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一般纳税人认定辅导期管理办法培训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 次限量控制, 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 过25份。 25份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 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 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上 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 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 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 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3、税务所集体审核: 税务所集体审核:
按《沙坪坝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集体审核 审批制度》进行集体审核, 审批制度》进行集体审核,将纳税人基本情 审批意见逐户录入《XX税务所一般纳 况、审批意见逐户录入《XX税务所一般纳 税人认定清册》电子表格中,于每月24日前 税人认定清册》电子表格中,于每月24日前 随同《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随同《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2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份)、《新办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 )、《新办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 (1份)一并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一并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4、货物和劳务税科集体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科集体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到税务所报来的《 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到税务所报来的《新办一 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对照《 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对照《一般纳税人 认定清册》电子信息,对资料的完整性、 认定清册》电子信息,对资料的完整性、逻 辑性、吻合性进行审核。根据认定企业情况 辑性、吻合性进行审核。 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给出具 体的依据条款以及认定意见,逐户制作《 体的依据条款以及认定意见,逐户制作《新 办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会议提交清单》 办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会议提交清单》于每 月26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26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确保税法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五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经营证明;(二)会计核算资料;(三)税务登记证;(四)生产经营场所证明;(五)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四章后续管理第八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正式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1.13•【字号】深国税发[2001]518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深国税发〔2001〕518号)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企业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二)会计核算健全、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下列小规模企业:1、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四)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五)水电经销企业。
第四条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其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五条新办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预计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相关背景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
2016年2月、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
《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
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
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税管理办法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税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业务衔接相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信息:由于本次试点实施办法涉及简易办法征收项目多、试点纳税人掌握困难,且现行备案表不能满足政策调整后的备案需要,因此,暂不进行备案,6月份征期对纳税人网上申报开放简易办法征收项目,无论纳税人是否备案,均可进行简易计税方法申报。
7月份对试点纳税人简易申报情况进行梳理,由试点纳税人提交备案表,进行最终确认。
二、上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1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注:本表由纳税人填写,一式二份,A4纸,竖式,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范本文)
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一般纳税人作为纳税人群体中的主要成员,享受着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为了加强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税务部门制定了《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二、申请条件1.纳税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纳税人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纳税人应当具备正常的纳税能力;4.纳税人应当保持真实和准确的会计记录。
三、申请流程1.准备材料:纳税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联系明、经营场所证明、税务登记申请表等材料;2.提交申请:纳税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税务部门;3.审核核准:税务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准一般纳税人的登记;4.发放证照:一般纳税人登记核准后,税务部门将发放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税务登记证。
四、登记后的义务1.及时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税款;2.正确计算纳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法定税率和计税规则,正确计算纳税金额;3.保持准确的账务记录:一般纳税人应保持真实和准确的会计记录,如有需要,应及时提供给税务机关查阅;4.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核实:一般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和核实工作。
五、登记管理的监督措施1.定期检查:税务部门将定期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其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不定期抽查:税务部门可以不定期对一般纳税人进行抽查,加强对其纳税行为的监督;3.行政处罚:对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税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4.公示通告:税务部门可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提高登记管理的公开透明度。
六、总结《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一般纳税人纳税行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纳税人应严格遵守税务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保持良好的纳税记录,并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和核实工作,以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般纳税人管理实施细则
一、登记条件
1.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1.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登记程序
1.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四、法律责任
1.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规定
1.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以上是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以实际法律法规为准。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实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RR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RR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第五条(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2.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5.(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税管理办法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税管理办法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税管理办法是针对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展的税务管理政策。
简化了一般纳税人的申报、缴款等操作流程,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了税收诚信和效率。
本文将从简易办法的制定背景、运作机制、优点和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简易办法的制定背景我国的税收制度历经了多次的改革和完善,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管理政策。
然而,对于一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税收申报和缴款等操作繁琐、耗时。
为了缓解这一情况,税务部门在2017年重新制定了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税管理办法,试图通过简单流程、便捷操作等方式来提高效率和缴税意愿,帮助小微企业稳定发展。
二、简易办法的运作机制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税管理办法是一种与纳税人税收实际情况相符的征税模式,旨在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具体流程如下:1.专项评估:税务部门将纳税人按照税收实际情况分组评估,确定是否适用简易办法。
2.简化申报:如果被评为适用简易办法,纳税人将仅需填写相应税种、税款金额、销售额等基本信息。
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还将实行“一表一税”政策,只需填写一张税表即可完成整个缴税流程。
3.减免税款:简易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可以享受部分减免政策,例如降低税率、减免罚息等,从而降低税收负担。
三、简易办法的优点和问题从税务管理和社会效益的角度来看,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税管理办法具有以下优点和问题。
1.优点(1)减轻企业负担:简化申报流程、降低税额等减少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了其生产和发展的空间。
(2)提高效率:减少了纳税人的申报、缴款等操作时间,节约了相关人力、物力资源,同时强化了税收管理,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管理效率。
(3)倡导诚信:对于有诚信的纳税人,通过简易办法可以获得更多的减免政策,增强了他们的合法性,也鼓励更多的企业保持纳税诚信。
2.问题(1)税源减少:对于一些纳税人,简易办法可能会降低其税收贡献,进一步减少税源。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9.23•【字号】吉国税发[2002]185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2〕18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各征收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岗位的调整,明确岗位责任,严密各岗位工作的衔接。
各相关部门之间要经常沟通情况,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将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收购农产品业务证明单(略)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保证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的推行使用,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运用计算机对采集到的纳税评估企业相关涉税数据进行自动分析,判断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正常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本系统适用于实行电子申报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其他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手工录入申报数据运用本系统进行纳税评估。
第四条纳税评估范围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和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均应纳入纳税评估范围。
对其他商贸企业是否进行纳税评估,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五条纳税评估企业须传送或报送的资料纳税评估企业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送或报送如下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四)《税收专用缴款书》;(五)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赋予其进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定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信息是指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六、《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七、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三、辅导期管理
• 一是实行“先比对、后低扣” • 二是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小 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 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 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 营情况重新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 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 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份
四、认定程序
• (二)未达标企业及新开业企业认定—— 办法第九条规定。 • 该部分企业认定工作流程与过去基本一致:
区局审批 企业申请
提供资料
办税大厅
审核查验
五、认定程序
• 实地查验的内容: • 1、核对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和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等。(会计人员的从业资 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2、查看经营场地房产证、租赁合同等。核实实际 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登记经营地址是否相符。 • 3、查看纳税人是否设置有总账、日记账、明细账 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能否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填制 会计凭证、登记账簿。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办法何时开始执行? 办法何时开始执行? 三月二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一、认定范围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 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 税人标准的(含个体工商户,达标收入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包括跨年度收入),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1-5-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解读: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零售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
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
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
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
2、批发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
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
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3、“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二是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这三个条件之间是并列关系,即必须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辅导期纳税人,只要其中任何一个不符合,就可以不经过辅导期管理。
会计实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般纳税人,是指符合财政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填写《认定书》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并按《认定书》要求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资料:(一)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明(相应的专业证书);(三)税务登记证;(四)营业执照;(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六)验资证明;(七)经营场地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四条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各资金、资产和收益类账户的总账、明细账。
企业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运用复式记账法如实记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
以下会计账簿企业必须设置:(一)库存商品的总账、分类明细账和实物台账;(二)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总账、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三)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总账、明细账;(四)“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的总账、明细账;(五)“其他业务收入”的总账、明细账;(六)“应交税金”的总账、明细账及多栏式“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第五条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及要求其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应到纳税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审查。
实地审查必须指派两名以上税务管理人员参加。
审查的重点是:(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是否真实有效;(二)有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与申报的经营地址是否相符;查验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真伪;经营场所、设备配置、人员结构和数量是否具备申报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条件;(三)会计账簿设置是否健全,财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和水平,是否能严格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四)资金构成是否真实,与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五)是否具备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铁门、铁窗、保险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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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税款时,应当依据当月内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并将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见附件6),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相符并确认已经预缴增值税税款后,方可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形成多缴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专用发票次限量发售发票。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的次供应量—本次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实地查验工作结束后,应制作《实地查验工作底稿》(见附件5)。
第十条组织约谈和实地查验,应按不同企业类型区分重点。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应将经营规模、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货物购销渠道、预计年应税销售额以及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等内容作为重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如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等。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并按规定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审批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意见,报审批部门审批。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其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实地核查的情况以及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增值税开票限额审批权限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程序,审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最高开票限额。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受理人员,应对纳税人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送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回执》(见附件2),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同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由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
第二条该办法适用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征收管理。
第二章认定管理
第三条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当经过受理、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报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监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部门应实施定期分析监控管理,重点监控以下内容:
1、财务核算是否健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
2、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要素包括经营场所、银行结算账户、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等是否发生变化,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是否发生变化;
3、申报纳税情况是否正常,取得抵扣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抵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提出给予其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意见,并明确具体的辅导期时限,至少6个月。
2、对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且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新办出口企业,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有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可提出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的意见
1、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财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应同时提供企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对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且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出口企业,应同时提供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有无货物实物、是否从事零售业务。对无货物实物及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及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八条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取得的抵扣凭证应当在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申报抵扣。
对出口企业,应将企业设立的有关情况、货物购销渠道等内容作为重点,并要求其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如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以及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
对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应将固定经营场所、有无货物实物、是否从事零售业务以及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等内容作为重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等。
约谈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下同)税务人员进行,并制作《约谈工作记录》(见附件4),约谈双方应就约谈记录的内容进行相互签字确认。
第九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工作应由两名税务人员同时到场,双方应就实地查验报告的内容进行相互签字确认。查验内容应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审批结束后,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批意见及时反馈受理、税源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等部门,并由受理部门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审批表》送达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3、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提出给予其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意见,并明确具体的辅导期时限,至少6个月。
4、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提出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意见,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管理,防范骗购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提高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质量,按照全省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应将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经营规模、固定经营场所、货物购销渠道、管理和核算体系以及专用发票使用数量等内容作为重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按照以下标准提出认定审批意见,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
第六条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员应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连同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并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并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传递单》(见附件3),办理移交手续。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银行结算账户证明;
4、有关公司成立的章程、合同、协议书以及验资报告等;
5、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对资料进行复审,并区分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新办小型商贸批发出口企业、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等企业类型,按企业类型制定约谈计划及重点,并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
第十二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将申请资料、各种工作底稿提交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做出审批后,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并及时反馈受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
受理部门应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送达纳税人,对做出不予认定结论的,应向其说明原因。
第三章辅导期管理
第十三条对纳入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当采取限额审批、按次限量发售、预缴税款、先比对后抵扣等管理措施。
第八条税源管理部门应与法人代表、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以及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业务主管人员进行约谈,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约谈时,应当按照被约谈人的身份,区分约谈的重点:与法人代表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机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以及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合理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