。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欧盟反垄断政策是指欧洲联盟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等行为而采取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

它的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欧盟反垄断政策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一、欧盟反垄断政策的背景欧盟反垄断政策的出现是为了应对市场垄断带来的种种问题。

垄断行为会导致市场失衡,阻碍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设立了反垄断机构来监督和管理市场行为。

二、欧盟反垄断政策的内容欧盟反垄断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对市场集中进行审查。

以下将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1. 禁止垄断协议欧盟反垄断政策对垄断协议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制裁。

垄断协议是指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用来限制竞争、分割市场、操纵价格等行为。

欧盟禁止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如价格固定、市场分割、拒绝交易等,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除了禁止垄断协议,欧盟反垄断政策还明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具有相对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影响力。

欧盟反垄断政策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滥用其地位获取不公平竞争优势,如垄断定价、限制销售等。

3. 市场集中审查欧盟反垄断政策还对市场集中进行审查,即兼并与收购活动的监管。

当企业之间进行兼并或收购等行为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增加,从而威胁到市场竞争。

欧盟通过审查市场集中的行为来判断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并对需要的兼并与收购进行审批或限制。

三、欧盟反垄断政策的影响欧盟反垄断政策在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它限制了垄断行为的出现,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

同时,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反垄断政策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利益,防止了市场上的巨头企业对其他竞争者产生不当影响。

此外,欧盟反垄断政策还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欧盟经济的市场竞争与反垄断法规

欧盟经济的市场竞争与反垄断法规

欧盟经济的市场竞争与反垄断法规欧洲联盟(欧盟)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其经济市场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之一。

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欧盟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

本文将探讨欧盟经济的市场竞争状况以及相关的反垄断法规。

一、市场竞争的重要性市场竞争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创新的重要驱动力。

具有竞争性的市场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并激发企业不断改进和创新。

市场竞争还能够降低价格,让消费者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购买到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在欧盟经济中,市场竞争被视为核心价值之一。

欧盟的竞争政策旨在确保市场上不存在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维护市场的自由和公平。

二、欧盟经济市场竞争状况欧盟作为一个经济一体化的联盟,其市场规模庞大且具有高度竞争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欧盟范围内进行竞争,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增长。

在欧盟内,市场竞争的主要领域包括电信、能源、交通运输、金融等。

这些领域的竞争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增长尤为重要。

欧盟还特别重视数字经济的市场竞争。

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市场竞争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欧盟致力于推动数字市场的竞争性,并加强对跨国科技巨头的监管,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欧盟的反垄断法规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欧盟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禁止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以及防止滥用市场地位。

欧盟反垄断法规的主要原则包括:1. 禁止垄断协议和限制竞争协议:欧盟禁止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或限制竞争的协议。

这些协议可能包括价格垄断、市场分割、排他性供应协议等。

欧盟委员会会对涉嫌违反这些协议的企业进行调查并施加相应的罚款。

2. 禁止滥用市场地位:欧盟反垄断法规禁止企业滥用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这包括通过限制竞争、阻碍新进入者进入市场等方式来滥用市场地位。

对于滥用市场地位的企业,欧盟委员会也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

3. 对企业合并的审查:欧盟对企业合并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这些合并不会削弱市场竞争。

欧盟反垄断政策对市场竞争的监管

欧盟反垄断政策对市场竞争的监管

欧盟反垄断政策对市场竞争的监管欧洲联盟(欧盟)一直以来都致力于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并通过其反垄断政策来监管市场竞争。

这项政策旨在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欧盟反垄断政策对市场竞争的监管,并分析其对经济和企业的影响。

一、欧盟反垄断法律框架的核心原则1.1 禁止卡特尔和垄断行为欧盟反垄断政策严厉禁止卡特尔和垄断行为的存在。

卡特尔行为是指企业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通过价格操纵、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手段来排除竞争对手。

垄断行为则是指企业通过控制市场份额、技术壁垒等手段实施的排他性行为,削弱或消除其他竞争对手的地位。

1.2 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多样性欧盟反垄断政策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多样性,避免市场被垄断企业控制。

欧盟鼓励自由竞争,强调公平竞争的重要性,以确保消费者能够从多样的选择中获益。

1.3 加强对市场集中度的控制欧盟反垄断政策对市场集中度进行严格监管,以防止企业通过并购、收购等方式控制市场。

当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规模时,欧盟反垄断机构将对其进行审查,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二、欧盟反垄断政策的运作机制欧盟反垄断政策主要由欧洲委员会的竞争事务总局负责执行。

该机构负责监测市场,调查公司之间的竞争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2.1 调查和制裁垄断行为当涉嫌垄断行为出现时,欧洲委员会竞争事务总局将展开调查,搜集证据,并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

如果证据确凿,将对违反欧盟反垄断法律的企业进行制裁,包括罚款和采取措施以恢复市场竞争。

2.2 支持公平竞争欧洲委员会竞争事务总局还积极支持和鼓励公平竞争。

该机构会针对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行为提出建议,促使企业遵守法规并改善其经营行为。

三、欧盟反垄断政策对经济的影响3.1 促进市场竞争欧盟反垄断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打击垄断行为和卡特尔,欧盟反垄断政策确保了市场的多样性和公平性,使更多的企业有机会进入市场,推动了经济的繁荣。

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制——从欧洲法院的视角解析《欧共体条约》第82条

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制——从欧洲法院的视角解析《欧共体条约》第82条

V 1 4 No 2 o. .
欧 盟 竞 争 法 对 知 识 产 权 人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之 规 制
— —
从 欧 洲法 院 的视 角解 析 《 欧共 体条 约》 8 第 2条
王 宏
( 东政 法 学院 , 海 20 4 ) 华 上 0 0 2
摘要 : 制 生产权是 知 识产 权人 独 占性权 利 的重要 组成 部 分 , 复 因此 , 权利 人 拒 绝 向 第 三 方授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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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卷
第 2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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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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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是总括性规定——任何 企业 或多 个企业 滥用 在共 同体
护却在不同程度上扭曲 了这些市场要 素的正常流动 , 割 了 分
原 本 统 一 的 大 市 场 。越 来 越 多 手 握 知 识 产 权 的 企业 , 成 员 以
市 场 上 或 相 当部 分 市 场 上 的 支 配 地 位 进 而 违 背 共 同市 场 原
滥用 市场 支 配地 位 的 行 为 加 以约 束 和 规 制 。
二 、欧共体条约》 8 《 第 2条 对 知 识 产 权 人 滥 用
市 场支 配地 位之 规 制
《 欧共体 条约》 8 第 2条 作为 共 同体竞 争 法 的核心 规则 之一 , 明确禁止企业滥用 市场 支配地 位 。该 条共有 两款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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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拒绝交易滥用的竞争法规制

欧盟对拒绝交易滥用的竞争法规制

欧盟对拒绝交易滥用的竞争法规制2009年第11期总第171期山东社会科学SHANDONGS0CIALSCⅡ:NCESNo.1lGeneralNo.171欧盟对拒绝交易滥用的竞争法规制徐伟敏(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支配企业的拒绝交易并非本身违法,支配企业有权从事以市场表现为基础的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开发,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构成《欧共体条约》82条(b)的违反.欧盟特别关注支配企业通过上游市场的拒绝交易封锁下游市场竞-q,-的行为.可能受到竞争法干预的拒绝交易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支配企业拒绝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对于下游市场进行有效竞争具有客观必要性;拒绝供货可能消灭下游市场的有效竞争; 拒绝供货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福利.[关键词]欧盟竞争法;拒绝交易;单一企业市场支配[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09]l1删4—06拒绝交易本是契约自由的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选择交易相对人和交易内容的自由.然而,契约自由在现代社会受到来自事实或法律方面的限制,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因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成为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拒绝交易行为可以有不同分类:根据主体不同可分为单一市场主体拒绝交易和多个市场主体联合拒绝交易.根据对象不同可Ys-为对竞争者的拒绝交易和对其它交易相对人包括消费者的拒绝交易.本文主要从成文法,判例法,执行机构指南几个方面分析考察欧盟对单一市场主体拒绝与竞争者交易的法律规制.一,《欧共体条约)82条(b)及其执行机制欧盟规范单一市场主体拒绝交易的主要实体规则是《欧共体条约》82条(b):”在共同市场内部或者共同市场的某一重要部分,占支配地位的企业限制生产,市场或技术开发,损害消费者利益,若可能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则因其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予以禁止.”欧盟竞争法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构成违法,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可以从事”以市场表现为基础的竞争”,靠创新,提高经济效率的方式获取利润提升市场份额与xg-Y-竞争.支配地位企业负有不扭曲正常市场竞争的特殊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则构成82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包括剥削滥用和排挤滥用.前者包括支配企业通过超高定价或不公平定价,限制产量剥削消费者和顾客的行为,后者包括支配企业通过拒绝交易,搭售,掠夺性定价等非法驱逐现有竞争者和排除潜在竞争者的行为.欧盟委员会更确切地说是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是负责执行欧共体条约中的竞争规则,保证共同市场内的竞争免遭扭曲的主要机构.《关于实施欧共体条约第81和82条竞争规则的1/2003号理事会条例》授予欧盟委员会执行欧盟竞争法的广泛权力,包括调查权,处罚权,采取任何行为性结构性补救措施,采取临时措施,接受企业消除违法的承诺等.《条例》第23条第2款a项规定,如果企业或企业协会故意或疏忽地违反了条约81条,82条,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决定对企业或企业协会处以罚款.对于每一参与违法的企业或企业协会,罚款额不超过上一营业年度总营业额的10%.第24条(1)(a)款规定,欧委会为了迫使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还可以按天课处罚款,日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上一营业年度日平均营业额的5%.不服欧盟委员会裁决的上诉由欧洲初审法院(CFI)审理.对于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在一个月内74收稿日期:2009—05—21作者简介:徐伟敏,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理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环境法学.向欧洲法院(ECJ)提起上诉,上诉范围仅限于法律问题.上诉理由可以是:初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违反程序使上诉人的利益受到了不利影响或者初审法院违反了欧共体法.如果上诉理由正当,合乎程序,欧洲法院就会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在微软诉欧盟委员会的上诉判决书中,欧洲初审法院重申了司法审查的限度与重点,表明欧洲初审法院对欧盟委员会执行竞争事务技术性结论的尊重.”虽然作为一般规则,共同体法院要对竞争规则适用的条件是否满足展开全面的审查,但因为委员会的决定是复杂的技术评估的结果,所以审查有必要限定在检查有关程序规则是否得到遵守,事实是否被精确地陈述,是否存在明显的评估错误或者滥用权力的范围内,共同体法院不能替代委员会关于事实问题的评估.”①二,欧盟委员会的有关通知和执行指南作为欧盟主要竞争执法机构,欧盟委员会根据《1/2003号理事会条例》接受投诉,查处违法行为,并不断总结执行经验,制定颁布了大量的有关通知,指南,增强了委员会评估违法的分析方法的确定性,也为企业预先评估其行为是否会受到竞争法干预提供参考.因此,有关通知和执行指南,对企业合法参与共同体市场的竞争,各国竞争执法机构确定执法重点和分析方法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一)界定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根据第82条对支配地位滥用的评估的起点是界定相关市场.相关市场的意义就是确定哪些企业是实际的竞争者,从而确定每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并为进一步评估支配地位的有无提供依据.欧盟委员会《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委员会通知》对有关事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特征,价格及用途,而被消费者视为可互换或互相替代的所有产品或服务,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关企业参与供应,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地域.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委员会认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取决于一系列不同因素,而要是把这些因素拆开来单独看的话,每一个因素都未必能起到决定性作用.市场份额是最基本的依据,较低的市场份额(如40%以下)通常表明企业不具备实质性市场势力,但若竞争对手无法对该企业的行为构成有效制约,即便份额低于40%的企业也仍然有可能具备支配地位.欧盟委员会现任竞争专员NeelieKroes指出:”市场份额本身并不是支配地位的充分条件,只是支配地位的表征,支配地位等同于实质性显着的市场势力.”②由于个案的不同情形,除了市场份额以外,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是简单产品(影响一个市场)还是复杂产品(影响多个市场),市场进入障碍,潜在竞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欧盟委员会认同欧洲法院在1979年审理的Hoffmann—LaRoche案中确立的标准,”市场支配地位就是一个企业或者企业集团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采取独立行动而无需考虑竞争对手,顾客和最终消费者的反应”.③企业如果有能力将价格提高到竞争水平之上,并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④从而攫取利润的话,一般就可以认定其具有支配地位.(二)查处支配地位企业排挤滥用的分析方法2008年12月3日欧盟委员会制定《关于对支配地位企业的排挤滥用行为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2条执法重点指南》,)该指南主要针对包括拒绝交易在内的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以确保支配地位企业不得以”反竞争性封锁”排挤对手,损害有效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指南》重申了欧盟委员会查处包括拒绝交易在内违反82条行为的基本立场:企业占据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支配地位企业有权继续参与市场竞争,但是支配地位企业肩负特殊责任,应避免自身行为损害共同市场中正当的,不受扭曲的竞争.根据第82条规定,在有充分证据显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可能会导致”反竞争性封锁”的情况下,委员会通常会出面干预.委员会的评估将涉及以下几个相关因素:企业支配地位的程度,相关市场的条件,支配地位企业竞争对手的情况,消费者或原料供应商的情况,涉嫌滥用行为的程度,实际产生的排挤行为的可能证据,排挤策略的直接证据.委员会认为,一般而言,无论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都有权选择交易对象和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拒①MicrosoftCorp.vCommissionoftheEuropeanCommunities,CaseT一201/04,para87—88.http://curia.europa.eu/jurisp/csi—bin/gettext.pl?lang=en&num=79929082T19040201&doc=T&ouvert=T&seance=ARRE T,2008年6月1日访问.②NeelieKrces,TacklingExclusionaryPracticestoA voidExploitationofMarketPower:SomePreliminary ThoughtsonthePolicyReviewofArticle82.29FordhamInt’lL.J.593.③case85/76Hoffmann—LaRochevCommission[1979]ECR461,para.41.④根据欧委会解释,”相当长的时间”视涉案产品和市场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两年时间就足够了.~GuidanceontheCommission’sEnforcementPrioritiesinApplyingArtic le82ECTreatytoAbusiveEx clusionaryConductbyDominantUndertak—ings,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antitrust/art82/guidance.pdf.75绝交易并非本身违法,对拒绝交易的禁止可能会导致支配企业创新和投资的激励的降低,因此应特别谨慎.欧盟委员会干预的重点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拒绝供应的产品或服务对于下游市场进行有效竞争具有客观必要性;2.拒绝供应行为有可能消灭下游市场上的有效竞争;3.拒绝供应行为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福利.委员会在拒绝交易的分析中区分两个市场,一个是拒绝提供者有支配地位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一个是利用该产品和服务作为必不可少的投入以制造另一种产品提供另一种服务的相邻市场.前者称为上游市场,后者称为下游市场或后续市场.如果支配地位企业因为要参与”下游市场”的竞争而拒绝向竞争者供货,通常都会导致竞争法的干预.如果支配地位企业声称其拒绝行为具有客观正当性,委员会就要对这一抗辩进行审查.支配地位企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一种是证明其行为客观必要;另一种是证明其行为产生的效益超过了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反竞争影响.三,欧洲法院关于单一企业拒绝交易的判例规则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支配企业拒绝交易包括拒绝向现有客户或新客户供应产品的行为,拒绝许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拒绝提供必要的互操作信息),拒绝开放关键设施的行为等等.欧洲法院对支配企业拒绝交易的基本态度与欧盟委员会一致,一般的拒绝交易即便是支配企业为之,如果没有特定的消费者损害,不能构成82条(b)的违反.82条适用的重点在于依赖上游市场产品作为必不可少投入的下游市场——一个支配企业如果通过”杠杆作用”不公平地把上游市场上的垄断力扩展到附属的下游市场,以排除现有竞争者或新进人者,谋求下游市场的垄断则构成滥用.(一)拒绝向下游市场竞争者提供产品,服务如果拒绝交易的产品(如原料)或服务是下游市场上进行有效竞争所必不可少的,拒绝交易行为有可能消灭下游市场的有效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则构成滥用.证明”必不可少性”通常要考察的是,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竞争对手能否有效地复制出支配地位企业所拒绝供应的这种产品.并非一定要证明缺少了这种原料的话,任何竞争者都不可能进入下游市场,或者不可能在下游市场上存活.中断向现有客户的供应通常比拒绝向新用户供应具有更明显的违法性.因为以往的自愿供应可以作为交易对其有利的证据,继续供应应该不会增加投资风险.欧洲法院首先在CommercialSolvents案①确认美国一家独占的药品原料制造商的拒绝供应行为构成滥用.该公司指使其子公司停止向意大利的一个制药公司Zoja继续提供原料,理由是美国公司决定自己进入该制药市场.欧洲法院认为,在下游市场竞争者zoja没有可替代的选择时(原料必不可少),有充足的生产能力供货的支配企业拒绝继续供应,就是企图消灭下游市场竞争者从而排除竞争的不具有客观正当性的滥用行为.(二)拒绝向竞争者许可知识产权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提供创新激励是必要的.知识产权的创新开拓了新市场,增加了新的竞争者或者新产品,因而有利于促进竞争和提高消费者福利.欧洲法院的判例表明,竞争法尊重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通常不要求独占企业许可竞争者制造销售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但是在依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作为必不可少投入的下游产品市场,欧洲法院对知识产权的行使施加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拒绝许可知识产权在”特殊情形”下构成82条(b)滥用.根据欧洲法院Magill案②判决,三家电视公司由于拒绝向新市场进入者——创办每周电视指南杂志的Magill许可一周电视节目预告信息版权,构成违反82条的滥用.欧洲法院认为,如果版权保护的信息对新进入者具有必不可少性,拒绝许可将阻碍新产品和后续创新的出现,知识产权就不能成为拒绝许可的正当理由.在IMSHealth案中,③欧洲法院进一步归纳为:知识产权人拒绝授予许可的行为并非本身构成滥用,但是下列”例外情形”构成82条(b)的违反:1.拒绝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对下游市场从事特定活动是必不可少的;2.拒绝排除了下游市场任何有效的竞争;3.拒绝阻碍了有潜在消费者需求的新产晶的出现;4.拒绝不具有客观正当性.欧洲法院认为,虽然Magill案和IMSHealth 案已经确立了拒绝许可构成滥用的”例外情形”,但是82条(b)宽泛禁止的滥用行为远远超出目前判例对”例外情形”的有限列举,因此存在未来补充滥用的其他”例外情形”的可能.(三)拒绝竞争者进入关键设施①Commercialsolventsvcommission[1974]ECR223.(2)JoinedcasesC一241/91PandC-242/91PRTEandITPvCommission(MagiU)[1995]ECRI一743 @Casec一418/01IMSHealthyNDCHealth[2004]ECRI一5039,paragraph35.欧盟竞争法”关键设施原则”的含义是:如果一个独占者控制了进入市场必需的关键的,必不可少的设施;由于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其他竞争者对该设施的复制不可能或非常困难;该独占者负有准许他人以合理条件进人该设施的义务.关键设施的独占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他人进入关键设施,构成82条(b)滥用.根据欧洲法院OscarBronner案①确立的标准,所谓”关键”的设施,是指存在某些技术,法律或经济的障碍,使竞争者不可能或者难以复制该设施,也不存在任何该设施的真正或潜在替代品.适用”关键设施原则”的条件是:1.设施对申请进入者具有必不可少性,但如果仅因为该竞争者特有的因素而使其复制该设施在经济上不可行,则不满足必不可少性条件;2.拒绝进入关键设施很可能在下游市场消除所有竞争;3.拒绝不具有客观正当性.四,欧盟微软案拒绝交易分析2001年微软公司在工作组服务器市场最重要的竞争对手太阳微系统公司(SUN)向欧盟委员会指控微软,称微软将其windows2000和Office软件上的垄断运用于工作组服务器操作系统,以获取进一步的垄断.SUN称,由于微软公司拒绝提供充分的互操作信息,②导致它无法向以微软为基础的用户提供特定服务.欧委会在2004年3月24日作出的裁决中判定,微软通过故意限制windows操作系统与非微软工作组服务器操作系统的互操作性,滥用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微软不服委员会裁决上诉至欧洲初审法院,2007年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对微软诉欧盟委员会一案作出判决,基本维持了欧盟委员会2004年对微软的处罚决定.(一)对微软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欧盟委员会认为本案涉及三个独立的产品市场——客户PC机操作系统市场,工作组服务器操作系统市场,流媒体播放器市场,③且三个产品市场的地域范围都是全球性的.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基础上,委员会进一步分析并得出结论:微软PC操作系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且符合一个下游市场产品的必不可少的投入的要求.1.微软至少自1996年起在PC机操作系统市场拥有支配地位,它在PC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份额超过90%;2.微软的市场力量是持久,稳定和连续的,windows操作系统的支配地位表现出非同寻常的特征,它不仅仅是PC机操作系统的支配性产品,事实上还是操作系统的标准;3.工作组服务器操作系统市场和PC机操作系统市场有密切的商业,技术联系;4.由于网络效应,工作组服务器操作系统市场存在重大市场进入障碍.网络效应首先来自用户偏爱可以运行大量应用软件的平台,其次来自软件设计者愿意为最受用户欢迎的PC操作系统编写应用软件;5.通过拒绝披露互操作信息封锁下游市场的竞争,微软自2002年起取得了工作组服务器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二)对强制许可救济的合理性分析在对欧洲初审法院的上诉中,微软主张其包含互操作信息的通信协议是创新性的,可专利的,具有商业秘密属性,应受知识产权保护,强制许可不公平地剥夺了它通过研发努力而获得的利益,降低了未来投资通信协议的激励,欧盟委员会的真正目的是允许微软的竞争者克隆其产品特点.欧盟委员会认为,微软拒绝提供的互操作信息属于欧洲议会91/250/EEC指令所定义的应予披露的互操作信息.基于事实和技术因素,工作组网络的适当功能依赖于用户一服务器,服务器一服务器的相互联结和相互作用,维持这种互操作性对一个工作组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提供者能在市场上生存是必须的.要求微软披露给竞争者的互操作信息不会使对手生产出与微软完全一样的产品,竞争者的操作系统与微软操作系统是”功能等同”而不是”功能克隆”.虽然一般情况下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推定合法,但作为单方商业决定的结果,拒绝披露行为的合法性更多依赖案件事实尤其是受威胁的利益.在本案中有关互操作信息的评估重~CaseC一7/97OscarBronnerGmbHvMediaprintZeitungs[1998JECRI一7791,para41—45.②Interoperability可译为互操作性,兼容性,根据欧洲议会91/250/EEC指令,它是指两个软件问交换信息,以一切可预期的方式互相使用信息的能力.互操作信息是指使不同的计算机系统,网络,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一起工作并共享信息的通信协议的完整准确的说明.而通信协议是一系列在不同工作组服务器操作系统间以及运行在同一工作组网络的不同计算机上的Pc操作系统互联互动规则.③”客户Pc机”界定为一次只能由一人使用可以连接到网络的通用计算机,”操作系统”被界定为控制计算机基本功能,使用户能利用计算机运行应用软件的”系统软件”.”工作组服务器操作系统”界定为连接到小型或者中等规模的网络的少数PC机用户集体提供基本基础设施服务而设计的操作系统.”媒体播放器”被界定为能播放数字形式的音频和视频内容的软件产品,也就是对相关数据进行解码转换成对硬件(扬声器或显示器)的指令.流媒体播放器能读因特网上”流动的”音频或视频内容.77点不在于它包含创新的事实,而在于它为支配企业拥有的事实.强制微软许可他人使用其通信协议的详细说明,可能限制了微软充分行使某种知识产权,但从结束违法的需要上来讲是合理的.①虽然欧盟委员会认识到强制许可会降低对支配企业的创新激励,但是微软作为支配地位企业拒绝提供互操作信息将导致被封锁的竞争对手无法向市场推出创新的产品或服务.本案中欧盟委员会显然经过权衡,认为允许微软拒绝许可的负面影响大于强制许可给微软创新激励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三)对微软的拒绝许可构成滥用的”例外情形”之分析根据欧盟判例法,一个支配企业拒绝许可知识产权只在”例外情形”构成滥用,微软认为这些”例外情形”在本案中都不存在.欧盟委员会对微软的主张一一进行了反驳.1.关于必不可少性标准微软坚持互操作信息并非必不可少,非微软服务器操作系统与微软PC机以及服务器操作系统的互操作可以通过五种方式实现,每一种都能替代目前要求披露的通信协议.虽然不能通过这些方法实现委员会认为是”根本性的,完美的替代”,但是达到有效竞争所需的最低限度的兼容能力是可能的. 欧盟委员会认为,必不可少性的标准必须根据保持有利于消费者的有效竞争结构的目标来评估.支配地位企业没有权利通过拒绝提供竞争者生存所必需的信息来排除下游市场的竞争.调查表明,与windowsPC操作系统的兼容性是顾客决定购买何种服务器操作系统软件的重要考量因素.消费者选择微软的工作组服务器操作系统是因为其存在兼容性方面的优势,尽管在许多消费者关心的特征方面它已经落后于竞争者的产品.微软的竞争对手先于它进人工作组服务器操作系统市场,正是由于互操作信息的必不可少和微软的拒绝许可,正在逐渐被排挤出市场.淘汰还没有完成的事实不能表明必不可少性标准尚未满足.如果没有替代办法能让竞争者在市场上对支配企业形成有效竞争压力,互操作信息对于维持有效竞争就是必不可少的.2.关于消除竞争标准微软坚持,拒绝许可并未排除下游市场即工作组服务器操作系统市场的竞争,欧盟委员会能证明的仅仅是市场上竞争排除的风险存在.欧盟委员会认为,如果微软的行为继续不受约束,竞争者的产品就会被限定于狭小范围或者根本无利可图.微软的拒绝造成了一种风险——未来所有下游市场的有效竞争都将被排除.微软的大多数观点都基于一个不正确的前提——委员会必须证明竞争已经被消除,至少这种消除是迫近的.”所有竞争消除的风险在1998年像今天一样已经存在,唯一的不同是今天竞争的消除比1998年更迫近了.”②委员会认为,独占企业如果拒绝供应下游市场竞争必不可少的产品或者信息,会对有依赖关系的下游市场竞争者的生存与技术创新产生阻却效果,导致立即或逐步排除竞争.在下游市场,满足82条的消费者损害标准,不要求证明所有的竞争都已被排除,阻止有消费需求的新产品的出现足矣.欧盟委员会竞争专员NeelieKroes指出:”我们不仅需要考虑短期损害,也要考虑产生自排除竞争者造成的中期和长期损害.我们不应该仅仅关注某种行为的短期价格影响,还要注意竞争者被封锁的影响.不能因为中长期影响难以评估就说竞争法不能或者不应该保护消费者免于不利的中长期影响.”③比较而言,欧盟构成滥用的消费者损害标准比美国低得多,在美国要求提出拒绝交易影响价格,产出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实际证据.而在欧盟,”当具有市场支配的企业从事了反竞争行为,消费者损害就假定发生了”.④3.关于新产品标准微软坚持,欧盟委员会不能证明其对手利用微软的互操作信息能生产出新产品,以及消费者对此有何需①MicrosoftCorp.vCommissionoftheEuropeanCommunities,CaseT一201/04,para.287,http://curia.europa.eu/jurisp/cgi—bin/gettext.pl?lang=en&num=79929082T19040201&doe=T&ouvett=T&seance=ARRET,2 008年12月1日访问.②MicrosoftCorp.vCommissionoftheEuropeanCommunities,CaseT一201/04,para.459,http://curia.europa.eu/jurisp/cgi~bin/gettext.pl?long=cn&num=79929082T19040201&doe=T&ouvert=T&seance=ARRET, 2008年12月1日访问.~)NeelieKl-oe8,TacklingExc lusionaryPracticestoA voidExploitationofMarketPower:SomePrelim inaryThoughtsonthePolicyReviewofArticle82.29FordhamInt’lL.J.593.④J.BraceMcDonald,ANTITRUSTDIVISIONUPDA TE:TRINKOANDMICROSOI~,http://www.just /atr/public/speeches/204227.htm,。

欧盟《证券市场法规》

欧盟《证券市场法规》

欧盟《证券市场法规》
欧盟于2014年11月17日通过了《证券市场法规》,该法规旨在加强对欧盟证券市场的监管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该法规规定了欧盟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内幕交易、交易平台、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其中,重点关注了高频交易、算法交易、内幕交易等新兴交易形式的监管和控制。

此外,该法规还要求各成员国建立证券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并加强对跨国证券交易和资金流动的管理和协调。

该法规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欧盟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欧洲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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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欧盟证券市场滥用行为的法律控制(1)论文

谈欧盟证券市场滥用行为的法律控制(1)论文

谈欧盟证券市场滥用行为的法律控制(1)论文论文摘要:市场滥用行为包括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两种类型。

欧盟《反市场滥用指令》在《反内幕交易指令》的基础上,将市场操纵纳入监管范围;在共同体内为反市场滥用的责任配置、实施与合作建构了基本法律框架;增加了预防市场滥用行为的规定,构建一种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相结合并以行政方式规制市场滥用行为的新机制,从而达到了有效打击和预防市场滥用行为并重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欧盟市场滥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市场滥用行为包括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两种类型。

随着欧洲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不断加深,市场滥用行为呈现出复杂性、跨境性的特点。

新金融产品和新技术的发展增加了跨界性的市场滥用行为的危险性。

而欧盟1989年制定了《反内幕交易规制协调指令》④,只规制内幕交易行为,而且还因缺乏刚性的执行和协调措施而无法有效打击市场滥用行为。

此外,各国对市场滥用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控制措施,而市场滥用行为的跨境性使得单靠某一成员国的力量是无法有效进行遏制的。

一因此.欧洲委员会认识到迫切需要制定侦查、惩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统一规则,从而消除各国可能的规则冲突及欧盟一体化金融市场上监管竞争。

在欧洲委员会看来,禁止内幕交易和禁止市场操纵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证券市场的公正诚实。

而这一目的使制定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统一规则具有正当性。

统一协调的制度有助于确保“整个共同体有共同配置监管责任、执法和合作的框架”。

有鉴于此,欧盟在经过大量的咨询后,于20XX年颁布了《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市场滥用)的指令》(以下简称《反市场滥用指令》),其目的是确保共同体金融市场的完整性,提高投资者的市场信心。

因此,它禁止欧洲共同体范围内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也禁止选择性的信息披露。

而且,它更新了欧盟的金融产品发行人披露信息的制度,建立了金融信息的分析师、提供人和发布人披露利益冲突的统一规则以及在欧盟证券市场上的股份回购和安定操作的统一规则。

一、反市场滥用指令禁止的行为1.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是与金融产品或其发行人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如果该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对相关金融工具或相关衍生金融产品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浅谈欧盟证券市场滥用,行为的法律控制(一)

浅谈欧盟证券市场滥用,行为的法律控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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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市场滥用指令》在《反内幕交易指令》的基础上,将市场操纵纳入监管范围;在共同体内为反市场滥用的责任配置、实施与合作建构了基本法律框架;增加了预防市场滥用行为的规定,构建一种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相结合并以行政方式规制市场滥用行为的新机制,从而达到了有效打击和预防市场滥用行为并重的目的。

市场滥用行为包括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两种类型。

随着欧洲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不断加深,市场滥用行为呈现出复杂性、跨境性的特点。

新金融产品和新技术的发展增加了跨界性的市场滥用行为的危险性。

而欧盟1989年制定了《反内幕交易规制协调指令》④,只规制内幕交易行为,而且还因缺乏刚性的执行和协调措施而无法有效打击市场滥用行为。

此外,各国对市场滥用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控制措施,而市场滥用行为的跨境性使得单靠某一成员国的力量是无法有效进行遏制的。

一因此.欧洲委员会认识到迫切需要制定侦查、惩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统一规则,从而消除各国可能的规则冲突及欧盟一体化金融市场上监管竞争。

在欧洲委员会看来,禁止内幕交易和禁止市场操纵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证券市场的公正诚实。

而这一目的使制定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统一规则具有正当性。

统一协调的制度有助于确保“整个共同体有共同配置监管责任、执法和合作的框架”。

有鉴于此,欧盟在经过大量的咨询后,于2003年颁布了《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市场滥用)的指令》(以下简称《反市场滥用指令》),其目的是确保共同体金融市场的完整性,提高投资者的市场信心。

因此,它禁止欧洲共同体范围内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也禁止选择性的信息披露。

而且,它更新了欧盟的金融产品发行人披露信息的制度,建立了金融信息的分析师、提供人和发布人披露利益冲突的统一规则以及在欧盟证券市场上的股份回购和安定操作的统一规则。

一、反市场滥用指令禁止的行为1.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是与金融产品或其发行人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如果该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对相关金融工具或相关衍生金融产品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相关资料(欧盟与美国的相关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相关资料(欧盟与美国的相关规制)

资料22、外国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不同的国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不尽相同,我们应该对其有所借鉴,其中又以美国和欧盟为主流,所以笔者在此粗浅的介绍出美国与欧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模式,以求能通过中外的比较,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对滥用市场主体地位的法律规制的不足。

①美国,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是美国反垄断法的开山鼻祖,从《谢尔曼法》的规定中我们能看到美国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最早的责任模式,而这一责任模式至今任然在影响着美国的反垄断法责任体系。

《谢尔曼法》中反垄断行为还未详细的划分,所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与所有反垄断行为的责任是一致的。

《谢尔曼法》第一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

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100万美元的罚款。

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

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二条规定:“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

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以下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

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对个人损害的赔偿方式则在第七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1这也就是著名的三倍赔偿原则。

从《谢尔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它的法律责任模式也是以惩罚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但其规定的惩罚与赔偿力度十分严厉,不仅区分了对公司及个人的惩罚,而且还对个人有监禁的惩罚,使违反《谢尔曼法》有可能构成犯罪。

欧盟关于禁止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及实务

欧盟关于禁止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及实务

欧盟关于禁止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及实务曹红英
【期刊名称】《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年(卷),期】2014(0)11
【摘要】一、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及适用欧盟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体现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

该条第一款规定:凡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以及企业间的协调行为能够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且以妨碍、限制或者歪曲内部市场的竞争为目的,或者能够产生这样的后果,应被视为与内部市场相抵触。

从而予以禁止。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被禁止的协议自始无效。

该条第一二款是关于限制竞争协议豁免规定。

【总页数】5页(P24-28)
【作者】曹红英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我国垄断协议"坦白从宽机制"的完善——对《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J], 陈都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J],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J],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J], ;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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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指南析评

欧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指南析评

欧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指南析评
韩伟
【期刊名称】《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年(卷),期】2013(000)009
【摘要】欧盟2009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指南主要围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排他性滥用行为导致的反竞争效果、反竞争效果的认定,以及企业可能的抗辩理由等内容展开。

虽然指南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指南的发布提升了市场预期。

我国应将涉嫌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反竞争效果的评估作为执法基础,充分重视涉案主体可能的抗辩理由,并关注经济证据适用规则的建构。

【总页数】5页(P50-54)
【作者】韩伟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9
【相关文献】
1.网络经济下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评腾讯360案 [J], 杜仲霞
2.欧盟发布《有关成员国法院评估转嫁给间接购买者的垄断高价的指南》(草案)评析——兼评如何解决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难点问题 [J], 韩亮;徐明妍
3.欧盟发布《有关成员国法院评估转嫁给间接购买者的垄断高价的指南》(草案)——兼评如何解决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难点问题 [J], 韩亮;徐明
妍;;
4.欧盟发布《有关成员国法院评估转嫁给间接购买者的垄断高价的指南》(草案)评析——兼评如何解决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难点问题 [J], 韩亮; 徐明妍
5.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以欧盟谷歌案为例 [J], 寇韵楳; 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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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欧盟证券市场滥用,行为的法律控制(一)
论文关键词:欧盟市场滥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论文摘要:市场滥用行为包括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两种类型。

欧盟《反市场滥用指令》在《反内幕交易指令》的基础上,将市场操纵纳入监管范围;在共同体内为反市场滥用的责任配置、实施与合作建构了基本法律框架;增加了预防市场滥用行为的规定,构建一种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相结合并以行政方式规制市场滥用行为的新机制,从而达到了有效打击和预防市场滥用行为并重的目的。

市场滥用行为包括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两种类型。

随着欧洲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不断加深,市场滥用行为呈现出复杂性、跨境性的特点。

新金融产品和新技术的发展增加了跨界性的市场滥用行为的危险性。

而欧盟1989年制定了《反内幕交易规制协调指令》④,只规制内幕交易行为,而且还因缺乏刚性的执行和协调措施而无法有效打击市场滥用行为。

此外,各国对市场滥用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控制措施,而市场滥用行为的跨境性使得单靠某一成员国的力量是无法有效进行遏制的。

一因此.欧洲委员会认识到迫切需要制定侦查、惩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统一规则,从而消除各国可能的规则冲突及欧盟一体化金融市场上监管竞争。

在欧洲委员会看来,禁止内幕交易和禁止市场操纵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证券市场的公正诚实。

而这一目的使制定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统一规则具有正当性。

统一协调的制度有助于确保“整个共同体有共同配置监管责任、执法和合作的框架”。

有鉴于此,欧盟在经过大量的咨询后,于2003年颁布了《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市场滥用)的指令》(以下简称《反市场滥用指令》),其目的是确保共同体金融市场的完整性,提高投资者的市场信心。

因此,它禁止欧洲共同体范围内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也禁止选择性的信息披露。

而且,它更新了欧盟的金融产品发行人披露信息的制度,建立了金融信息的分析师、提供人和发布人披露利益冲突的统一规则以及在欧盟证券市场上的股份回购和安定操作的统一规则。

一、反市场滥用指令禁止的行为
1.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是与金融产品或其发行人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如果该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对相关金融工具或相关衍生金融产品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反市场滥用指令禁止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主体是拥有内幕信息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发行人的行政部门、经营部门、监事部门的组成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人员、由于履行雇佣、职务、职责而有途径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此外还包括利用犯罪活动获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

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的嫌疑,除非完全了解自己占有内幕信息这一事实,任何人都不受该指令规定的限制。

内幕交易的客体无疑是欧盟一体化证券与衍生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在客观方面的总体要求是利用内幕信息取得或转让相关的金融工具。

对于管理或监管发行者的政府当局的成员,作为发行者的持股人和因职业、专长或职责(如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实践而正在接触信息的人,只要符合客观方面的要求即构成内幕交易,无需证明他们是否获取了内幕信息;特别是最后一类主体,如果不经过该行业正当的披露程序而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内幕信息,或者以内幕信息为依据、劝告或促成第三方取得或卖出与信息有关的金融工具,都属于禁止之列。

为了尽量减少利用内幕信息的可能性,反市场滥用指令建议通过向第三方披露这些信息来更有效的防范内幕交易。

首先,成员国应确保金融工具的发行者能尽早让公众知晓内幕信息。

其次,无论是发行人,还是以其名义活动或代表其利益的任何人,在正常履行其工作、职业或职责过程中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内幕信息时,都必须将该信息进行全面和有效的公开。

在有意识披露的情况下,有
选择地向第三方披露信息,则应同时披露相关信息,在无意识披露的情况下,则应迅速将该信息公开。

取得信息的人负有监管的、合同的义务或其他方面施加的保密义务,则没有义务将该信息同时公开。

为了强化主管机关对于内部人员的监管,《反市场滥用指令》建立了内部人名单制度。

《指令》要求发行人或为其利益活动的第三人,应准备并定期更新一份因履行雇佣合同或其他原因而有途径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名单,在主管机关需要时提交主管机关。

有途径接触内幕信息人员,不仅包括有直接途径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也包括任何有间接途径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相关证券交易的透明性,防止内部人员在相关证券交易中滥用内幕信息,使主管机关和普通投资公众及时了解交易相关的信息,《反市场滥用指令》建立了内部人交易报告制度。

指令规定,在金融产品发行人中负管理责任的人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应至少就与发行人相关的股票、金融衍生产品或与发行人有一定联系的金融产品,以上述人员自身名义进行交易的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

《反市场滥用指令》明确规定,所有职业性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人员,应当及时地向主管机关报告其合理怀疑的任何可能涉及市场滥用行为的交易情况。

但职业性从业人员的报告不是任意的,只有在其有合理原因怀疑相关交易行为中可能存在市场滥用的情况下才能向主管机关报告。

而这些合理的怀疑必须符合《反市场滥用指令》第1—5条规定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构成要件,只要相关交易行为从行为外观上符合市场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某些关键性要件(非全部要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可疑交易。

2.市场操纵
市场操纵指通过交易或交易指令、籍由媒体(含因特网)散布信息(包括散布谣言和虚假、误导新闻)对金融工具的供需、价格提供或可能提供虚假、误导的信号;一人或数人联合操纵,使金融工具的价格处于一个反常或虚假的水平;任何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使用的虚假策略或其它欺骗手段。

指令列举一些可能符合定义的市场操纵的市场惯例和市场行为:①以个人或合谋方式从事确保其对某一金融产品供给、需求的支配地位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以直接或间接固定买卖价格或形成其他不平等交易条件的作用;②在闭市时进行金融产品交易的行为,其具有误导投资者以收盘价行事的作用;③利用偶尔或定期接近传统或电子媒介的机会,发表有关某一金融产品(或与其发行人有间接直接关系)的意见,而同时自己已提前决定了对这一金融产品采取的立场,并从随后发表的意见对该金融产品的影响中获益,而行为人未同时以某种恰当有效的方式向公众披露该利益冲突。

因此,指令禁止下列类型的市场操纵:(a)价格操纵或误导性交易;(b)虚假交易或洗售;(c)通过散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方式而实施的以信息为基础的市场操纵。

就虚假交易而言,指令规定如进行交易或发出交易指令之人确信其行为合法且该交易行为或交易指令与相关受监管市场上公认市场惯例一致,则误导性交易不构成市场操纵。

然而,如果主管机关确定在该交易或交易指令的背后存在其他非法理由,则仍可对行为人施加制裁。

而且,针对散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指令第1(2)(c)条规定相关新闻从业人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上述行为时,应依据其职业规范予以评估,除非散布相关信息的新闻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地从散布可疑信息的活动中获利某种利益或利润
二《反市场滥用指令》的适用范围
《反市场滥用指令》的适用范围在《反内幕交易指令》的基础上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反映了新产品,特别是衍生产品和新交易平台的发展。

《反市场滥用指令》第9条规定,该指令的规定适用于被许可在至少一个成员国的受管制市场上交易的任何金融产品或者是向受管制市场已提出上市交易申请的金融产品,而不论交易本身是否已在该市场上真正发生。

因此,《反市场滥用指令》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在任何一个受管制市场中进行交易的金融产品。


于目前证券交易市场环境的重组使得交易的进行可以远离受管制市场,特别是通过替代交易系统进行,所以,《反市场滥用指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不受管制市场、交易平台、价格信息发布装置及场外交易。

就许可或申请许可在受管制市场交易的金融产品来说,前述的方式或装置易用于实施市场操纵行为或内幕交易。

另外,交易本身是否已经发生不属于考虑的因素。

基于欧洲证券交易系统的复杂性、一个交易虽在一个市场中进行,但很可能利用在实际交易市场中的交易来进行针对其他市场的市场滥用行为,以逃避监管,因而交易本身是否发生不是影响《反市场滥用指令》适用的考虑因素。

《反市场滥用指令》核心禁止规则(主要是指第2、3、4条)适用于虽不允许在某成员国受管制市场中交易,但其整体存在价值依赖于受管制市场或有准人要求市场交易的金融产品及其相关衍生产品。

《反市场滥用指令》中关于及时披露、推迟披露、禁止选择性披露的规定(《反市场滥用指令》第6(1)~(3)条)均不适用于未提出许可其金融产品在一个成员国受管制市场上交易的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证券发行人。

另外,《反市场滥用指令》不适用于成员国、欧洲中央银行系统、各国中央银行或其他官方指定团体或代表其利益的任何人所实施的旨在执行货币、汇率或公共债务管理政策的交易。

成员国可将有关公共债务管理的此种例外扩展施用于组成联邦的各州或类似的地方政府。

三成员国的协调与合作
目前,各成员国由不同的监管机关来监管市场滥用行为。

一些国家设立了一个单一的监管机关而另一些国家设立了几个监管机关,有一些成员国根本没有设立公共监管机关,其监管是由证券交易所负责,还有一些国家是由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

这种状况就导致监管的混乱、增加了监管成本。

为了因应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和透明度、加强主管机关监管合作的需要,《反市场滥用指令》(第11条)要求每个成员国要建立适格主管机关。

所谓适格,一方面是指为了保证《反市场滥用指令》得到明确和有效的适用,增强各国类似主管机关的监管合作,主管机关应当是单一的;另一方面是指,在无损于司法机关管辖权的情况下,这些主管机关应当具有行政权力,以确保它们在市场中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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