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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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京教函〔2021〕104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21〕104号各高等学校:为保证2021年春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在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专职从事教学工作、拟受聘于高校教师岗位的人员。

二、时间安排5月7日(周五)9点至13日(周四)16点,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申报;5月14日(周五)至30日(周日)期间,各高校对本校申请人员进行7天公示;6月1日(周二)前,授权委托认定的高校完成对申请人员的公示、体检、认定材料审核、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家审查委员会表决等相关工作;6月1日(周二)至6月2日(周三),授权委托认定的高校现场提交申请材料;6月2日(周三)至6月3日(周四),非授权委托认定的高校现场提交申请材料;6月11日(周五)起,北京市教师资格网()公布非授权委托认定高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准考证;6月19日(周六)至20日(周日),进行非授权委托认定的高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上测试时间为准);6月24日(周四)起,北京市教师资格网()公布非授权委托认定的高校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6月29日(周二)起,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三、报送材料要求(一)非授权委托认定高校1.申请人与其所在高校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和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如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未体现教师岗位名称,还需提供其他相关有效力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仅包含合同首页、申请人个人信息页、岗位信息页和合同签署页即可,需加盖学校公章。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3.04.27•【字号】京预财[1993]578号•【施行日期】199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1993年4月27日京预财(1993)5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食油价格改革的通知》精神,我市放开粮油销售价格。

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决定同时给予职工及有关人员适当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2.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退职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发给退养费的退养人员;3.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不含自费大学生);4.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5.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中、小学民办教师;6.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7.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间,可定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领取退养费的退养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临时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元。

2.对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标准10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京人社毕发[2013]136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3〕13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信息衔接工作,对于摸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了解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高校要将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信息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机制,密切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各高校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畅通信息互通渠道,确保信息衔接及时到位、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一)各高校要在征得毕业生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在每年8月底之前报送市教委。

(二)市教委在每年9月上旬之前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分高校、分专业的个人实名信息提供给市人力社保局。

(三)市人力社保局对市教委提供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对其中的北京生源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按生源地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发给各区县人力社保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提高运动员退役后重新评定工资的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提高运动员退役后重新评定工资的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提高运动员退役后重新评定工资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06.07•【字号】京人工[1991]第38号•【施行日期】199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提高运动员退役后重新评定工资的标准的通知(京人工(1991)第38号1991年6月7日)各区、县体委、人事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劳资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1989年调整工资工作中,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人薪发(1990)1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将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各个等级的起点标准和最高标准分别提高了两个档次。

为使运动员退役后重新评定工资的办法与提高后的工资标准相适应,合理地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工资待遇问题,根据人薪函(1991)4号文件的精神,提高北京市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的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运动员退役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以下办法评定工资:1.原享受特等体育津贴的,按本人体育津贴的数额就近套入新定岗位或职务工资标准(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下同)。

另外,按运动员的运动年龄和工龄计发工龄津贴(下同)。

2.原享受一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131元。

其中,曾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第二、三名,并享受一等四档及其以上体育津贴的,不低于140元。

3.原享受二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113元。

其中,曾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冠军,并享受二等四档及其以上体育津贴的,不低于122元。

4.原享受三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89元。

其中,曾获得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全国比赛,以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第二、三名,并享受三等四档及其以上体育津贴的,不低于97元。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高等学校职称改革,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指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务。

第三条、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任务及发展的要求,制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标准。

第六条、高等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标准,确定本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方案,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并报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七条、高等学校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八条、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高校教师岗位,按照相应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聘委会可按校、院(系、所)分级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

聘委会主任一般由校、院(系、所)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评议。

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本学科领域具有与评议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1、发布拟聘岗位信息。

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为1988年以来社会聘用干部补办招工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为1988年以来社会聘用干部补办招工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为1988年以来社会聘用干部补办招工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3.06.12•【字号】京人计[1993]第13号•【施行日期】199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为1988年以来社会聘用干部补办招工手续的通知(京人计[1993]第13号1993年6月12日)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各部、委、办、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人事、劳资处:1988年以来,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京人干计[1987]第19号文件规定,从社会直接聘用了一部分干部,这批人中有的一直未办理过正式招工手续,给调动、解聘和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这些人积极性的发挥。

为了加强我市聘用干部的管理,充分调动聘用干部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法(1991)第5号)文件精神,经市人事局、劳动局共同研究,决定对1988年以来从社会直接聘用为干部的人员给予补办招用合同制职工手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1988年以来,在市人事局下达的社会聘干指标内,直接从社会上聘用的干部未办理过招工手续的人员。

二、方法:由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1988年以来从社会直接聘用的干部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出补办招工手续的名单(名单表附后),在7月底前上报市人事局计划处一式二份,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招工手续具体事宜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单位人事部门、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附:社会聘用干部补办招工手续审批表(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京教学〔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教学〔2017〕3号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贯彻中央关于高等教育的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体现高校教育与管理的新变化,教育部于近期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规定》精神《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或“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将对普通高校的管理和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各高校要组织师生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使高校管理者和学生真正了解《规定》、认真落实《规定》。

二、全面梳理,抓紧做好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各高校要建立由主要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规定》落实工作机制,全面梳理与学生管理相关的校规校纪,对于与《规定》要求不相符的内容要及时修订,对于《规定》要求“由学校规定、按学校规定”的内容要做出明解、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三、严格落实,确保完成学生管理规定审核备案任务为做好《规定》落实工作,市教委成立了主管委领导牵头,学生处、政策法规处等相关处室为成员单位的“北京市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的审核备案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规定》要求,将制定或修改的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于2017年6月15日前报市教委备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9.03•【字号】京教财[1996]039号•【施行日期】1996.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教财(1996)039号京财行(1996)1305号1996年9月3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属普通高校:根据国家教委、国有计委和财政局《关于1996年普通高等院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1996〉60号)的精神,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的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通知如下:一、1996年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市属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1.一般专业本科生的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5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1350元。

2.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按照三类标准:〈1〉管理、理论、工程技术专业的本科生每生每学年264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2370元;〈2〉美术、广告、设计专业的本科生每生每学年4000元,专科生3600元;〈3〉表演、导演专业的本科生每生每学年6000元,专科生5400元。

(1996)年招生的学校及专业见附件)3.外语类专业的学费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000元,专科生不超过2400元。

(1996年招生的学校及专业见附件)4.属于招生数额有限,报考学生较多,培养费用以及毕业后从事的职业收入较高的热门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250元,专科生不超过2000元。

(1996年招生的学校及专业见附件)二、农林、师范等专业招收的学生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19号)规定,实行免缴学费政策。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导语: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高中毕业生部分)的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下面是搜集的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欢迎阅读。

(一)报考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安康;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外地转京户口限xx年4月26日前在京落户者);报考军事院校须是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82年9月1日后出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报考公安部所属院校的年龄不超过22周岁(外语专业不超过20周岁)。

报考中等专业学校,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0年9月1日后出生)。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安康,可以报考。

报名时须持有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

以下人员不能报考:国家成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被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场之日止);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方法报名时间:4月25日至26日,逾期不予办理。

报名地点:到本学校所在区(县)指定的地点报名,详细报名地点由本学校通知。

需跨区(县)报名的考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按要求报名;社会青年原那么上在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报名;在职职工在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报名。

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社会青年及在职职工须持本市户口簿(在职职工还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和报名考试费,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并领取表格,确定自己应试的外语语种和所报科类,科类划分为:文史类、理工类。

考生报名时所需用的照片,一律由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摄像采集,各报位和考生要积极配合。

报名时,考生本人要填涂报名信息卡和填写报名登记表。

填写时既要准确,又要标准。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1995年1月1日)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干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市劳动局、市人事局。

附: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它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资台帐,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清单。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要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补办已经吸收录用的干部改定工资级别的通知-京人[85]第3号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补办已经吸收录用的干部改定工资级别的通知-京人[85]第3号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补办已经吸收录用的干部改定工资级别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补办已经吸收录用的干部改定工资级别的通知(1984年1月11日京人[85]第3号)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九日,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吸收录用干部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其中对具有高中毕业和同等学历当干部的工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当时,由于我市整顿"以工代干"工作还没有进行,未确定哪些人可转为干部,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暂缓执行这一规定,待整顿"以工代干"工作基本结束时再予办理。

现在,我市整顿"以工代干"工作已基本结束,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改定级和升级问题。

已被吸收录用或已转为干部的人员中,凡具有高中毕业和同等学历水平,又属于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前已在干部岗位上工作,一九八一、八二年调资前做行政工作工资是行政二十五级的,可在改定行政二十四级基础上升到二十三级;原执行其他工资标准,工资额低于四十三元,可在改定行政二十四级四十三元基础上升一级;在一九八一年调资中已升到二十三级的,不再升级;在一九八三年企业调资前,本人工资额低于行政二十四级四十三元的,可改定到四十三元,再在四十三元基础上,按企业调资规定增加应该增加的级差。

调资前工资级别等于或高于行政二十四级或等于和高于四十三元的不再变动。

属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做干部工作已满两年并办理了吸收录用或转干手续的,现仍为行政二十五级或工资额低于四十三元的,可改定为行政二十四级四十三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各高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二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京教函[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京教函[2009]53号)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我委认真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我委共有行政规范性文件483件,其中决定保留335件,决定修改1件,决定废止86件,决定宣布失效61件。

专此函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注:1.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2.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未在清理截止日期之前完成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列入本表,并在序号中加“*”。

附件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注:1.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请将清理截止日之前已经完成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本表;2.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3.修改或者停止执行的条款一栏填写条款号码即可,如“第三条”。

附件3: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 注: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附件4: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 注: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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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
补贴标准的通知
【标 签】冬季取暖补贴标准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劳险发﹝1996﹞430号
【发文日期】1996-12-10
【实施时间】1996-12-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民用燃料价格的通知》(京政发[1996]34号文件)规定,决定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李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90元提高到120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135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

北京市劳动局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40元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组织实施。

为做好我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报名(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京招考委〔2017〕17号)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在北京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报名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判刑的,应取消报名资格。

(三)相关政策说明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我市集体户口的学生,除下列情况可在限定范围内报名外,其他情况不得报名:体育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艺术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等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发文字号】京社发[1994]17号、京财行[1994]2746号【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1994.12.20【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京社发[1994]17号、京财行[1994]2746号1994年12月20日)为贯彻《关于设立北京市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对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简称社团)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

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章主管部门一、经市和区县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经市编制部门已明确规定使用行政或事业编制并由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社团除外)的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由北京市人事局委托市、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团体人事、劳动、工资等项工作计划的编制、上报、下达、监督与检查工作。

三、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县社会团体人事、劳动、工资等项工作计划的编制、上报、下达、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二章计划的编制、报批与下达四、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每年11月份,根据北京市人事局确定的有关计划的指导方针、原则和表式要求,结合本市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编制职工人数、干部人数、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指标和表样,下发到各社会团体和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五、市属各社会团体及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根据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确定的编制计划原则、计划指标及表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编制计划草案,在第二年的1月份,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08•【字号】京教人[2005]32号•【施行日期】200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教人[2005]32号)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现将《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校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

二00五年九月八日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在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高等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我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教师队伍。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等学校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高等学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教师根本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84.03.16•【字号】[84]市劳培字第95号•【施行日期】198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4年3月16日[84]市劳培字第95号)现将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3】45号《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按规定执行。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就技校毕业生的考核办法和工资待遇问题补充如下意见:一、技工学校学生的毕业考核:市属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前要按国务院有关部委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毕业考试,并对学生思想品德、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考核。

考试和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文化、技术理论课程有两门不及格或实习课一门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毕业,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做为肄业生办理,只发给肄业或结业证书。

二、毕业生的分配和分配后的待遇: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招收的学生毕业后,仍按过去办法分配工作。

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肄业生,在分配工作后,先试用半年,在这半年期间,享受学徒期最后一年的生活费补助;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可改为一级工待遇;再过半年,考核合格,可定为二级工。

一九八三年(含一九八三年)以后招收的学生,凡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只发给肄业证或结业证,但不予分配工作。

将学生档案材料、粮食、户口等关系,转至学生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

三、试用期:从今年开始,技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实行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定为二级工;考核不合格的,延长半年试用期,期满后再进行考核,合格的定为二级工;仍不合格者,改为非技术工种。

四、在校学习成绩优秀,表现好的毕业生,学校可以提名报主管局(总公司),经主管局统一组织应知应会考核,达到三级工的由局(总公司)劳资处会同教育处审批,可以在分配工作后享受二级工待遇。

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11.10
•【字号】京老干[1997]14号
•【施行日期】199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1997年11月10日京老干〔1997〕14号
京财行〔1997〕2204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局(处)、老干部局(处),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经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发放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范围是有离休干部单位的老干部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

专职的一般是指老干部工作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兼职的一般是指在组织、人事等部门内兼做老干部工作的人员。

专、兼职老干部工作人员的确定,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严格掌握。

二、专职老干部工作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兼职老干部工作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发放。

三、调离老干部工作部门或不再做老干部工作的,从调离或不做此项工作之
下月起停止发放。

四、此项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目中的岗位津贴项下列支;企业列入管理费用。

上述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d19212--010712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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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京劳就发[1998]1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7.24
【实施日期】1998.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8)129号1998年7月24日)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教育(局)委员会,在京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为规范劳动力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教委研究,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未正常就业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已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户口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下列人员的档案可转入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纳入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范
畴:
(一)经学校批准的各类退学(含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生;
(二)毕业生中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成行的;
(三)毕业生中经本人申请,市教委同意,不参加毕业统一派遣的;
(四)毕业生中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不予派遣的;
(五)毕业生中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六)因病暂缓分配,毕业后满一年仍不能派遣的毕业生;
(七)其它原因未能按规定正常就业的毕业生。

二、档案转移手续:
(一)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将××同志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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