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定义第一条涉密计算机是指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第二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原则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第三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确定第五条严禁在未确定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第六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授权使用、集中管理;确定后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进行密级标识、建档管理.第七条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确定在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涉密信息进行规范定密,并按照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对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涉密级别定级.按照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对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实行分级管理和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第四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第八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严禁随意更换操作人员和使用人.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在使用时须具有相应的口令和身份识别认证.第十条涉密计算机待机5分钟以上,应采取锁屏等保密防范措施.第十一条移动存储介质不使用时,应存入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范设备中.第十二条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带入与工作无关的场合.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需经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安装、存储和运行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信息;严禁擅自更改与涉密性质相关的监控软件、系统软件、硬件连接方式和有关设置.第十四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严禁连接国际互联网和非涉密网,不得具有红外、蓝牙及无线联网功能,严禁使用无线网卡、键盘、鼠标及其它能够与互联网连接的外围设备.第十五条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在非密机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第十六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拷贝、复制涉密信息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拷贝、复制秘密、机密级信息,须制发机关允许后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拷贝、复制绝密级信息,须经信息产生单位批准.第十七条与涉密计算机联接的输出载体,也要按照同等密级及有关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严格保密安全防范,防止显示、打印输出结果被非授权查看和获取.第十八条涉密计算机配置使用的安全保密防范设备产品,必须使用国家保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认证许可或经保密、安全等主管部门授权的测评机构检测合格的国产设备产品,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可使用经国家保密、安全等主管部门检测、批准的国外设备.第十九条涉密计算机配置的安全保密技术产品不得对外公开招标采购.第五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维护维修及报废第二十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设备的维护应当在现场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控,确需到外维修的,应到保密局指定的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第二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设备存储数据的恢复,须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指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二十二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设备在变更用途时,须进行技术处理后方可变更用途,并要进行登记备案注销涉密计算机编号.第二十三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设备报废时,要进行技术处理或销毁,确认计算机内不包含任何形式的国家秘密信息并登记备案、注销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编号.第二十四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人员因调动、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所在部门应当即时变更涉密计算机系统访问授权,收回其使用的与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物品.。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细则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依据《保守国家秘密工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保密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使用或管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密需要与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相结合的原则,并且要与日常工作密切结合,务必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管理第四条涉密计算机的购置、接入、使用和保管都必须得到保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使用涉密计算机。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必须按照安全等级划分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物理、网络和操作安全措施,防止非法存取和使用。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的系统管理和维护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
相关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涉密计算机的使用规程和操作要求。
第七条对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要进行分类处理,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定密、知悉、发布、使用、保管。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经过安全审核,确保存储介质内的信息安全后方可移动。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遗失、损坏或故障时,必须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机关,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篡改。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的报废必须经过保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按照保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彻底清除涉密信息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第十一条所有涉密信息必须存储在经过加密的移动存储介质上,所有未经加密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含有涉密信息的文件。
第十二条对于含有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信息密级标识,并严格遵循安全等级划分的原则进行存储和使用。
第十三条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定期进行保密技术条件检查和保密培训,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加密设备必须及时淘汰或更换。
第十四条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人员必须对存储介质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存储介质领用、归还、移动轨迹等,确保其使用情况的可追溯性。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等制度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等制度在当今信息时代,计算机已经成为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然而,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处理,计算机的使用必须遵循严格的保密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信息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制定并执行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等制度至关重要。
一、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一)涉密计算机的定义与认定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处理、存储、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
其认定应依据国家相关保密标准和规定,由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进行。
(二)物理安全保障涉密计算机应放置在专门的保密场所,具备防火、防水、防盗、防电磁泄漏等物理防护措施。
场所应限制人员进出,并安装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
(三)设备采购与管理采购涉密计算机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产品,并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测和审批程序。
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报废应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四)操作系统与软件管理涉密计算机应安装经过安全认证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并及时进行更新和补丁修复。
禁止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特别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外软件。
(五)用户权限管理为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权限,明确其可访问和操作的信息范围。
用户应使用强密码,并定期更换。
(六)信息存储与传输涉密信息应存储在加密的存储介质中,传输应采用加密通道,确保信息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
(七)病毒防护与安全审计安装专业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定期进行病毒查杀和安全扫描。
同时,建立安全审计机制,对计算机的操作行为进行记录和审查。
(八)维修与报废处理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在维修过程中采取保密措施。
报废时,应确保存储介质中的信息被彻底清除,无法恢复。
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一)信息分类与标识对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的信息进行分类,明确哪些是敏感信息,哪些是普通信息,并进行相应的标识。
(二)个人隐私保护尊重用户的个人隐私,不得未经授权收集、存储、使用或披露个人敏感信息。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实施细则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挪移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密计算机及涉密挪移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挪移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包括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下同)的办公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网络终端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分为国密计算机和商密计算机两类。
涉密计算机根据可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最高密级,公司的国密计算机确定为秘密级计算机,商密计算机确定为核心商密级计算机、普通商密级计算机。
本办法所称涉密挪移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的办公用 U 盘、挪移硬盘、闪存盘、光盘、软盘、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含摄录相机、录音笔、播放器等)磁带及存储卡等挪移存储介质,分为国密挪移存储介质和商密挪移存储介质两类。
涉密挪移存储介质根据可存储、传输信息的最高密级,公司的国密挪移存储介质确定为秘密级挪移存储介质,商密挪移存储— 1 —介质确定为核心商密级挪移存储介质、普通商密级挪移存储介质。
公司所属单位的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最高密级可确定为普通商密级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全面管理、分类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涉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保密办) 负责公司涉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的归口管理,具体承担国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和核心商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的配用审批,普通商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的政策指导、配用备案、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公司信息管理部负责涉密计算机及挪移存储介质运维计划的审批,承担建设、运维中的保密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密部门负责本单位普通商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采购、使用和运维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和配用审批;信息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涉密计算机和挪移存储介质的安装、部署、维修、报废和技术支持等运维工作。
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最新直接使用
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最新直接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服务器、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U盘、手机等信息处理设备及其相关存储介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外包人员和访问人员等所有使用或接触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责任制度,明确保密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监控和管控,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台帐,记录其购置、维护、更换、报废等情况,并确保台帐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方案,包括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分发、归还、检查、接收、报废等流程,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对于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读写权限进行合理划分和管控。
第九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加密措施,对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中的数据进行加密保护,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企业应当制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定期检查制度,对计算机和存储介质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潜在安全隐患。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确保使用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和保密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人员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审查使用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转岗、离职处理制度,确保涉密信息不丢失和泄露。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包人员和访问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使用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安全。
第四章外部网络接口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网络接入控制制度,限制外部网络与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连接,减少网络攻击风险。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各单位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
各单位加强对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及各种存储卡)及涉密笔记本电脑,并登记造册。
二、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笔记本电脑必须妥善保存。
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三、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内使用,严禁在互联网外网上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四、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单位内使用。
五、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六、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市国家保密局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市国家保密局统一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七、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保障国家机密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包括涉密计算机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及存储介质的安全。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应当以安全为核心,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做到保密制度科学、制度法规健全、制度运行有效。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应当遵循透明、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管理活动的可追溯性和监督的合法性。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信息管理和安全保护体系,强化保密意识,加强保密培训,提高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水平。
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的安全管理第八条涉密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应当以保密需求为基础,以信息系统工程为依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应当包括硬件安全、软件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的硬件安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选择和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设备安装和调试,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三)设备上岗运行,应当按照制定的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四)设备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清洁,并及时修理和更新。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的软件安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软件选择和采购,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且具有合法使用许可。
(二)软件安装和配置,应当依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
(三)软件应用和操作,应当按照制定的管理规定进行操作,且不得随意更改或卸载。
(四)软件更新和升级,应当及时更新相关补丁和版本。
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的网络安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网络布线和设备配置,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优盘、软盘和录音带、录象带等。
第三条公司国家秘密载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制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外来密),一类是公司内部在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自产密)。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传阅、复制、保存、维修、清退、移交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纸介质、磁介质和光盘等各类物品)及其过程文件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的公司各部门和涉密人员。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责任制,遵循“严格标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涉密科研项目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经批准以任何形式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公司人员,对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保密办公室对各涉密部门的涉密载体管理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各部门和担负涉密任务的项目组,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申请、收发、传递、日常归档、保存、移交和销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国家秘密载体密级的确定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应为其所承载的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
第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第九条公司确定、变更国家秘密载体密级的依据是:公司《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管理规定》。
第三章国家秘密载体保密期限的确定第十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期限,应为其所承载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最高期限。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负责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使用人员所在单位的专(兼)职保密安全管理员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的管理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加强检查、落实制度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确保涉密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第三条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防护必须严格按照国累保密标准、规定和公司有关保密制度要求,进行设计、实施、测评、审查、审批和验收,未经通过的涉密信息、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及涉密机管理员,包括以下含义:(一)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服务器、便携式计算机等;(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处理、存储、传输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包括U盘、移动硬盘、光盘、软盘、磁带、数军多媒体存储设备及存储卡等。
(三)涉密机管理员是指经院保密办及信息管理研究中心认可的涉及计算机、涉密信息系统的指定维护管理人员。
涉密机管理员具有对涉密相关软件硬件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检查安全状况、保障涉密信息安全的职责。
第五条保密办定期对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检查结果需整改的,填写《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检查整改登记表》。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第六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场所,严格管理,控制使用。
与非涉密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之间须物理隔离。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管理须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采用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完整性校验、审计跟踪、漏洞检测等技术措施。
存储介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存储介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强对存储涉密信息笔记本电脑与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和磁带等)的安全保密管理,增强使用人的防范意识,防止因使用笔记本电脑与移动存储介质不当造成泄密。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站保密领导小组要对全站各部门执行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具体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部门存储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限本部门人员使用;对存档用的涉密硬盘、U盘、软盘、光盘和磁带,要交到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二条个人使用的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般不得存储涉密信息,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使用后要及时消除涉密信息。
第三条一般不准携带存储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与移动存储介质出国或去公共场所,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禁止将存储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与移动存储介质外借,禁止通过移动存储介质将涉密信息拷贝在家用电脑或外单位电脑上。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借用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存储涉密信息的,归还前必须清除存储的涉密信息,并将使用的设备格式化。
第六条对淘汰或报废的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删除所有信息,统一处理。
保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
保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1. 背景和目的本文件旨在制定保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以确保组织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性。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员工和合作伙伴,并旨在规范对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保护和处理。
2. 定义2.1 保密计算机:指存储了组织敏感信息或受到限制访问的计算机设备,包括台式机、笔记本电脑、服务器等。
2.2 移动存储介质:指存储了组织敏感信息或受到限制访问的可移动设备,包括USB闪存驱动器、移动硬盘、便携式固态驱动器等。
3. 使用规范3.1 所有员工和合作伙伴应妥善保管保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防止丢失、盗窃或未经授权使用。
3.2 所有保密计算机应设置强密码,并且密码应定期更改。
密码应由不易破解的复杂字符组成。
3.3 不得在保密计算机上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或访问未经授权的网站。
3.4 在离开工作区域时,员工应锁定或关闭计算机,以防止未经授权使用。
3.5 所有移动存储介质应定期备份,并加密存储敏感信息。
3.6 不得将移动存储介质接入不可信任的计算机或设备。
4. 处理敏感信息4.1 员工和合作伙伴应遵循组织的信息分类和处理政策,将敏感信息妥善存储和处理。
4.2 仅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将敏感信息复制到移动存储介质中。
在复制完成后,应立即将原始信息从计算机中删除。
4.3 不得将敏感信息发送到非受信任的电子邮箱地址或文件传输服务。
4.4 在处理敏感信息时,员工应保持警惕,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信息泄露或被非法访问。
5. 违规行为和处罚5.1 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和合作伙伴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或解雇。
5.2 对于故意窃取、泄露或滥用敏感信息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6. 监督和审查6.1 管理层将定期审查和评估本规定的执行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任何违规行为。
6.2 所有员工和合作伙伴有义务配合内部和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7. 生效日期和更新7.1 本规定将于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任何保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管理,防止涉密信息泄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密计算机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3. 所有使用涉密计算机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涉密计算机及其存储的信息安全保密。
二、涉密计算机的使用与管理1. 涉密计算机必须专人专用,实行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严禁擅自调换、转让或出借。
2. 涉密计算机应设置强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长度不少于8位,且包含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
3. 涉密计算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防火墙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更新病毒库和补丁。
4. 涉密计算机应禁止连接互联网、局域网或其他公共网络,禁止安装无关软件和插入无关设备。
5.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人员应定期备份重要数据,确保数据安全和可恢复性。
三、涉密信息的存储与传输1. 涉密信息应存储在涉密计算机的专用硬盘或加密存储设备中,不得存储在可移动存储介质或非涉密计算机中。
2. 涉密信息的传输应通过保密通信渠道进行,严禁使用普通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非保密渠道传输涉密信息。
3. 涉密信息的打印、复印、传真等处理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四、涉密计算机的维修与报废1. 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时,应联系专业保密维修单位进行处理,严禁擅自拆卸或修理。
2. 涉密计算机的报废处理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确保涉密信息彻底销毁,防止泄露。
五、责任与监督1. 本单位应建立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保密职责。
2. 本单位应定期对涉密计算机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单位保密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执行。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制度1. 引言涉密信息的保密对于国家安全和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移动存储介质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移动存储介质的便携性也带来了信息泄露和丢失的风险。
为了保障涉密信息的安全,制定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 定义2.1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指存储有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可携带存储设备,如USB闪存盘、移动硬盘等。
2.2 保密管理制度:指企业或组织为确保涉密信息的保密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3. 保密管理责任3.1 保密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和发布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2 各部门负责人应履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职责,包括妥善分发移动存储介质、合理授权访问权限以及及时报告丢失或泄露情况。
3.3 全体员工都有责任保护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安全,遵守保密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保密管理流程4.1 记录和标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分发之前应进行记录,包括编号、介质类型、存储内容等信息,并使用特定标识进行标记。
4.2 分发和授权根据需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分发给合适的人员,并明确授权访问权限。
4.3 访问控制应对各个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和操作存储介质的内容。
4.4 使用监控建立监控系统,记录和监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情况,包括文件的读取、复制、删除等操作。
4.5 存储介质归还和销毁对于已经不再使用或需要销毁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还或销毁,并做好相应记录。
5. 安全防护措施5.1 密码保护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设置密码进行访问控制,并定期更换密码,确保安全性。
5.2 加密技术可以使用加密技术对涉密信息进行加密存储,提高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5.3 防病毒措施通过安装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定期扫描,防止病毒侵入和恶意文件传播。
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保护企业的信息安全,确保国家、企业利益不受损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及所有外部与企业单位有保密合作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主要包括涉密计算机设备的采购、配置、使用、维护和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企业涉密计算机设备的采购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采购过程需要备案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企业涉密计算机设备的配置应按照保密标准进行,确保设备具备必要的安全性。
第六条企业涉密计算机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调整计算机设备。
第七条企业涉密计算机设备的维护应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第八条企业涉密计算机设备的报废应按照国家、行业规定进行,包括彻底擦除存储介质上的数据,并编制相关报废证明材料。
第九条企业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主要包括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传输和销毁等环节。
第十条企业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授权和备案记录,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一条企业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包括存储介质的登记、借阅、归还等程序,确保存储介质的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移动存储介质的传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存储介质在传输过程中不丢失、不泄漏。
第十三条企业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完全清除存储介质内的数据,并编制相应的销毁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记过、降低级别、调离岗位等。
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对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员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按照本规定进行。
附则: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执行。
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直接使用
×××公司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是指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的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本规定所称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专门用于存储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移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U盘;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编号、统一备案、跟踪管理、集中报废”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数量和范围;第四条×××公司保密委员会对×××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本部有关部门及各各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第二章配发与安装第六条×××公司有关部门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公司办公室保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申请、统一购置、统一配发,各所属单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本单位保密办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申请、统一购置、统一配发;购置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符合国家保密局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七条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配发前,需在显眼位置粘贴红色密级标识,密级标识应包括设备的密级加五角星如机密★、秘密★、编号、部门、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启用日期等要素,涉密计算机需安装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保密技术防护系统简称“三合一”系统,并建立管理台账,登记备案;第八条涉密计算机软、硬件由保密办负责统一安装,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需要安装时应由保密办负责安装软件,并逐一进行登记;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和启用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病毒防护软件和木马查杀软件,并定期进行计算机漏洞扫描,发现漏洞,及时修补;未经病毒检测的软件和数据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第十条涉密计算机安装时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包括与电话线、传真机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所在的场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保密提示,严禁无关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第三章使用与保管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专人专用,使用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建立涉密计算机使用与维护台账见附件,如实记录、反应每次登录、操作、维护的内容,以便回溯追踪;第十四条涉密计算机必须凭密码登录,管理人员应定期修改机器登录密码, 原则上,秘密级计算机更换周期不得长于1个月,机密级计算机密不得长于1周;密码有英文大小写、数字和特殊字符中两者以上的组合,秘密级计算机密码要求8位以上,机密级计算机密码要求10位以上;第十五条涉密计算机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第十六条涉密计算机管理人员、使用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资料移交其他授权的管理人员、使用人员;接替的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和密码;第十七条涉密计算机存储的涉密信息应有密级标识;文档、图表、图形、数据等涉密信息,要在首页显着位置设置密级标识,无法在首页标注的,将密级标识标注在文件名称的后面;涉密计算机一般不得用于处理、存储非涉密信息;第十八条涉密计算机内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输出时,接受输出信息的载体均要按照相关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九条涉密计算机需要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前,应先检查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第二十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存储与之相对应密级的信息,高密级的信息不得存储在低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移动存储介质确需存储秘密级信息时,应按机密级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需经部门领导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报保密办备案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转借他人使用;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应保证二人以上同行;禁止携带存储绝密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出国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出国境手续;第二十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部门之间相互转移信息时,秘密级的由部门领导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须经保密办分管领导批准,对介质编号、转移信息密级和内容要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保存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放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存放在保密设备里;第二十四条严禁使用个人存储介质或非涉密存储介质存储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第二十五条密办应每半年对分发给有关部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并做出文字记录,发现丢失的应及时查处;第四章维修及销毁第二十六条涉密计算机需要维修的,由保密办负责维修,或到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送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应派保密办保密管理人员全程监督修理过程;第二十七条涉密计算机需要报废的,由保密办按照国家涉密载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密计算机报废前,应进行脱密处理;第二十八条禁止将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进行公益捐赠或销售;第二十九条对不能使用、不再使用或需要报废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及时上交保密办,由保密办统一集中到国家保密局指定的销毁机构进行销毁,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司保密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司保密委员会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存储卡、U盘、软盘、光盘、磁带、录音笔等;
1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应遵循“统一购买、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的原则;
2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保密办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购买,并统一编号登记,集中管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在密码柜中保存;
3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在显著位置粘贴密级标识密级、用途、责任人;所标密级应按其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
4借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履行登记手续,即填写借用审批单,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借用,使用后要及时归还;
5 单位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定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6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严禁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7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重新格式化或删除信息等方式后,作为普通存储介质使用;
8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9严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10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前,要将所保管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11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外送维修,维修时应在单位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再使用或报废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采取保密技术手段确保其所存储信息不可恢复或进行物理销毁;销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相关人员签字等手续;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售或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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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定义
第一条涉密计算机是指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
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三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确定
第五条严禁在未确定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授权使用、集中管理;确定后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进行密级标识、建档管理。
第七条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确定在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涉密信息进行规范定密,并按照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对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涉密级别定级。
按照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对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实行分级管理和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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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严禁随意更换操作人员和使用人。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在使用时须具有相应的口令和身份识别认证。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待机5分钟以上,应采取锁屏等保密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移动存储介质不使用时,应存入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范设备中。
第十二条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带入与工作无关的场合。
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需经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安装、存储和运行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信息;严禁擅自更改与涉密性质相关的监控软件、系统软件、硬件连接方式和有关设置。
第十四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严禁连接国际互联网和非涉密网,不得具有红外、蓝牙及无线联网功能,严禁使用无线网卡、键盘、鼠标及其它能够与互联网连接的外围设备。
第十五条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在非密机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六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拷贝、复制涉密信息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
拷贝、复制秘密、机密级信息,须制发机关允许后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拷贝、复制绝密级信息,须经信息产生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与涉密计算机联接的输出载体,也要按照同等密级及有关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严格保密安全防范,防止显示、打印输出结果被非授权查看和获取。
第十八条涉密计算机配置使用的安全保密防范设备(产品),必须使用国家保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认证许可或经保密、安全等主管部门授权的测评机构检测合格的国产设备(产品),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可使用经国家保密、安全等主管部门检测、批准的国外设备。
第十九条涉密计算机配置的安全保密技术产品不得对外公开招标采购。
第五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维护维修及报废
第二十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设备的维护应当在现场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控,确需到外维修的,应到保密局指定的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设备存储数据的恢复,须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指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二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设备在变更用途时,须进行技术处理后方可变更用途,并要进行登记备案注销涉密计算机编号。
第二十三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设备报废时,要进行技术处理或销毁,确认计算机内不包含任何形式的国家秘密信息并登记备案、注销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编号。
第二十四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人员因调动、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所在部门应当即时变更涉密计算机系统访问授权,收回其使用的与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相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