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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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新区政府性资金和本级融资平台所筹措资金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二)政府融资资金;(三)国土基金(资金);(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
设资金(基金);(五)政府存量资产收益;(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主要用于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政府投资应当发挥基础性作用,重点投向公益领域、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引导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且具备建设条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节约能源、资源,推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使用绿色节能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龙华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新区监察、财政、建设、环保、规划国土、审计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建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概算指
导施工图,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合同履约担保制、建设监理制。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九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新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情况、实际需要、建设时间和程序、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经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并建立择优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包括审批立项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和投资匡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单纯设备购置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投资匡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应当经过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咨询会。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申报立项时,项目单位应当向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可以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且较易实施的项目,经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用立项报告替代项目建议书。市政府、新区管委会会议纪要等文件确定要抓紧实施的项目,可以用立项报告替代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在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批复立项。批复立项时,优先考虑已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同时可根据投资额适当安排前期经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组织听证会或采用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获批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同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并在规定时间内送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相应文件的规定并达到要求的深度,主要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包括论证合理的建设规模、进行项目实施的多方案比较并提出最优方案和投资估算等。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初步设计的专业技术性审查,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的总体审查。项目总概算包括项目立项起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报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征(收)地的,征(收)地补偿资金不纳入项目总概算,但申报项目总概算时应提供经审核的征(收)地补偿测算报告。
第十六条已批复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急需建设的项目,经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免做可行性研究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但初步设计应当补充论证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总概算经初步审查,按以下程序批复:(一)1000万元以下的,报新
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批复;(二)1000万元至8000万元的,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批复;(三)8000万元以上的,经新区管委会审议再报新区党工委审定后批复。
第十八条项目总概算确定后,应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尚未进入实施阶段因客观原因确需突破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调整项目总概算送审,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超出幅度按以下程序批复:(一)不超过10%且超出金额在1000万元以
下的,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批复;(二)超过10%或超出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批复。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一年内多次出现预算超概算情况的,
需向新区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审,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权限报批。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应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
情况,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可试行代建制。代建制的操作办法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必须依法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正式挂网进行施工招标前,应先取得新区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新区直属部门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制度。办事处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新区财政部门按照程序将各款项拨付到办事处。工程建设资
金具体支付办法由新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新区财政部门对
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实行工程变更备案制度,具体的备案规定由新区审计部门另行制定。发生工程变更按以下情况处理:(一)预计累计发生的工程变更不会导致工程总造价突破项目
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新区审计部门备案。新区财政部门凭新区审计部门的工
程变更备案回执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进度报表同期支付工程变更款。(二)预计累计发生的
工程变更会导致工程总造价突破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次取得新区审计部门和
投资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报批。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结果重
新确认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规划、环评、消防、民防、水保等分项竣工验收由各职能
部门负责,新区建设部门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由新区审计部门审定。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办理产权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三十日内向新区财政部门报送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新区财
政部门据此进行决算批复,并依据决算批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产权登记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计划和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