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第2号令

合集下载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我将从定义、核准和备案的区别、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定义二、核准和备案的区别1.核准:核准是指投资主体在进行具体投资项目前,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并经过审查和批准后获得核准文件,才能进行后续的投资行为。

核准主要是为了对投资项目进行预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

2.备案:备案是指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后,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申报,提供项目资料和有关信息,并登记备案,以备监督和管理。

备案主要是为了监督和管理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判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内容1.投资项目的范围和分类:明确投资项目的范围和分类,对于不同范围和分类的项目,可以采取不同的核准和备案程序。

2.投资项目核准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投资项目核准的具体流程、审查标准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确保核准程序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3.投资项目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投资项目备案的具体流程、备案要求和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备案后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进展和解决项目问题等。

4.投资项目的审批时间限制:明确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时间要求,规定政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决策,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5.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职能。

6.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提供虚假信息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资主体,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四、其他补充1.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要求政府部门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项目行政许可手续综述

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项目行政许可手续综述

2019年2月 | 175前期评价(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危害评价、地震安全评价、地质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价、文物压覆评价)、项目核准等[2]。

项目实施阶段包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权属证)、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全专篇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防雷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项目试运行及验收阶段包括防雷验收、消防验收、水保验收、职业卫生验收、安全验收、环保验收等各专项验收。

2 主要行政许可手续办理要点笔者通过对长输管道建设项目需办理的行政许可手续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了各项手续的审查机关、受理层级、建设单位需准备的材料及相关注意事项,主要行政许可手续办理要点如下:2.1 项目核准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2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要求“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审批机关为人民政府各级发展和改革职能部门,具体审批层级参照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同时,需向各级发改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文件等。

2.2 规划选址(两证一书的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手续主要为“两证一书”,既《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0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对清洁能源需求的不断提升,国家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不断实施,截至2017年12月,我国长输天然气管道总里程7.7万公里,总输气能力超2800亿立方米[1]。

但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天然气干线总长度55万公里、俄罗斯16.8万公里,可以预计,我国仍会大力开展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指导手册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指导手册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指导手册目录一、综合说明 (1)二、项目前期 (2)2.1 目)P∙***************************************************22.1.1 开发方向 (2)2.1.2 开发流程 (2)2.1.3 (3)2.1.4 现场踏勘 (4)2.1.5 材料收集 (5)2.2 项目评估 (5)2.2.1 荷载复核 (5)2.2.2 技术方案 (5)2.2.3 容量评估 (6)2.2.4 电量计算 (7)2.2.5 收益测算 (7)2.2.6 评审立项 (8)2.3 目J∏ζ⅛.∙∙..∙∙..∙∙..∙∙..∙∙..∙∙..∙∙..∙∙..∙∙..∙∙..∙∙..∙∙..∙∙.82.3.1 公司注册 (8)2.3.2 合同签订 (8)2.4 I贝目∙∙∙∙∙∙∙∙.∙∙∙∙∙∙∙.∙∙∙∙∙∙∙.∙∙∙∙∙∙∙.∙∙∙∙∙∙∙.∙∙∙∙∙∙∙.∙∙∙92.4.1 备案流程 (9)2.4.2 必要材料 (9)2.4.3 荷载证明 (10)三、建设期管理 (11)3.1 项目准备 (11)3.1.1 接入手续....113.1.2 项目招标 (13)3.1.3 方案设计 (13)3.2 ♦♦♦♦♦♦♦♦♦♦♦♦♦♦♦♦♦♦♦♦♦♦♦♦♦♦♦♦♦♦♦♦♦♦♦♦♦♦♦♦♦♦♦♦♦♦♦♦♦♦♦143.3 工程管理 (15)3.3.1 合同管理 (15)3.3.2 进度管理 (17)3.3.3 成本管理 (17)3.3.4 质量管理 (18)3.3.5 ♦♦♦♦♦♦♦♦♦♦♦♦♦♦♦♦♦♦♦♦♦♦♦♦♦♦♦♦♦♦♦♦♦♦♦♦♦♦♦♦♦♦♦♦♦193.4 投产验收 (20)3.4.1 并网验收 (20)1.1.1 能计量装 (20)1.1.2 投产验收 (21)1.1.3 项目移交 (21)1.1.4 整改消缺 (21)1.1.5 竣工 (21)1.1.6 项目总结 (21)1.1.7 补贴申报 (22)附件一: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踏勘信息汇总 (26)附件二: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收资清单 (28)附件三:技术方案编写要点 (30)附件四:检验验收参考表 (33)附件五:工程资料移交单 (35)附件六:工程竣工移交单 (36)附件七:标杆上网电价及补贴政策 (37)附件八:补贴依据文件 (39)一、综合说明通常我国工程项目建设分为:项目策划与决策,项目准备,项目实施,项目竣工与验收等四个阶段。

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附件1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填报单位:(公章)省发展改革委序号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标准备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处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之情,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法人、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矿山法人、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惯例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接收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许可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项目超概的处理

项目超概的处理

当下,对政府方、对社会资本方、对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律师事务所等切身相关的各方而言,尤其是已经落实或正在执行PPP项目的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SPV公司,鉴于前期实施方案、PPP项目合同的先天缺陷,PPP政策频发,执行阶段的经验缺乏,如何提前识别可能会发生的各类风险、如何平稳实施绩效考核、如何对项目各方予以专业指导、如何使项目顺利健康的、平稳高效的、合法合规的推进,则成了目前各方最为重要的任务。

在传统工程项目模式中,建设方一般都是在施工图纸出来后,通过工程量清单来进行招标,其项目范围比较精准,后期实施中即便有所变更、签证或索赔,一般也很难出现超概的问题(超出概算10%以上)。

但是PPP项目模式下,由于实施机构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般都比较短,很难准确界定项目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再加上PPP模式前端识别阶段、准备阶段和采购阶段的程序相对冗长,所以留给规划和设计的时间周期几乎会压缩到极致,这就直接导致了总投资的不准确,于是超概问题成了PPP项目中最为典型的高频问题之一。

由于超概的后果相对严重,超概后的处理流程相对比较复杂,所以我们应当认真应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提前规避,尽量避免发生超概事实。

从样本项目的统计来看,超概的原因主要在于政府方实施机构的需求发生变化,增加硬件设备、增加项目范围、提高质量标准,或此前在项目体量确定过程中,人为的减少了部分子项(为了符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要求,人为减少了部分实施中必不可少的子项,从而降低总投)等。

这是实践中出现频率非常高,但往往在项目开始实施时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应如何去处理?以什么为依据?在现行PPP相关政策文件中,并没有出台专门的关于PPP项目超概算的处理办法,故实践中依然采用传统工程项目超概算的相关管理规定。

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673号令)第三条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详细目录参见国发【2016】7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衡政办字〔2023〕63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中共衡水市委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衡水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八条意见〉的通知》(〔2023〕—4)要求,助力衡水高新区持续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共10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备案2项,行政确认1项。

为确保下放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衡水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次简政放权工作,及时承接下放事项并依法实施。

衡水高新区事项承接部门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法规,积极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按照要求编制和公布服务指南,确保承接的事项接得住、办得好,为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

行政权力下放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对口辅导等方式做好业务培训与指导,确保下放事项平稳有序交接。

二、加强审管衔接工作。

衡水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加强审管衔接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26号)要求,明确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编制审管责任清单,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要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审批部门将审批信息及时推送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审批决定的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反馈审批部门,确保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

三、按规定时限完成衔接工作。

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应在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要求,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由此,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开始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三种。

本文将对立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如下:什么是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1.审批制。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12号)第9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该条意味着只要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就要走相关审批程序。

2.核准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即,不适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涉及重大项目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的,适用核准制。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详见文末。

3.备案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健全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梳理,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的事项清单,加强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及时完成本地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的调整。

行政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法定委托清单之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材料。

申请人有能力自行完成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

二、各地要加快推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代码制度,全面应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深度融合。

三、各地要深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改革创新,积极推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联合评价制度,鼓励开展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争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区域、行业和部门间违规设立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探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本次公布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与《关于公XXX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内容要求为准。

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8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行政确认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划处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之情,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法人
不收费
14
对在
煤炭
产品
中掺
杂、
掺假,
以次
充好
行为
的处

行政处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煤炭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主席令第七十五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投资项目审批政策解读及流程介绍 (1)

投资项目审批政策解读及流程介绍 (1)

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 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 海洋环境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 海洋行政主 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管部门 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 意见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 洪水影响 水行政主管 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 评价 部门 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 环境保护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评价审批 政主管部门 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文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 节能审查 节能管理部 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 意见 门 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分为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类。 (分行业、分地域、分规模、按工艺对某些产业进行限制。淘汰类则是对落 后产品和落后工艺进行淘汰。)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三类。 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我省36个产业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年规划)(了解哪些项目哪些行业是政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为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行为,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有关规定,特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及其说明,现予以发布,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

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是对通用文本的解释和阐述。

在编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借鉴和参考通用文本及说明的有关内容。

二、企业在组织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

三、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管理办法》要求,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基础上,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和把关,从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这些方面进行审查。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已经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审查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等方面内容的,应以有关部门出具的前置审批文件为准,不再作为项目核准机关的实质性审查内容,项目申请报告也不再对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分析。

2017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2017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决定机构
宁南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案类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第673号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关于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审批函[2017]154号)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受理机构
宁南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决定机构
宁南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事项性质
报备
事项类型
备案类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第673号令)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电子档)
项目联系人身份证明(电子档)
办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州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办事流程
项目业主互联网外网上申报—→发改(经信)政务外网上复核—→审批结束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时间及地址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电子档)
项目联系人身份证明(电子档)
办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州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办事流程
项目业主互联网外网上申报—→发改(经信)政务外网上复核—→备案成功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时间及地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审查
受理机构
宁南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浅析投资决策综合咨询

浅析投资决策综合咨询

浅析投资决策综合咨询摘要:2017年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概念提出后,业界对其内涵与外延讨论较多,2019年515号文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了解读,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分为投资决策综合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两个阶段。

本文作者结合长期从事投资决策咨询的经验,对投资决策综合咨询的特点、工作内容和组织形式进行了全面解析。

关键词:投资决策;综合咨询;可行性研究一、投资决策综合咨询的概念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一次提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概念: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9号令)第一次官方定义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是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2019年3月,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提出:要遵循项目周期规律和建设程序的客观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分为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两个阶段。

投资决策综合咨询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接受投资方委托,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方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的咨询服务工作。

二、投资决策综合咨询的重要性投资决策环节在项目建设程序中具有统领作用,对项目顺利实施、有效控制和高效利用投资至关重要。

建设项目一般周期长、投资大、风险大,并且有不可逆转性,一旦工程建成,即使发现错误,也很难更改,损失难以挽回。

2017年2月1日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

2017年2月1日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No.:00000000000000269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

常用的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5)《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规章(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2016年12月20日发布)(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3、规范性文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24号修订;(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订;(3)《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水利部,办水保〔2013〕188号文);(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号);(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号);(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8)《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2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2017年3月)(1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1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政发〔2017〕65号)(1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内政发〔2016〕44号);(1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发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政发〔1995〕163号;(16)《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前期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办综〔2013〕57号);(17)《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内水保〔2014〕123号);(18)《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鄂财非税发〔2017〕113号);(19)《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鄂府发〔2017〕153号)4、规范标准(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22490-2008;(4)《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5)《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6)《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7)《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8)《输变电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640---2013;(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TBJ 450--2005说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可增减有关规章:①如灰渣场、垃圾场等要增加:《一般工业固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2—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十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3—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

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4—第十六条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由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参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制定,明确编制内容、深度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5—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二十三条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属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6—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转送的,可以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相关省级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7—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有关行业管—8—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三十条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9—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或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