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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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水务[2002]28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2.08.27

【实施日期】2002.08.2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方法的通知》、《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采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我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已被《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1日)重新发布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机构年审程序>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已被《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8日)废止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

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27日深水务[2002]28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1.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深水务字[1996]27号)

2.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深水供字[1998]1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深水供字[1998]11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深水供字[1998]14号)

5.关于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方法的通知 (深水建字[1998]22号)

6.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 (深水供字[1998]30号) 7.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 (深水保字[1999]5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机构年审程序》的通知 (深水供

[2000]38号)

9.关于发布《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采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深水供[2001]71号)

10.关于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水供[2001]95号)

11.关于我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水供[2001]169号) 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5月15日深水务字[1996]27号)

为加强我市水利基本建设计划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本市政府计划投资的工程项目。

一、计划管理

1.所有水利基建工程均须严格按有关基建程序办理。

凡要求列入市水利基建年度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计划;新建、续建、扩建、配套等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和工程的维修养护、岁修、更新改造及其他相关的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分别编列。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编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将根据工程的规划要求、建设年限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各工程单位提出的工程项目计划,须将工程的设计文件、概预算书,按不同的投资来源、工程类别、工程性质,同时报市水务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查,然后由计划财务处注

1(注1: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统一汇总审核,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计划方案提出后,经局长办公会或局长办公扩大会审议、修订,局长审定后报市计划

局注2。(注2: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

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

根据市计划局下达的工程项目计划,由计划财务处通知有关工程单位(业主),并由工

程单位(业主)按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组织实施。

二、项目管理

4.经批准的水利项目,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已经确定实施的工程项目,在投资计划未批准前,如需做施工准备,由工程单位(业主)提出,交计划财务处送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经局长审定后,方可安排。

5.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应包括编制和审核施工图纸、施工预算、施工方案、工程的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施工管理,施工进度拨款,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工程资料

整理归档及工程审计等若干环节。

6.凡列入基建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基建工程的有关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纸和工程投资预算书。

工程预算的编制,应执行现行的施工预算定额,不能套用定额的,工程单位(业主)应

会同计划财务处、施工单位确定取费标准。工程预算经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后,交计划财

务处及有关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不能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

7.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执行。 8.施工单位确定后,应在开工前由业主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注3。(注3:该办法中《经济合同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废止。)

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合同条款。确需变更的,须

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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