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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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橡 胶 》 2 6年 第 2期 广 0 0
电号信 息产 品污染 防治管理力 珐
信 息产业部
定。制定有利于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政 策措施, 鼓励、 支持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加强电子信息产品
时调整并发布适用本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重 点监管 目 。 录
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
第八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
本办法所称 “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 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生产 、 销售、 口所 进 有电子信息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 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
奖励 。
品、 计算机产品、 家用电子产品、 电子测量仪
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 电子元器件产品、 电
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
’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可以对积极开发、 研制新型环保 电子信息产品的单位给予相应
的生产发展基金支持。
信息产业部根据需要,会同商务部、国
家质检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适
(B E 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对于不 PD ) 能完全淘汰的,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 过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信息产业部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
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
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 联合环保、 工商行政管理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洁生产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体废物 )(
污染环境防治法 ( 以下简称 固体废物防治 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章程(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标准工作组的管理遵循《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标准工作组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作组的名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
第四条工作组的性质:本工作组是根据原信息产业部信科简函字[2004]247号文(关于成立“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工作组”的通知),由我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建而成,从事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工作组的宗旨:配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及我国相关环保法规的实施,支撑我国电子电气产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联合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促进我国工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六条工作组的任务是:1.组织研究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领域的国内外标准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提出我国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标准体系建议;2.重点研究国外相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实质性参与该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3.研究分析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及资源综合利用领域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提出评估分析报告和应对措施建议;4.根据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及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研究制定产业需要的标准;5.支撑国内电器电子行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按照《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指南》的要求,提出电器电子行业绿色制造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研制产业需要的标准并对已发布的标准进行宣贯。
6.办理与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及资源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宜。
7.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标准工作组由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联络员、秘书处、成员单位以及专家委员会组成,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和联络员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任命。
工作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08]第6号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08] 第6号)为客观、公平、公正地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重点管理目录,以目录管理方式禁止或限制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以下简称《制定程序》)。
《制定程序》已经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部际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二00八年十月九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目录管理方式禁止或限制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客观、公平、公正地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重点管理目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重点管理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商品名称(涉及到进出口的应包含商品HS编码)、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采取逐批次颁布的方式循序渐进逐步增加。
第三条重点管理目录的制定过程采取政府主导、各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的公开、透明的方式。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重点管理目录”的制定组织工作。
第五条确定产品进入重点管理目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选择产量较大,应用广泛,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威胁、破坏大,对人体健康损害大的产品及材料;(二)选择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被无毒无害物质或低毒低害物质替代技术上已没有障碍,经济上可行的产品;(三)选择虽无法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替代,却可以满足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且满足限量标准的产品生产在技术上已没有障碍,经济上是可行的产品。
最新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最新修改稿0504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实现产品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污染、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过程中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行为,但不适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电子信息产品则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以及软件产品等到产品及其配件。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因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而导致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所造成的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用的下列措施:1、设计、生产过程中采取的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2、设计、生产、进口以及销售过程中采取的标注有毒有害物质元素名称及其含量以及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等措施;3、销售过程中采取的严格进货渠道、不予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措施;4、禁止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口的措施;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最新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最新修改稿0504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实现产品淸洁生产,提髙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淸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淸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污染、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左,制定本办法。
第•二余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过程中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曲他公害的行为,但不适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行为.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电子信息产品则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以及软件产品等到产品及其配件。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因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而导致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所造成的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用的下列措施:1、设计、生产过程中采取的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2、设计、生产、进口以及销售过程中采取的标注有毒有害物质元素需称及其含虽以及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等措施:3、销售过程中采取的严格进货渠道、不予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措施;4、禁止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口的措施: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立法过程和相关工作思路(中)
示” . :1明示 产品 中含 有 的有毒 有 害物质 ( 元
素) 的名 称 与含 量 ;2明示 产 品的环 保使 用 .
中 国 电子信 息 产 口 口 口
期 限 3 示产 品将 来是 否可 以回 收再 利 用。 朋 目前 , 有毒 有 害物质 的 限量要 求仅 仅针 对 对
污染防治立法过程 和相关工作思路c 中 ,
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 黄建忠
《电 子 信 息 产 品 污 染 控 制 管 理 办
绝。欧盟 采取 了 “ 自我 声明 ”的方 式来进 行
进 入 了电子 信息产 品污 染控 制重点 管理 目录 的产 品 ,不 涉及 白 色家 电产 品等 。
第二 ,电子 信息 产品进 入 市场 时 , 需要
2 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 0 0 伏特. 0 直流电不超过1 0 5 伏特的电子电器设备: 铅、 镉、 价铬、 0 汞、 六 多
3 .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在技术尚不够成熟. 经济上不可行时可采用 排
除法。予 以 豁免 .
澳联苯 l B1 P 多澳二 B
苯醚 fB l P DE ;
此 对 《 法》作 了一 些修 改 。但 这 次 修 素 的 产品放 入监 管 目录 ,再进 行监 督 。 办 改基 本 没有 涉 及 实质 性 内容 。 目前 ,
《办 法》 仍 为 四 章 二 十 七 务 , 其 中 第二
《 办法 》的核心 内容
《 办法》 的核 心 内容主要 有 四点 ,列 举
法》 与欧 盟 Ro S指 令 的不 同非 常 重 要 l ( 见表 1 。 )
从 表 1可 以 看 出 ,欧 盟 Ro S指 令 的 l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规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加强有害物质管理,提升电子产品的环境友好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利用电力、磁力、电磁波、光线等形式,经过一定工艺而制成,用于生产、生活、办公、通讯、交通等领域的设备和用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害物质,是指在电器电子产品中存在并具有一定危害性的物质,包括汞、铅、镉、六价铬、多溴联苯醚(PBDEs)等。
第五条本办法的管理目标是促进电器电子产品的绿色生产和消费,降低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实现循环经济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严禁使用超出标准的有害物质。
第二章生产企业的责任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有害物质使用的范围、限制和控制要求。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禁用的有害物质。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供应链管理制度,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含禁用的有害物质。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原材料的检测和筛查,确认原材料是否含有禁用的有害物质,并记录检测结果。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有害物质的使用计量和控制标准,确保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标记电器电子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质信息,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退换货机制,对于使用了禁用的有害物质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环境管理,合理处理电器电子产品的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章销售企业的责任第十五条销售企业应当核实经销的电器电子产品是否符合有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禁止销售超出标准的产品。
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
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一、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指导和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中的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九类产品)的拆解处理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对九类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的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工作,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提出申请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开展材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本指南也可提供技术参考。
三、基本要求处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基本要求:(一)厂区要求处理企业具有集中和独立的一整块厂区,并拥有该厂区的土地—3—使用权或签订该厂区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少于五年。
厂区面积满足拆解处理生产活动和污染防治设备运行所需,鼓励规模化企业生产加工区面积(或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厂区总占地面积的1/2,且不低于5000平方米。
已取得“四机一脑”(电冰箱、房间空调器、洗衣机、电视机、微型计算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在原有厂址上进行改、扩建,以拆解处理九类产品的,原有占地面积和生产加工区面积纳入计算,并具有九类产品的独立仓储区域,自动化仓储系统除外;在原有厂址之外进行新建的处理企业,原有占地面积和生产加工区面积不纳入计算。
(二)贮存场地贮存场地应具有硬化地面,容量不低于设计日处理能力的10倍。
周边具有围墙或者设置围栏,以利于监控货物和人员进出。
可能产生废液或废油等液体积存、泄漏的贮存场地,具有防渗措施和液体收集系统。
位于室外的贮存场地应安装防雨棚。
不同类别的九类产品和不同类别的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分区贮存,自动化仓储系统除外。
各分区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贮存物名称、贮存时间、注意事项等。
欧盟RoHS和WEEE指令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简介
中国的RoHS指令 《电子信息 指令: 中国的 指令 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发改委等七部委根据《清洁生产 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联 合制订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并于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分类、造成污染的主要行 为、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等概念。《办法》提出,信息产业部对积极开发、 研制新型环保电子信息产品的单位,可以给予必要的 政策支持。 《办法》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产品说明、产品包 装等各个环节都作了详细规定。所有规定不仅适用于 国内企业和个人。也适用于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 者和进口者。
中国版RoHS指令的主要文件 指令的主要文件 中国版
国家信息产业部、发改委等七部委颁布的《电 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电子行业标准SJ/T 11363—2006《电子信息产 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以下简称限 量要求) 电子行业标准SJ/T 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 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以下简称标识要求)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 RoHS指令不同之处 (三)
(七)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 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 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 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 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 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 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 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 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质达 到限量要求。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rohs)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rohs).doc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3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 号)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 年3 月1 日起施行。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
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1 、设计、生产过程中,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2 、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3 、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4 、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5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电子废物令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电子产品污染
电子产品污染
电子产品污染的现状 电子产品污染的解决及防治
一、电子产品污染
电子废弃物俗称 “电子垃圾”,主 要包括各种使用后 废弃的电脑、通信 设备、电视机、电 冰箱、洗衣机等电 子电器产品。
电子芯片
报废的手机
电子信息产品的 材料中含有铅、 贡、镉、六价铬、 多溴联苯、多溴 二苯醚等有害物 质和元素。
电子产品污染的解决及防治
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防治,核心内容是有毒有害物质的 控制。信产部在实施管理办法时,保留了对电子信息产 品随时抽查的权利,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都会涉及 抽查环节。把各类产品的有害物质情况搞清楚,将来可 以做到分类回收,而且可以留意哪些产品的哪些部件含 有有害物质,随即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管理 办法实际上也为废旧电子产品科学化处理打了一个好基 础
铅
环境中的铅经食物和呼吸途径进入人体, 引起消化、神经、呼吸和免疫系统急性或 慢性毒性影响,通常导致肠绞痛、贫血和 肌肉瘫痪等病症,严重时可发生脑病甚至 导致死亡的现象
铅中毒的儿童
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慢性汞中毒患者可有脑电图波幅和节律电活动改变,周 围神经传导速度减慢,血中a2球蛋白和还原型谷胱甘肽增高, 以及血中溶酶体酶、红细胞胆碱酯酶和血清巯基等降低。有 头昏、头痛、失眠、多梦,随后有情绪激动或抑郁、焦虑和 胆怯以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表现如脸红、多汗、皮肤划痕 征等。肌肉震颤先见于手指、眼睑和舌,以后累及手臂、下 肢和头部,甚至全身;在被人注意和激动时更为明显。口腔 症状主要表现为粘膜充血、溃疡、齿龈肿胀和出血,牙齿松 动和脱落。口腔卫生欠佳者齿龈可见蓝黑色的硫化汞细小颗 粒排列成行的汞线,是汞吸收的一种标记。
电子产品污染的现状
根据中国统计局城调总局2003年的调查数据 显示,目前中国电视机保有量为3.5亿台,洗 衣机保有量1.7亿台,电冰箱约为1.3亿台, 从2003年起,我国进入家电产品淘汰废弃的 高峰期,每年至少有500万台电视机、400万 台冰箱、500万台洗衣机要报废;此外,目前 全社会电脑保有量近2000万台,手机保有量 1.9亿部,其更新速度远大于家电产品,淘汰 数量近亿台。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部第39号)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实现产品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过程中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行为但不适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行为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以及软件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因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而导致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所造成的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用的下列措施1设计生产过程中采取的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2设计生产进口以及销售过程中采取的标注有毒有害物质元素名称及其含量以及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等措施3销售过程中采取的严格进货渠道不予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措施4禁止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口的措施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四)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1铅2汞3镉4六价铬5多溴联苯PBB6多溴二苯醚PBDE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五)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以致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致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部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必要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项及问题第五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有利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政策措施推广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负责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各项工作的落实第六条信息产业部对积极开发研制新型环保电子信息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的污染控制管理和监督职责必要时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第九条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第十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在生产或制造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第十一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和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注明安全使用期限并在产品说明书中给予详细说明安全使用期限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制定相关行业组织可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信息产业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将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报送信息产业部第十三条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为生产配套而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应当在其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注明该电子信息产品的原产地由于体积和功能的限制难以直接注明的应在产品包装物或产品说明书中载明有关原产地的信息第十四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进行标识标明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注明的应在产品包装上或说明书中予以注明标识的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后公布实行第十五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注明材料名称由于体积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第十六条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进货渠道不得销售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第十七条信息产业部会同环保总局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行业标准信息产业部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第十八条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其实施口岸验证和到货检验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第十九条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第二十条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除须满足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以外还须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指明的重点污染控制要求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满足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期限第三章罚则第二十二条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罚(一)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所采用的设计方案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三)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四)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制作或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五)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销售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六)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设计生产进口或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第二十三条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罚(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的(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标识的(三)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第二十四条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造成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最新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最新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最新修改稿0504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实现产品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污染、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过程中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行为,但不适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电子信息产品则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四)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部委建立部限协作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有利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政策措施;推广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负责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住处产业部对积极开发、研制新型环保电子信息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质检、环保等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协作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的污染控制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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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最新修改稿0504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实现产品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污染、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过程中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行为,但不适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电子信息产品则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以及软件产品等到产品及其配件。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因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而导致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所造成的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用的下列措施:1、设计、生产过程中采取的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2、设计、生产、进口以及销售过程中采取的标注有毒有害物质元素名称及其含量以及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等措施;3、销售过程中采取的严格进货渠道、不予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措施;4、禁止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口的措施;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四)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1、铅;2、汞;3、镉;4、六价铬;5、多溴联苯(PBB);6、多溴二苯醚(PBDE);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五)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以致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致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惩损害的期限。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部委建立部限协作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有利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政策措施;推广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负责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住处产业部对积极开发、研制新型环保电子信息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质检、环保等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协作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的污染控制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第九条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元害或低毒、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十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在生产或制造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依据电子住处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
第十一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和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注明安全使用期限,并在产品说明书中给予详细说明。
安全使用期限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电子信息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制定。
相关行业组织可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信息产业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将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报送信息产业部。
第十三条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为生产配套而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届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应当在其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注明该电子信息产品的原产地;由于体积和功能的限制难以直接注明的,可在产品包装物或产品说明书中载明有关原产地的信息。
第十四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在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上应当标明有关部件使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等;对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进行标识,标明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产品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注明的,可以在产品包装上或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标识的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后公布实行。
第十五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注明材料成分;由于体积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进货渠道,不得销售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第十七条信息产业部会同环保总局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行业标准。
信息产业部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其实施口岸验证和到货检验。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第十九条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三者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
第二十条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除须满足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以外,还须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指明的重点污染控制要求。
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满足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期限。
第三章罚则第二十二条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部际协作机制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所采用的设计方案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三)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四)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制作或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口若悬河包装物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五)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销售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六)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设计、生产、进口或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部际协作机制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产品质量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的;(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产品可否回收利用等标识的;(三)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
第二十四条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造成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