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实施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汇报人:2023-12-16•总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目录•验收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01总则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依据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不适用范围可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等特殊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责任追究原则验收原则01020304验收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验收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验收过程合法合规。
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验收结果公正公平。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02验收程序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竣工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等。
建设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工作。
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目标、内容、方法和程序。
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工作组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测和检测,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方面的监测和检测。
监测与检测根据现场检查和监测、检测结果,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出具验收意见,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出具验收意见03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检查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设施等。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设计要求符合情况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建设规模等。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巢政办〔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巢湖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8〕4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30日巢湖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全面提升我市各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工作效率,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合政[2017]16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7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巢湖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巢政[2018]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本办法(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建设单位本着自愿原则,将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联合竣工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独立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统一、集中的联合验收模式,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第四条联合验收遵循“统一受理、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牵头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督促或组织好相关专项验收,并配合完成联合验收其他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标准及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201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2018》1. 前言生态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是评价环境影响的重要工具之一。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2018》,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为您解读这一重要的技术导则。
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2018》综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2018》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一项重要技术导则,旨在规范和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
该导则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涵盖了评价范围、方法、标准等多个方面,具有很高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3. 深入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2018》3.1 评价范围《生态环境HJ2018》在评价范围的设定上,明确规定了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人工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区在内的多个方面。
这种全面而系统的评价范围,有助于实现对环境影响的全面评估,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3.2 评价方法导则中明确了多种评价方法的使用,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等。
这些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使得评价工作更加具体和有效,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需求。
3.3 评价标准《生态环境HJ2018》中,还设定了一系列评价标准,包括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环境风险评估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为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提供了保障,也为相关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4.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2018》的深入探讨,我们不难发现,该导则在评价范围、方法、标准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在实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
我个人认为,未来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需要更加注重区域特点的综合分析,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5. 结语在本文中,我们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2018》进行了全面评估和解读,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为您呈现了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 解读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解读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编制完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细化规定》)。
现将《细化规定》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依据一是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试点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函》(环办环评函〔2018〕286号),要求北京上海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就环评分类管理等方面内容提出进一步优化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对需通过修订法律法规解决的,可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对切实有效的措施可尽快在行政区域内试点实施”;二是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市政府对北京市办理建筑许可相关改革工作提出的要求,开展项目分类管理改革。
二、主要修订内容对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五十大类、192个子项中本市常见的十五大类、27个子项进行调整,对2个子项进行提级管理、对17个子项中部分内容进行降级管理、对8个子项报告表类别提出增设评价专章要求。
(一)以“严格环境准入”为原则,围绕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上调个别需严格准入的项目类别如将“喷绘广告制作”项目纳入“文教、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类别”,按报告表类别进行管理。
将废水纳入市政管网的“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项目,由登记表提级至报告表进行管理。
(二)以“不断深化改革”为原则,下调一批管理模式成熟、环境影响可接受项目的分类级别将“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业”七大类的17个子项中,报告书或报告表类别涉及主体工艺之外的其他建设内容,进行降级管理。
如将“废旧资源加工利用”“生物质发电”“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城镇生活垃圾利用及处置”等项目主体工艺之外的建设内容由报告书降级为报告表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8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治理与防治结合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1.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目标和任务(1)检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2)对建设项目在建或投入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3)解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内容2.1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1)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编制;(2)建设单位组织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3)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并开展现场检查;(4)审批机关依据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和现场检查结果,形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效果的评价;(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价;(3)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4)对后续环境管理和监测要求的明确。
第三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组织与实施3.1 建设单位的责任(1)编制环境保护设计文件并按要求进行施工;(2)组织竣工环境保护试运行;(3)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3.2 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1)审核环境保护设计文件,并提出意见;(2)开展竣工环境保护现场检查;(3)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出意见;(4)对环境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3.3 审批机关的责任(1)按照法定程序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进行审批;(2)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意见和现场检查结果,形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第四章建设单位责任追究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或在环境保护验收中弄虚作假,将面临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5.1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2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参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
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曰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曰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 1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1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验收自查、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制、验收监测技术的一般要求。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按照本指南执行。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是指主要因污染物排放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调试、管理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的查验、监测等工作,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2.3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2.4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2.5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是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对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的技术文件。
2.6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是记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和结果的文件,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
3验收工作程序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
具体工作程序见图1。
验收推荐程序与方法见附录1。
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后续工作4验收自查4.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等文件,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的督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动及相应手续履行情况,是否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黑环函〔2018〕284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黑环函〔2018〕284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见附件),现予印发。
各市(地)环保局可参照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8月22日附件: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期限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二、验收范围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以及生态环境部下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权限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住建部 : 2018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GBT50358-2017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住建部: 2018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实施GB/T50358-2017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8年4月28日起实施)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令部令第1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
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
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现行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现行版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正式发布,这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政策,旨在规范和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该名录对建设项目进行了分类管理,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环境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和管理,以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被分为三类,A类、B类和C类。
A类项目是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需要进行全面评价和管理;B类项目是对环境影响一般的项目,需要进行常规评价和管理;C类项目是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可以简化评价和管理。
这一分类管理名录的发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名录的发布将有助于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在过去,一些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评价和管理,导致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可以更加科学地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这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其次,该名录的发布将有助于促进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数量不断增加,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可以更好地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A类项目,可以加强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对于B类和C类项目,可以简化评价和管理程序,降低项目的环境成本,提高项目的可持续性。
此外,该名录的发布还将有助于提升政府和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
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体,企业是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者。
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可以促使政府和企业加强环境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政府可以加强对A类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得到充分评价和管理;企业可以加强环境保护措施,降低环境风险,提高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现行版的发布,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版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2018.4.28(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验收执行新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8〕136号)
公路工程验收执行新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8〕13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验收执行新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8〕136号)《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F80/1-2017)(简称新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做好公路工程验收与新标准的衔接过渡,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执行时间2018年5月1日起开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按照新标准执行。
此前已开展施工招标的项目,可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F80/1-2004)(简称原标准),也可重新约定执行新标准。
二、关于交工验收质量评定执行新标准的工程项目,在各分项工程评定合格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
(一)分部工程。
采用以检查项目合格率为基础、加权平均计算的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存在外观缺陷或资料不全等问题时应予扣分。
100??=∑∑检查项权值检查项目权值)(检查项目合格率分部工程实测得分检查项目为分部工程中所有分项工程的实测项,其中关键检查项目权值为2,一般检查项目权值为1。
分部工程计算示例详见附件1。
分部工程评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缺陷扣分-资料扣分外观缺陷扣分:工程外观质量应符合新标准要求,外观质量存在问题时应予扣分,外观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简称《实施细则》)所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执行,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资料扣分:按照新标准第3.2.7规定,对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检查,资料不符合真实、准确、齐全、完整的要求时应予扣分,新标准3.2.7中每项内容对应扣分不超过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施工资料和图表残缺,缺乏最基本的数据,或有伪造涂改的,不予检验和评定,应进行整改。
2018年最新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实施规定
2018年最新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实施规定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
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现就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监管内容。
加强事中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对技术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
加强事后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三)明确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负责对环评“放管服”事项和技术评估机构、环评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
最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最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最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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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实施规定
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
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现就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监管内容。
加强事中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对技术评估机构
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
加强事后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三)明确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负责对环评“放管服”事项和技术评估机构、环评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
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运用环境保护督察等工作机制,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环评制度情况开展监督。
二、做好监管保障
(四)依法开展环评制度改革。
鼓励地方在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的原则下,“于法有据”地出台环评“放管服”有关改革措施。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环评改革措施的依法合规性进行督导,对可能出现的偏差及时要求纠正,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
下放
环评审批权限,应综合评估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承接条件,审慎下放石化化工、有色、钢铁、造纸等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并对承接部门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进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五)架构并严守“三线一单”。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要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提出优布局、调结构、控规模、保功能等调控策略及导向性的环境治理要求,制定区域、行业环境准入限制或禁止条件。
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建立“三挂钩”机制(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项目环评审批不得突破变通、降低标准。
(六)实施清单式管理。
落实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环评文件类别。
严格分级审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评审批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各省依法制定的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下放调整审批权限应履行法定程序,对下放的环评审批事项,上级环保部门不得随意上收;环评文件委托审批应依法开展,委托审批的环保部门对委托审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分行业制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和重大变动
界定清单。
鼓励省级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制定本行政区内其他行业的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重大变动界定要求,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尺度。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评要素导则等,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三、创新监管方式
(八)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管。
环境保护部建设全国统一的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并与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排污许可管理系统、环境执法系统进行整合,统一纳入“智慧环评”综合监管平台。
强化环评相关数据采集和关联集成,制定环评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增强面向监管的数据可用性,建立源头异常发现、过程问题识
别、违法惩戒推送的智能模型,实现监管信息智能推送、监管业务智能触发。
各级环保部门要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九)开展双随机抽查。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抽查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随机抽查工作。
抽查重点事项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审批情况、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承诺落实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及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
各级环保部门以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等数据库为依托,随机抽取产生抽查对象。
每年抽查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0%。
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靶向监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问责。
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管作用。
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开展工作,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技术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