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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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深财综[200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9.05.12
【实施日期】2009.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
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深财综〔2009〕38号)
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财政局,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物价分局,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水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4号),根据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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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深水法[2011]461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法〔2011〕461号)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0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取水许可02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3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4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05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06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0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08 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审批09 城市排水许可10 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01号许可事项:取水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第四十八条;(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市水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水利工程取水;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跨区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主管部门的区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深水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防洪(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不含自来水厂及其厂区内供水管网工程)、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水务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上述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

第三条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收件确认。

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统一标准,并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设置水务工程开工备案服务事项,统一全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工作;(二)负责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前述工程包括市投市建的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核准或者核备且由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社会投资水务工程;(三)将其所负责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信息告知市级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四)指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水务工程开工备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5•【字号】深府[2004]157号•【施行日期】200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年9月25日深府[2004]157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意见(深圳市水务局2004年8月30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和广东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有关要求,加快我市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进程,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作为一个严重缺水城市,我市城市供水需求近十年每年以10%以上速度高速增长,2003年我市现状需水量已经超过我市水资源的可供应量。

节流与开源已成为我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我市供水历史虽不长,但90年代以前埋设的金属管道,相当部分未做内防腐,导致管道内壁结垢、腐蚀穿孔,漏水严重,“黄水”、“锈水”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供水企业漏损率居高不下。

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将有利于我市进一步节约有限的淡水资源,提高供水效率。

按2003年我市自来水供水总量计,我市供水损失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将节约用水近1500万吨。

同时,管网改造工作也是我市加快与国际接轨进程、实现自来水直饮,保障饮水水质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注重落实成立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吕锐锋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XXX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房产局、法制办,宝安、龙岗区政府以及有关供水企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深府办[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办〔20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制度,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包括:(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核定;(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进入项目库的整个过程;(三)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社会公示和下达;(四)项目实施管理(含办理报建、招投标手续、申请资金拨付、项目跟踪检查及竣工验收);(五)项目结算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暂行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履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市水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项目预算年度执行情况和项目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年度收支计划应按《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编制。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行政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行政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
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水办[2009]42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9.11.10
【实施日期】2009.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
通知
(深水办〔2009〕42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二)《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四条;
(三)《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08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2.08.27•【字号】深水务[2002]287号•【施行日期】199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8月27日深水务[2002]287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5日深水务字[1996]27号)为加强我市水利基本建设计划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本市政府计划投资的工程项目。

一、计划管理1.所有水利基建工程均须严格按有关基建程序办理。

凡要求列入市水利基建年度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计划;新建、续建、扩建、配套等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和工程的维修养护、岁修、更新改造及其他相关的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分别编列。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编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将根据工程的规划要求、建设年限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各工程单位提出的工程项目计划,须将工程的设计文件、概预算书,按不同的投资来源、工程类别、工程性质,同时报市水务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查,然后由计划财务处注1(注1: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统一汇总审核,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职权的公告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职权的公告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职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职权的公告根据市编办《关于落实部分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调整意见的通知》(深编办函〔2014〕409号)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将我局负责实施的“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城市排水许可”部分事项下放至原特区内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下放事项(一)原特区内区管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除深圳河、莲塘河、福田河、新洲河、深圳水库排洪河、大沙河、布吉河、小沙河、双界河、皇岗河、凤塘河、笔架山河、盐田河等市管河道外,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四区其他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四区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二)原特区内非建设项目城市排水许可。

我局负责全市重大项目、跨区项目和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建设项目城市排水许可;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四区非建设项目城市排水许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四区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二、下放时间自2014年11月1日起,申请人应向辖区水务主管部门办理下放事项,我局不再受理下放事项的相关申请。

三、办理地址和咨询电话(一)罗湖区环保和水务局。

办理地址:罗湖区文锦中路罗湖区管理中心大厦1楼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环保水务局办事窗口。

咨询电话:25666664。

(二)福田区环保和水务局。

办理地址: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环保水务局办事窗口。

咨询电话:82918111。

(三)南山区环保和水务局。

办理地址:南山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环保水务局办事窗口。

咨询电话:26542312。

(四)盐田区环保和水务局。

办理地址:盐田区香径东街4号盐田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环保水务局办事窗口。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深水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水文站点的建设和水文测报工作,加大水文设施设备和测验环境的保护力度,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2021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第三章水文监测与预报第四章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及使用第五章水文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六章附则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环境保护提供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广东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及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深汕特别合作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

市水文机构接受省水文机构业务指导,履行其派出机构职责。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文工作,其直属单位(部门)开展的水文业务接受市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24年)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24年)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水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申请、确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确定。

第三条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全市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循环用水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包括计划评估、单位用户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等情况的全市年度计划用水白皮书,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节约用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用水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和确定第七条依法确定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和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等组成。

用水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单位用户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但新用水单位可以在供水业务办理期间申请。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用水计划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以及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应当实行网上申请与受理业务。

第九条新用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一)用水计划申请表;(二)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四)设计年用水总量的有关文件。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我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我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我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水政[2008]1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8.01.21
【实施日期】2008.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
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水政〔2008〕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深水科[2008]475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水科〔2008〕475号)机关各处室、市水办、局属各单位:《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体推进我局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科学、有序、协调、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水利部等相关部委以及广东省信息化建设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含市三防办、市水办技术处、市水办综合处,以下同)的信息化工程、局属单位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包括单项信息化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的信息化配套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主要指利用计算机、通信、工业自动化、多媒体视听设备以及其他现代化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采集工程、网络系统工程、信息资源开发工程和信息技术应用系统工程。

第二章建设原则和组织机构第四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市、局信息化发展的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网络、信息资源,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

第五条局科技信息中心是我局信息化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局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共同审定局信息化年度投资计划;制订和发布局信息化标准、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水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负责全局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负责全局信息化工程项目技术调研和评审;负责组织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六条局机关各处室信息化工程由局科技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建设。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发文字号】深水政[2008]43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08.10.28【实施日期】2008.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政〔2008〕43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6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02 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03 水库降等、报废审批04 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05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06 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一、审批内容水利工程管理权变更审批。

水利工程指的是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及管理房、三防物资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设定依据(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二)《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一)水利工程管理权的变更不会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及防洪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二)接管单位应具备与原管理单位相当或更高级别的水利工程管理技术水平,拥有与原管理单位相同或更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管理设备;(三)管理权变更如影响第三人的合法用水权益,应与该第三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原件1份);(二)原管理单位意见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所在区水务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四)接管单位技术管理水平及能力等情况说明书(原件3份);(五)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实例谈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

实例谈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

实例谈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务工程建设、修缮、运行管理维护、非工程措施以及新技术推广与实验、示范项目。

2008年开始实施,通过市水利建设基金、水源工程水费收支结余、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等渠道依法筹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2008年至今下达计划项目超过近2000个,2016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为19亿元。

1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结构1.1 防洪防旱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1.2 水資源配置与综合利用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1.3 水环境保护与改善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1.4 水务能力建设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1.5 经市政府批准由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申报条件由水务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2 2016年度重点支持项目类型2.1 防洪治涝类项目河道清疏,堤防水毁修复及安全隐患治理;水库坝体、溢洪道、防汛道路、库区岸坡水毁修复及安全隐患治理;排涝泵站、水闸、涵渠的新(改、扩)建、安全隐患治理;内涝风险点治理,含雨水收集系统隐患治理及完善,管渠清疏和完善等。

2.2 水资源类项目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原特区外社区管网改造工程;取(输)水建筑物、引调水泵站、水闸(阀)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治理等。

2.3 水生态环境类项目水土流失治理;截污涵管、调蓄池及其附属设施清疏和排水管网接驳完善;水质净化、小型黑臭水体治理;小型海绵城市试点,小型水生态系统修复试点、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等。

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09•【字号】深水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8年10月9日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市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依法筹集:(一)市水利建设基金;(二)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三)水源工程水费收支结余;(四)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五)堤围防护费;(六)经市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水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

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监督区级及以下水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资金主管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一)负责将水源工程水费、堤围防护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收入等上缴财政账户;(二)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按要求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总投资计划和预算;(三)编制年度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四)分批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专项资金全周期业务管理,建立并管理专项资金档案;(五)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评审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六)组织项目的验收,统筹管理项目结(决)算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七)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水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水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务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务局各级财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水务局财务管理的根本规范。

第三条水务局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原则:依法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2. 安全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3. 精益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4. 公开原则: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水务局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编制、执行和监督水务局年度财务预算;2. 负责财务收支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3. 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4. 负责财务分析和审计;5. 负责财务档案管理;6. 负责指导和监督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务工作人员的职责:1.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2. 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工作;3. 配合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财务分析和审计;4. 定期向上级财务管理部门汇报财务状况。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水务局年度财务预算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和单位实际情况编制。

第七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预算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 实际性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实际需要;3. 预算约束性原则: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4. 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九条水务局财务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十条财务收入管理:1.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程序,确保收入合法合规;2. 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挪用;3. 加强收入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财务支出管理:1. 严格执行支出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2. 加强支出审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3. 建立健全支出台账,定期进行支出分析。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08.01.18
•【字号】深水政[2008]16号
•【施行日期】2008.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水政〔2008〕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水务局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深水务字〔1996〕27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深水供字〔1998〕14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机构年审程序》的通知(深水供
〔2000〕38号)
4.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深水供字〔1998〕30号)。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深水办[2007]233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水办〔2007〕233号)机关各处室,市水办,局属各单位:《深圳水务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深圳水务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务科技项目管理,规范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等程序,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国家、省、市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务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在深圳市水务局立项的水务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技术转让、科技成果推广以及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三条水务科技项目管理原则上实行立项审查制、专家评审制、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局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科技项目立项第五条科技项目立项工作由项目申请、审批、签约三个阶段组成。

第六条根据深圳水务发展规划与战略,水务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指南,明确年度科技项目重点支持研究方向,确定项目申报受理的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科技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水务局机关处室(含市三防办、市水办综合处、市水办技术处)或局属各单位,项目研究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八条项目申请单位在填报《深圳市水务局科技项目申请书》后,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报局科技信息中心审批。

第九条项目研究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详细的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研究(推广)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水务局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水务局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水务局基建财务管理制度1.背景及意义水务局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水务局在基建项目中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基建项目的财务安全和经济效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等方面所制定的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

水务局作为承担基建工程建设的部门,其财务管理的规范与否,不仅与基建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有关,而且还涉及到财务风险的控制和预防,对于企业的风险防范和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基本原则1.透明、公开和公正原则水务局应该披露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招标方案、实施方案、工程质量控制方案等信息,保证所有利益相关方了解项目情况。

并且在投标、合同签订和项目实施等各个环节均应完全遵循公正、透明的原则。

2.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原则水务局要求在基建项目中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快速、高效、准确。

3.综合考虑和风险分析的原则水务局在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多重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风险分析,以确保风险得到充分的控制和防范,使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具备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

3.基建财务管理职责1.编制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水务局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财会制度要求,编制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基建财务管理体系科学、规范、合法、有效。

2.监督和检查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情况水务局财务管理部门应监督和检查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情况,遵循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和相关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健康管理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3.跟踪和审核基建项目的财务数据水务局财务管理部门对基建项目的财务数据进行跟踪和审核,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回报,保障财务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收集、分析和研究财务信息水务局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分析和研究基建项目的财务信息,为招标、投标和谈判等各个环节提供科学的依据,从而使项目的实施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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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水务[2002]28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02.08.27【实施日期】2002.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方法的通知》、《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采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我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已被《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1日)重新发布【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机构年审程序>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已被《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8日)废止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8月27日深水务[2002]287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1.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深水务字[1996]27号)2.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深水供字[1998]10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深水供字[1998]11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深水供字[1998]14号)5.关于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方法的通知 (深水建字[1998]22号)6.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 (深水供字[1998]30号) 7.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 (深水保字[1999]5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机构年审程序》的通知 (深水供[2000]38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采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深水供[2001]71号)10.关于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水供[2001]95号)11.关于我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水供[2001]169号) 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5日深水务字[1996]27号)为加强我市水利基本建设计划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本市政府计划投资的工程项目。

一、计划管理1.所有水利基建工程均须严格按有关基建程序办理。

凡要求列入市水利基建年度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计划;新建、续建、扩建、配套等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和工程的维修养护、岁修、更新改造及其他相关的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分别编列。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编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将根据工程的规划要求、建设年限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各工程单位提出的工程项目计划,须将工程的设计文件、概预算书,按不同的投资来源、工程类别、工程性质,同时报市水务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查,然后由计划财务处注1(注1: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统一汇总审核,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计划方案提出后,经局长办公会或局长办公扩大会审议、修订,局长审定后报市计划局注2。

(注2: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根据市计划局下达的工程项目计划,由计划财务处通知有关工程单位(业主),并由工程单位(业主)按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组织实施。

二、项目管理4.经批准的水利项目,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已经确定实施的工程项目,在投资计划未批准前,如需做施工准备,由工程单位(业主)提出,交计划财务处送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经局长审定后,方可安排。

5.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应包括编制和审核施工图纸、施工预算、施工方案、工程的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施工管理,施工进度拨款,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及工程审计等若干环节。

6.凡列入基建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基建工程的有关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纸和工程投资预算书。

工程预算的编制,应执行现行的施工预算定额,不能套用定额的,工程单位(业主)应会同计划财务处、施工单位确定取费标准。

工程预算经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后,交计划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审定。

未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不能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

7.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执行。

8.施工单位确定后,应在开工前由业主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注3。

(注3:该办法中《经济合同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

)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合同条款。

确需变更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施工合同须附上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并作为工程施工承包或工程结算的依据。

没有实行预算包干的工程项目,应在合同中增加结算条款,明确工程量增减的计算办法。

9.工程合同必须进行编号登记,以便计算机录入存查,未经编号登记的,不予办理拨款手续。

工程动工,各工程单位(业主)须在每月5日前向计划财务处以及有关处室报送施工进度,资金运用等报表。

10.单项工程造价增减10%以上的,工程单位(业主)应事先报计划财务处及有关处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超出部分将不予列入结算。

如属抢险工程,允许先实施后申报。

11.工程款的拨付与结算。

需要预付款的工程,按工程造价,其预付款的控制范围:土建类20%以内,设备类35%以内,安装类40%以内。

当工程进度款超过50%时陆续扣回,具体办法应在合同中说明。

工程款按每月工程进度拨付。

施工单位须及时编报工程进度及工程进度价款结算单,以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工程进度款总额达到90%时,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后,进行结算。

结算时一般留下1%做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即行结清。

12.工程单位(业主)在施工期,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财务人员由人事处注4(注4: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统一配置,计划财务处负责业务指导和财务管理。

财务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先报批。

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及时报送。

月报于每月终了后5天内报出,季报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报于当年终了后1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资料须提前半个月报市水务局有关处室,并向市城建档案馆,局档案室及工程管理单位移交完毕后才能办理工程决算。

三、工程审计14.工程审计主要包括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用、财务收支、工程量计算、取费标准,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审计可由局计划财务处组织内审或委托其他专业审计机构进行。

15.各工程单位(业主)须按审计要求,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所需资料,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16.审计结果须及时反馈,通过审计,帮助工程单位(业主)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财务制度,堵塞漏洞,确保投资效益。

四、前期工作及其费用管理17.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及以前的各项工作,其费用计划,按年度投资计划编列。

18.规划期内拟建的工程项目,须按计划安排前期工作,其所需费用在项目未经市计划部门批准之前,由局统一预先调整安排,待批准立项后,即在项目计划投资中编列。

19.前期工作项目确定后,由有关业务处室按职责范围商计划财务处与乙方拟订经济合同,并经主管局领导审定。

20.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凡以本局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均须由局长或其委托的代表签署,并加盖“深圳市水务局”公章。

21.经济合同签订后,其应付款项由计划财务处按合同规定拨付,前期工作结束,乙方提交的成果,经主办处室验收合格,并交局档案室签收归档后,方能结清余款。

原有关工程的遗留问题,亦照此补齐有关手续。

五、工程管理费控制22.工程管理费是指工程单位(业主)在工程立项筹建和施工管理期间进行管理所需的全部费用。

其取费标准一般按全部建安工程费的2—4%控制。

如工程管理费编列是经设计审查会议审查通过的,则按审查通过的取费标准执行。

23.工程管理费的开支须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报批手续。

各工程单位 (业主)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计划财务处报送上一季度的费用开支财务报表及本季度的费用开支计划。

费用开支计划由计划财务处核准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执行。

六、附则24.鉴于1993年7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等科目,调整了“折旧”等科目,增设了“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调帐处理办法,均按水利部财务司1993年11月颁发的建财基[1993]178文执行。

25.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或省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深圳市水务局1998年3月20日深水供字[1998]10号)为了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保证清洗消毒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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