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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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二)对中介机构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 000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 000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 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 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 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 工作。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 规和标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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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二、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一)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 号)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 人 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 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特大火灾事故; ②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③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⑤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⑦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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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事故性质的认定
事故性质认定的注意事项:
(1)区分事故的性质,事故的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 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 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 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按确认事故调查的事实分 析事故责任;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操作 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追究最 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 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根据事故后果和 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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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 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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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3)领导责任者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 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 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 施,造成事故的; 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内容结构: 1. 事故性质的认定 2. 事故责任的划分 3. 事故教训 4. 整改措施 重点难点: 1. 事故责任的分类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2.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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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事故性质的认定
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主要包括事故类型分析,事故原因分 析,事故责任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经济损失分析等5个方面。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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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四)对从业人员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 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 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下同)第十一条规 定:职工“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
造 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
别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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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三、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不完全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科学分析事故原 因,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 的再度发生,以警示后人。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真正目的,也是事故调 查处理的重要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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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一、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 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二)对中介机构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 000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 000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 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 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 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 工作。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 规和标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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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二、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一)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 号)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 人 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 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特大火灾事故; ②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③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⑤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⑦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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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事故性质的认定
事故性质认定的注意事项:
(1)区分事故的性质,事故的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 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 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 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按确认事故调查的事实分 析事故责任;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操作 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追究最 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 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根据事故后果和 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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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 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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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3)领导责任者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 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 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 施,造成事故的; 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内容结构: 1. 事故性质的认定 2. 事故责任的划分 3. 事故教训 4. 整改措施 重点难点: 1. 事故责任的分类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2.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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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事故性质的认定
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主要包括事故类型分析,事故原因分 析,事故责任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经济损失分析等5个方面。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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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四)对从业人员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 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 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下同)第十一条规 定:职工“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
造 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
别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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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三、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不完全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科学分析事故原 因,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 的再度发生,以警示后人。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真正目的,也是事故调 查处理的重要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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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一、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 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