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考试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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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或: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内容项目及重点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9项,均重要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4项,注意第4项视同销售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2项,区分内部处置与外部移送

7项,以旧换新、商业折扣、买一赠一组合销售等收入确(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新增内容: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增内容: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增内容: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特殊收入确认收入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

以及从事建安、装配工程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等,持续时间超过l2个月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

3.采取产品分成按照分得产品的日期,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

——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资产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

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收入计量】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特殊销售税务处理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特殊情况了解)

4.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折扣(1)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销售折让: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

销售本企业商品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收入类别具体项目

(一)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的解释,应区分来源于用途,确定是否属于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指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l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

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销售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广告费、运输费、销售佣金等费用。

(2)管理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等。

(3)财务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利息支出、借款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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