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X]20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1X]1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X〕394号)、《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1X〕10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和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的工程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根本建设项目;(三)大型修缮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三)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杜绝边立项、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产生;(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储备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打算,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汇总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
县政府依据全县百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建设项目储备库当选取建设项目列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2]33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市本级政府投资范围本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以下经济和社会领域:(一)农业、林业、水利、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三)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四)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投资明确要求市本级配套的建设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民主决策和审批制,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要在审批环节引入专家评议制度。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项规划明确提出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须履行审批程序。
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较为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城市道路、市政设施改造、绿化等)可编制报批建设方案。
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巩固市政府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两个意见”、省政府“5个规定”与“5个意见”、市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德委发〔2014〕59号)和《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实施办法》(德委办〔2014〕60号),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程序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杜绝奢华浪费建设,确保政府投资真正用于改善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现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提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和正确投资方向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或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积极采纳吸收,做好风险评估,并出具稳定风险评估书面报告,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杜绝奢华浪费建设(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萧政发(2003)66号)
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萧政发[2003]6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五月五日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和建设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前瞻性、计划性、规范性和高效廉洁性,根据《预算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1、区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上级补助的建设项目;2、政府性负债的公共建设项目;3、地方财政担保的国债转贷、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用于政府性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4、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本条规定包括政府性资金全额安排的项目和部分安排的拼建项目。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建设、任意超计划投资行为;(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区发展计划局负责本区政府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
组织对工程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负责项目立项和计划审批,对概算审查和调整、竣工验收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资金管理。
包括工程概、预(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涉及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变更;工程前期及后期配套项目支出、列入基建投资支出的设备和日常经费支出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和会计核算管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遏制投资超概算现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市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直接出资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直接投资项目”);另一类是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投融资平台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占总投资的20%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市发改委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管理。
项目建议书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建议书报批申请、项目建议书文本、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初审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工程建设招标内容核准表、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或财政部门出资承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经局工委研究决定,制定城管局系统内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工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组织,相关机构具体实施,财政、审计等多部门按职责监督的体制。
局综合科是工程组织实施的主体,具体职责为:(1)起草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2)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与评审及工程施工图的设计;(3)负责编制审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及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方案;(4)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与协调;(5)进行《工程决算书》的初审与提报。
组织工程验收及工程交付使用,落实竣工档案的归档工作;(6)抓好与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工程项目计划的确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每年下半年参照市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起草编制下一年度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12月份按程序向市政府提报,批准后,下达执行。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性文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建设性质和内容。
计划外追加或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列于年度计划内。
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方案向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交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等与投资有关的基础资料。
经评审后的工程,没有特殊原因和重大变更事项,决算造价不得突破评审控制值。
没有经过评审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为了使年度工程投资计划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实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系统内各单位每年8月底以前,做出下一年度的工程计划,并编制工程投资概算,上报局综合科汇总,形成材料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经局工委研究决定,制定城管局系统内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工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组织,相关机构具体实施,财政、审计等多部门按职责监督的体制。
局综合科是工程组织实施的主体,具体职责为:(1)起草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2)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与评审及工程施工图的设计;(3)负责编制审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及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方案;(4)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与协调;(5)进行《工程决算书》的初审与提报。
组织工程验收及工程交付使用,落实竣工档案的归档工作;(6)抓好与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工程项目计划的确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每年下半年参照市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起草编制下一年度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12月份按程序向市政府提报,批准后,下达执行。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性文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建设性质和内容。
计划外追加或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列于年度计划内。
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方案向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交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等与投资有关的基础资料。
经评审后的工程,没有特殊原因和重大变更事项,决算造价不得突破评审控制值。
没有经过评审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为了使年度工程投资计划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实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系统内各单位每年8月底以前,做出下一年度的工程计划,并编制工程投资概算,上报局综合科汇总,形成材料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市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庆政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08〕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年第1号),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成立大庆市重点工程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市长助理和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程指挥部,直接隶属于市政府。
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副职或后备干部担任,指挥部成员根据工程需要由工程总指挥挑选,市政府统一抽调,如有特殊需要可在社会上聘任。
工程指挥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总责。
项目建设采取交钥匙工程,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的功能需求,并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项目建设具体组织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
二、加强项目程序管理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本着既高效快捷又规范合法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控制以下环节:一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功能设置、主要建设标准、投资估算等内容。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XX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X政办发(2021)12号)《XX 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政办发〔202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明确项目管理范围(一)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党政机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等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涵盖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业务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等项目,以及向社会购买的信息化服务等。
(二)上级统一立项在本地落地、部署的信息化项目不纳入管理(项目单位需在启动实施以及完成后向区大数据发展中心报送项目相关情况)。
日常办公需要的设备采购和维护不纳入管理范畴。
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二、规范项目建设(-)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鼓励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并满足下列要求:1.有利于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有利于强化数字化治理、深化数字化变革和一体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符合省、市、区政府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
2.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所报建设项目目标明确、业务需求充分。
3.统筹考虑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已建的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整合归并同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4.信息安全建设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文件重庆市设委员会渝发改标[2006]543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发改(计)委、财政局、建委,各有关单位:市政府颁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以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较为广泛地推行了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有效地控制了项目建设的投资、质量和工期,提高了政府投资效益。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推行这项制度,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凡是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须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
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也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积极推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
二、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工作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其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被代理人可委托代理人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可性行分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完成项目各种审批手续;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及合同谈判,并对外签订合同;核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概算及施工组织方案等;承担工程建设投资、质量、工期控制及合同管理,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归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移交被代理人;协助办理权属登记;完成被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包括财政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专项资金、政府融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和其他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初向县政府汇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情况。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决算审计。
(四)县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县住建、国土、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二章项目提出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宜府发[2008]003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08]003号)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合法决策机制,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应主要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结构调整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培植财源、增强财力。
政府投资应当厉行节约,确保重点。
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凡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市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各类债务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单位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决定”的决策程序。
单位拟建项目要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资金筹措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是否立项。
市级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科技项目仍按现行办法进行立项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编审程序编制预算。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审、批复,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15〕19号)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决策管理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前期决策管理(一)项目提出。
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等要求,提出建设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建设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项目单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并经初步同意的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国家有相关建设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估算投资(含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步结合的土地费用),建设资金来源和初步筹措方案等。
如果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债务资金的,须有偿还债务本息的还款来源方案。
(二)决策程序。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建设意见进行研究,其中: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支出责任划分提出意见;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的估算投资、资金来源、筹措方案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对项目提出意见。
对研究拟同意建设的项目,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展开前期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28•【字号】安政办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7月2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财政性资金和公共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格组织实施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科学民主、透明高效的决策机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权基础设施项目;(四)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政府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土地、有形资产、矿产资源、城市公共资产及其经营权等所得的权益收入;(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补助资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政府财政性资金使用和公共资产转让必须严格执行中、省、市项目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投资管理等各项规定。
第五条项目申报管理。
按照以下程序报审和通报:(一)向上级申报单体项目补助额度在1000 万元以下的(不含上限1000 万元。
下同),批次申报项目补助额度在200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甬政发[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08]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决策措施,深入贯彻市委“创业富民、创新强市”和“六大联动、六大提升”战略,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含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国有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
加快出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要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4]113号)要求,在编制相关发展规划中提出建设项目计划。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发改部门对拟建的市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咨询论证,并征求财政、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意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积极推行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或可能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时应当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二)完善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研究,规划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深化细化各项专业规划,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系统规划、区域功能定位、规划方案编制等工作,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开展可行性论证,要对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选址方案、标准及占用基本农田等进行科学论证,对项目实施的建设条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进行多方案比较,择取最优项目建设方案。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局: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为全面贯彻《政府投资条例》和《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确保项目科学决策(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研究确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对未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的项目,也要规范决策程序。
(二)各地要合理划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层级,一定规模以上项目需报同级政府审核、重大项目需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再履行投资审批程序。
(三)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研究确定项目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严禁实施“挖湖造景”、“移石造景”、“过度亮化”等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四)各地要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接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每年年底前后提请同级政府审定。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
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经局工委研究决定,制定城管局系统内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工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组织,相关机构具体实施,财政、审计等多部门按职责监督的体制。
局综合科是工程组织实施的主体,具体职责为:(1)起草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2)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与评审及工程施工图的设计;(3)负责编制审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及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方案;(4)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与协调;(5)进行《工程决算书》的初审与提报。
组织工程验收及工程交付使用,落实竣工档案的归档工作;(6)抓好与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工程项目计划的确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每年下半年参照市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起草编制下一年度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12月份按程序向市政府提报,批准后,下达执行。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性文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建设性质和内容。
计划外追加或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列于年度计划内。
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方案向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交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等与投资有关的基础资料。
经评审后的工程,没有特殊原因和重大变更事项,决算造价不得突破评审控制值。
没有经过评审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为了使年度工程投资计划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实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系统内各单位每年8月底以前,做出下一年度的工程计划,并编制工程投资概算,上报局综合科汇总,形成材料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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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
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召集、指导、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并督促项目推进。
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项目审批、项目储备管理等综合性工作;财政部门配合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将具备条件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按照轻重缓急编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经信、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农业、水利、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气象、风景旅游、公安消防、人防、卫生计生、教育、国资、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1.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2.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3.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4.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
6.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