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参考Word)
深圳市龙华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政府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原则优化设计原则。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工期、节约工程成本。
分级审批原则。
工程变更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行为。
项目单位或使用单位要求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引起的变更,须由项目单位或使用单位自行向主管部门申报,获批准后方可按本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龙华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
根据区审计部门有关规定,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特殊情况下发生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其他因素引起的索赔三类。
工程量清单错漏项不属于设计变更范畴,其处理原则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处理,并填写审批表(见附表4)上中心会议审定后,报区审计部门备案。
现场签证须先报区审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我中心相关部门、设计、监理单位现场查勘,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确认,并附相应的照片、测量成果等必要资料,出具设计文件,按中心工程变更有关规定报批。
对于施工合同约定按实结算的子项,由工程管理部汇总相关材料(参照附件7)后,以办文的形式征求前期部、合同部和技术部的意见,上中心会议审定,报中心领导审签。
报区审计部门备案。
二、工程变更分类与各参建方职责第四条工程变更分类根据工程变更的金额大小,将变更分为四大类:(一)一类变更单项造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
(二)二类变更单项造价在200-500万元之间(含200万元)的工程变更。
(三)三类变更单项造价在50-200万元之间(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四)四类变更单项造价在5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施工合同价5%的工程变更;以及减少或不增加工程费用,不影响总工期的工程变更。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2020)现将《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9日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政府资产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拟实行代建的项目原则上应为总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对于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要求的项目总投资规模可在5000万元以下。
拟实行代建的项目,应当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作为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待审议确定实施代建后,由委托单位研究提出项目代建方案(主要包括代建单位选定方式、代建形式、代建费用的确定方式和奖励方式等),报委托单位的区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审定。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代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委托单位负责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代建形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形式:即从项目立项后开始,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交由代建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
分阶段代建形式:代建项目可分为项目前期代建和实施阶段代建,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分界点为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及该阶段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项目的审批程序、监督管控方式不变。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代建项目设计变更的管控。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 规定
目录
01 公告
03 修改的决定
02 修订条例 04 修改的决定2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4年8 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4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4条,自2015年1月1 日起施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修改的决定2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 规作如下修改:
十一、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决定》修正。
公告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4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2014年8月28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28日
修订的条例
(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 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创新新区管理体制,保障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龙华新区、大鹏新区(以下统称新区)。
龙华新区的范围为现宝安区龙华、大浪、民治和观澜街道行政区域。
大鹏新区的范围为现龙岗区葵涌、大鹏和南澳街道行政区域。
第三条新区应当根据区域特点、区位优势和功能定位,确立经济、社会、环境发展重点,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促进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新区应当加强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职责,改善政府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精简高效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政府分别设立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政府决定由区级政府行使的职责。
第六条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制定辖区开发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重大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辖区产业规划、招商引资和入区企业管理、服务;(四)参与编制辖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协助编制法定图则和各项专项规划;(五)负责编制辖区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六)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含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工作;(七)负责辖区内土地整备、房屋征收等工作;(八)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各项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包括财政、教育、科学技术、农林、水务、文化、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体育、人力资源、机构编制、民政、安全生产、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监察、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人民武装等;(九)负责新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3年03月0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新区政府性资金和本级融资平台所筹措资金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二)政府融资资金;(三)国土基金(资金);(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五)政府存量资产收益;(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主要用于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政府投资应当发挥基础性作用,重点投向公益领域、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引导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且具备建设条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节约能源、资源,推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使用绿色节能产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龙华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
新区监察、财政、建设、环保、规划国土、审计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建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概算指导施工图,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合同履约担保制、建设监理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深府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2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储备,理顺项目前期论证时序,加快推进“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提高项目转化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策划生成是指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意向、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明确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建设规模或功能调整的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生成阶段管理。
国家审批用海(含围填海)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提前谋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按程序申报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管理项目策划生成,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协调机制,建设和维护项目登记平台,依托项目登记平台受理项目策划生成论证申报并开展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2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2020)现将《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9日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政府资产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拟实行代建的项目原则上应为总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对于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要求的项目总投资规模可在5000万元以下。
拟实行代建的项目,应当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作为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待审议确定实施代建后,由委托单位研究提出项目代建方案(主要包括代建单位选定方式、代建形式、代建费用的确定方式和奖励方式等),报委托单位的区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审定。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代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委托单位负责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代建形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形式:即从项目立项后开始,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交由代建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
分阶段代建形式:代建项目可分为项目前期代建和实施阶段代建,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分界点为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及该阶段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项目的审批程序、监督管控方式不变。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代建项目设计变更的管控。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策的原则;(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四)依照本条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政府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项目建议书;(三)市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立项申请由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查。
符合立项条件的,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特别重大的项目,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四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17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1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四、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五、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篇: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3年03月0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新区政府性资金和本级融资平台所筹措资金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二)政府融资资金;(三)国土基金(资金);(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五)政府存量资产收益;(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主要用于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政府投资应当发挥基础性作用,重点投向公益领域、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引导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且具备建设条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节约能源、资源,推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使用绿色节能产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龙华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
新区监察、财政、建设、环保、规划国土、审计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建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概算指导施工图,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合同履约担保制、建设监理制。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深府[2014]82号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正文:----------------------------------------------------------------------------------------------------------------------------------------------------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4]82号2014年10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和在深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以下统称项目单位)主要利用非政府性资金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中明确需核准的以下项目,依照本办法实行核准管理:(一)需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列入深圳市核准目录的限制类项目;(三)占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的项目;(四)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项目。
第四条需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经市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省核准。
属我市核准权限的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核准机关进行核准,项目建设地址跨区的项目由市核准机关进行核准。
前款所称核准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区(含新区)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章核准程序第五条项目核准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项目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准备案系统”)申请核准,填写《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报表》(附件1)。
项目单位提交核准申请时,需同步上传以下资料:(一)项目申请报告;(二)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三)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龙华新区绿色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深圳市龙华新区绿色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龙华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相关活动发展资金的利用管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绿色建筑增进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和《龙华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线资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新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管理的社会投资项目,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发展资金的利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条件和标准第五条申请发展资金的项目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二)申报项目应有利于增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三)申报项目在新区管辖范围内实施,属新区管理的项目。
第六条扶持资金补助标准:(一)新建项目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国家二星级或深圳金级及以上的项目,除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资金补助外,新区另外别离给予取得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30元/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工程计划许可证为准)、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绿色建筑15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认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
同时取得国家和深圳市设计双认证的项目依照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补助。
注:【原稿内容:取得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的项目,除国家及市级资金补助外,在新区层面上另外给予补助:取得深圳市认证的,可别离按银、金、铂金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5元、30元、60元的标准补助,取得国家认证的,可别离按二星级和三星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0元和30元的标准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深圳市金、铂金级和国家三星级不超过30万元,深圳市银级和国家二星级不超过20万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5日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管理,确保在线平台稳定运行并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线平台是由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在线平台适用于深圳市管理权限范围内除涉密项目和涉密信息外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和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管理事务、评估评审、技术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监测等事项。
相关部门在审批、监管等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受理、办理、办结等全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办理。
中介服务事项进驻在线平台管理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涉密项目和涉密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审批监管系统构成。
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深圳市龙华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政府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原则优化设计原则。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工期、节约工程成本。
分级审批原则。
工程变更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行为。
项目单位或使用单位要求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引起的变更,须由项目单位或使用单位自行向主管部门申报,获批准后方可按本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龙华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
根据区审计部门有关规定,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特殊情况下发生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其他因素引起的索赔三类。
工程量清单错漏项不属于设计变更范畴,其处理原则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处理,并填写审批表(见附表4)上中心会议审定后,报区审计部门备案。
现场签证须先报区审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我中心相关部门、设计、监理单位现场查勘,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确认,并附相应的照片、测量成果等必要资料,出具设计文件,按中心工程变更有关规定报批。
对于施工合同约定按实结算的子项,由工程管理部汇总相关材料(参照附件7)后,以办文的形式征求前期部、合同部和技术部的意见,上中心会议审定,报中心领导审签。
报区审计部门备案。
二、工程变更分类与各参建方职责第四条工程变更分类根据工程变更的金额大小,将变更分为四大类:(一)一类变更单项造价在50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
(二)二类变更单项造价在200-500 万元之间(含200 万元)的工程变更。
(三)三类变更单项造价在50-200 万元之间(含50 万元)的工程变更;(四)四类变更单项造价在50 万元以内,且不超过施工合同价5%的工程变更;以及减少或不增加工程费用,不影响总工期的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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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新区政府性资金和本级融资平台所筹措资金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二)政府融资资金;(三)国土基金(资金);(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五)政府存量资产收益;(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主要用于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政府投资应当发挥基础性作用,重点投向公益领域、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引导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且具备建设条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节约能源、资源,推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使用绿色节能产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龙华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
新区监察、财政、建设、环保、规划国土、审计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建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概算指导施工图,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合同履约担保制、建设监理制。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九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新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情况、实际需要、建设时间和程序、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经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并建立择优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包括审批立项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和投资匡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单纯设备购置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投资匡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应当经过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咨询会。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申报立项时,项目单位应当向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可以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且较易实施的项目,经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用立项报告替代项目建议书。
市政府、新区管委会会议纪要等文件确定要抓紧实施的项目,可以用立项报告替代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在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批复立项。
批复立项时,优先考虑已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同时可根据投资额适当安排前期经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组织听证会或采用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获批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同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并在规定时间内送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相应文件的规定并达到要求的深度,主要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包括论证合理的建设规模、进行项目实施的多方案比较并提出最优方案和投资估算等。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初步设计的专业技术性审查,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的总体审查。
项目总概算包括项目立项起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报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
涉及征(收)地的,征(收)地补偿资金不纳入项目总概算,但申报项目总概算时应提供经审核的征(收)地补偿测算报告。
第十六条已批复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急需建设的项目,经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免做可行性研究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但初步设计应当补充论证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总概算经初步审查,按以下程序批复:(一)1000万元以下的,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批复;(二)1000万元至8000万元的,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批复;(三)8000万元以上的,经新区管委会审议再报新区党工委审定后批复。
第十八条项目总概算确定后,应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尚未进入实施阶段因客观原因确需突破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调整项目总概算送审,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超出幅度按以下程序批复:(一)不超过10%且超出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批复;(二)超过10%或超出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批复。
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一年内多次出现预算超概算情况的,需向新区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审,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权限报批。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应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情况,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可试行代建制。
代建制的操作办法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必须依法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正式挂网进行施工招标前,应先取得新区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新区直属部门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制度。
办事处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新区财政部门按照程序将各款项拨付到办事处。
工程建设资金具体支付办法由新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新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实行工程变更备案制度,具体的备案规定由新区审计部门另行制定。
发生工程变更按以下情况处理:(一)预计累计发生的工程变更不会导致工程总造价突破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新区审计部门备案。
新区财政部门凭新区审计部门的工程变更备案回执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进度报表同期支付工程变更款。
(二)预计累计发生的工程变更会导致工程总造价突破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次取得新区审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报批。
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结果重新确认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规划、环评、消防、民防、水保等分项竣工验收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新区建设部门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由新区审计部门审定。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三十日内向新区财政部门报送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新区财政部门据此进行决算批复,并依据决算批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产权登记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通过投资计划动态安排。
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编制投资计划。
下年度的投资计划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前编制完毕。
第二十九条投资计划应当列出: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以及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类别、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以前年度累计安排投资、年度安排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和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性质分为续建、新开工和前期项目。
投资计划安排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前期工作经费。
续建项目应当是以前年度已开工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
投资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新开工项目应当是已核定概算、预计本年度可开工建设的项目。
年内确定可开工的项目,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可在投资计划中安排适当的建设资金。
同时,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可在投资计划中预留资金,用于年内安排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前期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立项、本年度预计不能开工或本年度新增立项的项目。
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可在投资计划中预留资金,用于年内给已立项的项目追加前期经费,或为当年新批复立项的项目安排前期经费。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ABC分类动态管理。
A类项目为续建项目、B类项目为新开工项目、C类项目为前期项目。
B类项目需跨年度建设的,在下一年度应转为A类。
C 类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可转为B类。
切块管理的专项资金可直接列为A类项目。
定额补助及资金申请报告已获批的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可直接列入B类项目,并安排相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征求意见后依次报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审定。
投资计划一经审定,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情况下,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项目进度情况调整年度资金安排。
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依次报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审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逐步试行稽察制度和后评价制度。
具体办法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向新区管委会报告一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新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论,对项目建设、评审、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管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