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监局关于邢台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华南路支行变更名称的批复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华南路支行变更名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4.22
•【字号】邢银保监复〔2021〕91号
•【施行日期】2021.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华南
路支行变更名称的批复
邢银保监复〔2021〕91号
建设银行邢台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华南路支行变更营业场所和机构名称的请示》(建邢报〔2021〕1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批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华南路支行名称变更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兴东大街支行”。
营业场所为邢台市中兴东大街675号。
请你分行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邢台银保监分局办理金融许可证换发事宜。
邢台银保监分局
2021年4月22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银监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国发〔2003〕15号)的要求,大力组织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和制度安排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股权类型复杂,股权结构不合理,流转机制不健全,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等工作的深入推进。
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把握股权改造的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实施股权改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取消资格股,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有效规范股权管理,健全流转机制,用五年左右时间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体改制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1.股份制主导。
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产权关系,明确资本属性,强化股权约束。
2.市场化运作。
按照诚信、自愿、公平、公开要求实施股权转换,健全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机制,促进股权有序合理流转。
3.实施分类指导。
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实际,采取分阶段、差别化的工作措施,确保股权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4.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前提下,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路支行迁址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路支行迁址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9.15
•【字号】冀银监复[2014]275号
•【施行日期】2014.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路支行迁址更名的批复
(冀银监复〔2014〕275号)
河北银行石家庄营业管理部:
你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管理部关于合作路支行迁址更名的请示》(冀银石营发〔2014〕55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路支行由石家庄市泰华街170号迁至石家庄市跃进路81号,名称由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路支行变更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跃进路支行。
二、你部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河北银监局领取该机构金融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014年9月15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0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近一时期,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后,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接连发生部分股东操纵银行高级管理层并恶意进行关联交易的事件,严重影响了城市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为保持城市商业银行稳定,消除风险隐患,现就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和股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严格审查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股东资格及其关联关系,对股东的关联交易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审核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时,对单个股东或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合并持股比例超过10%、异地投资者入股、股东资格欠缺但又确有必要入股的要详细说明理由,逐级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后报银监会核准其股东资格。
三、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对增资扩股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应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和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原则,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及其比例,并有义务向股东和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及时、完整、真实地披露新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其关联关系。
对于未按要求披露或隐瞒相关信息的,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董事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对于造成经营管理混乱或损失的,应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四、城市商业银行股东(含新入股企业和原有股东)必须及时、完整、真实地向董事会报告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
关于增资扩股情况的报告doc
关于增资扩股情况的报告各位股东:为落实银监会新资本管理办法,满足我行持续发展对资本的需求,我们制定了《沧州银行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已经四届五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增资扩股计划增加股本7亿股左右,每股定价2.3元左右,面向河北省辖内优质法人企业,所募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
本次增资扩股工作于5月初启动,至9月15日基本结束,历时4个多月,走访省内企业百余家,最终募集资金9.062亿元,折合股份3.94亿股,新增企业股东32家。
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本次增资扩股的完成情况据统计,共有90家企业报名入股,申报股份9.37亿股。
经筛选,安排审计的企业69家,审计股份6.63亿股。
截至9月23日,资金到位的企业43家,合计3.94亿股、9.062亿元。
其中,老股东11家,入股1.2亿股,占比30%;新股东32家,入股2.74亿股,占比70%。
沧州域内企业38家,入股3.11亿股,占比79%;沧州域外企业5家,入股0.83亿股,占比21%。
入股5000万股以上的企业3家,入股1000万股以上的企业11家,1000万股以下的企业29家。
本次募集资金9.062亿元全部用于补充我行资本金,其中3.94亿元增加“股本”,总股本由原来的13.25亿股增加到17.19亿股;新股溢价5.122亿元转入“资本公积”账户。
经测算,本次增资扩股将显著提高我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预计到9月底,资本充足率将达到15%,比年初增加3个百分点。
这次增资扩股,距离原计划增加7亿股的目标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当前实体经济下行,企业资金链比较紧张,一些企业虽然入股意愿强烈,但是最终因资金问题不得不放弃入股,或者减少入股数额。
二是保定、唐山等几家域外分行开业时间较短,当地企业对我行不甚了解,入股积极性不高,致使本次增资扩股仍然集中于沧州本地企业,总体潜力有限。
三是当前资本市场低迷,由于担心银行坏账增加、利差收窄等因素,上市银行股价普遍较低,银行股权对产业资本的吸引力下降,企业入股银行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张明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张明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5.13
•【字号】邢银保监复〔2021〕117号
•【施行日期】2021.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张明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银保监复〔2021〕117号
沧州银行邢台分行:
你分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关于张明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沧银邢请〔2021〕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张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张明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邢台银保监分局
2021年5月13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筹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行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筹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9.17
•【字号】冀银监复[2014]285号
•【施行日期】2014.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筹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行的批复
(冀银监复〔2014〕285号)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你行《关于筹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行的请示》(张商银石分字〔2014〕10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筹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行。
筹建工作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你行应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河北银监局提交延期报告。
二、筹建工作应严格依照筹建方案进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
三、筹建期内不得开办金融业务。
四、筹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及时报告河北银监局。
筹建期限届满前,你行应及时向河北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同时报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2014年9月17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邢台市城市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邢台市城市信用社增资扩股
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复[2006]436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15
【实施日期】2006.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邢台市城市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复[2006]436号)
邢台市城市信用社:
河北银监局转来你社《关于增资扩股及完善股权结构方案的请示》(邢城信发[2006]69号)收悉。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北省邢台市财政局增持邢台市城市信用社股小金4000万元人民币。
1 / 1。
河北银监局关于对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对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3.09
•【字号】银监冀局复[2011]31号
•【施行日期】2011.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北银监局关于对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31号)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
你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关于审查股东资格的请示》(张商银字〔2011〕41号)及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7号),现批复如下:同意天津市朋友发商贸有限公司持有你行股权1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北京长恒通仪表技术有限公司持有你行股权371.4万股,占总股本的0.37%;北京亿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你行股权300万股,占总股本的0.3%。
资金到账后,请你行及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章程的报批手续。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河北银监局关于筹建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的批复-银监冀局复[2011]175号
河北银监局关于筹建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的批复
正文:
---------------------------------------------------------------------------------------------------------------------------------------------------- 河北银监局关于筹建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175号)
河北银行:
你行《河北银行关于筹建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的请示》(冀银发〔2011〕228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筹建河北银行石家庄分行。
筹建工作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你行应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河北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
二、筹建工作应严格依照筹建方案进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
三、筹建期内不得开办金融业务。
四、筹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及时报告河北银监局。
筹备工作完成后,你行应及时向河北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同时报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结束——。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王献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王献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9.24
•【字号】邢银保监复〔2021〕229号
•【施行日期】2021.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王献峰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银保监复〔2021〕229号
工商银行邢台分行:
你分行《关于核准王献峰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工银邢报〔2021〕97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王献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王献峰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分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邢台银保监分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邢台银保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邢台银保监分局2021年9月24日。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徐艳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徐艳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8.26
•【字号】邢银保监复〔2021〕198号
•【施行日期】2021.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徐艳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银保监复〔2021〕198号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徐艳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邢银呈〔2021〕8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核准徐艳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徐艳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邢台银保监分局
2021年8月26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衡水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衡水市商业银行增资
扩股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1.26
•【文号】银监复[2009]471号
•【施行日期】2009.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衡水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有
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复[2009]471号)
衡水市商业银行:
你行《关于审核股东资格的请示》(衡商行〔2009〕7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衡水市财政局增持你行8000万股,入股后合计持有你行11060万股,占你行本次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18.88%;同意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入股你行10000万股,占你行本次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17.07%。
二、你行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完成上述增持股份和入股事宜。
三、你行应加强股权管理,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严格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张彦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张彦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19.11.12
•【字号】邢银保监复〔2019〕82号
•【施行日期】2019.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张彦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批复
邢银保监复〔2019〕82号
河北银行邢台分行:
你行《河北银行邢台分行关于张彦辉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邢发〔2019〕13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核准张彦辉河北银行邢台清河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张彦辉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邢台银保监分局2019年11月12日。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何长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何长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4.01
•【字号】密级邢银保监复〔2021〕66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何长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
复
密级邢银保监复〔2021〕66号
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
你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何长军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建冀报〔2021〕4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何长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何长军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分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邢台
银保监分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邢台银保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邢台银保监分局
2021年4月1日。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清河金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清河金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19.11.04
•【字号】邢银保监复〔2019〕79号
•【施行日期】2019.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清河金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
改章程的批复
邢银保监复〔2019〕79号
清河金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清河金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清金银发〔2019〕9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同意你行对原《清河金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内容的修订(见附件)。
附件:清河金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明细
邢台银保监分局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