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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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我将从定义、核准和备案的区别、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定义二、核准和备案的区别1.核准:核准是指投资主体在进行具体投资项目前,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并经过审查和批准后获得核准文件,才能进行后续的投资行为。

核准主要是为了对投资项目进行预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

2.备案:备案是指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后,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申报,提供项目资料和有关信息,并登记备案,以备监督和管理。

备案主要是为了监督和管理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判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内容1.投资项目的范围和分类:明确投资项目的范围和分类,对于不同范围和分类的项目,可以采取不同的核准和备案程序。

2.投资项目核准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投资项目核准的具体流程、审查标准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确保核准程序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3.投资项目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投资项目备案的具体流程、备案要求和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备案后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进展和解决项目问题等。

4.投资项目的审批时间限制:明确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时间要求,规定政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决策,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5.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职能。

6.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提供虚假信息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资主体,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四、其他补充1.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要求政府部门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和过程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和《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规范项目核准备案行为,优化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多次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以及广泛征求省相关部门和省辖市、直管县(市)意见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及部门职能变化情况,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征求了省相关部门意见。

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包括六个部分。

一是总则。

主要明确制定的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概念、项目核准和备案的适用范围及权限,要求依托在线平台全程办理。

二是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主要明确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编写方式及附具文件等具体要求。

三是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主要明确项目核准的申报程序、受理规定、审查标准、咨询评估、征求意见、办理时限、文件出具及效力等具体规定,以及项目申请变更核准、延期开工等具体要求。

四是项目备案。

主要明确项目备案的时间节点、方式、内容、程序、变更等相关要求,落实告知性备案制度。

五是监督管理。

要求项目单位在线报送实施情况信息,明确核准和备案机关、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六是附则。

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机关等。

三、政策亮点《办法》结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流程、要求、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政府核准和备案行为,优化行政服务,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企业做出“任性”行为,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立项前置条件

立项前置条件

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文及其新旧对比,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意见提出,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

环评爱好者小编今天就给大家梳理一下:1、环境影响评价(环评)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前置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负责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水影响评价(水评)对人类活动所引起的水环境改变及其影响的评定。

在准确全面的工程分析和充分的水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数学模型对建设项目给地表水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计算、预测、分析和论证。

划分出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比较项目建设前后水体主要指标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当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得出是否满足使用功能的结论,并进一步提出建设项目影响区域主要污染物的控制和防治对策。

按照市政府项目审批流程优化的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许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

前置条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对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影响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要求。

第二章项目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使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投资项目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章核准管理权限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相应规模的投资项目核准。

第七条核准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行业属性和区域规划进行划分,具体权限划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备案管理权限第八条除需核准的项目外,其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九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备案要求和流程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核准与备案流程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或备案决定。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补助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或补助。

第十三条资金申请与补助的具体办法和流程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可 以 要 求备 案机 关 出



涉 及有 关部 门 或者 项


所 在 地 地 方 人 民 具 或 者 通 过 在 线 平 台


行 打印
? ,
款规 定 的全 部信 息 即

准 和 产 业 政 策 为 备 案

企业 告知 的 信息 不 齐 全的

备案 机关应


是 否 合理 开 发 并 有 效 利 用 资 源 当 指 导 企业 补 正




是 否 对 重 大 公 共利 益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企 业 需 要 备 案 证 明 的


行 政 法规 规定办 理相 关手续 作 为 项



国 务 院另 有 规 定的
依 照 其 核 准 前 置 条 件 的

企 业应 当 提交 已 经 办 理相 关手

续 的 证 明 文 件


对 前款 规 定 以 外 的 项
国务 院另
实行 备案 管理


除 第 七 条


平 台 列 明 与项
的 办 理流 程
。 、
有关 的 产业 政策

公 开项

核 准 府 有 关 部 门 转 送 项
目 申
请书 的
地 方人 民 政府 有
目 申
办理时限等
并 为 企 业 提 供 相 关 咨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将 项

请书转
询 服 务 送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2017年2月1日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

2017年2月1日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
“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目的是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意向信息,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对投资活动加以调控、引导。"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张长春说。
他认为,此次制定的条例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备案的强制性,要求企业在开工前备案,确保了国家在实施宏观调控时可以获得其所需要的项目信息.
由国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的公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的公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代码制度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
码制度的公告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委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817号)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单位到各地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业务时,必须提供“项目代码”。

请企业在办理投资项目各类业务前,提前1个工作日以上登录“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四
川)”(/)申请项目登记,在获取并打印含投资项目代码及相应二维码的《项目登记单》后,再到各地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在网上申请审批事项时,应按上述流程首先获取的“项目代码”。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2018年11月2日。

FG、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FG、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国令[2016]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令[2016]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索引号:000014349/2016-00242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6年11月30日标题: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国令第673号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浅谈风电项目核准经验

浅谈风电项目核准经验

浅谈风电项目核准经验摘要:近年来,我国新能源发展成效显著,风力、光伏发电项目能够很好地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本文以某风电项目为例,浅析风电项目核准流程及核准要点,为风电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风电;核准引言某10万千瓦风电项目位于甘肃省白银市,风电场规划装机容量为100MW,安装16台6250kW型风力发电机组,新建110kV升压站一座,以1回110kV线路接至附近330kV变电站。

该项目于2022年10月份由白银市发改委下达建设指标,2023年3月份获得白银市发改委的核准批复文件。

一、风电项目核准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指出,要持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完善新能源项目投资核准(备案)制度,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新能源项目集中审批绿色通道。

本项目作为列入甘肃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的风电站项目,由白银市发改委做最后核准工作。

二、风电项目核准流程按照白银市发改委相关要求,在有指标的前提下,风电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工作。

1、风电项目核准材料(1)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项目申请报告。

(3)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文件。

2、项目核准材料准备风电项目核准材料虽然不多,但要做好风电项目核准工作,还是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做好风电项目宏观场址选择项目前期工作人员综合考虑风能资源、气候条件、地形地貌、交通运输条件、土地征用与土地利用规划、工程地质、接入系统、环境保护等因素,对拟选场址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项目宏观场址。

(2)获取政府部门同意项目公司开展前期工作的回函宏观选址完成后,项目前期工作人员到风场区域所属县(区)发改局,向主管领导提交项目公司在拟选场址区域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并获取县(区)发改局同意项目公司开展前期工作的回函。

2023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67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2号令)、《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的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项目核准机关根据《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3年本)》(甘政发(2023)58号)规定的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核准。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是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家及省政府《核准目录》确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由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必须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该项目的代码。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石政办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全流程管理,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及《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1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投资项目谋划储备(一)把准项目谋划原则和方向。

谋划的重大项目要符合中央、自治区、市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要求,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立足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抢抓国家支持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重大战略机遇,围绕产业转型示范市目标任务,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大对基础设施补短板、社会民生事业发展、生态环保、产业转型升级示范等方面的项目谋划力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谋划,要紧盯粮食安全、乡村振兴、生态环保、城市更新、社会民生事业等领域和方向,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报和管理。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谋划,要把准国家要求的支持方向,常态化谋划储备一批具有一定收益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的公益性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要聚焦社会民生事业、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等领域的短板弱项,严格落实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合理做好项目资金拼盘。

建设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区别

建设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区别

建设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区别?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这三个管理方式有什么区别?具体项目该如何选择管理方式?本文将结合国家相关政策,为大家详细梳理介绍。

一、管理范围不同1.审批制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12号)有关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核准制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有关规定,企业投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3.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除实行核准制的以外,实行备案制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审核要点不同1.审批制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2.核准制核准类项目重点审核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的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以下是一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推荐文本,全文共计1200字左右: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和便捷的原则,依法采取核准和备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核准管理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由国家发展和委员会负责,地方发展和委员会协助完成。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应当依法进行。

核准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核准文件的签发等程序。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应当尊重企业自主权和市场经济原则,不得设置无理限制和门槛。

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加强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必须向企业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结束后,应当将核准文件及时移交给企业,并向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地方发展和委员会负责,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依法进行。

备案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登记和备案文件的存档等程序。

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并向企业提供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备案时限,但必须向企业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备案文件移交给企业,并向上级发展和委员会报送备案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地方发展和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检查、评估和评估等活动,确保项目依法落实。

第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企业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内容和影响等方面加以阐述,共计2000字。

一、背景投资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也是企业实现增长和扩张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投资活动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和不合理的问题,这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隐患。

因此,为了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减少投资风险,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二、内容该条例主要包括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两个方面内容。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是指国家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

条例明确了哪些项目需要进行核准,以及核准的程序、条件和要求。

根据条例规定,一些重大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项目等都需要进行核准。

核准的程序包括申报、审查、批准等环节,核准的条件和要求包括项目的市场性、可行性、合法性等。

2.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指企业投资项目在核准之后,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过程。

条例规定了哪些项目需要进行备案以及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一些不需要进行核准的项目、非重大项目等都需要进行备案。

备案的程序包括申报、审核、登记等环节,备案的要求包括项目的合法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三、影响该条例的实施对于推动企业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规范企业投资行为该条例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限制了一些不合理和不良的投资行为。

通过核准和备案的程序,能够杜绝一些盲目投资、无效投资和投机行为,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 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条例在核准和备案的过程中,重点关注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确保这些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在备案环节中,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以保证投资项目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管理条例》全文

《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管理条例》全文

2015《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中国境内各类企业及其通过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还应当遵守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相应履行对投资项目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核准和备案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按规定核准外,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核准目录》) 国务院制定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北极星电力网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管理办法和分级备案权限。

第七条(核准和备案机关) 依据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之一) 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放管服改革”,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其中对办理项目备案明确了有关规定和要求。

但是近期据反映,有的县(市、区)在办理项目备案时,仍存在要求企业提供项目申请报告等材料和土地证明等前置条件、以项目可能污染环境等理由不予备案等情况。

为确保投资审批“放管服”改革深入、有效落实,现就严格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把握项目备案有关规定和要求。

根据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省政府令第236号,对项目备案主要有以下规定和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了企业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备案机关的相关信息和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有关情形;明确了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明确了项目备案机关在收到规定的全部信息后即为备案,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企业是否符合备案要求,符合备案要求的由企业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或应企业要求由项目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备案要求有关情形的项目备案机关应该告知、指导企业予以补正、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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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
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

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
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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