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办法:XX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实施行政审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实施行政审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实施行政审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就《指导意见》解读如下:一、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内江商改16条,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企业登记、特种设备使用、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及食品生产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后补、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确保意见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增强依法办事观念,又方便企业申请,利于操作实施,为内江企业的市场准入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制定《指导意见》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共六大点,主要包含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定义、适用情形、操作程序、后续处置、遵循原则和相关工作要求的内容,对容缺后补事项清单、申请容缺后补承诺书、医疗器械告知承诺书、药品告知承诺书和遗失告知承诺书等材料样式作了规范要求。
一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定义。
二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适用情形。
归纳并细化了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适用情形范围,并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适用情形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操作程序。
其中明确了审批机关审批时限从申请材料齐全、达到法定要求时起算。
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原则上由原受理人员负责审查;审批机关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文件或证照及时送达申请人。
四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后续处置。
《指导办法》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后续处置做出了严格具体的规定。
五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遵循原则。
其中明确细化了四项遵循原则。
六是对审批人员提出了相关要求。
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落实告知承诺制,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1.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实现告知承诺制的全面落实。
3.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实。
二、具体措施1. 加强政府部门内部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地告知相关事项和承诺内容。
2. 完善告知承诺制度,建立完善的告知承诺备案和管理制度,明确告知承诺的内容、方式、时限和责任人。
3. 加强对告知承诺内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告知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4. 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明确告知承诺制度在各个领域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为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提供法律依据。
5. 加强对告知承诺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制度的督促检查机制,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执行。
2. 加强对实施方案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社会公众对告知承诺制度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3.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4. 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估,对于工作不力或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工作机制1. 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制度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实施方案的有序推进。
2.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告知承诺制度的全面实施。
3.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相关信息的畅通和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4. 完善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做好实施方案的记录和归档工作,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五、监督检查1. 加强对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推进。
2. 完善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和标准,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加强对监督检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企业承诺事项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附件2: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
企业承诺事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切实做好企业承诺事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承诺事项的准入条件和标准。
企业依照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书,政府有关部门简化审查环节和内容,并办理行政许可。
第三条企业承诺事项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等。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等事项,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第五条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等事项,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第六条承诺书应明确守信义务和失信责任,由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七条承诺书需经政府有关部门预审,预审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八条预审通过后,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预审未通过的,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告知企业调整完善承诺内容。
第九条承诺书内容及样本由省直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整改,对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省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东府办〔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8〕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3日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改善审批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建设工程项目的事项审批申请,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及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审批部门作出事项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开展建设工程项目事项审批的,适用于本办法。
实施主体包括市级审批部门以及承接市级审批权限的园区或镇级部门。
第四条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和法规,不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民生利益等产生不可逆影响,并可通过后期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应当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对于技术规范明确、中介服务市场成熟的技术审查类审批事项,实施程序性审查或直接备案。
其他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通过制定清单明确并缩小审批项目范围,清单外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清单内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告知承诺制事项的范围,由市发改局、市政务服务办会同相关审批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嘉政办发〔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8日嘉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服务环境,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速度,推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结合现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
第二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下设“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办中心),并在办事大厅设立服务窗口,落实工作人员(代办员)负责受理并开展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
县(市、区)可参照设立相关机构,开展代办工作,逐步实现代办服务全覆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办”,指市代办中心指派代办员无偿协助投资者(项目单位)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四条代办员由市代办中心和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及市级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负责人为兼职代办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部分老同志担任代办顾问。
第五条代办原则:(一)自愿委托。
凡在市域范围内符合代办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者(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签订委托代办协议,由代办人员代办相关审批事项。
(二)合法高效。
在依法合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业主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供优质高效的代办服务。
(三)全程服务。
市代办中心承接项目后,明确专人在委托范围内提供全程服务,视情将代办项目提交纳入模拟审批或联合审批程序,实现“三制联动”。
【某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试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
《【某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试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摘要:建立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责任制,通过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接收的企业项目建设申请,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受理企业备案申请后,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办理相关的承诺审批事项,实现一口受理、在线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全程监察,某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审批流程图,《某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激发社会投资的动力和活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张政发〔2017〕128号)精神,积极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的总体要求,确定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开展承诺制改革,企业在取得国土、规划许可手续,对各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作出相应承诺后自主依法依规开展设计、评审、施工,竣工后接受验收,实行“先建后验”,并配套完善前置事项承诺、承诺公示、行业验收、责任追究、全过程监管等制度。
通过试点,逐步形成企业规范诚信、审批简化高效、监管配套完善的项目管理新模式。
二、试点原则(一)服务优先原则。
以服务企业为主线,改革审批流程,制定发布承诺标准,创新和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营造宽松、便捷的企业投资审批服务环境。
(二)宽进严管原则。
强化事前政策引导、事中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审批部门事前容缺记录备案,事中同步加强检查、跟踪、监督,竣工后严格验收,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三)规范诚信原则。
强化信用监管,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推进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引导项目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鹤政办〔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2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一事项清单第三章统一审批流程第四章统一平台办理第五章深化开发区承诺制改革第六章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提升政府审批服务效能,营造更好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开发区等功能区为重点,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外实行备案管理的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重大线性工程项目,涉及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项目,需省级以上审批或需省级要素支持的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是指以供地、开工、竣工投产为时间节点,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变串联办理为并联办理,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统一清单告知、统一流程审批、统一平台办理、统一领办代办、统一收费管理,形成政府靠前服务、政策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中介各履其责、监管约束有效的管理服务模式。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统筹,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开发区配合实施,全面建立政府主动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约束、部门协同事中事后监管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的体系和机制,实现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政府审批时间压减至30个工作日以内,开发区内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标准地”模式,实现“事项全承诺、拿地即开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7号),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投资活力和动力,依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文件,特制定《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试行)》(具体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6月22日哈尔滨市企业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试行)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2020年本,试行)〉的通知》(黑环规〔2020〕1号),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投资活力和动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试行范围纳入《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2020年本,试行)》(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属于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项目(22大类54小类行业项目)。
二、试行条件(一)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国家、省、所在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产业政策等要求。
(二)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并提供承诺文件。
(三)建设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三、工作程序(一)申请《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报批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以及环评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同步报送公众参与说明,下同)。
(二)受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报批承诺书、环评文件等进行规范性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时限,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渭南市市级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全程帮办代办”审批办法(试行)
渭南市市级投资项目〃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全程帮办代办“审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模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打造政策最佳、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全程帮办代办〃审批办法遵循依法依规、分步推进、提升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容缺+承诺制〃审批模式是指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材料(以下简称容缺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各手续审批(核准)部门(以下简称〃手续办理部门〃)可以先行办理。
主审材料指各手续力理部门进行审批时必需的主体材料。
对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手续办理部门按照〃容缺+承诺制〃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审材料。
容缺材料指主审材料以外,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资格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辅助材料等。
第四条〃并联审批〃是指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对涉及需两个以上部门为'理的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根据项目单位意愿,手续办理部门并行推进、关联共享。
第五条〃全程帮办代办〃是根据项目单位意愿,市行政审批局指定专人帮助指导项目单位准备、完善申报材料,协助或者代理项目单位上传或者递交材料,对代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权限内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以及非市级管理权限但事项办理涉及市级手续办理部门的投资项目。
具体内容包括从项目立项到开工前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其它行政权力、政府内部管理和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
法律法规对项目审批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承诺制+并联审批+ 全程帮办代办〃办理模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容缺+承诺制第七条〃容缺+承诺制〃办理模式的主审材料和容缺材料以清单方式列明。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发生变化的,各手续办理部门按程序审定后予以调整公布。
德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办法(试行)
德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办法(试行)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增强项目单位和群众获得感,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再提速,根据《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鲁发〔2020〕8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关于规范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容缺受理审批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20〕7号)等文件,制定了《德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德州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代章】2020年7月13日德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增强项目单位和群众获得感,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再提速,根据《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鲁发〔2020〕8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关于规范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容缺受理审批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20〕7号)和《德州市行政审批申请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德审批发〔202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项目单位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的事项审批申请,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及所需材料,项目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经该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作出事项审批决定的方式。
告知承诺制审批分为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和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审批(即容缺受理审批)两种形式。
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是指项目单位通过填报事项全过程告知承诺书的形式,对所申请审批的事项作出承诺,不需再提供其他材料或行政审批部门只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由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一种告知承诺审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8•【字号】京政办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8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2018〕1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出发点,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着力点,推动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强化项目过程服务监管,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投资管理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
深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体制改革和流程再造,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探索创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加快破除制约投资落地的制度性障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4日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全面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119号)、《温州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温政办〔2018〕49号)和《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温政办〔2018〕8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是指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由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由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条按照《温州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温政办〔2018〕49号)相关条件出让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承诺事项指导清单(见附件1)和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2)。
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以对承诺事项指导清单和承诺书参考范本进行适当调整。
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标准地”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区域水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交通影响评价、一次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考古调查等事项的区域评价工作;根据区域评价情况,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济南市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市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优化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办事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有关行政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告知承诺工作的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工作。
市、区县发展改革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公共信用归集应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
第五条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事项,事先难以提供办事材料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行为,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项除外。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事项,由各行政机关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事项,应当由行政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行政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作出准予的行政决定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广东省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审批管理方式,推广告知承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8〕127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本办法所称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公布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批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且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部门,是指对项目投资建设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等审批、市政公用服务、备案等审批服务的行政审批机关、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市政公用服务、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以下统称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由省、市、县级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审批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已明确试行承诺制的事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节能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批)等,推行承诺制方式办理,省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各主管事项的工作指引,明确实行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具体项目范围、办理条件、具体要求等,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包府办发〔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20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7日包头市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改革审批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投资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早达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发〔2019〕30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打造一流政务服务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0〕2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及工业、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且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为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进一步激发企业投资活力和动力,现结合我市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实行“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管理模式,通过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大幅压缩企业投资项目落地时间,有效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投资稳定增长。
二、实施范围试行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范围暂定为:在哈尔滨新区、自贸区哈尔滨片区、国家级开发区(含综合保税区)、哈尔滨临空经济区投资建设的《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以外的所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在省级开发区(含哈尔滨化工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工业、仓储物流项目。
待试运行总结经验后,在全市范围推广。
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等领域的项目不实行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一)明确事项分类1.政府服务事项。
对供地阶段需办理的事项,通过政府统一服务完成全部或部分内容,相关部门完成行政审批。
土地出让前完成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市政基础设施等移除。
年度建设用地供地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文物保护、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评估、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文件编制。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城管局、哈供水集团、哈排水集团,哈尔滨新区、综合保税区,各相关区县市政府)2.企业承诺事项。
相关部门以行政审批事项批复的具体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为基础,制定准入条件、标准清单和规范的承诺书格式文本,在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公开发布,供企业选择。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等事项,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企业向相关部门分别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审批。
对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等事项,由企业直接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政审批。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操作细则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操作细则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加快项目落地速度,根据《东莞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市建筑类、道桥管线类项目“一书两证”核发,在一定范围内,实施项目审查内容告知承诺制。
现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实施范围属于下列审查内容,在企业作出承诺后,市城乡规划局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道桥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管线项目施工图中国家、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2.建筑类、道桥类项目的施工图纸;3.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4.建设工程规划验线;5.日照分析报告。
二、收件标准详见收件清单(附件8-12)。
三、办理流程1.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在网上登录“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网上服务平台”,按要求提交申请及填报相关材料。
2.市城乡规划局作出是否受理申请决定。
对不属于实施范围项目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1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单位,并作退件处理。
3.市城乡规划局对项目单位提交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实施范围、资料齐备规范的项目,五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结果(不含批前公示、听证时间,以及上报市城建领导小组审查时间),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书》向社会公示。
4.建筑类、道桥管线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环节合并办理。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发出《东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注意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14),告知企业按时完成规划放线并及时验线。
四、监管措施1.市城乡规划局对整个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实行不定期督查制度,对建设单位和中介服务单位涉及规划报建业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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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具体内容及适用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企业投资项目在完成用地预审后,项目业主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告知的行政审批事项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根据需要提前开工,政府各相关部门做好重要节点、关键环节的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业主在项目主体封顶前补齐各类审批手续所需相关资料,项目竣工后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企业产业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房地产等项目)的审批服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制,先在XX自贸片区试行,完善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服务流程。
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土地预审、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之后,项目业主可到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自愿申请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审批手续。
综合窗口对项目报建实行“一对一”跟踪对接,提供全过程帮办代办服务。
1.告知服务。
综合窗口组织发改、住建、国土、规划、安监、环保、水利、人防、城管、地震、经信、消防等相关审批部门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条件、用地标准进行初步核查,将项目需要达到的具体建设标准建立清单,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
2.依法承诺。
综合窗口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规范的承诺书,明确企业需要承诺的全部内容。
项目业主根据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求依法依规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集中备案,并在“信用XX”平台予以公示。
3.开工建设。
项目在承诺公示和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住建部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即可依承诺内容开工建设。
企业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土地利用供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修建或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和水电气报装等各类审批服务手续。
4.全程监管。
项目开工建设后,各职能部门同步介入工程监管和服务,重点监管投资项目业主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承诺的建设标准、报备的建设方案组织施工。
各职能部门应当在企业承诺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5.综合验收。
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自主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住建部门牵头,按照“多验合一”制度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验收,统一反馈意见。
(二)简化申报材料。
1.规划许可。
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进行办理。
2.施工许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建设资金到位和工资支付保障金等三项证明资料由企业进行承诺,在建设项目主体封顶之前到位,不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必要条件。
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事项与施工许可证全流程网上并联办理,实行统一受理、同步审核,集中办结发证。
(三)完善配套机制。
1.推行统一区域评价。
各园区办对园区能评、环评、水评、压覆矿产、地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