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外协议、合同法制审查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以及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三条学校实行合同分类归口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学校授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一)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的管理(二)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三)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四)人事处负责人事、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的管理(五)计划财务处负责融资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六)学生处负责接受社会捐资助学合同的管理(七)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办学合同的管理(八)外事处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租赁合同的管理(十)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基建、修缮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修缮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十一)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各类专业培训、成人教育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十二)采购中心负责通过其公开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合同的管理(十三)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部门(单位)管理范围内合同的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合同审查小组具有以下职责:(一)对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二)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三)定期对学校各部门(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五条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第二章合同的审核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所签订合同的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一)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具体包括:1. 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重点审核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2. 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3. 合同相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4. 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五)审核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第七条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时由承办部门(单位)起草合同文本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合同须经各相关部门(单位)会签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经主体双方盖章后的合同应在相关部门(单位)存档第八条合同封面设置“合同审签单”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会签单位、审计处负责人应按规定签署意见并加盖有关印章; 需报经分管校领导签批的应按规定报批第九条审计处对合同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上经济合同(纵向科研合同、出版合同、人事劳动合同、融资合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合同等除外)履行审签程序第十条在合同审核、会签和审签过程中相关部门(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可以向合同审查小组提出会审申请学校领导可以要求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会审合同审查小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第三章合同的审批第十一条合同标的额在30 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应连同“合同审签单”一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或签署; 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合同标的额在300 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第四章合同的签订第十二条学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第十三条校长代表学校与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 特殊情况下校长可书面授权分管校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未经校长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十四条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第十五条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管理部门(单位)可以制定学校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合同审查小组审定第十六条学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授权并备案的合同专用章时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第十七条无预算的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等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第十八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浙江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用印时必须向校长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签单”原件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九条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四)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五)我方接到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 日内答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七)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单位)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每年年底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分管领导第二十条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计划财务处不予付款第二十一条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第二十二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保管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二)未经授权擅自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的(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四)恶意串通循私舞弊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五)玩忽职守损害学校利益的(六)违反《浙江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试行)》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校规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部门(单位)业务的具体特点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各校区的对外合同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实行延伸管理第二十六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后勤集团参照本办法执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 年1 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第三条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可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短(一年以下)、标的金额较小(50 万元以下)的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长(一年以上)、标的金额较大(50 万元及以上)或事项重大抑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第四条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第五条学校合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审计处、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合同审查小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会签;(二)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第七条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合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协调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审核;(二)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并召集校内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与调解、仲裁与诉讼活动;(三)监督有关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国资办负责学校合同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报合同审查小组审定;(二)审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内容及签订程序;(三)参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四)管理合同专用章;(五)监督和考核合同管理;(六)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备案第九条学校各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项目须进行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或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合同条款要聘请有关专家、财会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论证或评估;(二)审核项目相对方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五)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合同及授权管理制度的落实;(六)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有审核责任;(七)协调处理合同纠纷;(八)监督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承办单位(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核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并进行调查和验证;(二)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和履行等工作;(三)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四)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五)及时上报和处理合同纠纷第三章合同的起草、审查与签订第十一条合同的订立除即时结清方式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传真、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的成立第十二条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没有合同文本的学校国资办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学校合同审查小组审定第十三条承办单位(人)根据学校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及时向归口部门和国资办报告; 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承办单位(人)应联系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协调法律顾问参加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完成后承办单位(人)应当填写《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报送归口部门审查重大合同经归口部门初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和学校法律顾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请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第十五条合同涉及到承办单位(人)之外其他部门的需经其他部门审签涉及金额5 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利益合同需经校财务、审计部门审签校财务部门主要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财税法律、法规、准则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审计部门主要审查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等第十六条各审查单位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重大合同及涉及到预付款项目的要上报该项目主管校领导审定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第十七条承办单位(人)向国资办报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外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一)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谈判纪要等;(二)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八条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查通过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第十九条根据我校校长书面授权合同由项目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接受校长授权的各部门应认真落实合同签署授权责任制订内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内部分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校长授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涉及个人申请科研项目经费合同(含科研任务书)图书出版类等项目合同由归口部门根据我校校长授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授权管理细则研究确定部门授权签署合同人员名单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核准后将部门授权人员名单、授权范围和授权起止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办备案第二十条各类合同统一使用“河南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正式签订后项目承办单位(人)送国资办审核无误, 统一加盖“河南大学合同专用章”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二一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归口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督促合同承办单位(人)依法履行合同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再报批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承办单位(人)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归口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现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承办单位(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财务部门中止付款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验收、入账等凭据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第二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人)和归口部门应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成能达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十六条对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归口部门应书面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召集归口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办、承办单位以及法律顾问、经济顾问组成处理小组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合同纠纷处理完毕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承办单位(人)应及时将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送国资办存档第二十八条国资办应建立电子和纸质合同档案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初审稿、合同订立至合同履行完毕时间段内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变更文件、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合同档案应在合同履行完毕15 个工作日内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号整理成册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奖励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一)合同承办单位(人)、归口部门未调查或审核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以致签约被骗的;(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四)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五)合同审查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人)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七)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第三十条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党政纪和经济责任;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学校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单位应对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第三十二条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三十三条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积极预防降低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为学校带来重大利益的学校将对相关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一)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改;(二)合同的订立审核与授权;(三)合同备案及相关信息、、文件及材料的归集与存档;(四)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的报告、监督与指导;(五)对上述合同管理事务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奖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学校对外订立的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六条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七条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具体措施,指导和监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细则;(二)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负责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四)按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负责对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进行备案;(六)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七)负责学校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八)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二)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三)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四)起草、拟定业务主管范围内各类合同范本;(五)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中小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武汉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第五条合同主要有办学、科研、产业、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财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学校法制工作部门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合同事务。
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九条学校分类刻制合同专用章,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条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第十一条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三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
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对需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二)合同文本一式两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五)其它材料。
大学(学院)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大学(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XX大学章程》,结合大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大学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实质约定了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服务、提交成果、接收与派遣师生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意向书、备忘录,参照本规定管理。
大学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含外籍教师聘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由人事处另行规定。
第三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大学合同管理是指大学对合同立项、谈判、起草、审查、订立、履行、变更或终止、纠纷处理、责任追究、信息管理等事项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大学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一般需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再行订立。
第七条重大合同包括:(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
(二)法律关系复杂或对大学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三)合作办学合同。
(四)重要涉外合同,即与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重要合同。
(五)其他重大合同。
第八条校长是大学法定代表人,也是合同法定签约人。
第九条大学刻制综合类合同专用章和专项业务类合同专用章,由大学办公室和分管该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和使用,具体使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十条合同主体须有一方是XX大学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大学依法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
未经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报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十三条大学合同管理机构包括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及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大学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大学合同管理工作。
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大学办公室主任和财务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大学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科技处、社科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后勤保障部、基建处、保卫处、数字校园建设中心负责人。
(最新版)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对外经济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经济合同签署的行为,明确责任,规避风险,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合同,是指学校与外单位签订的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采购、修缮工程、协作(含科研协作和合作办学)、加工、投资、合资、借贷、租赁、服务及其他涉及经济行为的合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对外经济活动。
凡属采购《XX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内的货物、工程(进入建委招标站的除外)和服务的经济活动,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签订合同,合同加盖“XX大学政府采购专用章”。
经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凡不属于《XX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内的各类经济活动,均需办理“对外经济合同会签表”,由各经办部门组织合同签订工作。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
校长办公室作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实施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规、规章;(二)建立学校合同管理制度;(三)负责学校各类合同的管理和备案工作。
(四)搜集合同示范文本。
(五)管理合同专用章。
(六)建立学校合同管理台账,汇总统计数据。
(七)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八)负责学校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学校政府采购部门,负责认定合同类型,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履行部门,各承办部门设合同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查合同对方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委托代理权限等。
(二)负责审查合同的可行性、专业性。
(三)负责组织合同谈判。
(四)负责合同会签、订立。
(五)负责履行合同,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六)负责合同变更、终止会签,并将合同履行结果反馈校长办公室。
民办学校合同及对外协议审查制度
民办学校合同及对外协议审查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职能部门对外合同、协议签订的法律审核。
第二条学校实行合同审查管理制度。
所有合同在加盖公章前必须履行审核签字程序。
第三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四条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一)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
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含标的性能或功能);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付款方式;8、合同签订的日期; 9、违约责任,解诀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
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能满足学校使用要求。
第五条签约相对人确定(一)学校现有资源。
办公室存档文件中,与我学校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并能独立完成此次合同项目或交易要求的企业及相关人。
(二)互联网方式索取的,需初步审核潜在签约相对人资质,明确其地址、联系人、电话及网址等。
(三)股东现有资源。
学校董事会成员推荐有足够实力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四)其他途径。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能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要求。
第六条合同的受理(一)由学校执行董事或执行董事指定负责人,会同标的需求部门成立合同审核组,对具备相关资质并有能力独立完成提案项目的企业或个人,根据价格、质量、资质、安全、服务等各方面的条件进行评比,报执行董事批示,最终确定合同初审阶段的签约对象。
(二)合同审核人员应认真填写《合同审核表》,并及时向执行董事送交拟签合同文本。
《合同审核表》中应含以下信息:合同相对方(施工或生产经销单位)资信、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性能及功能参数、产品价格与结算方式等。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外经济活动和内部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校对外与其他平等主体签订经济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合同纠纷的解决均适用本办法。
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学校合同实行三级管理,学校校长(法人)是合同总负责人,学校分管副校长是合同具体负责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是合同执行人。
其主要职责分别为:(一)学校校长(法人)的职责:全权负责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对学校合同管理给予指导;负责重大项目合同的签订;负责合同管理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学校分管副校长的职责:负责分管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校长(法人)授权委托的合同签订;负责学校校长(法人)授权的其他合同管理事项。
(三)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协助参与学校的合同商务谈判;负责合同的拟定或者参与拟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合同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合同的签订、备案、发放、归档等具体工作;负责合同进程的监督;负责合同风险的提示和控制,合同纠纷的处理;负责与合同有关事项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由双方约定协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质量(含技术参数)、数量;(三)价款或者报酬;(四)履行期限、地点;(五)结算方式;(六)服务承诺(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六条合同的拟订。
根据双方要约,由项目负责单位拟订合同。
第七条合同审核。
根据项目负责单位拟订合同,招投标办公室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规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纪监审计室、政办信息督查科、学校法律顾问等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
第八条合同签订。
合同审核通过后,学校与合同经济组织签订正式合同。
学校法务室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法务工作,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法务室职责1. 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的咨询、审查、处理和协调工作;2. 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为学校领导提供法律意见;3. 负责学校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工作;4. 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5. 负责学校对外合作、招投标等法律事务的处理;6. 负责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7. 负责学校法律培训、宣传和普及工作;8. 负责处理学校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务室人员配置1. 法务室设主任一名,负责法务室全面工作;2. 法务室设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若干名,负责具体法律事务;3. 法务室人员应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四、法务室工作流程1. 咨询与受理:学校各部门及教职工对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时,应及时向法务室提出,法务室应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2. 审查与处理:法务室对咨询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审批;3. 合同管理:法务室负责学校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工作,确保合同合法、合规;4. 法律风险评估:法务室对学校重大决策、对外合作等事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出法律意见;5. 知识产权保护:法务室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和运用;6. 内部制度审查:法务室对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制度合法、合规;7. 法律培训与宣传:法务室定期组织法律培训,提高学校教职工的法律意识。
五、法务室工作要求1. 法务室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学校秘密;2. 法务室人员应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法律事务及时、准确处理;3. 法务室人员应加强与学校各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4. 法务室人员应积极参加法律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5. 法务室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XX大学章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包括学校所属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直属单位以及其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聘用、劳动合同和科研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分别由学校人事部门、科研部门统审核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所属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直属单位、其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及个人,均不得以所在部门或者单位的、内人时清结的计、政策审核,分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未经学校授权,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也不得对外出具承诺函、担保函、答复函等设定学校义务、放弃学校权利或者其他关系学校权益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
第五条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额大小、与学校利害关系程度,学校将合同分为小微合同、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实行不同的管理机制。
具体范围如下:(一)小微合同包括标的额不满10万元的合同;(二)一般合同包括标的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合同,没有标的额或者标的额不满10万元但可能对学校权益有较大影响的合同;(三)重大合同包括标的额50万元以上的合同,没有标的额或者标的额不满50万元但可能对学校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以及学校认为应按重大合同进行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六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授权、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全程监控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学校合同管理坚持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防控风险、兼顾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管理机制第八条学校合同由综合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根据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进行管理。
第九条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是学校政策法规部门,行使合同综合管理职能。
学校对外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外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外部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所有承包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服务、设备采购、租赁等类型的合同。
第三条学校对外承包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环节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承包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约能力。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文本的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条款清晰、权责明确。
第六条合同签订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报送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九条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款项,并建立健全付款审批制度。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承包方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发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需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学校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变更或解除的原因、过程和后果进行评估。
第五章合同终止第十五条合同终止应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后,学校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总结,并做好合同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合同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学校开展民事活动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开展民事活动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活动中涉及民事活动的各类合同、协议、协议书等。
三、民事活动管理职责1.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民事活动第一责任人,对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2. 学校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内民事活动的管理。
3. 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民事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审查服务。
四、民事活动管理程序1. 民事活动发起部门在开展民事活动前,应向学校法律事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民事活动方案;(2)相关法律法规依据;(3)合同、协议、协议书等文件草案;(4)其他相关材料。
2. 学校法律事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并报学校法定代表人审批。
3. 经批准的民事活动,由发起部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协议、协议书等文件。
4. 合同、协议、协议书等文件签订后,发起部门应将文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5. 民事活动执行过程中,发起部门应定期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活动进展情况。
五、民事活动风险防范1. 学校各部门在开展民事活动时,应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信誉、实力和履约能力。
2. 学校在签订合同、协议、协议书等文件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 学校应加强对民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合同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4. 学校在民事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1.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民事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3.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七、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学校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学合同管理制度
大学合同管理制度一、前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种法律行为,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大学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它关系到大学的经济利益、师生权益以及学校声誉。
因此,建立和完善大学合同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合同管理行为,促进大学合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是十分必要的。
二、合同签订1.合同签订的程序(1)双方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合同内容。
(2)合同的签订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审批程序应合法合规。
(3)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合同签订的内容(1)合同的基本信息:如签订时间、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
(2)合同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对于大学与师生或者外部单位之间的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
(3)合同的履行义务: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明确合同的有效期限及终止条件。
(5)合同的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规定在合同履行中,若有一方违约,应如何处理;对于合同中的争议,应如何解决。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合同履行1.合同履行的责任(1)各个部门应认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责任,确保合同内容的实施落实。
(2)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并提前通知对方,并尽力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2.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1)合同内容的履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合同内容的落实效果。
(2)对于有一定风险的合同项目,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四、合同管理1.合同档案管理(1)对于签订的每一份合同,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2)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的原件、复印件、审批文件等资料,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2.合同信息公开(1)对于部分合同信息可以对外公开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2)对于保密合同和涉及敏感信息的合同,应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3.合同风险管理(1)对于有一定风险的合同项目,应建立专门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管理措施,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
学校_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理,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
第三条学校法律事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学校合法权益;(二)预防为主,防范法律风险;(三)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法律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法律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务办的主要职责:(一)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二)对学校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三)负责学校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等工作;(四)协调处理学校涉及的法律纠纷;(五)组织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全校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六)其他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内容第七条学校法律事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审查;(二)学校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等工作;(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四)学校对外合作项目的法律事务;(五)学校涉及的法律纠纷处理;(六)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法律事务管理程序第八条学校法律事务管理程序如下:(一)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二)建立法律事务咨询机制,为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三)对学校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四)对学校合同、协议进行起草、审核、签订、履行等工作;(五)协调处理学校涉及的法律纠纷;(六)组织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全校教职工的法律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学校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法务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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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城中街道中心小学对外协议、合同法律审查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四会市城中街道中心小学对外协议、合同法律管理,减少协议、合同履行的纠纷,防范控制协议、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会市城中街道中心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对外协议、合同法律审查制度,是指四会市城中街道中心小学对外签订合同前应由专业部门对协议、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四会市城中街道中心小学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
第四条、执行机构
1、合同执行部门参与合同洽谈过程,根据洽谈结果草拟合同文本,是合同文本的起草机构;
2、总务处是合同文本的审核机构和格式合同的拟定机构。
总务处根据合同执行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含合同附件)和相关背景材料进行审核,执行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业部门应当进行提示或说明。
3、总务处负责合同评审,必要时可根据《合同管理制度》提起合同评审会议。
4、总务处对协议、合同相对方资证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总务处只负责设柜合同文本的书面审查。
第五条、合同有效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通过审查其工法人营业执照,以确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
对于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审查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名义签约。
3、对自然人资格的审查。
主要审查其是否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是否依法独立签订。
4、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1)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获得法人书面授权不能作为保证人。
5、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审查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是否超出代理期限。
6、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的审查。
应要求其出示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明。
(二)合同形式的审查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
2、订立合同时,除即时交割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经领导批示可以采用报销程序外,其余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紧急情况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
1、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周密性审查应按照合同的性质,审查是否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
(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
(7)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的约定须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除违约责任外,为避免产生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
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
(9)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诉讼管辖地点应力争作对我公司有利的约定,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
(四)合同订立程序的审查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及修改之处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合同可操作性的审查
(一)文字、词句应当规范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要避免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
(二)合同应当公平权利义务的约定要具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相对平衡,不能显失公平,合同稍有不公,不在此限。
第七条、合同结构的合理性审查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审查合同中,力求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审查合同时,首部一般应当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等;合同主体部分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应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其后应各方的保证和承诺、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应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
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一般应放在合同结尾。
第八条、附则
本制度由学校教师代表成员起草,并经学校班子讨论批准生效后予以公布,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四会市城中街道中心小学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