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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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豫政文[1992]1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豫政文[1992]1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1992年6月12日豫政文〔1992〕1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省政府在清理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制发的文件之后,又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八年十年期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五十二份文件和取消七份文件的部分内容。

现将取消的文件目录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一:取消的五十二份文件目录1、《关于批转〈河南省公路运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革〔1979〕35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3月23日发)2、《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豫革〔1979〕50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4月18日发)3、《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豫革〔1979〕113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7月20日发)4、《关于批转〈河南省城镇卫生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豫革〔1979〕129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8月23日发)5、《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补充规定》(豫革〔1979〕135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9月8日发)6、《批转省建委〈关于省直非工业部门建设项目实行统建的试行办法〉》(豫政办〔1980〕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0年2月26日发)7、《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农田基本建设社员出工补助等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豫政〔1980〕8号、省政府1980年1月20日发)8、《批转省建委、省环保办公室〈关于治理污染经费的使用和开展综合利用问题的报告〉》(豫政〔1980〕26号、省政府1980年2月24日发)9、《批转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颁发河南省医药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报告〉》(豫政〔1980〕93号、省政府1980年5月19日发)10、《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豫政〔1980〕125号、省政府1980年6月23日发)11、《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豫政〔1980〕196号、省政府1980年11月23日发)12、《关于巩固物价检查成果、继续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豫政〔1981〕20号、省政府1981年3月6日发)13、《关于批转〈全省粮食局长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1981〕126号、省政府1981年9月21日发)1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1981〕132号、省政府1981年9月5日发)15、《关于社队完成征购后粮油及加工产品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81〕158号、省政府1981年10月20日发)16、《关于批转省医药管理局〈关于全省医药实行“六统一”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1〕133号、省政府1981年9月7日发)17、《关于制止盲目外出采购商品的通知》(豫政〔1981〕155号、省政府1981年10月19日发)18、《关于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1〕81号、省政府1981年6月1日发)19、《关于严格执行棉纱、棉布及主要针棉织品统购统销政策的通知》(豫政〔1982〕21号、省政府1982年2月24日发)20、《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政〔1982〕38号、省政府1982年3月31日发)21、《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严格控制奖励发放问题的通知》(豫政〔1982〕46号、省政府1982年4月12日发)22、《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制止牛皮资源流失的通知》(豫政〔1982〕83号、省政府1982年6月18日发)23、《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2〕89号、省政府1982年6月29日发)24、《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豫政〔1982〕97号、省政府1982年7月8日发)25、《关于完善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豫政〔1983〕9号、省政府1983年1月22日发)26、《关于批转省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1983〕28号、省政府1983年3月16日发)27、《关于认真做好侨汇工作的通知》(豫政〔1983〕29号、省政府1983年3月16日发)2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政〔1983〕77号、省政府1983年7月2日发)29、《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紧急通知》(豫政〔1983〕81号、省政府1983年7月8日发)30、《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通知》(豫政办〔1983〕44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5月28日发)31、《关于转发〈全省厂矿企业计量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办〔1983〕4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6月9日发)32、《关于转发省商业厅〈蔬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办〔1983〕6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9月7日发)33、《关于计划外木材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83〕8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11月2日发)34、《关于农用化肥统一由商业部门供销经营的通知》(豫政〔1984〕39号、省政府1984年4月4日发)35、《关于加强红麻计划管理的通知》(豫政〔1984〕113号、省政府1984年8月27日发)36、《关于批转省第二轻工业厅〈关于二轻工业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21号、省政府1985年1月30日发)37、《关于批转省第一轻工业厅〈关于河南省一轻工业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23号、省政府1985年2月2日发)38、《关于转发省计经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85〕60号、省政府1985年4月5日发)39、《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新增“农转非”人口粮油和肉价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123号、省政府1985年7月16日发)40、《批转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改革出台情况和控制物价措施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163号、省政府1985年10月17日发)41、《关于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若干规定》(豫政办〔1985〕100号、省政府办公厅1985年11月21日发)42、《关于加强玉米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1986〕1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1月23日发)43、《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6〕4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4月29日发)44、《关于进一步严格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手续的补充通知》(豫政办〔1986〕5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6月6日发)45、《批转省计经委、省经贸委〈关于部分商(产)品收缴生产扶持费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6〕57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6月17日发)46、《关于加强政府行政规章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87〕63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7月17日发)47、《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7〕91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28日发)48、《转发省医药局、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山萸肉管理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7〕9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1月17日发)49、《关于做好生猪产销和市场安排的紧急通知》(豫政〔1987〕37号、省政府1987年7月16日发)50、《关于采取措施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豫政〔1987〕39号、省政府1987年7月27日发)51、《关于认真加强物价管理、坚决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豫政〔1988〕102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5日发)5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豫政〔1988〕106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9日发)附件二:取消部分内容的七份文件1、《关于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4〕60号、省政府1984年5月15日发),取消其中第二项关于“大型厂矿、企业要设综合统计机,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可设综合统计科(室),乡一级合作性组织也要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的规定。

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手册,应有尽有----------------------------------------------------------------------------------------------------------------------------------------------------------1.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答:澳大利亚的公司法几个重要的历史阶段:1、各州对1862年英国公司法的引进澳大利亚公司法的最早的渊源是1862年英国公司法案,但19世纪末期,各州都颁布了部分基于该法案的公司立法。

这些法案都各具特点。

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前半叶,到50年代,各州立法都不统一。

2、1961年统一公司法伴随公司数量的增加,统一公司法的呼声日渐强烈。

20世纪60年代,各州同意由联邦颁布统一公司法。

1961年到1963年,该法逐步形成。

1962年开始到1963年,各州先后同意该法在其州内生效。

1964年,当时并不属于澳大利亚的Papua 和New Guine a 也采用该法。

(这点和美国不同,尽管证券法是联邦法律,但美国国家公司法并不认为是重要的法律,因为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精品文档---------------------------------------------------------------------手册,应有尽有----------------------------------------------------------------------------------------------------------------------------------------------------------值得一提的是,该法成为1965年马来西亚公司法案和1967年新加坡公司法案的模本。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最新版】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最新版】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省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省属院所)治理体系,激发省属院所创新发展活力,现就推进省属院所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建立现代院所制度。

省属院所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组织省属院所完善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建立政事权限清单,强化省属院所法人自主权。

合理界定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和省属院所自主运行管理权,省属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省属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

允许副厅级及以上省属院所在现有内设机构数量内,研究制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向省委编办报备;处级及以下省属院所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内设机构,结果报主管部门。

探索实行省属院所负责人公开遴选制度,可面向全球遴选院(所)长。

(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科技厅分工负责)二、推动省属院所分类改革。

支持基础研究领域符合条件的省属院所与具有学科相似性、资源互补性、创新链相关性的高水平大学整合,促进创新能力“双提升”。

有序推进省属院所整合,对规模较小的省属院所进行合并或并入大院大所,实行“总院+独立院所”的运行模式。

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类省属院所组建科技型产业集团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对事业单位性质的省属院所,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内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外人员以及实行集团化运作的省属院所,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三、鼓励省属院所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

鼓励省属院所通过牵头或参与建设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等方式,带动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整体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

支持省属院所组建新型科研单位或创新组织单元,鼓励其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一所(院)两制”运行管理模式。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0.06•【文号】国务院令第319号•【施行日期】2001.10.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

总理朱镕基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1994年对建国以来至1993年底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二、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三、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0件)附件一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序号:1法规名称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发布机关及日期1951年5月24日政务院发布说明已被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9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代替。

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1.25•【字号】鲁政发[1991]7号•【施行日期】199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予以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991年1月25日鲁政发〔1991〕7号)目录<font size=+1>1.关于搞好省直机关机构改革中财产鲁政办发〔1982〕49号管理工作的通知2.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鲁政发〔1988〕39号则(试行)》的通知3.转发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加强省政府鲁政办发〔1988〕81号规章草案审查工作的意见4.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鲁政发〔1983〕31号通知5.批转省计委、粮食局关于发展饲料鲁政发〔1983〕70号工业问题的报告的通知6.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整顿基本鲁政发〔1984〕36号建设取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7.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鲁政发〔1984〕161号8.印发《关于筹集地方电力开发资金鲁政发〔1986〕48号的暂行办法》的通知9.关于印发省计委、省电力局、省建鲁政发〔1986〕99号设银行《关于发行山东省地方电力建设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10.关于发布《山东省征收地方电力建鲁政发〔1988〕15号设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11.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机械设鲁政发〔1981〕37号备进口的通知》的通知12.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83〕25号1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鲁政发〔1985〕139号5〕123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14.关于颁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鲁政发〔1981〕164号验暂行办法》的通知15.山东省关于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若干鲁政发〔1988〕67号规定16.转发胜利油田会战指挥部“关于保鲁革发(76)72号护天然气资源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7.批转华东输油管线指挥部山东输油鲁革发(78)59号管理处《关于保护输油管道和专用通讯设施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8.关于在农村体制改革中认真做好地鲁政办发〔1983〕63号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19.关于发布《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鲁政发〔1985〕34号(试行)》的通知20.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交通安1977年8月20日全管理的布告21.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鲁政发〔1982〕133号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的通知22.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鲁政发〔1983〕87号94号文件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23.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兽药管理鲁政发〔1981〕28号暂行条例〉的通知》的通知24.批转省农业厅、民政厅《关于当前鲁政办发〔1981〕71号我省五保户供给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25.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人民鲁政发〔1982〕2号公社水利站的请示报告》的通知26.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化工厅、鲁化办行字第165号商业厅、公安厅、铁路局有关产品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的通知27.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批转执行(59)鲁生甲字第201号“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8.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批转省交通(60)鲁生甲字第624号厅修订“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关于不要在港湾、航道及有关区域(72)革生字第275号内养殖海带的通知30.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试行鲁政发〔1982〕140号企业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31.关于颁发《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鲁政发〔1984〕13号办法》的通知32.批转省卫生局贯彻《国务院批转卫鲁革发(79)87号生部关于颁发〈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的报告》的意见33.批转省文化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鲁政发〔1981〕32号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3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1982年4月10日的布告35.关于提高工资区类别的通知鲁革发(79)179号36.关于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安鲁政发〔1981〕21号置的通知37.关于解决回国长期工作科技专家安鲁政办发〔1981〕57号家、生活用品供应问题的通知38.批转《山东省基层物价检查监督小鲁政发〔1980〕187号组试行规定》的通知39.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鲁政发〔1982〕157号国家物价局关于一九八三年烤烟生产、收购、价格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40.批转省出版局、省工商管理局《关鲁政发〔1980〕18号于当前图书市场管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41.转发省侨办《关于贯彻全国国内侨鲁政发〔1981〕144号务工作座谈会意见的报告》的通知42.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鲁政发〔1982〕75号转侨汇下降的通知》的通知43.关于切实保护通信线路的通知鲁革发(77)21号44.山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的鲁政发〔1989〕93号几项规定45.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鲁政发〔1985〕80号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6.关于颁发《山东省企业股票、债券鲁政发〔1986〕60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7.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鲁政发〔1986〕135号金拆借试行办法》的通知48.印发《山东省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管鲁政发〔1988〕34号理试行办法》的通知49.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留成外汇挂帐上鲁政发〔1988〕43号划实施办法50.关于贯彻国发〔1979〕166鲁革发(79)203号号文件做好外宾、华侨、港澳同胞的商品外运工作的通知</font>。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0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7【实施日期】2002.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黄智权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废止理由1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粮食局、省劳动局《关于改进我省职工生活补贴的报告》的通知赣革发[1979]60号适用期已过。

2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赣革发[1979]136号已被赣府发[1998]124号文取代。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站工作条例》的通知赣政发[1980]108号绝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昌铁路局《关于制止损坏铁路设备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赣政发[1980]194号已被国家铁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涵盖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西省标准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36号已被1997年10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宣布废止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西省渔业许可证、渔船牌照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62号已被国家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涵盖。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0.24•【字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管理新机制,使户口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与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控制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以暂住户口、蓝印户口、常住户口为体系的户籍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人口增长实行计划指标控制,招调干部工人实行“先市内后市外”的方针和入户深圳经济特区适当从紧,宝安、龙岗两区适当从宽的政策。

第四条本市计划部门负责人口增长的宏观调控、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人口政策,按年度制定并向组织、人事、劳动、公安部门分别下达暂住户口指导性计划指标和蓝印户口、常住户口指令性计划指标。

第五条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别负责对招调入常住户口或申办蓝印户口的在职干部、工人及在本市注册的私营企业主的资格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审批结果,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分别办理暂住户口或蓝印户口或常住户口,并负责对未在本市签定劳动合同的非职工身份(含工商个体户)的人员申办蓝印户口或常住户口进行资格审核和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办理各类户口须缴交证件工本费和城市增容费。

工本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城市增容费标准由市政府另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文号】国发[1990]70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一九八八年二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文件),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

这一改革总的来说是成功的,进一步发挥了各地方、各部门、各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对于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扩大进出口贸易,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年来,外贸出口有了较大发展,国家外汇收入和储备增加,进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平衡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但是,现行外贸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主要是:出口补贴和外汇留成水平不一致的不平等竞争条件尚未消除,外贸企业的自负盈亏机制基本没有建立;外贸公司过多、过滥,助长了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外贸领域存在的抬价抢购、低价竞销、肥水外流等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为了继续贯彻执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快改革开放进程,必须在继续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三方面积极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以提高出口商品质量、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扩大出口,调整进口结构,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对外贸易。

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的若干问题决定如下。

一、建立自负盈亏机制,统一全国外贸政策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从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使外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联合统一对外的轨道。

这是外贸经营机制的一个重大转变。

各地方、各部门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切实转变观念,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类外贸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外贸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8]29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8]29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1988年5月3日国发[1988]29号)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发展科学技术放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

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也对科技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前,科技体制改革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发挥科技优势,以发展生产力为目标,进一步建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机制,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高技术产业的形成,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要在继续贯彻执行已公布的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以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鼓励科研机构切实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明确规定科研机构为经济、科技发展所必须达到的承包指标,要使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利益,与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贡献挂起钩来。

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确定承包指标要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科技水平和确保科研后续发展。

要逐步推行在科研机构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竞争来选择并确定经营管理者。

对经营管理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可以转向、被兼并或撤销,科研机构的承包指标应逐级进行分解,按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落实到基层。

要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综合性大院大所可以划分成若干独立核算单位实行承包。

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科研机构要统筹兼顾各类任务的安排,搞好收益的合理分配。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4.09.18•【文号】•【施行日期】1984.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不相适应)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发布)根据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

今后新建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制。

有些新建项目如煤炭、火电等,实行按新增单位生产能力造价包干。

住宅建设按平方米造价或小区综合造价包干。

现有在建大中型项目,要力争在今明两年内按照批准的概算或修正的概算,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实行包建。

接近完工的项目也要核定未完工程的投资,实行收尾包干。

凡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都要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包”、“保”双方的责任。

尚未推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投资包干的要求与建筑安装企业和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层层落实,不能敞口。

二、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

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

要鼓励竞争,防止垄断。

经审查具备投标资格的,不论是国营或集体单位,不论来自哪个地区、哪个部门,都可以参加投标。

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提供方便,不得制造困难。

外地中标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项目所在地建立永久性或变相永久性的基地。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河北省政府令[2001]第16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6号)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经省政府讨论通过,现将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2001年11月1日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局《关于省管大中型水利工程防汛、安修采取划分定点用工办法的请示》(冀政[1980]10号1980年2月25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关于执行邮政编码制度的几点意见的报告(冀政[1980]72号1980年6月6日)(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企业经营的通知(冀政[1980]79号1980年6月1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发展城镇集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政[1980]130号1980年8月30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民办教师生活待遇的通知(冀政[1980]139号1980年9月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冶金工业局关于改变省属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劳动管理的请示报告(冀政[1980]143号1980年9月22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增加非农业人口的通知(冀政[1980]175号1980年10月30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河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冀政[1980]184号1980年11月17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原盐自销,打击偷税漏税走私贩运活动的通知(冀政[1980]202号1980年12月10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我省派代表团(组)出国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46号1981年3月16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工作的通知(冀政[1981]47号1981年3月17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试行规定(冀政[1981]53号1981年3月27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成套局关于围绕国民经济调整加强设备成套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89号1981年5月15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保险事业的通知(冀政[1981]141号1981年7月1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1981]146号1981年7月23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宽城县政府关于潘家口水库流域综合治理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161号1981年8月1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年画、年历、挂历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163号1981年8月1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委关于集体商业服务业网点发展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210号1981年10月17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度量衡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1]235号1981年11月2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纤检工作中问题及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1]46号1981年6月17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解决邯郸地区一些社队乱开小煤窑问题的报告(冀政办[1981]63号1981年8月26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选拔录用税务干部工作的通知(冀政[1982]16号1982年1月29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企业发放奖金限额和控制计件超额工资的通知(冀政[1982]80号1982年4月17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业二级站干部仍归所在地市管理的通知(冀政[1982]83号1982年4月22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冀政[1982]113号1982年6月2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劳动局《关于我省劳动就业和劳动管理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74号1982年8月21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冀政[1982]177号1982年8月23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几项制度(试行)(冀政[1982]197号1982年9月25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冀政[1983]13号1983年1月3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计划、工交工作会议四个专题文件的通知(冀政[1983]20号1983年2月2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通知(冀政[1983]58号1983年3月25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3]64号1983年4月9日)(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卷烟生产、销售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冀政[1983]82号1983年5月14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人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中几个问题意见的报告(冀政[1983]100号1983年6月29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卷烟生产、销售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冀政[1983]117号1983年8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的决定(冀政[1983]132号1983年9月4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太行山区开发研究问题的报告(冀政[1983]148号1983年9月20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单位关于改革经营管理体制加强燃料统一管理问题的报告(冀政[1983]153号1983年9月30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3]64号1983年6月29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的通知(冀政[1984]32号1984年3月6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59号1984年4月2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61号1984年4月29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69号1984年5月19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4]73号1984年6月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若干规定》(冀政[1984]88号1984年7月1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秦皇岛、石家庄、邯郸、唐山四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冀政[1984]91号1984年7月19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升级奖励、开除处分审批权限的通知(冀政[1984]106号1984年9月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保护专业户的若干规定(冀政[1984]112号1984年9月20日)(已过时)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4]151号1984年12月11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冀政办[1984]11号1984年1月30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人厅等关于纠正滥发图书资料费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4]22号1984年2月15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省政府机关“文山会海”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4]32号1984年3月13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4]39号1984年3月2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市县建立烟草专卖机构和控制外省卷烟流入的通知(冀政办[1984]52号1984年5月8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参观、游览点建设的意见》(冀政办[1984]55号1984年5月1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实施《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具体意见(冀政[1985]1号1985年1月8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冀政[1985]30号1985年2月12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年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冀政[1985]45号1985年3月20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补充通知(冀政[1985]75号1985年5月23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标准计量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意见的报告(冀政[1985]127号1985年10月4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5]138号1985年11月20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冀政[1985]146号1985年12月14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海、坝开发问题几个文件的通知(冀政[1985]151号1985年12月26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公司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5]26号1985年3月14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引进技术设备检验索赔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政办[1985]50号1985年7月19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商业厅关于控制市场物价具体措施的报告(冀政办[1985]69号1985年10月1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省政府文牍、会议的通知(冀政办[1985]74号1985年10月24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给县放权充分发挥县级作用的几点意见(冀政[1986]12号1986年1月3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配化肥分配办法的通知(冀政[1986]20号1986年3月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6]30号1986年3月27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羊毛价格和市场管理的通知(冀政[1986]36号1986年4月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6]41号1986年4月29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环京津地区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冀政[1986]59号1986年6月7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机管理工作的报告(冀政[1986]65号1986年6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允许平、高价原材料进行调剂串换意见的通知(冀政[1986]71号1986年7月9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在全省试行〈河北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的报告》(冀政[1986]76号1986年7月2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改革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冀政[1986]89号1986年8月26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几项规定(冀政[1986]90号1986年8月26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扶持乡镇集体企业发展的规定(冀政[1986]91号1986年8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保险公司等部门关于中央企业应积极参加保险的报告(冀政[1986]147号1986年12月3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标准计量局加强乡镇企业标准计量工作几点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6]6号1986年2月1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六部门关于增加黄金生产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6]19号1986年4月14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市场调节的钢材、生铁价格进行指导协调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6]44号1986年7月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技术设备检验管理工作的报告(冀政办[1986]51号1986年7月29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我省出口玉米检验管理的报告(冀政办[1986]72号1986年10月12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地区计委、乡镇企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6]90号1986年11月29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省性会议的通知(冀政办[1986]91号1986年12月5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87]37号1987年3月3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领导干部实行临时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1987]51号1987年5月1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冀政[1987]60号1987年6月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财政厅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问题报告的通知(冀政[1987]77号1987年7月25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通知(冀政[1987]82号1987年8月5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冀政[1987]84号1987年8月17日)(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冀政[1987]85号1987年8月22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7]86号1987年8月24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烟草专卖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专卖管理意见的通知(冀政[1987]88号1987年8月22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口货源管理的通知(冀政[1987]97号1987年9月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印刷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7]111号1987年10月11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冀政[1987]113号1987年10月14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省政府机关“文山会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1987年5月18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部门申请召开会议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发布1987年6月9日)(被新规定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等三部门关于对我省地方企业和中央驻冀企业实行财产保险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41号1987年8月2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卫生厅关于我省粉尘危害情况及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66号1987年11月20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关于对我省实行黄金价外补贴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69号1987年12月10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8]1号1988年11月23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推动横向经济技术联合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8]5号1988年12月14日)(已过时)河北省保持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试行)(省政府令[1988]6号1988年12月14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省政府令[1988]8号1988年12月31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8]9号1988年12月31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冀政[1988]3号1988年1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编委等三部门关于基层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7号1988年1月12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确定我省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规模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8]9号1988年1月12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地膜计划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12号1988年1月1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信用社的通知(冀政[1988]15号1988年1月23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6号1988年1月22日)(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29号1988年2月16日)(已过时)河北省录像放映管理暂行规定(冀政[1988]33号1988年3月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民单位计划外用工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36号1988年3月8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集资办电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44号1988年3月24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53号1988年4月11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商品猪生产基地的通知(冀政[1988]56号1988年4月12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61号1988年4月19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镇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62号1988年4月20日)(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分期分批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1988]67号1988年5月12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社会用字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71号1988年6月1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75号1988年6月9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炉窑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77号1988年6月21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河流域平原农业开发治理规划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81号1988年6月29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88号1988年8月2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劣质农药、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问题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94号1988年8月20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冀政[1988]96号1988年8月23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02号1988年9月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冀政[1988]110号1988年9月1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冀政[1988]119号1988年9月22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20号1988年9月22日)(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运输车辆行车难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121号1988年9月27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28号1988年10月6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29号1988年9月30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30号1988年10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蔬菜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32号1988年10月13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144号1988年10月26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发展民办科技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46号1988年10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通知(冀政[1988]147号1988年10月25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实施意见(冀政[1988]154号1988年11月1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粮油市场,做好粮油购销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56号1988年11月10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158号1988年11月15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提供测绘资料和涉外建设项目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63号1988年11月24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意见的通知(冀政[1988]170号1988年12月3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180号1988年12月31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血源管理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1号1988年1月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知(冀政办[1988]5号1988年2月4日)(被新政策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8]14号1988年3月28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提取和分配扶持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基金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21号1988年5月14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大力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24号1988年5月18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农研中心、土地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大力推行火葬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34号1988年8月14日)(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政办[1988]38号1988年9月19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组织实施“燎原计划”试行方案的通知(冀政办[1988]43号1988年10月13日)(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水产局关于控制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88]49号1988年11月6日)(已过时)河北省自学成才青年奖励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9]10号1989年1月6日)(已过时)河北省涉外经济公证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11号1989年1月18日)(与现行政策相抵触)河北省科技兴冀省长特别奖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16号1989年2月17日)(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17号1989年2月1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9]22号1989年3月18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989]24号1989年3月22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工人技术考核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25号1989年4月12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保障天主教正常宗教活动的规定(试行)(省政府令[1989]26号1989年5月13日)(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89]27号1989年5月16日)(已过时)河北省罚没物资、无主货物拍卖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9]29号1989年6月3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促进工业利税大户发展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30号1989年6月16日)(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33号1989年8月11日)(与国家法律不相适应)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1989]35号1989年8月28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个体开业行医、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36号1989年9月12日)(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考核奖惩规定(省政府令[1989]38号1989年10月10日)(已过时)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989]40号1989年10月16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消费纠纷仲裁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41号1989年10月16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河北省经销伪劣商品处罚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43号1989年12月21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9]45号1989年12月27日)(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的通知(冀政[1989]13号1989年2月16日)(被新文件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冀政[1989]14号1989年2月23日)(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集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89]17号1989年3月9日)(已过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一九四九年十月至一九九0年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一九四九年十月至一九九0年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一九四九年十月至一九九0年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2.28•【字号】•【施行日期】199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一九四九年十月至一九九0年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建国以来,省人民政府(含省人民委员会、省革委会,下同)制发了大量规范性文件,对于保障和促进我省政治、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改革的深入,不少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发生了变化,有些已完成了历史任务,自行失效,或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需要废止。

有些文件中的部分规定已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需要修改。

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政府的各项工作将在广泛的范围内接受司法监督,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在前几年清理省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新的情况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一九四九年十月至一九九0年底省政府共发布规范性文件九百二十八件,其中继续有效的为二百八十七件,需要修改的为一百二十二件,失效或废止的为五百一十九件。

一、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见附件一),依照国务院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九日发布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汇编。

二、需要修改的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将纳入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逐步予以修订。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调查研究,逐一提出修订草案,报省政府审查批准后公布。

在未修订、重新公布或制订、发布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取代以前,这些文件中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的条款,仍继续执行;不符合的条款,则停止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

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印发你们执行。

请将执行中的新情况、新经验随时告诉我委标准定额局。

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当前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在深入开展,自一九八五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也将逐步全面推行。

这些都对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相应地改进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概预算定额1.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

为合理简化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预算定额应在合理确定定额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综合扩大,做到简明适用。

2.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经主管部门决定或有关单位同意,也可以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3.估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现有工程造价资料等的基础上,经过分析整理进行编制。

4.切实加强补充定额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的定额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分工把编制补充预算定额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经常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及时制订必要的补充预算定额,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的补充工作。

幼儿教育新时期我国幼儿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与法规规定

幼儿教育新时期我国幼儿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与法规规定

《意见》进一步认为:“幼儿教育事业 意见》进一步认为: 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 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发展这项事业不 可能也不应该由国家包起来, 可能也不应该由国家包起来,要依靠国 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来办。 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来办。 在地方 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的同时, 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的同时,主要依靠 各部门、 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 办。” 意见》进一步强调: 《意见》进一步强调:“幼儿园不仅有 全民性质的,大量应属集体性质的, 全民性质的,大量应属集体性质的,以 及由公民个人依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 举办的。 举办的。”
3. “今后5年(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 今后5 2003-2007年 革的总目标是: 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 干和示范, 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 公办与民办、 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 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 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 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 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 园为中心, 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 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 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 (#1)
更多资源
本讲择要介绍: 本讲择要介绍: 一、幼儿园办园体制 二、幼儿教育管理关幼儿园办园体制的政策 与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 与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按时 间顺序) 间顺序) :
1979年10月11日 党中央、 1979年10月11日,党中央、国务院在 转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 转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时 指出(#三) : 指出( 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恢复、 “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恢复、 发展、整顿、提高各类托幼组织” 发展、整顿、提高各类托幼组织”。
1999年 13日 1999年1月13日,国务院在批转教育部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指 出: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发展 教育事业的积极性” 教育事业的积极性”。 (#十) 今后3 “今后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 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 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39) (#39)

深化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

深化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
大企业的经营 自主权和 投资决策权 。 拨改贷及 配套改革措施 的实施调动了投 资建 设单位
步的计划调节 与市场调 节相 结合 的投 融资体 制。然而 ,
由于当时投融 资体 制的市场 化程度 还相 当低 , 资结 构 投 并不合理 , 农业投资 、 重要 的基础产 业投 资、 第三产业 投 资、 支柱产业投资 、 技术 改造 投资 则相 对不 足 , 资结 构 投 的地 区差距拉大 , 资效益从 总体 上看仍 不理想 。全社 投 会固定资产投资效果 系数 18 9 5年为 0 7 ,19 . 1 9 1年降 为
转国家计委《 关于改革计划体 制 的若干 暂行规定 》 中央 , 政府下放了固定资产投 资项 目的审批权 限 , 简化项 目审
批程序 , 进一 步扩大地方政府的投资决策权 。
3 .扩大企业的投 资 自主权。从 17 99年开始 国家通 过系列措施 , 包括实行利润留成制度 、 提高 国有 企业固定 资产折旧费 、 实行两步利改税和承包经营责任 制等 , 以扩
约束 , 企业投资行 为普 遍短期 化 , 投资规 模膨胀 , 重复建 设现象严重。 ( 二)投资主体改革。
05 ; .5 固定 资 产交 付 使 用 率“ 五” 期 平均 为 7% , 六 时 4
“ 七五” 时期为 7 . % ,八五” 62 “ 时期降为 6 . %。 65
( 三)市场化改革 。
企业成为投资的主体 之一 , 主要 表现 为计划单 列的企 业
集团包括大型工业联营公 司在 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 和技
设 由财政无偿拨款改为银行 有息贷款 , 18 从 95年起凡 由
国家预算内拨款安排的建设项 目, 一律改为银行贷款 。
2 .转变投资计划管理体制 。18 94年 1 O月国务院批

《投资项目分析与管理》作业题标准答案

《投资项目分析与管理》作业题标准答案

《投资项目分析与管理》作业题标准答案一、名词解释题1、投资:是将一定数量的资财(有形的或无形的)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业,以取得一定收益或社会效益的活动;也指为获得一定收益或社会效益而投入某种活动的资财。

2、投资主体:即投资者是指具有资金或资财来源和投资决策权的投资活动主体。

3、投资客体:是指投资对象、目标或标的物。

4、投资目的:是指投资者的意图及所要取得的效果,并保证投资回流,实现增值,以获得收益或社会效益。

5、投资方式:就是指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方式,如形成项目实物资产的直接投资和形成股票债券的间接投资。

6、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有价证券,以获取一定预期收益的投资。

7、直接投资:是指将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的建设或购置以形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投资。

8、经济增长: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总量的增加。

9、投资体制: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它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10、经济体制: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国民经济的运行方式以及组织、管理和调节国民经济的制度、方式方法的总称。

11、投资结构:是指在一定时期投资总体中所含各要素的内在联系和数量比例。

12、经济结构:又指国民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数量比例关系。

13、机会成本:是指在决策过程中,从多个供选择方案中选取最优方案而放弃次优方案,从而放弃了次优方案所能取得的利益而成为损失的这种成本。

14、沉没成本:是指由于过去的决策已经发生了的,而不能由现在或将来的任何决策改变的成本。

15、时间价值:是指投资者因为推迟使用货币一段时间而得到的相应的报酬。

16、复利终值:就是若干期后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未来价值。

17、复利现值:就是按照复利方式计算以后若干期一定数量资金现在的价值。

18、年金:就是指一定时期内每期等额发生的系列现金流量。

19、后付年金:是指发生在每期期末的系列等额现金流量。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为贯彻落实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重大问题,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1)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导下,经过十多年改革,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正在转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迅速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广泛展开,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

改革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推动我国经济建设、人民生活和综合国力上了一个大台阶。

在国际风云急剧变幻的情况下,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战略决策,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以邓小平同志1992年年初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十四大明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经济体制,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期的伟大历史任务。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67号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67号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3]67号)一、总则(1)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之一。

它适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有旺盛的生命力。

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策,不是权宜之计。

发挥集体所有制经济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投资少、见效快、容纳劳动力较多等优点,对于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广开门路、搞活经济、满足需要、增加出口、积累资金,都有重大作用。

国家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根据政策、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积极鼓励、扶持、帮助其发展。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接受国家计划指导,遵循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等项原则。

目前存在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行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在今后发展中,要正确地发挥它们各自的作用,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并要分别各个单位的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进行整顿和改革,恢复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特征并发挥其优越性。

(3)开办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应按国家和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报批手续,持企业章程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

国家计划委员会、我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

国家计划委员会、我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印发你们执行。

请将执行中的新情况、新经验随时告诉我委标准定额局。

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附件一: 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当前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在深入开展,自一九八五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也将逐步全面推行。

这些都对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相应地改进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概预算定额 1.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

为合理简化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预算定额应在合理确定定额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综合扩大,做到简明适用。

2.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经主管部门决定或有关单位同意,也可以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3.估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现有工程造价资料等的基础上,经过分析整理进行编制。

4.切实加强补充定额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的定额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分工把编制补充预算定额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经常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及时制订必要的补充预算定额,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的补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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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山东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即国发[1984]138号文),结合我省现行计划管理的实际,对改革计划工作作如下规定:现行计划体制的主要问题是集中过多,管得过死,指令性计划的比重过大,不善于运用经济调节手段。

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和“简政放权”的精神,要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下放计划管理权限,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简化年度计划,切实把计划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中、长期计划上来,加强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各种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

计划管理权限,主要是下放给中心城市和企业,以充分发挥城市管理经济的作用、增强企业的活力,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大量问题,根据其不同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由省、地市、部门和企业进行决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经济搞活。

省计委管理的年度计划种类,由现行编制三十种调减为十六种。

地市和省直部门的计划体制,也要根据上述精神相应地进行改革。

现在的地区行署,实际上行使省辖市一级的计划管理职权,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实行市管县的体制。

县级市在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市要作出具体规定,扩大县级市的计划管理权限。

一、生产计划管理(一)农业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

每年秋种前,在各地市上报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经过省里平衡后,一面及时把下年度种植业计划的主要指标下达各地作预安排,一面上报中央,列入国家计划。

省里根据国家指导性计划指标分别下达到各地市后,由各地市根据自己的管理权限,并结合本地市的实际情况,研究采取适当形式安排到基层。

对粮食、棉花、油料、烤烟、生猪、二类海水产品等关系国计民生、需要在全省统一平衡的农产品,收购和调拨量(包括数量、品种、质量)实行指令性计划,县以下由收购部门通过经济合同逐级落实到户。

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采取多种形式完成指令性计划;完成指令性计划以外的部分全部放开。

其他农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实行市场调节。

(二)工业生产计划。

总产值和主要产品的社会总产量,原则上实行指导性计划。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重点生产的需要,对国家和省统一分配、调拨的重要生产资料的产量和分配调拨量,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少数需要国家调拨和全省统一平衡的紧缺工业消费品,其收购、调拨部分实行指令性计划;对某些影响全局平衡,需要限产的长线产品和需要增产的短线产品的产量,实行指令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如果需要修改时,必须报经下达计划的单位批准。

属于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执行国家统一定价。

省计委管理的工业产品指令性指标,由一百三十种减为四十种左右。

凡列入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范围内的产品,地市、部门、企业必须服从全局,千方百计保证完成生产、收购、调拨计划(包括数量、品种、规格)。

国家指令性计划部分,企业一律不得自销(钢材按国家规定计划内部分可按计划生产量自销百分之二除外);指令性计划外超产部分,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不准自销的以外,企业可以自销。

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允许在国家规定的幅度以内,价格浮动。

凡属省内紧缺的工业生产资料(如煤炭、钢材、生铁、铜、铝、水泥、纯碱等),超产自销部分,要首先供给省内,并由物资部门优先组织购进、调剂、供应。

对于完不成指令性生产、收购、调拨计划的企业,要把统一分配的原材燃料按定额扣回。

对煤炭、冶金等全省性工业公司,试行总产量、上调量包干办法,上调量作为指令性指标。

对指导性计划部分,企业可以按照计划指导的方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原材料、能源供应的可能,自行安排生产和销售。

指导性计划的实施,主要靠运用经济杠杆促进计划的完成。

产品销售价格,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以外的产品,实行市场调节。

(三)地方交通运输实行指导性计划。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一)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实行指导性计划,并通过经济或行政手段,控制总规模。

(二)基本建设投资中,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列入国家和省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省利用外资、省统一筹集的建设资金,实行指令性计划。

根据国家规定,凡由国家和省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从一九八五年起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实行计息、有偿使用,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高低,规定不同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条件,其中没有收入、无力偿还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免还。

属于省里安排的拨改贷,免还单位和免还数额由省计委审定,免还资金由省在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中安排。

收回的贷款继续作为拨改贷资金由省统筹使用。

属于各地市安排的拨改贷,可参照上述精神作出规定。

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实行指导性计划。

省计委根据国家核定的总规模,控制投资总额和指导使用方向,分配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控制指标(企业、地市、部门用自筹资金与外省市搞联合协作的项目可不包括在控制指标之内)。

各地市、省直各部门可在控制指标内自行安排,报省计委备案;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允许在自筹资金控制总额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浮动;当年使用的自筹投资,要做到提前半年存入建设银行;除用于能源(包括节能)、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设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资外,要征收建筑税;对超过国家计划规定浮动范围的自筹投资,要采取经济手段加以控制(具体办法另定)。

中小学校的建设、县以下的医院和文化馆等的建设,老企业用自有资金建设宿舍,城市维护费用于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改建、公共设施配套等项建设以及车船、飞机购置费等,均不受基本建设规模的控制,但投资总规模要报省计委备案。

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省里不再控制投资总额,由各地市县管理,投资总额报省计委备案。

(三)放宽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1.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报省计委审批,其中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或国务院审批。

2.省预算内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其中用于各地市的部分,下放各地市管理。

各地市可根据需要并结合自己财力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以充分发挥地市集资办科技文教事业的积极性。

3.凡自筹资金安排的生产性项目(利用外资项目按第六条执行),按规模划分的,属于大中型项目仍按原规定报国家计委审批;按资金限额划分的,限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由地市或主管厅局审批;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由省计委审批。

三千万元以上的报国家计委审批。

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青岛、烟台两个开放城市和济南市不论规模大小,均由三市自行审批;其他地市和省直部门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自行审批,超过五百万元的,报省计委审批。

不论由哪一级审批,都必须纳入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

根据中央关于企业有权支配自留资金的规定,大中型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在国家统一计划下自行审批,所需基建投资规模,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报省计委核定。

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由建设单位和批准部门自行平衡。

4.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需要全省平衡产供销的,由地市县审批;需要全省统一平衡产供销的一千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应报省计委审批。

(四)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需要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国家计委已将过去的五道手续简化为二道手续。

今后,凡需省计委上报或审批的项目,也只上报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技术引进项目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设计任务书)。

小型项目免编项目建议书,有关小型项目的划分标准,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的审批办法,由省计委、省建委另行规定。

设计任务书要相应增加深度,有关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即可进行扩初设计。

大中型地方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由省建委审批。

设计概算不能超过设计任务书规定投资额的10%。

(五)按国家规定,今后基本建设全面推行投资包干,实行招标承包制。

(六)下放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权限。

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用省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指令性计划;纳入信贷计划用于技术改造的贷款,由人民银行按计划进行控制。

三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经委管理。

凡属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捆在一起的项目,其改建、扩建面积不超过企业原有总生产建筑面积30%的,按技术改造项目管理。

三、商业、外贸计划管理(一)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

列入省计划管理的主要商品,省主要管收购、分配调拨计划;除个别商品外,销、存计划由有关部门自行管理。

商业计划由省下达到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市,并逐级落实到基层。

同时,要相应缩小省计划管理的商品品种范围,省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商品由六十五种减少到二十种。

(二)统购农产品和部分派购农产品的收购、调拨和少数商品的销售,实行指令性计划。

其余的派购农产品的收购、调拨,实行指导性计划。

完成统、派购计划以后的产品(包括棉花)和其它不列入计划的二、三类产品,实行市场调节,允许多渠道经销。

(三)柴油、煤油、汽油、润滑油和由省统一安排的化肥、农药(主要品种)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收购、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

(四)工业消费品的收购、调拨,原则上实行指导性计划。

其中,对于需要国家和省统一平衡调拨的少数紧缺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

在计划商品分配中,对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地区,要在数量上给予一定照顾。

(五)供应外贸出口商品总值和出口收汇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

其中属于国家管理的商品和需要在全省内、外贸之间统一平衡的主要商品的收购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

除少数农副产品和一些手工艺品仍采取收购方式外,其余商品由工贸双方根据供应、出口计划及国际市场的变化,实行代理制,并要做到工贸、技贸结合,进出结合。

四、物资计划管理(一)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管理的统配物资已由二百五十六种调减到六十种左右。

省里也作相应的调减,由省计委主管平衡分配二十七种,其余由省物资局管理。

(二)凡国家和省统配的重要物资的分配、调拨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

企业必须确保计划的完成,做到按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和供货。

对完不成指令性计划的,要追究责任。

(三)生产用材和燃料、动力的分配供应。

凡国家分配的统配物资和省计划统筹分配的物资,首先保证承担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及上调产品任务的生产企业的需要;对其它方面的需要,一般保持一九八四年的计划分配基数,并试行多种形式的包干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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