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xx)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效力研究
十 分 重 要 的意 义 。
关键词 : 公 司章程 ; 股权转让 ; 限制效力 中图分类号 : D9 2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2 O 9 5 — 0 4 3 8 ( 2 0 1 4 ) O 3 — 0 0 2 4 — 0 4
比如有 的章程规定 , 股东转让股权 时需得 到 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在退 出公 司时 ,可 以将 自 规定 , 己所持有 的股份让渡给他人 ,收 回 自己先前投入 其他股东全部 同意等等 。其结果 是出现章程对 股 章 公司的资本 , 该行为也被称作股权转让 。 传统公 司 权转 让 限制 的规定与公 司法 的规定 不一致 时 , 法理论认 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是基 于股东之 程 规定 的效力难 以确定的问题 。 间的人身信赖关 系 , 以维持公 司经营 的稳定性 , 因 学界关于有限责任公 司章 程对股权转 此公司具有较强 的人合性特点。股东选择退 出公 司又不能将 自己股份 随意抽 回 ,将 自己股权转让 让 限制性规定 的争议 给股东 以外 的其他人 时 ,势必会打破这种人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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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 没有形成统 一的观点和认识 。章程 的规定与
正确认识公 司章程 的法律性质 、股 东股权的
公 司法 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时 ,章程 的效力并不 明 权利属性 以及对公 司法关 于股权转让 限制性规定 确 ,在法律实务 中二者之 间发生矛盾 的现象也并 的规范效力 的合理界定 ,对 于分析章程所做 的限 不鲜见。《 公 司法》 第7 2条第 四款规 定“ 公 司章程 制性规定 的效力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 股权转 让另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从性质上看 ( 一) 关 于公 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该 条规定 改变了以往我 国公 司法理论 中对股权转 认 清公 司章程 的法律性质 ,首先应 该对公 司 让 的相关 规定为强制性规 范的认识 ,使得股权转 章程有个 明确的认识 ,对 于公 司章程 的内涵的界 让 限制性规定成为补充性或者任意 f 生 规范 。 但是 , 定, 学界也是有诸 多观点 。有的学者则认为 “ 公 司 我国学术 界对 于如何界定股权转让 限制 的效力并 章程是指对公 司的组织 、 运营 、 解散 、 公司名称 、 目
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1、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第140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完整版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公司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法定名称为____________公司。
本公司住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担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担当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宗旨是: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公司不断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华社会经济。
第六条本公司为____________公司。
第七条本公司发起人分别为:______________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第八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建筑材料、从事房地产开发、承揽建筑装饰工程。
第九条本公司的方针为立足本地,渐渐向省内外延长,不断提高企业信誉,树立企业形象。
第三章公司股份第十条本公司以募集方式建立,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十一条本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分成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表示。
股票由公司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公司实收股本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
第十三条本公司发行股份为记名式一般股,每股面值1元,每张股票为XXX股。
第十四条本公司股份可用人民币或外币认购,用外币认购时,按收款当日中国XX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五条本公司红利分配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六条发起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本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第十七条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必需以货币作出资。
股权转让法律规定有哪些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股权转让法律规定有哪些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公司形式的多样化,合伙人之间采用股权的方式来决定对于公司利益的分配,相应的,股权就作为股东在该公司的话语权的衡量物。
当股东因为某些因素需要将手中股权进行转让时,就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操作,股权转让法律规定的存在是为了保证公司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那么,关于股权转让法律规定具体是什么呢?赢了网小编在下文中为您带来详细介绍。
一、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
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股权转让事项应具体包括: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数额、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等。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涉及的法律问题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现行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与原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相比,两法对于股东同意权的归属和同意程序表决方式的具体规定明显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分析——论《公司法》第72条
【 关键词】 股权转让; 公司自治; 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 第7 2条概述 在现代公司 中, 股权 的 自由转让 与股东 的有限责任 一起 , 被 誉 为现代公 司制度 的两大基石 。股权 自由转让作为《 公 司法 》 的 项基本原则被确定下来 , 然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 , 股权转让不 存在完全 的 自由 , 各 国法律 纷纷 都规 定 了各 种对 股权 转让 的 限 制 。所谓股权转让 , 是指公 司股东依照一定 的程序将 自己的股份 让与受让人 , 由受让人取 得股份成 为公 司股 东 , 对于有 限责任公 司来讲 , 也称为出资转 让。股权转让体现 了财产 的价值 。新修 订 的《 公司法》 第7 2条的规定 在原 有立法 的基础 之上 , 包 含 了股权 内部转让 自由、 外部转让受 限及股东 优先购买 权制度 。可以说 , 这些 内容 的增加 , 填补了之前 法律上 的诸 多空 白, 使得 法律在 调 整 股权转让关 系上更具有 可操作性 。但 因为公司法所 涉及 的法 律 关系错综 复杂 , 不可能面面俱 到 , 实践 中可 能会导致 当事人 在 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争议 。 二、 关 于股权转让受公司章程 限制的效力问题 《 公司法》 第7 2 条第 1 款是对 内部转让 的基本 规定 , 原则 上 股东之间可以 自由转让其股权 的全部或者部分 , 这是 由于股东 内 部转让没有新成 员的加入 , 不 会破坏股 东之 间的信赖关 系 , 股 东 之 间可 以任意转让股权 , 对此公司法不加 以限制 。但第 4款又规 定 了公司章程可 以对其附加其 他条件 , 对此 , 有学者 认为有关 股 权转让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之一 , 就是对公司章程 的授权没有规定 限度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 出限制性 的规定 , 使得股东进 行股权转让的权利实质上被剥夺 了 , 那么这种限制性的规定应认 定 为无效 。既然对 内转让 只会 影响公 司内部股东 的 出资 比例及 权力 的增减 , 不会破坏股 东之 间的人 合性 , 这就要 求公 司章程做 出的限制不得过于严格 , 不能给股权 转让带 来障碍 , 更不 能采用 禁止 的方式 。公 司章程虽未直接规定禁 止股权转让 , 但通过其他 条件和程序 的设置 , 使股 权转让不 能实现 , 这属 于变相禁 止股权 转让 自由 , 应认 定无效 。相对于公 司而言 , 股权转 让 既要 符合新 《 公司法》 的强制性规定又要 符合 公 司章程 的 限制性 规定 , 让各 个 股东充分享有知情权 , 这样 可以防止一些 大股东试 图通过修 改司 , 即可合理地期待该公 司按其加入 时的状态运行下 去, 公司的股权结构 、 章程条款等均不得未经其 同意擅 自更改 , 否 则, 即会导致其期待权的落空。第 三体现在利 害关 系人 的利益保 护上 。在对优先 购买权 的“ 同等条件 ” 上, 限制了转让 人在 转让 股权时任意选 择买 受人和确 定交 易条件 的 自由。通 过“ 同等 条 件” 的限定 , 最终 实了转让 股东 、 优先 购买 权人 与第 三人 利益 的 平衡 。 ( 一) 如何确定“ 转让价格” 是 优 先 购 买权 实践 中操 作 的 关 键 我国新公 司法对股权 的转让价格没有任何 的法律制约 , 充分 体现了对意思 自治的尊重 , 但 由于有限责任公 司不存在公 开交易 的市场 , 没有可供参考 的市 场价格 , 这样 可能会给 当事人 的不公 正交易带来可乘之 机 , 如发 生转让 股东 与股 东 以外 的人高 价 串 通, 迫使其他股东 因价格 的压力无力 购买而 放弃优先 购买权 , 造 成损失 。 ( 二)未经 其 他 股 东过 半 数 同 意 而 订 立 的股 权 转 让 合 同 的 效
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规定是什么公司在运作的过程中,由于业务需要,经常涉及到需要进行股权转让。
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是鼓励优先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然后再考虑往外转让。
但是如果公司的章程中有另外的规定,是可以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转让。
下面我们来看看详细内容。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
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
本条的宗旨就是为了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
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事宜是基于股东处分其财产权而在股东彼此之间发生的合同性质的问题,而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考虑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大股东的意志。
浅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目前世界 上数 量最多 的公 司类 型。在现 有法律 体系下 ,
股东在公 司存 续期 间 不 能抽 回投 资 ,于是 ,转 让股 权 也就成 了有 限责任 公 司股东 退 出公 司 的唯一 选择 。但
是 ,为 了维 护 其 “ 谐稳 定 、相 互信 赖 ” 的人 合 性 , 和 对股权转让 又 必须 做 出适 当的 限制性 规定 。股权 转让 要受到许多 方 面 限 制 ,其 中就 包 括 公 司 章程 的限 制 。 实务 中,公司 章程 中对 股 东转让 股权 规定 的限 制性条
不 与法律 的 强制性 规 定乃 至立 法 宗 旨相 违 背 时 ,才承 认其 效力 。
[ 关键词]公 司章 程 ;股权 转让 ;立法保 护
[ 中图分类号 】D 4 1 1 [ F 1 .9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10 0 3 (0 9)6月 一13— 0 4— 6 3 2 0 3 2
程可 以根据本公 司 的具 体情况 对股 东权 转让 问题 做 出 限制 或扩 张性 规定 ,但是 这些 规定 不 能与立 法本 意 相
违背。 ( )公 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二
目前 ,关 于 公 司 章 程 性 质 的 学 说 主 要 有 契 约 说 和
公 司法 中公 司章 程 与法 律规 定 内容不 一致 时效 力如 何
件或严或松 ,当事人各方经 常就 其效 力发 生争议 。
一
二 、公 司章 程对股 权转 让 限制 的理论 分析
如果公 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 出限制 , 而且 与法律规 定不一致 ,并影 响到股东行使转让 股权时 ,应首 先从 新
公 司法 的立法 本意 考虑 ;其 次 ,对 公 司章 程性 质进 行 考察 ;再者 ,分析其 与法律规 定之 间的关 系,最终 得 出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
• 问题:法定限制与章程限制的关系?
各国立法例
(1)可严可松 •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15.5:可以通过公司合同为出 资额的让与规定其他的要件,特别是可以规定,出资额的 让与需要得到公司的承认。 • 《意大利民法典》§2469:设立文件规定参股不得转让, 或者要求得到公司机构、股东或第三人同意而定其条件和 限度的,或者对因死亡而转让规定了股东或继承人的条件 和限度的,可以按照第2473条规定行使退出权。 (2)只能更严 • 《法国商事公司法》§45.7: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条款, 均视为未作订立。 • 《韩国商法》§566.1:……但是,可以依章程规定更严 格其转让的限制条件。
公司章程 对 股权转让限制 的效力
民商三班 陈河源
总体结构(有限公司 • • • • •
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受限的理论基础 《公司法》第72条4款的法律解释 禁止股权转让与限制股权转让 修改公司章程与股权转让限制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章程限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受限的理论基础
• 维持人合性的需要
《公司法》第72条4款的法律解释
•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 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 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 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样本6篇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样本6篇篇1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地点]由以下双方签署:甲方:[甲方公司名称],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记为“甲方”)乙方:[乙方公司名称](拟加入的公司股东),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自然人或法人。
(以下简记为“乙方”)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份,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及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份的顺利转让。
双方均确认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二、股权转让事项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以下简称“目标股份”)的XX%转让给乙方。
2.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三、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股权转让价格: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整)。
该价格基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价值确定。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协议签署后XX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股权转让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股权转让程序1. 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XX个工作日内完成目标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目标股份的交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相关文件的变更。
五、声明与保证1. 甲方保证其所持有的目标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未被冻结或限制转让。
2. 乙方保证其具备购买目标股份的资金实力和合法资格。
3. 双方共同保证本次股份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权利义务1.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应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参与公司的管理。
2. 甲方应确保乙方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地位,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权益。
3. 双方应共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违约责任1. 若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当,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2. 若因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论公司的股权转让
模 范公 司法》 《 国有限责任 公 司法》 《 、德 、 日本 商事公 司法》 《 国 “ 东转 让其股 份 , 当在依 法 设立 的证 券交 易场所 进行 或者按 、英 股 应
股 权转让 是指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者股份 有 限公 司的股 东依照 l i 且碍他受 让股 权 的热情 。此 外优 先权 本身 也受到 客观 条件 的限
一
定 的程序将 自己的股 份让与受 让人 、 由受让人取 得股 份成为公 制 。 不论最 初 的制度 设计如何完 善 , 果公 司或其 他股 东缺 乏足 如
1 闭性限制 . 封 我 国《 司法 》 7 公 第 2条规定 : 有限责 任公 司的股东之 间可 以 “
二、 公司股权 转让 的 自由以及 限制
( ) 权转 让 自由原 则 一 股 从各 国、 各地 区 的公 司立法 的规定看 , 论何种类 型的 公司 , 无
股东 的出 自一般均 可转让 。 权转 让 以自由为原 则 , 制 为例 股 以
多 问题 。
依法 律的股权 转让 限制 , 即各国法律 对股权 转让 明文 设置的
条 件限制 。这 也是股 权转 让限 制中最 主要 、 为 复杂的一 种 , 最 中
国法律 规 定, 依法 律的股 权转 让 限制主要 表现 为封 闭性 限制, 股 权 转让 场所 的 限制 , 起人 持股 时间 的限 制, 事 、 发 董 监事 、 经理 任 职 条件 的 限制 , 殊股 份转让 的 限制 , 得 自己股份 的限 制。 一 特 取
转让有 利于股 东之 I 司的信赖 与 合作 , 并维 持预期 的权 力平衡 , 但 让 。经股 东 同意转 让 的股 权 , 同等 条件 下, 在 其他股 东有 优先购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和特征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程序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让与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或增加持有公司的出资额。
股权转让具有以下特征:1、股权转让是一种股权交易行为。
2、股权转让不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
3、股权转让是一种要式行为。
(二)股权转让的限制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但是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考点】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的,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的程序股东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成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股东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公司章程范本范例分享适用于不同类型企业
公司章程范本范例分享适用于不同类型企业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公司章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公司章程是一份规范组织结构、权责关系和经营活动的文件,它涵盖了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内部管理制度、经营范围等内容。
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制订一份适合自身实际的公司章程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享一些公司章程的范本范例,以供各类企业参考。
一、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章程范例公司名称:XXX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公司概况1.1 公司名称1.2 公司注册地址1.3 公司经营范围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2.1 董事会2.2 高级经理团队2.3 股东大会2.4 公司办公室及职能部门第三章公司股权3.1 股东权益3.2 股东投票权3.3 股权转让与转让限制第四章公司财务管理4.1 公司资本金4.2 资本金的募集与使用4.3 公司财务报表第五章公司决策程序5.1 决策程序的原则5.2 决策会议的召开与决议第六章公司解散与清算6.1 公司解散的条件与程序6.2 公司清算的规定与程序二、股份有限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章程范例公司名称:XXX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公司概况1.1 公司名称1.2 公司注册地址1.3 公司经营范围第二章公司股权2.1 股份类型与数量2.2 权益分配2.3 股权转让与转让限制第三章公司治理结构3.1 董事会3.2 监事会3.3 高级经理团队第四章股东大会4.1 召开与组织方式4.2 决策程序与议案第五章公司财务管理5.1 公司资本金5.2 资本金的募集与使用5.3 公司财务报表第六章公司解散与清算6.1 公司解散的条件与程序6.2 公司清算的规定与程序三、个人独资企业章程范例公司名称:XXX个人独资企业第一章公司概况1.1 公司名称1.2 公司注册地址1.3 公司经营范围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2.1 公司经营者2.2 公司办公室及职能部门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3.1 经营者权益与义务3.2 公司财务管理3.3 税务管理第四章公司解散与清算4.2 公司财产清算四、合伙企业章程范例公司名称:XXX合伙企业第一章公司概况1.1 公司名称1.2 公司注册地址1.3 公司经营范围第二章公司合伙人2.1 合伙人资格与权益2.2 合伙人责任与义务2.3 合伙人退出与追加第三章公司决策与管理3.1 决策程序3.2 公司财务管理3.3 公司税务管理第四章公司解散与清算4.2 公司财产清算这些范本范例提供了不同类型企业制订公司章程时的参考。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一、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主体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合性公司,具有开放性,公司的成立和成立之初即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发起人转让股权会对外部投资者产生任何损害后果,因此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股份转让规定了严格的限制,因而我国《公司法》第 142 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较少,公司规模小,股东之间联系紧密,发起人转让股权,不会带来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大的社会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就不应该对此作以限制,否则就会出现刚刚成立的公司利益平衡格局被打破,甚至出现个别股东绝对控制公司,从而危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
因此,笔者结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同时借鉴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规定,建议在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这样既维护了公司的稳定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又充分发挥了公司的自治作用;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符合公司法中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立法精神。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限制董事、监事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他们会比普通股东享有更多的权利,而他们的行为也必然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出任董事、监事的股东行为的限制应严格于其他普通股东。
针对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经理的股权转让问题,建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转让其股份的必须经其他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否则不能转让。
这样,能够更好地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司内都的协调、稳定。
股权转让一定要股东会决议吗
股权转让⼀定要股东会决议吗现在社会当中,因为许多公司都采⽤了股份有限制度来对公司进⾏管理, 所以相应的股份及股权也成为了⾮常重要的⼀种财产, 许多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当中就有可能会将股权进⾏转让,那么股权转让⼀定要股东会决议吗?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 股权转让⼀定要股东会决议吗股权转让不⼀定要股东会决议。
1、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不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只要转让⽅与受让⽅有转让协议,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即可。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的购买⽐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出资⽐例⾏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优先购买权⼈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民法院通知之⽇起满⼆⼗⽇不⾏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应该注意哪些情况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此时股东股权转让不可能,是由公司收购,还是通过临时决议同意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这⼀条,本⼈认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权处分的股权不能限制转让,如有限制是⽆效的,但对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是可以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交易和融资服务。
为了规范股转系统的股票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股转系统的股票转让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股票转让的申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规定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的交易行为等。
股票转让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股票转让的结算方式可以采用逐笔结算或批量结算,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股票转让的交收方式可以采用逐笔交收或批量交收,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股票转让的程序包括申报、撮合、成交、结算和交收等环节。
申报环节要求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申报价格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
撮合环节采用电子竞价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
成交环节要求成交价格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成交数量和成交金额等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结算环节要求结算方式合法、合规,结算结果及时、准确、完整。
交收环节要求交收方式合法、合规,交收结果及时、准确、完整。
股转系统要求挂牌公司履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股转系统与相关部门合作,对股票转让活动进行监管和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探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问题。
我们将简要介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背景和意义。
接着,我们将对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并阐述不同学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
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具体说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和风险,并提出自己的启示与展望。
股权转让权限
股权转让权限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股东享有一定的转让权限。
本文将就股权转让权限展开论述。
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和条件股权转让是一种通过买卖、赠与、交换等形式将自己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股东资格:只有拥有股份的股东才有权转让股权;2. 转让意愿:股东应当确保自己愿意将所持的股权转让给他人;3. 股东会议许可:某些情况下,股东需要通过股东会议的决议方可进行股权转让;4. 政府批准:在一些特定的行业中,股权转让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
二、股权转让的程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主要程序如下:1. 成交方式确定:股东应当确定股权转让的成交方式,例如拍卖、协商等;2. 交易准备:双方应当准备相关的交易文件,如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文件等;3. 交易信息公开:相关信息应当向公众公开,确保交易的透明度;4. 股权过户:成交后,应当进行股权过户手续,确保股权的合法转让;5. 税务处理:在交易完成后,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应当得到妥善处理。
三、股权转让的限制和保护股权转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一些限制和保护。
主要限制和保护措施如下:1. 公司内部限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可能对股权转让做出一些限制;2. 政府监管:政府可能对特定行业的股权转让进行监管,采取限制或者审批措施;3. 股东优先权保护:股东在其他人转让股权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确保其股权利益不受影响;4. 公司稳定性考虑:为了保持公司的稳定运营,股权转让可能需要得到公司经营者的认可。
四、股权转让的意义与影响股权转让作为股东之间的重要行为,具有以下意义与影响:1. 资金运作: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可以实现资金的变现与流动,促进企业的发展;2. 入股机会:股权转让为其他投资者提供了参与企业的机会,促进市场的竞争和经济的发展;3. 权力转移:股权转让可能导致企业内部权力的转移与重新分配,影响公司治理结构;4. 公司形象:股权转让可能对外界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产生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司形象。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与“自由”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与“自由”p股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狭义的股权则专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首先,股权是一种资格权利,股东是股权的主体。
要想享有股权,先要成为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因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上签章和认缴出资额,并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从这一意义上讲,不向公司投入财产,就不能获得股东资格,自然也就不能享有股权。
但是,公民或法人向公司投入了一定的资产不一定就当然获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
只有按《公司法》的规定投入资产才能合法的享有股权。
其次,股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身权,而是一种《公司法》规定的具有独立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的综合权形态。
再次,股权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权利,因为股权能够给股东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价格,因而可以转让,股权的转让是通过转让出资的形式来实现的。
[1]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及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关系并不像股份公司的股东间的关系那样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而是在金钱关系之外还有一层温情脉脉的人情面纱。
它既有合伙企业的凝聚力又避免了股份公司一盘散沙的局面,这一点非常适合中小企业。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公司法》在股权转让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做了明显严于股份公司的规定。
(一)股东内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见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原则上是自由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由于法律中并没有份额转让的限制,这就会在实务中产生一个问题,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最后所有股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这时候如何认定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处理由于股权集中在一人而产生的后续问题?首先,对于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五十二条关于效力待定及无效合同的规定,只要订立合同当事人合格、合同、内容、合法、订立动机合法那么就不会出现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问题。
股权不得转让承诺书
股权不得转让承诺书背景和意义在企业的股权转让过程中,为了保障企业的持续稳定经营和发展,往往会对股权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
股权不得转让承诺书就是一种常见的限制方式,股东通过签署此类承诺书,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承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将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股权不得转让承诺书的签署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避免出现不定向股权转让,减少对企业人员和管理层的困扰和不稳定;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保障企业股东利益,避免因为不明来源、不合法资金进入企业而导致企业的不稳定和损失。
在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股份转让的主体不能承担法律或者合同义务,就可能会对企业形成潜在的法律风险。
因此,股权不得转让承诺书也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方式。
通过股权不得转让承诺书的签署,有效地避免了出现此类风险,并且企业可以对此类风险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
范本样式下面是一份股权不得转让承诺书的范本样式:股东姓名(以下称为“甲方”):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公司经营和发展的稳定性,甲方自愿承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且在公司变更股东权益和股权份额比例等情况下,甲方保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股权情况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进行通报。
本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甲方必须严格遵守。
如甲方违反本承诺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并由此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立即生效,至甲方持有的公司股份退出公司股东名册之日止,并与甲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条款、公司章程以及同意入股协议等相关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注意事项在签署股权不得转让承诺书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签署前需要仔细阅读承诺书的内容,了解下述内容:承诺的期限、承诺的对象、承诺的条件等;2.承诺书的内容要完整、清晰、具体、无歧义,避免出现后续争议;3.要求签署者真实有效提供足够的个人或机构资料以便于追溯;4.须确认承诺书文本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5.建议在签署股权不得转让承诺书时可以征求法律专家或机构的意见,以保障其法律效力。
公司法自考题-9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公司法自考题-9(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其以______对外承担责任的。
• A.全部财产• B.注册资金• C.流动资金• D.净资产总额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都是以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______ • A.属于外国公司• B.属于中国公司• C.具有双重国籍的公司• D.其国籍的认定应根据其登记情况而定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凡在我国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不论外国资本占多大比例,均为中国国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认定具有中国国籍,属于我国公司。
3.在公司立法中,最早规定资本确定原则的国家是______• A.美国• B.法国• C.英国• D.德国SSS_SIMPLE_SINA B C D答案:B[解析] 法国公司法率先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
法国公司方面的相关规定最早提出公司的资本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而且公司只有在资本募足之后,才告成立。
这样就有效地防止了滥设公司,从而保护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类公司的设立既可以采取发起的方式又可以采取募集的方式设立?• A.股份有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自然人独资公司• D.国有独资公司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公司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5.不属于法定资本制的资本三原则的是______• A.资本确定原则• B.资本增值原则• C.资本维持原则• D.资本不变原则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及资本不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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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下面是特地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xx),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xx)我国现行《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两种公司的区别点之一是在股权转让方面,注重人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要受到公司法的限制(《公司法》第138条);偏重于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采取了允许股东自由转让的态度(《公司法》第138条)。
有学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的资合公司,天平另一边的砝码(人合性)已经去掉,限制股东自由转让股份便没有任何道理了。
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样的推论必须有两个前提作为支持:第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人合性;第二,章程对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限制了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
然而这两点都是有争议的[2]46。
这里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采取的“原则限制,例外自由”的态度相对应,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可以认定《公司法》采取了“原则自由,例外限制”的规则呢?如果从《公司法》关于发起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第142条)、以及转让场所的限制(第139条)、转让对象方面的限制(第143条)来看,对上述结论似乎并不会有太多争议。
但是,如果仅从一般股东要实施的普通的对外转让股权行为出发,在公司法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限制股东的对外转让行为呢?或许,基于公司自治的理念,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似乎不能被完全否定,但如果结合现行《公司法》的结构以及立法目的、股东设立公司的期待等问题加以考虑,还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一、关于现行《公司法》立法体系的两个假设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一种比较容易被人接受的观点是要区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公开型公司和封闭型公司。
对于前者,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宜认可公司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规定;对于后者,则应该尊重公司自治,分具体情况考虑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
但是,实际上对于公开型公司而言,资本的流动性本身就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它之所以要成为公开型公司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于其会利用公司章程限制公众投资者转让股份的假设本身是缺乏说服力的。
即使公开型公司的公司章程设置了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其本身也必然有其设置规则的合理性依据,也是一种公司自治,不应将其是否公开作为判断标准。
涉及公司分类的问题,往往都与公司组织形式分化的根由相通,按照道格拉斯·诺斯教授的观点,组织形式的形成、变异以及衰退,现在得进行整体经济分析,而不仅仅是一些个别的描述性分析[3]。
据此,笔者认为,对于是否应该承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应该将问题首先放置于公司法的整体结构中去分析。
(一)假设一:公司立法对公司分类存在缺陷关于中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分类问题,是这些年我国公司法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许多学者认为,中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存在缺陷,特别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设立的封闭型股份公司实际上与有限责任公司并无本质差异,因此应该重新划分公司类型,按资本的流动性将公司分为公开型公司和封闭型公司两种类型,公司法相应地应将封闭型股份公司制度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等同对待。
笔者比较支持这种观点,认为现行的公司分类标准并不明显,导致很多规则适用方面捉襟见肘,自相矛盾,从长远来看以是否具有公开性划分公司类型是一种必然趋势。
因此,如果公司法对公司分类方式存在缺陷的假设成立的话,就应该将封闭型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等同对待,于是《公司法》第7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自然可以适用于这类股份有限公司。
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法不做修订,仅依照公司自治的理念,就可以将《公司法》第138条的规定解释为原则性的规定,也可以认定只要不存在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封闭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有效的。
这种所谓“原则自由、例外限制”的规则也是现今较为流行的一种模式。
比如,日本公司法就将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分为股权转让限制公司和股权转让自由公司,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限制。
支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有效的观点,主要基于公司自治以及契约自由的原则,即一方面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文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有其正当性;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特别限制可以视为全体股东的合意,既然合意已经形成,依照禁止反言的原则,股东就必须遵守。
(二)假设二:现行法的规定本身就是立法者的刻意安排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分类从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就已经存在,延续至今已经近二十年,xx年的公司法全面修订也保留了这样一种分类模式。
或许,学者们可以为这种分类存在缺陷的观点寻找到许多理论依据,但同样也不能忽视现行法自身的产生原因。
如果这样的分类模式原本就是立法者的刻意安排,即就是要以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标准的话,那么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否可以限制股权转让,则会形成一种完全不同的结论。
现行公司法保留这种相对封闭同时股份又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究:第一,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需要。
近代公司制度的发展首先从股份公司开始,三百多年前英国、荷兰的东印度公司都采取的是股份公司的形态,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虽然有其社会、经济等诸多层面的需要,但从内容上看应该只是对股份公司的一种补充。
股份公司代表了现代公司的特点,也代表了现代公司发展的方向。
我国公司制度起步较晚,资本市场也并不发达,简单、灵活的有限责任公司形态似乎更能满足中国社会的需求,以有限责任公司带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合理的理由。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再依靠这种相对封闭、小规模的企业来拉动市场经济发展就可能形成一个瓶颈。
大量公司可能受制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设计而无法实现进一步的腾飞。
因此,鼓励市场自创业之初就选择规模相对较大、公司治理相对完善、资本流动性更大的股份公司,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投资者自身的需要。
由于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相对较高,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规范化要求也比较高,因此容易在社会公众中留下信用较高的印象。
设立这样的公司的投资者或许为将来上市做准备,或者仅仅是为了获得一种相对较高的信用评价。
在资本神话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交易心理的当今社会,投资者自身对封闭型股份公司的需要会随着社会财富的增长而不断提高。
或许在社会拋弃资本神话时,或者通过立法彻底磨平各种封闭型公司的差异之后,这种投资心理才会改变。
但破除这种资本神话的最有效方式或许就是投资者自身感受不到这种企业类型或者设立门槛而给自己带来的信用。
第三,资本流动性本身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活跃的资本市场,而不是固守着人合性的封闭企业,虽然这些企业可能会为企业内部的成员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如果可以确保股份的自由流通,那么那些非公开的股份有限公司就不能完全被理解为封闭型的公司。
而当股东不希望这种“流动”出现时,其原本就不应该选择股份公司这种形态。
因此,应该以股份自由转让去约束那些试图利用准入门槛或者公司类型而获得某种信用的投资者。
有外国学者研究表明,公司形式具有僵化的治理结构以及政府易于增强规制的特性。
这其中隐含的意味正是:立法者对于涉及公司的相关具体制度、乃至公司形式本身都有可能是一种刻意的安排。
尤其是现代公司的发展历程更显示出这种“刻意”的程度。
因此,如果我们假设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分类的设计本身就是为了促进资本市场发展,逐步建立以股份公司制度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那么现行立法也同样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在这样一个特定的背景下,以强制性的方法去推行股份自由流通的理念也并无不妥。
(三)应采取的态度通过上述两个假设可以看出,所谓以公司自治来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所做出的限制并不当然无效的理论,其实是建立在一个现行公司法公司分类错误的立场上;同样,认为章程做出的限制规定无效的观点,也是建立在现行公司法就是通过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得出的。
实际上,两种观点都不无道理,但在立法者还未明确表明现行公司分类存在问题的前提下,或许我们只能依照第二种假设去分析和解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认定问题。
二、从交易风险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对外效力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的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是有效的,那么当股东违反这个限制性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第三人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实践中,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法院均会判决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对于股份公司,承认其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必须同时辅之以否认违反该限制的股权转让的效力,才会具有维护公司自治的效果。
但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必须首先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关于公司章程性质的理解,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契约说”、“自治法规说”、“宪章说”。
三种学说分别有各自的理论基础,笔者在此并不想多做评价。
但是,无论哪一种学说,均将公司章程定位于公司内部当事人之间的一个法律文件,不具有对外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11条也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对第三人既没有约束力,也没有对抗效力。
在此基础上,似乎很难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在民法上,当事人的“善意”、“恶意”时常会成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例如《物权法》第106条),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个合同,在判断合同效力时是否也应该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作为一个任何人都可以简单地就能查阅的文件(虽不属于商事登记事项,但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7条将公司章程规定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受让人显然难以主张自己在股权转让中的善意。
从商业风险的角度来看,似乎会增加上述观点的说服力。
即受让人在购买一家公司的股权时,理应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自我责任。
经济的理性会让受让人主动了解自己即将加入的公司的情况,这其中当然包括了解该公司的组织章程。
于是,受让人明知公司已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的主观状态,就可能成为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对抗第三人受让股权的理由。
综上所述,虽然公司章程需要在登记机关备案,而且在登记机关将公司章程公示后,任何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都可以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一经公示,交易第三人就负有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的义务,即公司章程不具有对世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