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2005范文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精编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机构和人员、厂房和设施、设备、物料和成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应当明确。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和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八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且且不得互相兼任。
应当具有和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之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接受过和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壹)确保保健食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保健食品质量;(二)批准和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岗位操作规程且确保严格执行;(三)确保生产记录在提交质量管理部门之前经指定人员审核,生产偏差已经报告、调查、评价且得到处理;(四)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五)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六)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七)确保生产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壹)审核且放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二)确保在成品放行前完成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审核;(三)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四)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五)审核和批准所有和质量有关的变更;(六)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已经过调查且得到及时处理;(七)批准且监督委托检验;(八)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九)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十)确保完成生产和质量内部评审;(十壹)审核和监督物料供应商;(十二)确保所有和安全性监测和质量有关的投诉都经过调查,且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和上报;(十三)确保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修改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修改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保健食品市场飞速发展。
其中,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以其具有增强免疫力、调节肠道功能等功效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热爱。
然而,一些不规范的生产过程和标准,可能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和健康风险的增加。
因此,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亟需对生产规范进行修改,以确保产品安全和质量。
本文将重点探讨在生产工艺、卫生条件、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范修改。
一、生产工艺规范1. 原材料选择和采购: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功效与所选用的原材料密切相关。
因此,厂商需要对原材料的来源、质量、保存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控制。
建议与有信誉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和质量可控。
2. 发酵工艺控制:发酵是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中的重要环节。
厂商需要对发酵条件进行严格控制,包括发酵温度、湿度、pH值等。
同时,为了保证产品中益生菌的存活率和数量,建议在发酵过程中使用适宜的助剂和促生长因子。
3. 产品配方优化:不同的益生菌菌株对于人体的益处也不尽相同。
因此,厂商需要根据产品的目标群体和功能要求优化产品的配方。
此外,还应注意避免使用可能对益生菌生长产生抑制作用的添加剂。
二、卫生条件规范1. 厂房设计与改造: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生产需要在洁净的环境中进行,以防止外界的污染。
因此,厂房应采取合理的设计与改造,包括密封性强、隔离有害物质、易清洁等特点。
同时,要确保通风设施良好,维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2. 人员培训与卫生意识:厂商需要加强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培训,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同时,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纪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定期的卫生教育和培训。
三、质量控制规范1. 完善的检测体系: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包括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测。
可以采用微生物培养、基因测序等技术手段,确保产品中的益生菌菌株种类和数量符合要求。
2. 规范的记录与追溯:建立规范的记录和追溯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产品检验记录等。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范本
3.3采购原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索取有效的检验 报告单;(*)属食品新资源的原料需索取卫生 部批准证书(复印件)。
以菌类经人工发酵制得的菌丝体或菌丝体与发 酵产物的混合物及微生态类原料必须提供菌株 鉴定报告、稳定性报告及菌株不含耐药因子的 证明资料(**)。
岗位操作规程应对各生产主要工序规定具体操 作要求,明确各车间、工序和个人的岗位职责。
生产车间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按岗位操 作规程做好记录。(*)
投产的原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品名、 规格、数量。 (*)
按生产指令领取原辅料,根据配方正确计算、 称量和投料,并经二人复核,记录完整。
(**)
洁净厂房空气净化设施(初效、中效、高效过滤 器)、设备定期检修更换,有制度、纪录。
与原料、中间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工具、设备使 用符合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的材质。
第六部分 生产过程
本部分36项,其中: 关键项**4项 重点项*5项, 一般项 27项
有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 其内容应包括:产品配方、各组分的制备、成 品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工序的质量 和卫生监控点,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标准等。 如:成品加工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时间、 PH值、中间产品的质量指标等。
2.检查是否有专用的副产品处理设施,如 仓库、车辆、工器具等;
3.检查是否有副产品处理记录、工器具清 洗消毒记录。
第三部分 原 料
本部分24项,其中: 关键项**6项 重点项*5项 一般项13项
3.1 保健食品生产所需要的原料的购入、使用 等应制定验收、贮存、使用、检验等制度,并 由专人负责。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原料购进后对来源、规格、包装情况进行初 步检查。 按验收制度的规定填写入库帐、卡,入库后 应向质检部门申请取样检验。 各种原料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区,离 地离墙存放,并有明业标志;合格备用的还 应按不同批次分开存放,同一库内不得储存 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料。 对有温度、湿度及特殊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 条件储存。 一般原料的储存场所或仓库,应地面平整, 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
保健食品企业实施GMP的意义
1、确保保健食品的产品质量 GMP对产品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成品的贮存、 运输及销售各个生产环节,均提出了具体控制措 施、技术要求、相应的检测方法及程序,实施 GMP管理制度是确保终产品合格的有效途径; 2、促进保健食品企业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推动保健食品产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3、实行GMP规范化管理制度将会提高我国保健食 品企业加强自身质量管理的自觉性,提高质量管 理水平,从而推动我国食品工业质量管理体系向 高层次发展。
7、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设备目录; 8、企业总平面图及各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包括 人流、物流图,洁净区域划分图,净化空气流程 图等); 9、检验室人员、设施、设备情况介绍; 10、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 理文件目录); 11、洁净区域技术参数报告(洁净度、压差、温 湿度等); 12、其他相关资料。 详细按照本省保健食品GMP审查申请要求来准备 资料 。
环境卫生管理
1.厂区道路应通畅,便于车辆通行。 2.厂区道路应硬化。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
3.厂区内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第三部分 原 料 本部分24项(关键项**6项,重点项*5项, 一般项13项)
保健食品生产所需要的原料的购入、使用等应制定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正文:----------------------------------------------------------------------------------------------------------------------------------------------------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2005年5月20日)第一条为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能够促进肠道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态产品。
第三条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不良反应;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四条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鉴定单位进行确定,确定的菌种鉴定单位的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鉴定工作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单位进行。
第六条申请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
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
(二)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三)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
(五)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
(六)菌种的保藏方法。
(七)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
(八)以死菌和/或其代谢产物为主要功能因子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功能因子或特征成分的名称和检测方法。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03
进入生产区原辅料,必须经过物料通道进入。凡进入洁净车间的物料必须除去外包装,若外包装脱不掉则要擦洗干净或换成室内包装桶。
各项工艺参数符合工艺规程要求。 (*) 生产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应要索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并有检验验收记录。
1
2
直接接触产品的内包装材料(玻璃瓶、塑料瓶、瓶盖等)均应采取适当方法清洗、干燥、灭菌,灭菌。
03
洁净车间人流入口通过程序:脱鞋 —穿过渡鞋—脱外衣—穿工鞋、衣—洗手—穿洁净工作衣—手消毒。人员出入有制度和记录。
原料前处理场所(如提取、浓缩等)与其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相适应,有通风、除尘、降温设施,并不得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生产厂房。
洁净厂房空气净化设施(初效、中效、高效过滤器)、设备定期检修更换,有制度、纪录。
有与生产保健食品相适应的具有医药学(或生物学、食品科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并具有保健食品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 2年以上的经验。
生产和品质管理人员要求
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能够按GMP的要求对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处理。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专职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采购人员应掌握鉴别原料质量、卫生等知识和技能。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法规、卫生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01
企业负责人及生产、品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接受省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运输工具专用,符合卫生要求。
成品仓库有收、发货检查制度和入出库记录。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企业生产、品管负责人是否取得市级以上监管部门的培训合格证明。
一、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人员管理要求
6、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以后每年须 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7、从业人员必须按GB 14881的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核对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学历证书和相关专业经历。通过与生产和 品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交流,考察他们对“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掌握程度 和实际运用能力。
一、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人员管理要求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专职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必须具有中专 以上学历;采购人员应掌握鉴别原料是否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知识 和技能。
一、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设计与设施要求
4、洁净厂房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GB 50073-200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 要求。
洁净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应是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 洁净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安全。 洁净区的照度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厂房应配置应急照明设施。 洁净区的照度检测记录要完整并存档。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或有相对负压要求的相邻厂房之间要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厂房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
一、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
设计与设施要求
一、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设计与设施要求
1、保健食品厂的总体设计、厂房与设施的一般性设计、建筑和卫生设 施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周围和厂区环境应整洁,厂区路面及运输等不得对保健食 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
附件1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成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应当明确。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八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且不得互相兼任。
应当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一)确保保健食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保健食品质量;(二)批准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岗位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三)确保生产记录在提交质量管理部门之前经指定人员审核,生产偏差已经报告、调查、评价并得到处理;(四)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五)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六)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七)确保生产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一)审核并放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二)确保在成品放行前完成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审核;(三)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四)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五)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六)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七)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八)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九)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十)确保完成生产和质量内部评审;(十一)审核和监督物料供应商;(十二)确保所有与安全性监测和质量有关的投诉都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和上报;(十三)确保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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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生产过程
1、检查每一个产品是否有工艺规程,工艺
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配方、工艺流程、主要
技术条件、关键工序控制点、物料平衡的计算
方法和标准;
2 、检查岗位操作规程是否齐全,并包括工 序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 岗位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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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不能随意涂改;
11
第一部分:人员管理
1、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5%; 2、企业技术负责人、生产和品管部门负责 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质检人员应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3、 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法律法规及技术培训; 4、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 可上岗; 5、个人卫生应符合要求。
12
第二部分:卫生管理
13
3、饲养动物管理:厂内除实验动物外,不得 饲养家禽家畜,实验动物要加强管理,防止污染 食品。 4、副产品的管理:副产品(加工后的下料和
废弃物)应及时从生产车间运出,有专门处理措
施(仓库、容器、运输工具),做好清洗消毒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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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第四部分:原料、贮存与运输(物料管理)
1 、应制订并执行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
4、投料前是否复核原料合格标识、包装的完
整性、物料感观性状并作相应记录;
5、生产用水、工艺用水是否符合要求;
6、投料前是否按工艺规程要求进行清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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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生产有关的场所、设备、容器、物料
是否有状态标志,状态标志应明显、牢固,能 明确反映状态; 8、容器、管道、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 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关键项不合格数 目 (项 )
重点项不合格数 一般项不合格比 目 (项 ) 例(百分比)#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本标准在编写工程中,部分采纳了«中国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1992年修订版)关于洁净厂房方面的内容。
在编写格式和内容方面,参照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
在一样性建筑设计及卫生要求方面,参照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由于该规范属于食品生产的范畴,因此,在从业人员、建筑设施及文件保留方面的要求低于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但高于«食品厂通用卫生规范»。
本标准制定中充分参考了危害分析关键操纵点(HACCP)原那么,在一些关键的环节上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由福建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沈阳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福建福龙生物制品参加起草。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包大跃、李泰然、林升清、张永慧、史根生、萧东生、刘长会、刘洪德、郑鹏然、盛伟。
本标准由卫生部托付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说明。
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对生产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与运输以及品质和卫生治理方面的差不多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J73-84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3 定义本标准采纳以下定义。
3.1原料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加工助剂和食品添加剂。
3.2中间产品需进一步加工的物质或混合物。
3.3产品形成定型包装后的待销售成品。
食品质量管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
食品质量管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食品安全和质量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因素,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市场产品。
为了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良好的生产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论述食品质量管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应遵守的良好生产规范。
一、设备和场所良好的生产规范必须确保食品生产设备和场所的卫生状况。
食品厂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食品接触表面的卫生。
场所应保持清洁整洁,并定期进行消毒,以避免交叉污染的发生。
同时,良好的生产规范还要求对食品接触材料进行严格的选择与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二、原材料的采购与检验食品质量的好坏与原材料的选择和质量密切相关。
良好的生产规范要求食品厂选择安全、合格的原材料,并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原材料供应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和责任。
同时,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产品规格。
三、工艺和操作控制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工艺和操作控制是确保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
良好的生产规范要求食品厂建立完善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规范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
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时间等参数,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功效。
四、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的核心环节之一。
良好的生产规范要求食品厂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检验、产品抽检、产品稳定性测试等环节。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并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控。
五、包装和标签包装和标签是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形象展示和信息传递的重要方式。
良好的生产规范要求食品厂对产品进行合理的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功效等信息。
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销售和售后服务是食品质量管理的最后一环。
厂家应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并与销售商签订合同,明确产品的质量要求和售后服务事项。
同时,良好的生产规范要求厂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满意度。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随着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但是,许多消费者并不清楚这些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是否规范、安全。
因此,好的生产规范对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工厂至关重要。
这篇文章将探讨一下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工厂应该遵守的良好生产规范。
首先,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工厂需要遵循食品安全法规。
这包括严格管理原材料进货,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要做好食品保质期的管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生产日期和过期日期的标注。
对于产生质量问题的产品,工厂需要建立出厂产品追溯制度,以及做好相关记录。
其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工厂需要建立有效的生产管理体系。
生产环节应该明确分工,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应该明确规定。
对于关键工序,应该建立特殊品质控制点,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干净卫生、质量稳定。
此外,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工厂应该对工作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和教育。
生产作业人员要有合法的健康证明,并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良好的操作技术,提高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卫生标准。
再者,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工厂应该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流程建立适当的质量控制计划。
质量控制计划应该包括重点检查项目的清单和检查频率。
检测方法及其限量规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应与检测目的相符,保证检测内容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生产部门,以调整生产流程和提升产品质量。
此外,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工厂应该建立良好的设施体系。
厂房内部应该设置相应的设施,如空调、通风系统、水处理设备等,确保温度、湿度、洁净度合适。
特别是需要密闭生产的环节应该做好风险控制。
最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工厂应该测试产品的稳定性。
产品应该在不同的环境下进行测试,并确保在保质期内可以稳定地保持活性、生物活性成分等。
产品的质量控制应该从原材料到成品全程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总而言之,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工厂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循严格的生产规范。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成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应当明确。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八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且不得互相兼任。
应当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一)确保保健食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保健食品质量;(二)批准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岗位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三)确保生产记录在提交质量管理部门之前经指定人员审核,生产偏差已经报告、调查、评价并得到处理;(四)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五)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六)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七)确保生产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一)审核并放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二)确保在成品放行前完成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审核;(三)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四)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五)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六)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七)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八)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九)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十)确保完成生产和质量内部评审;(十一)审核和监督物料供应商;(十二)确保所有与安全性监测和质量有关的投诉都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和上报;(十三)确保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成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应当明确。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5%。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八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且不得互相兼任。
应当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一)确保保健食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保健食品质量;(二)批准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岗位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三)确保生产记录在提交质量管理部门之前经指定人员审核,生产偏差已经报告、调查、评价并得到处理;(四)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五)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六)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七)确保生产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一)审核并放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二)确保在成品放行前完成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审核;(三)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四)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五)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六)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七)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八)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九)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十)确保完成生产和质量内部评审;(十一)审核和监督物料供应商;(十二)确保所有与安全性监测和质量有关的投诉都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和上报;(十三)确保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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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厂良好生产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对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菌种的使用与管理、生产过程、标识、贮存与运输、品质和卫生管理以及自检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3 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 益生菌指能够促进肠内菌群生态平衡而发挥有益作用,达到提高人体健康水平和健康佳态的活性微生物。
3.2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指以益生菌为主要功效成分,配合其他物质制成的保健食品。
3.2 主种子批指从原始菌种传代、扩增后保存的种子批。
3.3工作种子批指从主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种子批。
3.4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或区域,其建筑结构、设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对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3.5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4 人员4.1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具有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发酵工艺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
4.2 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并具有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验。
4.3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应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或相应学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或进行品质管理,有能力对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4.4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检人员。
质检人员应具有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5 从业人员必须符合本规范中“生产人员卫生要求”规定后方可上岗。
4.6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法规教育、微生物学知识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4.7 目检人员视力应每半年检查一次,视力应在0.9以上,要有足够的工间休息。
5 设计与设施5.1 设计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总体设计、厂房与设施的一般性设计、建筑和卫生设施应符合GB14881及GB17405的要求。
5.2 厂房与厂房设施5.2.1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和邻近厂房进行的各项生产操作不得相互防碍,防止产品交叉污染是厂房设计的重点。
5.2.2 厂房设计时应尽可能防止检查、控制人员不必要的进入。
5.2.3 必须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洁净级别,一般分为四个级别:洁净度级别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沉降菌/皿浮游菌/立方米100级3,500 0 1 510,000级350,000 2,000 3 100100,000级3,500,000 20,000 10 500300,000级10,500,000 60,000 15不同洁净室(区)应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相应的净化空调设施,洁净室(区)内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洁净级别必须满足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对空气净化的需要,并经过验证。
5.2.4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5.2.5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
5.2.6 洁净室(区)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5.2.7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
主要工作室的照明不宜低于300勒克斯;对照明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
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5.2.8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安装跨越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设备时,应采用可靠的密封隔断装置,以保证达到不同等级的洁净要求。
5.2.9 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10,000级洁净室(区)内少设地漏,如有必要设置时,要求地漏材质不易腐蚀,内表面光洁,不易结垢,有密封盖,开启方便,能防止废水倒灌。
5.2.10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5.2.11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5.2.12 管道系统、阀门和空气过滤器的设计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尽量使用就地清洗系统和就地灭菌系统。
5.2.13 与各中间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产品发生化学变化。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中间产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5.2.14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具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5.2.15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
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
5.2.16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5.2.17 质量管理部门各实验室的设置应尽量集中,并且与生产区分开。
其设计和配备的规模应符合生产需要,可以进行各种检验和监测,并及时准确作出报告。
6 原料6.1 生产所需原料的购入、使用等应制定采购、验收、贮存、发放、使用等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6.2生产用原辅料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并由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签证发放。
6.3 生产用物料须向合法和有质量保证的供方采购,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后签订较固定的供需合同,以确保物料的质量稳定性。
6.4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
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6.5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
6.6 应制定原料的贮存期,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
7 菌种的使用与管理7.1生产用菌种应已列入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其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应明确和稳定。
7.2原始菌种采购时必须索取菌株鉴定报告、稳定性报告及菌株不含有耐药因子的证明材料;各生产单位自行分离或收集的菌种,须经卫生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7.3 原始菌种经鉴定后,应及时冻干,不能冻干的菌种应保存2份或保存于2份培养基,一份供定期移种或传代用,另一份供经常移种或传代用。
并规定适宜保存期限,到期重新筛选、复壮,再冻干。
7.4 每支冻干菌种开启后投产前须进行检定,检定内容包括:形态、纯度及培养特性的检查、糖发酵和生化反应观察。
对于同时制备的同一批号的冻干菌种,须抽样进行代谢产物测定、血清学检查、毒性试验,必要时作遗传学特征的鉴定。
7.5 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
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菌种一致,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
在适宜的培养基上主种子传代不超过10代,工作种子传代不超过5代。
7.6 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
7.7 从活菌类益生菌保健食品中应能分离出与报批和标识菌种一致的活菌。
7.8 生产企业应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生产菌种,经常定期检查,建立菌种档案资料,包括来源、历史、筛选、检定、保存方法、数量、启开使用等完整记录。
每年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汇报管理情况。
7.9 生产用菌种应专门设立种子室,仅限于质量管理部门所批准的人员出入。
8 生产过程益生菌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GB17405的相应规定。
8.1 制定生产操作规程生产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并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需符合加工过程中益生菌不变异、不产生有害代谢产物,活菌产品须保证较高存活率的工艺要求,其内容包括产品配方、成品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工序的质量和卫生监控点,如成品加工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时间、pH值、中间产品的质量指标等。
岗位操作规程应对各生产主要工序规定具体操作要求,明确各车间、工序和个人的岗位职责。
各车间的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按照生产加工过程的各关键工序控制项目及检查要求,对每一批次产品从原料配制、中间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和卫生指标等情况进行记录。
8.2 生产操作应衔接合理,传递快捷、方便,防止交叉污染。
应将原料、中间产品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等工序分开设置。
同一车间不得同时生产不同的产品;不同工序的容器应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
8.3应详细规定对于起始原料的技术规格要求,包括来源、制造方法、质量标准及其危害控制等,特别是微生物性危害控制。
8.4 培养基灭菌与发酵8.4.1生产全过程应有足够的措施,使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
使用前后应确保发酵罐、接触产品的管道、阀门和过滤器系统清洁,并彻底灭菌,空气过滤器应定期灭菌和更换,并验证其过滤细菌的效果。
8.4.2 尽量缩短培养基投料到灭菌的时间间隔,控制微生物污染水平。
培养基灭菌应原位消毒,采用高压蒸汽灭菌。
8.4.3 接种应在严格无菌条件下进行,操作及消毒方式应被验证。
8.4.4 向发酵罐和其他容器中添加原料或培养物以及从中取出样品应在严格管理情况下进行以确保没有污染。
8.4.5 发酵过程保持正压,确保系统无菌,并对发酵液温度、pH值及罐内压力等技术参数进行连续监测。
8.5 包装材料消毒灭菌8.5.1 包装材料的消毒灭菌效果应经验证,防止造成再污染。
玻璃容器不得有玻璃碎片掉下和碱性物质析出。
8.5.2 内包装材料的精洗应在100,000级环境下进行,灭菌后的内包装材料贮存室应控制在10,000级,以先出先用为原则,给予明显标记,并且仅限于24小时内使用,否则重新灭菌。
8.6 灌装或装填8.6.1液态产品的灌装工序应在100级,或10,000级环境中必须局部100级下进行,固态产品的离心、冷冻、干燥、装填也应根据相应要求在洁净室(区)内进行。
8.6.2 直接与各种中间产品、半成品接触的灌装管道、离心、冷冻干燥设备应彻底清洗消毒,最好采用高压蒸汽灭菌,防止交叉污染。
8.6.3灌装或装填前应加强核对,防止错批、混批。
规格、颜色相同而品名不同的产品不得在同室灌装或装填。
8.6.4尽可能减少洁净室(区)内工作人员的数量,并且仅限于该区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