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预评〔2016〕3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预评〔2016〕3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预评〔2016〕3号各区(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2016年6月27日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付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邀请专家参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业务付费。

第三条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的使用按照“谁委托、谁邀请、谁付费”的原则,由市财政部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向专家发放劳务费,受托单位及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收任何费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评审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市财政局委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评审费用;(二)各级财政资金安排项目预算评审、绩效评价及专项核查费用;(三)市财政局邀请专家参与财政预算评审、绩效评价等业务工作的劳务费;(四)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五)其他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邀请专家的工作。

第五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预算评审管理处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处申请专项资金评审费预算,经预算处核实并经局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列入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用补助资金建设以及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区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区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适度超前、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通过政府成立或招标选择等方式确定。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五)符合集中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规定和确定的分工实行集中建设。

(六)坚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健全跟踪问责机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补助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南区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模板】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南区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模板】

SNDR-2015-********青南政发〔2015〕34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南区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市南区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2015年9月15日市南区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本区预算内资金及其他(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街道办事处财政分成资金用于社区基本建设投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区级财政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融资;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区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坚持谋断分离、建管分离的原则,并对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实行综合评审。

资金安排应当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第五条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四)公共财政参与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共财政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

项目法人制和代建制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确定。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代建制条件的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第六条区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区财政部门、区城管部门、区城建部门、区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青财采〔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采〔2010〕10号市直各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管第四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利用第五章政府采购档案的鉴定销毁第六章政府采购档案的移交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管理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及声象资料等,包括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各类记录。

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具体包括:(一)项目开标前文件材料1.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采购预算追加及调整的资料;2.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文件论证或预审等材料;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4.采购公告(包括招标采购信息预告、变更公告以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等);5.招标文件(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下同)及对其进行必要澄清、修改的文件或情况说明;6.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的记录(包括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记录);7.对投标或被邀请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审查情况。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青国资预算[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资预算〔2008〕23号)各监管企业: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的管理,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青政发(2008)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直接出资或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国有资本收益结余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章收益支出范围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包括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国资监管支出两部分。

(三)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

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国家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等要求,依据市场经济原则,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所进行的资本投入,具体包括以下资本性支出项目:(一)新设企业国有资本注入(二)现有企业国有资本增资扩股投入(三)认购股权、股份支出(四)其他资本性支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符合条件企业改革、重组提供的部分支出,具体包括:(一)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二)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三)企业划转、重组所需要的资金支持(四)其他经批准的资金支出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费用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国资监管职能,在行政办公费用以外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一)审计、评估及清产核资费用(二)项目投资前的审核论证相关费用(三)咨询及诉讼费用(四)课题研究及培训费用(五)信息化建设及维护费用(六)其他费用第三章支出预算的编制第八条国有资本收益支出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5【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青岛市本级财政全额投资、混合投资中市本级财政投资比例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国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政府投资的重点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青政办字〔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24〕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和批复第五章预算执行与调整第六章决算第七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预算企业,是指预算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即一级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其中,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是指党政机关所属实施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统筹兼顾、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按规定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青财预评〔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预评〔2015〕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委托业务管理,确保工作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2015年7月20日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业务,确保工作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青岛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并相应建立受托中介机构库。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包括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能够承担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介机构库建立和管理遵循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备案审核、综合考评、动态认定”。

第四条中介机构库入库审查的资格条件。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资质,注册总部在本地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年以上的机构,或者总部在青岛辖区外的,须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业人员,且已被总部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纳入中介机构库;2.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考试,且达到统一的分数要求;3.具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或审查执业经历;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4年本)的通知-青政发[2014]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4年本)的通知-青政发[2014]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4年本)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4年本)的通知(青政发〔2014〕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3〕32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依法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依法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4〕7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青发改投资[2008]155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青发改投资〔2008〕155号)各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5〕5号)中所规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均实行备案制。

二、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本市备案。

其中,不需要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包括土地、规划、减免税确认等)的项目,由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需要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市直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无主管部门的由项目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市)要建立备案项目库,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备案情况,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备案类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主要说明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原有土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政府用地批文等);需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青财采〔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青财采〔2009〕13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和管理水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第四章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单位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预算单位,是指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反映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和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充分体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原则;(二)采购项目要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遵循科学、合理、准确、可行的原则;(三)政府采购预算要以部门预算为基础,遵循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的原则;(四)采购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五)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体现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的原则。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青政发[2012]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青政发[2012]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青政发〔2012〕17号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防范投融资风险,促进我市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投资公司风险管控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围绕我市战略规划和目标任务,投资公司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匹配战略、主业突出、管理现代、运行良好、带动力强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明确功能定位,突出主业,整合资源,有效防控风险,建立健全程序规范、运营高效、监管严格的公司管控体制和机制,增强投融资能力、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投融资活动既要立足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体现市政府意图,又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投融资行为,降低成本,有效防控风险。

2.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统一的原则。

要按照率先科学发展的要求,加大投资力度,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债务规模,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3.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筹兼顾的原则。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运行情况调研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运行情况调研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运行情况调研自1993年厦门市开始探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开始,到如今将近30年的时间里,我国始终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和地方特色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和住建部也相继出台了加快推行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文件。

代建制实施多年来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一、代建制的产生及演变(一)国内各地代建制的产生及演变传统体制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是由建设单位搭建基建班子,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分离,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合一,建设单位缺乏专业的管理经验等。

这种建设模式导致不少负面影响,一是“超投资、超规模、超工期”现象严重;二是项目管理水平低,不可避免的产生损失浪费;三是管理不规范,受单位领导干预影响大,有效管理实施难,容易滋生腐败;四是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难以积累经验并推广应用。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上世纪90年代开始,厦门、宁波市陆续开展代建制的探索。

1999年,上海市试点市政项目的代建制。

同一时期,福建省、安徽省、重庆市和青岛市等省市也率先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形式,将一些政府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有实力的企业实施代建。

2002年以后,北京市、深圳市和成都市等地区也开始了“代建制”的试点工作。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文件提出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该文件的出台,是代建制突破式的里程碑,标志着代建制从理论研究走向实践应用,代建制的实施有了依据。

此后,全国多地相继开展了“代建制”工作,有的省还成立了省政府代建办公室或者代建管理中心,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也陆续发布并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9日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市级重点项目建设,更好发挥市级重点项目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支撑作用的项目。

市级重点项目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有利于构筑和完善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链条,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产业、创业创新等产业链上具有重要引领支撑作用的重大战略性项目;(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应用和技术进步的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绿色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四)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市级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指基本完成或者已经完成行政审批等前期程序,当年确定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指正在开展或尚未开展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当年力争或者有望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青发改外经[2015]315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发改外经[2015]315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保税港区发展改革局、蓝色硅谷核心区管委经济与投资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特此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1月30日附件青岛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项目核准和备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境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计划。

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青岛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5]189号

青岛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5]189号

青岛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青岛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5】1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或实物等非货币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权益性资本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四)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力、融资能力相匹配;(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六)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和市管企业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所属企业)。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章投资监管的职责第五条市政府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一)组织研究企业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二)指导企业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三)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青国资委[2006]164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资委〔2006〕164号)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规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我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国资委制定了《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我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内投资者)向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中属国有的各项资产:(一)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购买股票(或股权)等以及境外企业在境外再出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二)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等;(三)境外企业中国有无形资产;(四)境外企业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国有资产;(五)境外其他国有资产。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青政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8〕42号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预算管理,规范预算分配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算由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预算单位的预算由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组成。

预算单位按照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依次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第四条市级预算管理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按照其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预算管理职责:(一)组织、指导、协调、审核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和决算;(二)组织、编制市级预(决)算草案;(三)提出市级预备费动用方案;(四)组织、审核、监督市级预算和预算单位预算调整事项;(五)批复预算单位预(决)算;(六)组织、实施、监督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七)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八)其他与预算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预算单位依法履行下列预算管理职责:(一)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和决算;(二)组织、指导、协调、审核所属单位预算建议和决算;(三)组织、实施本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的前期论证和评审,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的前期论证和评审;(四)按照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决算,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和决算;(五)组织、实施和监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六)按照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七)其他与预算管理有关的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青岛市本级财政全额投资、混合投资中市本级财政投资比例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国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政府投资的重点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确定。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市发改委根据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并且实施动态管理。

列入备选库的政府投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单个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当达到初步设计阶段,经过咨询论证、提出投资概算。

未列入政府投资备选库或者虽然列入备选库,但是前期准备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对全市经济、社会或者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项目,决策前应当进行公示或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每年下半年按照下一年度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轻重缓急对备选库中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和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草案,由市财政局编制年度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草案。

预算编制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和批准的事项,按照《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四)项目建议书、选址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编制相关规划等前期工作及前期费用;(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履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批准立项后,可以直接进行工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总概算。

第十三条: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向市发改委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项目建议书;(三)土地预审、规划预选址;(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发改委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

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立项。

经审查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需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复立项。

对环境、安全有影响的项目,应当同时依法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建设项目安全影响评价报告书并且报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立项申请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报市发改委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范要求编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总概算超过立项批准总投资5%或者绝对额超过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申报工作由市发改委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发改委组织咨询评估。

未经咨询评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抄送项目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市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用款计划及时下达项目支出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项目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其中,非市建委具体组织实施的城建项目,应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调整方案涉及市人大常委会预算执行监督的事项,按照《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及拆迁单位的确定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对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录的货物、服务等,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设计和施工、施工和监理同体。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按照程序向市财政局申领建设资金,并且按照规定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

严禁转存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的申领和拨付按照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兼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保证落实。

否则,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组织施工,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初步验收并且做好综合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列入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其余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并且将验收结果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市审计局对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依法可以进行审计监督。

凡市审计局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审计结论按照规定作为项目最终结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审计局或者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列入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市审计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市发改委应当适时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制。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定期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各个阶段进展情况。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市发改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建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理等进行监督管理,并且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的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和申报。

第三十五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六条: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审批手续、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等全过程实施稽察,并且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稽察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意见进行整改,并且将稽察整改结果按照要求报送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当在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办理时限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对无故拖延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由市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出现超支情况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决算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超支责任报告。

市财政局组织决算审查时应当提交超支情况分析报告。

对违反规定超支的项目,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查清责任,依法追究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