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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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参考]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实用参考]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人保发〔2000〕36号2000年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意见报总公司审计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内审工作实际,对审计工作规范作如下规定:一、审计部门工作程序(一)审计部门要根据保险发展需要,结合本系统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和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审计部门审查或备案。

(二)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采取适当形式落实审计任务。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每项审计任务完成后,要写出工作总结或审计报告。

由上级部署或情况重要的,要报上一级审计部门。

(四)审计部门在执行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帐,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五)要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年度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有:1、审计任务的完成情况;2、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3、审计工作经验与体会;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定的改进措施;5、进一步搞好审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六)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每项审计任务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二、审计项目程序(一)根据上级公司部署(或授权)和本公司、本部门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审计项目要由人事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方可立项。

2024年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2篇)

2024年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2篇)

2024年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益,保护保险机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独立、适度、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责。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纳入保险机构的企业治理框架,与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部门进行配合。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由具有内部审计相关资格的人员执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关于保险机构内部管控和风险情况的独立意见。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保险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设置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拥有相应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收集、分析、评估和报告保险机构的风险情况;(三)审核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四)评估保险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是否合理;(五)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监督改进措施的落实;(六)跟踪和评估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七)协助保险机构管理层提高内部管控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和执行权,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和影响。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呈报审计工作的进展和重要发现。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计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审计保险机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三)审计保险机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合规情况;(四)审计保险机构的业务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五)审计保险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六)审计保险机构的资金运作、投资决策和资产负债情况;(七)审计保险机构的内外部环境对保险业务的影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07]26号【失效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4.09【实施日期】2007.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6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九日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

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2000.02.16•【文号】人保发[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02.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人保发〔2000〕36号2000年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意见报总公司审计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内审工作实际,对审计工作规范作如下规定:一、审计部门工作程序(一)审计部门要根据保险发展需要,结合本系统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和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审计部门审查或备案。

(二)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采取适当形式落实审计任务。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每项审计任务完成后,要写出工作总结或审计报告。

由上级部署或情况重要的,要报上一级审计部门。

(四)审计部门在执行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帐,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五)要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年度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有:1、审计任务的完成情况;2、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3、审计工作经验与体会;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定的改进措施;5、进一步搞好审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六)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每项审计任务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二、审计项目程序(一)根据上级公司部署(或授权)和本公司、本部门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7•【文号】保监发〔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5〕11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12月7日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一、总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定。

本办法的任务是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和范围,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内部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的目的和任务内部审计是指独立开展的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和业务行为的审查和评价活动,旨在为公司提供独立的、客观的、有价值的咨询服务,帮助公司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效益。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保障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资源,完善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度和精度,提升经营效益和品牌形象。

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1.审计公司业务管理活动,评估风险和效益;2.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识别和评估潜在的业务风险,为公司提供风险管理建议;3.评价和改进公司业务和管理流程,提高管理和执行效率;4.确认和评价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度,建议并监督财务报告流程和审计活动;5.根据公司的要求为内部审计项目提供咨询服务;6.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适用、是否有效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监察。

三、内部审计的组织管理1.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门,部门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内部审计计划,评估内部审计的风险,确定审计范围、节奏和资源投入;(2)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审计方案设计、现场调查、证据收集、分析和评价等工作;(3)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协助和指导管理层制定和实施风险控制措施;(4)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测和评估,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5)制作内部审计报告,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审计结果;(6)监控、跟踪和评估审计的推进和执行效果;(7)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和操作手册。

2.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和实施(1)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公司的经营管理要求和内部控制标准,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审批;(2)内部审计计划应涵盖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财务和业务流程、信息系统和技术、人力资源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和业务发展情况;(3)内部审计工作应按照计划进行,审计部门应保证内部审计项目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在保险代理行业,内部审计是保证公司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套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有助于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内部审计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提高公司经营效益,防范和化解风险。

2.原则: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严谨性。

二、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1.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3.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保持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1.财务审计:检查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评估财务风险。

2.风险管理审计:评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检查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合规审计:检查公司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4.内部控制审计: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提出改进建议。

5.其他专项审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重大投资、股权变更、重大合同等进行审计。

四、内部审计的程序和方法1.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重点、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

2.开展审计工作,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审计证据。

3.编制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跟踪审计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五、内部审计的保密和问责1.内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内部审计的持续改进1.定期对内部审计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2.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激励,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发文)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发文)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发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风险~确保审计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对所辖机构各项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实施审计后~发现的违反国家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或行为。

第三条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被审计单位负有整改义务和责任。

单位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布置和指导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等工作。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要按《审计报告》中规定的时间向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并对整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要严格1审查~必要时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各项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辖各级机构。

第二章整改时限第七条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部门下发的审计报告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对确有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向审计部门做出书面延期整改说明, 经审计部门审核认可后按照延期时限完成整改。

第三章整改标准第八条被审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审计报告要求~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照审计发现问题逐项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直至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纠正和内控制度趋于完善为止~确保审计发现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应遵循“举一反三”的原则对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但不局限于这些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2第四章整改措施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各项审计发现问题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以确保公司内部运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2. 审计工作目的公司内部审计的目的是评估与公司目标和策略相关的关键风险,并确保其治理、运营和控制过程的有效性。

3. 审计职责与权力3.1 审计职责- 评估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 跟踪并评估公司重要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 评估公司内部合规性和法律要求的遵守情况。

- 提出改进建议,帮助公司改进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

3.2 审计权力- 访问公司的全部文件、记录和资料。

- 访问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并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解释。

- 进行取证和数据分析,以支持审计工作的进行。

4. 审计计划与程序4.1 审计计划审计部门应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根据风险评估和重要性的原则确定审计对象和时间安排。

4.2 审计程序审计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获得审计对象的背景信息和相关文件。

2. 分析和评估审计对象的风险和控制环境。

3. 开展实地调查和取证工作。

4. 进行数据分析和关键问题的深入研究。

5. 提出审计发现和改进建议。

6. 编写审计报告并与相关部门分享。

5. 审计报告与跟踪5.1 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应编写审计报告,详细陈述审计发现、改进建议和执行情况。

5.2 审计跟踪公司管理层应跟踪和监督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行动。

6. 审计纪律与保密6.1 审计纪律审计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遵守公司内部规定的审计纪律。

6.2 保密审计部门应严格保守审计资料和信息的机密性,不得向外部透露相关信息。

7. 目标评估和持续改进公司应定期评估审计工作的效果和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持续改进。

以上即为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7.09•【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149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4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是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的有效形式。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每年一审的原则,结合本地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在年初制定出切实有效、针对性强的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年末,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实反映本年度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情况,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联系人:刘忠俊联系电话:63890867二○○四年七月九日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预算、决算管理以及与基金运行相关的其他业务(以下统称基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6.06.14•【文号】保发[1996]134号•【施行日期】1996.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保发(1996)134号1996年6月14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体改方案,规范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集团公司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集团公司,以便修改完善。

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工作关系,理顺分工,明确权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我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职责(一)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总经理召集和主持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集团公司司务会、中保集团全国工作会议和海外公司总经理会议等会议。

(三)总经理或授权的副总经理代表公司出席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召开的会议。

(四)公司报送党中央、国务院及主管部门的文件,由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签发。

(五)总经理因公出差期间,授权一位副总经理主持日常工作。

(六)总经理、副总经理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注重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提高工作效率。

二、会议制度(一)党组会议。

1.党组会。

不定期召开,由党组书记(或授权党组副书记)主持。

党组会由党组成员参加,并根据会议议题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记录由党组秘书承担,并整理成会议纪要存档。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文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文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益,保障机构的稳定和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其他注册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在保险机构内部独立开展的、有计划的、系统性的审计活动,旨在评估和改进机构内部控制。

\\第四条内部审计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机构的利益。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外部审计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设立内部审计领导并有明确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审计、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任务和目标,并按计划开展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审计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审计程序和方法,并及时更新和完善。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了解机构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建议。

第三章内部审计程序与方法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应以风险为导向,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确保审计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分析和挖掘,提高审计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采取抽样和取证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并及时记录和归档。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运用比较和对比、专家评估等方法,评估机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益,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解释。

第四章内部审计报告与追踪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审计结果,具备相应的解释和分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为机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报告应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散布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报告应有防伪措施,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的决策和执行。

第七条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的范围应包括所属保险机构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外保险分支机构和非保险子公司。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逐步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操作及管理功能在内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创新内部审计科技手段和技术方法,提升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系统实施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本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本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确保公司运营安全稳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与职责第二条保险机构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第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公司运营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为公司提供独立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和影响。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编制内部审计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的公司业务进行全面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风险管理、经营业绩、合规、内控等方面。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立项、准备、实施、报告、跟踪和总结。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内部审计计划,组织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方法和工作计划等。

第九条内部审计工作应依法使用适当的技术工具和方法,确保审计结果准确、完整和可靠。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方案,进行实施和测试,并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隐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发现的问题,编制审计报告,并及时提交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审阅。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问题跟踪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追踪,确保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总结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成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规定,与内外部审计、合规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人员要求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保险业务、风险管理和内控工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和诚信,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对象的机密信息保密,并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五章其他条款第十九条对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一、审计工作总体安排
1、省级保险机构(包括审计机构)实施我国保险业审计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在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中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分管各部门审计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审计结果的检查确认。

2、省级保险机构(包括审计机构)要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纳入保险机构的管理决策框架内,组织编制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审计程序,建立和实施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保险机构内部审计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控制。

三、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
1、保险业务:对各类保险业项目的审计,确保各项业务的真实、合理。

2、保险财务:审计财务报告等会计报表,核实账目一致性,进行财务管理评价,识别财务欺诈行为。

3、其他管理:检查机构运行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如业务管理政策细则、技术及管理制度和规定,审计保证实施各类管理措施的结果正确、适当。

四、内部审计的主要技术要求
1、技术方法。

内部审计应该采取适当的技术方法和审计方法,制定审计条件,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审计结果反映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依据准则。

采用符合有关财务报告、审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等有关核算准则,据此确定流程规定和审计方法,确认审计内容的重点,进行审计工作。

3、安全性诊断。

结合保险机构实际,按照策略诊断原则,通过检查系统的安全性和内部控制的充分性,以及采取的措施的灵活性达到审查的目的。

4、信息技术。

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本部及各分支机构的审计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努力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是指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的内部审计程序和规范,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独立性和准确性。

以下是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1. 内部审计组织与管理:明确内部审计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保证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2. 内部审计计划与程序:制定合理的内部审计计划,根据风险评估和优先级设置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程序和方法,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3. 风险评估与控制:对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审计重点和控制方向,加大对高风险领域的审计力度,提出改进风险管理的建议。

4. 内部控制评价:对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发现问题并提供改进建议,确保内部控制的健康运行。

5. 审计工作文件与报告编制:完善审计工作文件的管理和保存,编制准确、完整、明确的审计报告,明确问题整改措施和责任人。

6. 跟踪审计问题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确保问题的整改和解决,监督和评估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7. 审计结果的沟通与报告:及时向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提供有效建议,促进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8. 外部合作与配合:与监管机构、审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提高。

以上是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一般内容,具体还需根据保险机构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同时,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还需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章是为了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性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下面是关于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章的一个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提供有关改善内部控制、管理风险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要贯彻保险公司的管理理念,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经营合规、风险可控和效益最大化,维护公司、股东和客户的利益。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要遵守《保险法》、《公司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要与公司其他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配置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第六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由内部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部门的设置要合理,人员要具备审计资格和相关经验。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要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直接向公司高层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审核职责时应独立公正、客观中立。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要与公司其他部门保持紧密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为公司管理层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要建立和维护客观、公正的信息采集和分析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可信。

第十条公司应任命一位具备内部审计资格和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向公司高层负责。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和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管理、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和信息技术系统等方面;(二)审核和评估公司的合规性,包括内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法律法规遵从等方面;(三)审核和评估公司的经营绩效和效益,包括收入、支出、利润、风险费用和资本运营等方面;(四)向公司高层报告审核结果,提供改善内部控制、管理风险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五)及时发现和报告公司的风险和问题,并跟踪整改情况;(六)配合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七)开展其他与内部审计相关的工作。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浙劳社监督〔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监督〔2006〕107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现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及有效运营,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

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方式,实施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督,促使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督制度化、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下同)的内控情况及其管理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收入、支付和管理运营等与基金有关的事项进行的内部监督。

第四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内控工作,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依据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的依据主要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会计法》《预算法》《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规定》、《国家审计署、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三)本省有关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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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改进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效果,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总部各部门、所有分支机构都要依照本规定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要求,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总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责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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