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修订公告2016
建设部公告第64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42号
第642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20-2007,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3.0.10、3.0.11、3.0.12、4.0.5、4.0.6、4.0.7、4.0.11、4.0.12、5.0.12、6.2.4、6.2.5、7.1.2、7.5.3、7.6.2、7.10.1、8.1.3、8.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告第64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的公告
制定机关
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7.05.21
施行日期
2007.10.01
文号
建设部公告第642号
主题类别
标准化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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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技术导则(2016版)
成都市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技术导则(2016版)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前言《成都市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技术导则》(2016版)是根据成都市政府所颁布《成都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在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绿色建筑的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结合成都市城乡建设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本导则共分12章,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场地及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建筑电气设计、景观环境设计、室内装修设计。
本导则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688号大源国际中心;邮政编码:610093;联系电话:;邮箱:)。
本导则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导则参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涂舸郭艳贺刚刘民陈佩佩秦盛民章一萍隗萍王家良王瑞廖楷余斌邹秋生革非高波王曦付韵潮胡斌杜毅威程永前刘源付雅艺何兵陈益明祝书丰王继红高静王璟何昕白中奎严君黎力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储兆佛刘小舟于忠黄平李健方长健方汝清孙钢李波戎向阳罗于龙恩深徐斌斌熊泽祝刘秦生黄志强徐小伟罗志强田智华董靓张国强熊咏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设计文件要求 (5)5 场地及总平面设计 (6)5.1 一般规定 (6)5.2 场地规划 (6)5.3 总平面交通 (6)5.4 场地物理环境 (7)6 建筑设计 (9)6.1 一般规定 (9)6.2 建筑空间布局 (9)6.3 建筑围护结构 (10)6.4 建筑材料 (11)6.5 建筑声环境 (12)6.6 建筑日照和天然采光 (13)6.7 建筑风环境 (14)6.8 室内空气质量 (15)6.9 其他 (15)7 结构设计 (16)7.1 一般规定 (16)7.2结构设计 (16)8 给水排水设计 (17)8.1 一般规定 (17)8.2 给水排水系统 (17)8.3 节水器具与设备 (19)8.4 非传统水源利用 (19)9 暖通空调设计 (21)9.1 一般规定 (21)9.2 冷热源 (22)9.3 输配系统 (23)9.4 控制与监测 (24)10 建筑电气设计 (27)10.1 一般规定 (27)10.2 供配电系统 (27)10.3 照明 (27)10.4 电气设备 (28)10.5能耗计量 (29)10.6智能化专项 (29)10.7其他 (30)11 景观环境设计 (31)11.1 一般规定 (31)11.2 绿化 (31)11.3 景观 (32)12 室内装修设计 (35)12.1 一般规定 (35)12.2 设计要求 (35)12.3 装修材料 (35)附录A成都市常用植物相关资料 (37)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落实成都市政府《成都市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的发展战略要求,促进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区域性技术标准体系,规范成都市绿色建筑设计,修订本技术导则。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20--2007,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0.10、3.0.11、3.0.12、4.0.5、4.0.6、4.0.7、4.0.11、4.0.12、5.0.12、6.2.4、.2.5、7.1.2、7.5.3、7.6.2、7.10.1、8.1.3、8.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关于印发“二00一~二00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本规范共8章。
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竖向设计,种植设计,道路、桥梁,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给水、排水及电气。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主编单位: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参编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院上海市风景园林学会北京林业大学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局深圳市城市绿化管理处主要起草人:吴振千张诚贤周远松目次总则2术语3456基本规定竖向设计种植设计道路、桥梁朱伟华周在春陈惠君朱祥明茹雯美张文娟孔庆惠杨文悦周乐燕虞颂华杨赉丽施奠东潘其昌顾炜6.道路6.2桥粱7园林建筑、园林小品7.1园林建筑7.2围墙7.3厕所7.4园椅、废物箱、饮水器7.5水景7.6堆山、置石7.7园灯7.8雕塑7.9标识7.10游戏及健身设施8给水、排水及电气8.1给水8.2排水8.3电气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主编单位:上海市绿化管理局1总则1.0.1为促进城市绿地建设,改善生态和景观,保证城市绿地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健康、环保、美观、防护等基本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修订公告2016
市绿地设计规范修订公告2016《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Code for the design of urban greenspace(2016年版)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主要技术内容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对原规范中与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中的要求不协调的技术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城市绿地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和技术措施的条文。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 术语2.0.19A 湿塘wet basin用来调蓄雨水并具有生态净化功能的天然或人工水塘,雨水是主要补给水源。
2.0.19B 雨水湿地stormwater wetland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和功能,达到对径流雨水水质和洪峰流量控制目的的湿地。
2.0.19C 植草沟grass swale用来收集、输送、削减和净化雨水径流的表面覆盖植被的明渠,可用于衔接海绵城市其他单项设施、城市雨水管渠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
主要型式有转输型植草沟、渗透型干式植草沟和经常有水的湿式植草沟。
2.0.19D 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 system, bioretention cell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留、渗滤、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
2.0.19E 生态护岸ecological slope protection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境的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统称,包括生态挡墙和生态护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119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1190号佚名【期刊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年(卷),期】2016(0)7【摘要】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总页数】8页(P30-36)【关键词】城市居住区规划;局部修订;居住区道路;设计规范;居住区规划设计;近期出版;居住区用地;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标准化;绿地面积【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84.12【相关文献】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储运设计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供热系统评价标准》的公告 [J],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J],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J],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厂节能设计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规范》的公告[J],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厂节能设计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规范》的公告[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2016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条文说明]GB50420-2007(2016年版)目录1总则3基本规定4竖向设计5种植设计6道路桥梁6.1 道路6.2 桥梁7园林建筑、园林小品7.1 园林建筑7.3 厕所7.4 园椅、废物箱、饮水器7.7 园灯7.9 标识8给水、排水及电气8.1 给水8.2 排水8.3 电气1总则总则1.0.1 城市绿地设计要贯彻以人为本,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城市与自然共存,有利人的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态、景观、游憩环境,设计要体现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原则,同时要注意各种设施的安全。
1.0.2 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1.0.4 绿地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0.1 城市绿地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为区别“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单项绿地的总体规划统一称为绿地总体设计。
3.0.2 绿地设计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其用地范围既不能超出总体规划范围,更不得被任何非绿地设施占用或变相占用;绿地的出入口设置要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流量、标高、附近人口密度、人流量等因素。
3.0.4、3.0.5 城市绿地设计是一项工程性与艺术性相结合的创作活动.要继承弘扬我国传统园林艺术精华,并借鉴吸收国内外绿地设计的先进理念和技艺,结合现代社会生活的要求和审美情趣,不断探索、创造具有中国特色、地方风格和个性特色的城市绿地。
3.0.6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比例必须符合法定比例。
城市绿地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可因地制宜,合理设置。
绿色植物种植面积采用按陆地面积大小确定比例。
3.0.7 本条款规定是为了保护、利用拟建绿地基地内的原有植物资源。
在旧城改造中出现工厂迁移等基地改建为开放绿地时,更应充分考虑有效利用。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局部修订CJJ37-2012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 P CJJ37 - 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2016年版)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
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审查人员:张辰包琦玮李俊奇赵锂白伟岚任心欣5 横断面5.3 横断面组成及宽度5.3.4 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3.4 路侧带1 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城市绿地设计要求规范2016年版修改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2016年版)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主要技术内容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对原规范中与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中的要求不协调的技术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城市绿地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和技术措施的条文。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2.0.19A 湿塘 wet basin用来调蓄雨水并具有生态净化功能的天然或人工水塘,雨水是主要补给水源。
2.0.19B 雨水湿地 stormwater wetland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和功能,达到对径流雨水水质和洪峰流量控制目的的湿地。
2.0.19C 植草沟grass swale用来收集、输送、削减和净化雨水径流的表面覆盖植被的明渠,可用于衔接海绵城市其他单项设施、城市雨水管渠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
主要型式有转输型植草沟、渗透型干式植草沟和经常有水的湿式植草沟。
2.0.19D 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 system, bioretention cell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留、渗滤、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
2.0.19E 生态护岸 ecological slope protection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境的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统称,包括生态挡墙和生态护坡。
33.0.12 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城市绿地中的大型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预警系统,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
【条文说明】本条款的后半部分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而新增的,明确了城市绿地内的所有海绵设施必须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最新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2016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三、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四、国家园林城镇标准五、相关指标解释1.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指由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设置的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和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绿线管理城市绿线是城市中各类绿地范围的管理控制界线。
城市绿线管理是指城市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要求划定并严格控制管理.3.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指在城市政府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等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养相关的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
纳入考评的园林绿化制度主要包括绿线管理、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城市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义务植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城市数字化管理指城市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包含地面及地下设施)实施数字化管理的状况及效果,包括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及效果评估等.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指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及监管平台等,利用遥感或其他动态信息对城市各类绿地进行实时监管。
5.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本考核指标是针对市民群众对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与管养的满意程度进行抽查评估.抽查方式为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
计算方法: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度(%)=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总分(M)大于等于8分的公众人数(人)/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调查被抽查公众的总人数(人)×100%。
注:满意度总分为10分。
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城市建成区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且形态相对完整。
(2)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以及灌木树冠下的草本植物垂直投影面积均不能重复计算。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勘察设计讯息》
【年(卷),期】2007(000)011
【摘要】无
【总页数】1页(P3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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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公告第1192号3.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的公告-第642号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线材轧钢工艺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34号5.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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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___《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3.0.12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4·0·11城市开放绿地内,水体岸边2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6.1.4绿地内道路应随地形曲直、起伏。
主路纵坡不宜大于8%,山地主路纵坡不应大干12%。
支路、小路纵坡不宜大于18%。
当纵坡超过18%时,应设台阶,台阶级数不应少于2级。
6.1.6依山或傍水且对游人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栏杆高度必须大于1.05m。
6.2.4 不设护栏的桥梁、亲水平台等临水岸边.必须设置宽2.OOm以上的水下安全区.其水深不得超过0.70m。
汀步两侧水深不得超过0.50m。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促进城市绿地建设,改善生态和景观,保证城市绿地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健康、环保、美观、防护等基本要求,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绿地设计。
1.0.3 城市绿地设计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经济合理等基本原则,创造良好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的身心健康。
1.0.4 城市绿地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绿地urban green space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绿化、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大类。
2.0.2季相seasonal appearance of plant植物及植物群落在不同季节表现出的外观面貌。
2.0.3 种植设计planting design按植物生态习性和绿地总体设计的要求,合理配置各种植物,发挥其功能和观赏特性的设计活动。
2.0.4 古树名木historical tree famous wood species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本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其他自然文化背景的树木。
2016年最新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C1997]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75—97,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0月8日总则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语2.0.1 道路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
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2016年版)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条文说明】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2、术语、代号2.0.32 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地下空间、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4.0.1.4 适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合理控制建设用地的不透水面积,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生态空间。
2016-05-06城市生态评估与修复导则
2016-05-06城市生态评估与修复导则城市生态评估与修复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城市生态评估与修复导则》编制组2016年5月前言为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生态修复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各地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工作,加快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生态评估、实施方案、生态修复和效果评价五部分。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组织编制。
主要起草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南通市园林局、徐州市市政园林局、唐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请各地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目录1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基本原则 (1)1.4工作流程 (2)2生态评估 (3)2.1现状调查 (3)2.2问题分析 (4)2.3确定生态修复重要区域 (4)3实施方案 (6)3.1确定修复目标和指标 (6)3.2合理选择修复方式 (6)3.3明确近期建设重点 (7)3.4筛选工程技术措施 (7)3.5保障措施 (7)4生态修复 (8)4.1山体修复 (9)4.2水体修复 (11)4.3棕地修复 (12)4.4绿地提升 (14)5效果评价 (17)5.1评价方法 (17)5.2评价指标 (17)《导则》中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规范 (19)附表1:城市生态修复效果评价技术指标 (21)附表2:城市生态修复效果评价工作指标 (24)附表3:城市生态修复项目清单 (25)附表4:城市生态修复项目汇总表 (26)附表5:山体修复主要技术及其适用范围 (27)附表6:水体修复主要技术及其适用范围 (31)附表7:棕地修复主要技术及其适用范围 (37)附表8:立体绿化主要技术及其适用范围 (41)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各地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工作,保护和扩大生态空间、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恢复生态功能,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宜居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编制本导则。
规范要求城市绿地
规范要求城市绿地(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城市绿地第四十七条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类。
第四十八条公园绿地相关指标应按相关专项规划内容执行。
第四十九条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小于50 米;2.水库四周的绿地宽度应不小于30米;3.海岸防风林带宽度应根据《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规定:泥岸地段不少于100米;沙岸地段应不少于200米;岩岸地段不少于临海第一重山;4.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300米;5.古树名木应将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作为保护区范围,遇斜杆的古22树名木,其保护区为树干外扩7米的区域范围;古树保护区外扩5米的区域为建设控制区,并严禁于3米的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6.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第五十条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古城保护区的传统街道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为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乔木栽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2.根据《创建森林城市》活动要求,种植乔木林带必须2行或2行以上;种植乔木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米;主干道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米;3.交通岛绿地应突出城市景观特色,保证行车视线通透;4.互通式立体交叉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草坪可孤植树、点缀花灌丛,立交桥下绿化应种植耐阴小乔木及灌木地被以适应光照不足的环境,桥体、桥柱、桥台等墙面应进行垂直绿化。
CJJ36_2016年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设计规范方案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of maintenance for urban roadCJJ 36-2016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预防性养护技术的相关要求,包括:预防性养护的概念,预防性养护时机的选择,病害预处置的要求,预防性养护措施及相关规定,以及预防性养护工程检查与验收的标准;2.增加了技术档案管理,包括技术档案管理的一般规定,道路检查及养护工程资料的相关要求以及档案管理及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规范:众智建筑资源1 总则1.0.1 为保持城镇道路设施的功能,保证其完好和安全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养护工作,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镇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及附属设施〔的养护.1.0.3 城镇道路中的桥梁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的规定.1.0.4 城镇道路的养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路面状况指数 pavement condition index〕PCI〔表征路面完好程度的指标.2.1.2 路面行驶质量指数 riding quality index〕RQI〔表征路面行驶舒适度的指标.2.1.3 路面综合评价指数 pavement quality index〕PQI〔表征路面完好与行驶舒适程度的综合指标.2.1.4 人行道状况指数 footpath condition index〕FCI〔表征人行道完好程度的指标.2.1.5 预防性养护 pavement preventive maintenance在道路结构强度足够、仅表面功能衰减的情况下,为恢复路面表面的服务功能而采取的养护措施.2.1.6 矫正性养护 corrective maintenance在道路设施出现明确病害或已部分丧失服务功能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功能性或结构性恢复措施.2.1.7 应急性养护 emergency maintenance在突发状况下采取的养护措施.2.1.8 保养小修 minor rehabilitation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2.1.9 中修工程 medium-sized rehabilitation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2.1.10 大修工程 major rehabilitation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加固,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其工程数量大于8000m2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大于5000m2.2.1.11 改扩建工程 modification and extension project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2.2 符号2.2.1 城镇道路养护状况的评定指标和符号:C——车行道完好率;L——检查单元车行道总面积;F1——检查单元车行道各类破损的实际面积;F1iF——检查单元人行道总面积;2——检查单元人行道各类破损的实际面积;F2i——车行道各类破损换算系数;KiP——人行道完好率;L——其他设施完好程度;QLSD——路基与排水设施完好程度;L——路基与排水设施破损扣分累积分值;Ssd——其他设施破损扣分累积分值;Sfβ——路龄系数;——道路各类设施合格率;λbiλ——道路综合完好率;z——各类设施综合比例系数.μi3 基本规定3.0.1 城镇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查评价、养护工程和技术档案管理.3.0.2 城镇道路应根据养护等级和技术状况进行养护和评价.3.0.3 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分为以下三个养护等级: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道路、外事活动路线、游览路线;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除Ⅰ等养护以外的次干路、步行街、支路中的商业街道;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除Ⅰ、Ⅱ等养护以外的支路.众智建筑资源3.0.4 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评价应分为四级:A-优、B-良、C-合格、D-不合格.3.0.5 城镇道路应定期进行日常巡查、检测评价,并应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中期道路养护规划.3.0.6 城镇道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和技术状况分为预防性养护、矫正性养护、应急性养护.矫正性养护包括保养小修、中修、大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修、大修和改扩建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3.0.7 人行道改扩建工程中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要求.3.0.8 城镇快速路的养护作业宜采用机械化施工工艺.3.0.9 城镇道路养护应制定特殊气候、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备有应急站点、人员、设备、物资,并应定期组织演练.3.0.10 城镇道路养护应按养护面积配备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及专业养护技术人员.3.0.11 每条城镇道路应建立养护技术档案.3.0.12 城镇道路养护宜建立城镇道路养护管理系统.3.0.13 重要交通节点或维修时限要求较高路段的修复,宜采用快速修复技术.3.0.14 城镇道路养护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4 道路检查、评价和养护对策4.1 一般规定4.1.1 对使用中的城镇道路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掌握道路的技术状况,并应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4.1.2 城镇道路检查和评价的对象应包括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砌块路面等类型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沥青类、水泥类和石材类等铺装类型的人行道.4.1.3 城镇道路检查应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宜建立信息管理系统.4.1.4 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应根据检测和评价结果按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评定等级,并应根据等级制定养护对策.4.1.5 定期检测应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常规检测应由具有5年以上道路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或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结构强度检测和特殊检测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城镇道路养护、管理、设计和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检测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城镇道路专业工作经验.4.2 日常巡查4.2.1 日常巡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道路管理人员或养护技术人员负责.4.2.2 日常巡查应对路面外观变化、结构变化、道路施工作业情况及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检查.众智建筑资源4.2.3 日常巡查宜以目测为主,并应做好相关记录.4.2.4 日常巡查应按道路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查周期.Ⅰ等养护的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的道路宜二日一巡,Ⅲ等养护的道路宜三日一巡.日常巡查记录应定期整理归档,并提出处理意见.如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适当增加巡查频率.4.2.5 在巡查过程中,对发现设施明显损坏或影响车辆和人行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养护措施.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填写设施损坏通知单.4.2.6 日常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路面外观的完好情况.路面主要损坏类型按表4.2.6分类.表4.2.6 路面主要损坏类型2 路基的完好情况.主要包括:路基、路肩、边坡、挡土墙等.路基的主要损坏类型包括:翻浆、沉陷、空洞、塌陷、滑移等.3 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主要包括:声屏障、标志牌、分隔带、护栏和隔离墩、涵洞、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检查井、雨水口等.4 道路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施的影响.5 道路积水及其他不正常损坏现象.4.2.7 日常巡查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巡查人员应立即设置警示防护标志并上报,在现场监视直至应急处置人员到场;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1 道路出现异常沉陷、空洞;2 路面出现大于100mm的错台;3 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4 路面出现严重积水、结冰等严重影响道路正常使用的现象.4.3 定期检测4.3.1 定期检测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 记录道路当前状况;2 调查交通量及车型组成的变化给设施运行带来的影响;3 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4.3.2 定期检测应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Ⅰ等养护的道路应2年~3年一次,Ⅱ等、Ⅲ等养护的道路宜3年~4年一次.众智建筑资源4.3.3 定期检测的评价单元应符合以下规定:1 道路的每两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应作为一个单元,交叉口本身宜作为一个单元;当二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大于500m时,应每200m~500m作为一个单元,不足200m的应按一个单元计.2 每条道路应选择总单元数的30%及以上进行检测和评价,应采用所选单元的使用性能的平均状况代表该条道路路面的使用性能.当一条道路中各单元的使用性能状况差异大于两个技术等级时,应逐个单元进行检测和评价;对总单元数小于5的道路,应进行全部检测和评价.3 历次检测和评价所选取的单元应保持相对固定.4.3.4 常规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1 车行道、人行道、广场铺装的平整度;2 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设施的病害与缺陷;3 基层损坏状况;4 附属设施损坏状况.4.3.5 常规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对照城镇道路资料卡的基本情况,现场校核城镇道路的基本数据,资料卡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表B-1至表B-4的规定;2 应检测损坏情况、判断损坏原因,并应确定养护范围和方案;3 对难以判断损坏程度和原因的道路,应提出进行特殊检测的建议.4.3.6 常规检测可采用以下设备:1 平整度的检测宜采用激光平整度仪等检测设备;次干路和支路可采用平整度仪或3m直尺等常规检测设备;2 路面损坏的检测宜采用路况摄像仪等检测设备.4.3.7 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人行道路面的损坏类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并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D和附录E填写损坏单项扣分表和损坏调查表.4.3.8 城镇快速路和主干路应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次干路和支路宜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检测项目宜包括摆值〕BPN〔、构造深度〕TD〔和横向力系数〕SFC〔,可采用摆式仪、铺砂法和横向力系数自动检测车等进行检测.4.3.9 结构强度检测宜以路面回弹弯沉值表示.检测设备宜采用落锤式弯沉仪、贝克曼梁或自动弯沉检测仪等检测设备.4.3.10 根据定期检测的结果,应按本规范第4.5节进行道路评价和定级.4.3.11 定期检测的情况记录、评价及对养护维修措施的建议,应及时整理、归档、上报.4.4 特殊检测4.4.1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1 道路进行改扩建前;2 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或冒水;3 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或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完成后;4 存在影响道路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施工;5 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4.4.2 特殊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1 收集道路的设计和竣工资料;历年养护、检测评价资料;材料和特殊工艺技术、交通量统计等资料;2 检测道路结构强度,必要时钻芯取样进行分析;3 调查道路破坏产生的原因;4 对道路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进行评价;5 提出维护或加固建议.4.5 技术状况评价4.5.1 评价内容和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1 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路面行驶质量、路面损坏状况、路面结构强度、路面抗滑能力和综合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路面状况指数〕PCI〔、路面回弹弯沉值、抗滑系数〕BPN、TD或SFC〔和路面综合评价指数〕PQI〔〕图4.5.1-1〔.图4.5.1-1 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评价体系2 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路面行驶质量、路面损坏状况和综合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路面状况指数〕PCI〔和路面综合评价指数〕PQI〔〕图4.5.1-2〔.图4.5.1-2 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状况评价体系3 人行道铺装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平整度评价和损坏状况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人行道平整度和人行道状况指数〕FCI〔.4.5.2 路面行驶质量和人行道平整度评价应符合以下规定:1 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应按下式计算:式中:IRI——国际平整度指数;RQI——路面行驶质量指数,数值范围为0~4.98;如果计算值为负值,则RQI取为0;2 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行驶质量评价应根据RQI、IRI或平整度标准差〕σ〔,将城镇道路路面行驶质量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相应的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2-1的规定;表4.5.2-1 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行驶质量评价标准注:平整度标准差σ评价指标仅在RQI、IRI数据收集有困难的情况下采用.3 人行道平整度评价应根据平整度标准差〕σ〔或间隙度平均值,将人行道质量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相应的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2-2的规定.表4.5.2-2 人行道平整度评价标准4.5.3 路面损坏状况评价应符合以下规定:1 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状况的评价指标应以路面状况指数〕PCI〔表示,PCI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式中:PCI——路面状况指数,数值范围为0~100;如出现负值,则PCI取为0;n——单类损坏类型数,对沥青路面,n取值为4,分别对应裂缝类、变形类、松散类和其他类;对水泥混凝土路面,n取值为4,分别对应裂缝类、接缝破坏类、表面破坏类和其他类;m——某单类损坏所包含的单项损坏类型数,对沥青路面的裂缝类损坏,m取值为3,分别对应线裂、网裂和龟裂;其他单类损坏所包含的单项损坏类型数根据损坏类型表依此类推;DP——第i单类损坏中的第j单项损坏类型的单项扣分值,具体数值根据损坏密ij度,由损坏单项扣分表中的值内插求得;w——第i单类损坏中的第j单项损坏类型的权重,其值与该单项损坏扣分值和ij该单类损坏所包含的所有单项损坏扣分值总和之比或与该单类损坏扣分值和所有单类损坏扣分值总和之比有关.2 路面损坏状况评价标准应根据路面状况指数〕PCI〔,将道路路面损坏状况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相应的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3-1的规定.表4.5.3-1 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状况评价标准3 人行道损坏状况评价指标应以人行道状况指数〕FCI〔表示,FCI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式中:FCI——人行道状况指数,数值范围为0~100;如出现负值,则FCI取为0;n——损坏类型总数,对人行道,n取值为3,分别对应裂缝、松动或变形、残缺三种损坏;——第i类损坏的单项扣分值,具体数值根据损坏密度,由损坏单项扣分表中DPi的值内插求得;——第i类损坏的权重,其值与单项扣分值和所有单项扣分值总和之比有关. wi4 人行道损坏状况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3-2的规定.表4.5.3-2 人行道损坏状况评价标准4.5.4 沥青路面结构强度评价应根据沥青路面路面回弹弯沉值,将不同基层类型和交通量等级的沥青路面结构强度分为足够、临界和不足三个等级,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结构强度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4-1的规定.表4.5.4-1 结构强度评价标准2 交通量等级划分标准应符合表4.5.4-2的规定.表4.5.4-2 交通量等级划分标准〕pcu〔交通量等级很轻轻中重特重交通量<AADT> <2000 2000~5000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 3 道路断面的年平均日交通量可按下式计算:式中:AADT——年平均日交通量;Ni——实测交通量;Ji——交通量换算系数,应按表4.5.4-3规定选用.表4.5.4-3 交通量换算系数车辆类型小客车中客车大客车铰接车平板车货3t~10t 货12t~15t 挂7t~8tJi0.5 1.0 2.0 4.0 1.0 1.5 1.0 4.5.5 沥青路面抗滑能力评价应以摆值〕BPN〔、构造深度〕TD〔或横向力系数〕SFC〔表示.根据BPN、TD或SFC,可将沥青路面抗滑能力分为A、B、C和D 四个等级,相应的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5的规定.表4.5.5 沥青路面抗滑能力评价标准4.5.6 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综合评价指数PQI应按下式计算,并应符合表4.5.6的规定.式中:PQI——路面综合评价指数,数值范围为0~100;T——RQI分值转换系数,T取值为20;w 1、w2——分别为RQI、PCI的权重;对快速路或主干路,w1取值为0.6,w2取值为0.4;对次干路或支路,w1取值为0.4,w2取值为0.6.表4.5.6 综合评价标准4.5.7 道路技术状况评价结果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5的规定记录于设施分类年报表中.4.6 养护对策4.6.1 养护对策应根据道路养护等级、交通量、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检测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4.6.2 沥青路面养护对策应符合表4.6.2的规定.表4.6.2 沥青路面养护对策4.6.3 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对策应符合表4.6.3的规定.表4.6.3 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对策PCI评价等级 A B C DRQI评价等级 A B C D养护对策保养小修保养小修或中修中修或局部大修大修或改扩建工程4.6.4 人行道养护对策应符合表4.6.4的规定.5.1 一般规定5.1.1 沥青路面的养护维修宜采用专用机械及相应的快速维修方法施工.5.1.2 沥青路面养护维修材料及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进行修补.5.1.3 沥青路面的养护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2.2.5条的规定.5.1.4 沥青路面铣刨、挖除的旧料应再生利用.刨除的废旧沥青混合料应进行专门回收利用,再生沥青混合料的运输、施工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沥青路面再生利用技术规程》CJJ 43的规定.5.2 预防性养护5.2.1 沥青路面在建成使用后应适时进行预防性养护.预防性养护措施应满足路面技术状况、交通量、道路等级等技术要求,材料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5.2.2 沥青路面预防性养护时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或可在路面使用性能指标值加速衰减前进行.5.2.3 病害预处治应符合以下规定:1 采取预防性养护措施前,应对原沥青路面各种病害进行预处治;宜优先选择机械化设备施工;2 病害预处治技术应包括裂缝处治、坑槽修补和路面局部铣刨等;3 病害预处治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中相关的规定.5.2.4 可根据路面技术状况指标值域采取适当的预防性养护措施,宜采用以下措施:1 再生处治;2 〕含砂〔雾封层;3 碎石封层;4 稀浆封层;5 微表处;6 薄层热拌沥青混凝土罩面〕厚度≤30mm〔.5.2.5 再生处治应符合以下规定:1 再生处治宜采用专用机械喷洒沥青再生剂,施工前路面应干净清洁,宜在气温高于10℃时施工,空气湿度不宜大于85%,下雨天严禁施工.2 施工完成时,应在路面干涸后,方可开放交通,开放交通初期应限制车速至40km/h以内.5.2.6 〕含砂〔雾封层宜用于城镇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上封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含砂〔雾封层宜采用专用喷洒设备施工.施工前应清除路面的灰尘、砂土及其他杂物等,施工时路面温度应大于或等于15℃,环境湿度宜小于或等于80%,下雨前和下雨过程中不得进行雾封层施工.2 采用〕含砂〔雾封层预防性养护措施应检测路面抗滑性能,施用雾封层后路面抗滑性能应满足本规范表4.5.5中B级及以上要求.〕含砂〔雾封层喷洒完毕后路面应封闭养护,待雾封层干涸后方可开放交通.5.2.7 碎石封层应符合以下规定:1 对原路面应清理干净,保持干燥,无杂物和灰尘.洒布沥青材料时气温不得低于20℃,路面温度不得低于25℃,严禁在雾天或雨天施工.2 封层初期通车,车速不宜过快,2h后可完全开放交通.5.2.8 稀浆封层宜用于城镇次干路和支路,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稀浆封层不得作为路面补强层使用;2 稀浆封层施工时,其施工和养生期内的气温应高于10℃,并不得在雨天施工;3 各种材料和施工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路面稀浆罩面技术规程》CJJ/T 66的规定.5.2.9 微表处宜用于城镇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上封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对原路面应进行整平处理;2 改性乳化沥青中的沥青应符合道路石油沥青标准;3 采用的集料应坚硬、耐磨、棱角多、表面粗糙、不含杂质,砂当量宜大于65%;4 微表处应采用稀浆封层摊铺机进行施工,施工方法和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路面稀浆罩面技术规程》CJJ/T 66的规定.5.2.10 薄层热拌沥青混凝土罩面应符合以下规定:1 沥青混合料宜采用改性沥青、高黏度改性沥青或橡胶粉改性沥青,厚度不宜超过30mm;2 薄层沥青罩面施工时气温不得低于10℃,雨天、路面潮湿或大风等情况下严禁施工,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5.3 病害维修5.3.1 裂缝的维修应符合以下规定:1 缝宽在10mm及以内的,应采用专用灌缝〕封缝〔材料或热沥青灌缝,缝内潮湿时应采用乳化沥青灌缝;2 缝宽在10mm以上时,应按本规范第5.3.7条要求进行修补.5.3.2 拥包的维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拥包峰谷高差不大于15mm时,可采用机械铣刨平整;2 当拥包峰谷高差大于15mm且面积大于2m2时,应采用铣刨机将拥包全部除去,并应低于路表面30mm及以上,清扫干净后应按本规范第5.3.7条第2款进行维修;3 基础变形形成的拥包,应更换已变形的基层,再重铺面层;4 拥包的维修也可采用热再生方法,具体应按本规范第5.3.7条第4款进行维修.5.3.3 车辙的维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车辙在15mm以上时,可采用铣刨机清除;2 当联结层损坏时,应将损坏部位全部挖除,重新修补;3 因基层局部下沉而造成的车辙,应先修补基层.5.3.4 沉陷的维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土基和基层已经密实稳定后,可只修补面层;2 当土基或基层被破坏时,应先处理土基,再修补基层,重铺面层;3 当桥涵台背填土沉降时,应先处理台背填土后再修补面层.当正常沉降时,可直接加铺面层.5.3.5 翻浆的维修应按本规范第9.2.4条的规定进行处治后再恢复面层.5.3.6 剥落的维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已成松散状态的面层,应将松散部分全部挖除,重铺面层,或应按0.8kg/m2~1.0kg/m2的用量喷洒沥青,撒布石屑或粗砂进行处治;2 沥青面层因不贫油出现的轻微麻面,可在高温季节撒布适当的沥青嵌缝料处治;3 大面积麻面应喷洒沥青,并应撒布适当粒径的嵌缝料处治,或重设面层;4 封层的脱皮,应清除已脱落和松动的部分,再重新做上封层;5 沥青面层层间产生脱皮,应将脱落及松动部分清除,在下层沥青面上涂刷粘层油,并应重铺沥青层.5.3.7 坑槽的维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坑槽深度已达基层,应先处治基层,再修复面层.2 修补的坑槽应为顺路方向切割成矩形,坑槽四壁不得松动,加热坑槽四壁,涂刷粘层油,铺筑混合料,压实成型,封缝,开放交通.槽深大于50mm时应分层摊铺压实.3 在应急情况下,可采用沥青冷补材料处治.4 当采用就地热再生修补方法时,应先沿加热边线退回100mm,翻松被加热面层,喷洒乳化沥青,加入新的沥青混合料,整平压实.5.3.8 啃边的维修应将破损的沥青面层挖除,在接茬处涂刷粘结沥青,再恢复面层.5.3.9 路框差的维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井座基础底板强度不足或井顶砖块碎裂散失造成路框差时,宜更换安装改良型卸载大盖板;2 当井座周边路面下陷造成路框差时,应修补周边路面.5.3.10 唧浆的维修应符合以下规定:1 可采用注浆固化的方法对病害内部进行处理,或进行局部翻建改造处理;2 应对原路面中央分隔带、路肩、路基边坡、边沟及相应排水设施进行排查,消除积水隐患.5.3.11 泛油的维修应符合以下规定:1 轻微泛油的路段,可撒3mm~5mm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2 较重泛油的路段,可先撒5mm~10mm粒径的石屑采用压路机碾压.待稳定后,再撒3mm~5mm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3 泛油路段,也可将面层铣刨清除后,重铺面层.5.3.12 当路面抗滑性能不满足本规范表4.5.5要求时,应重新恢复磨耗层.5.3.13 因基层原因导致沥青面层破损,应对基层采取有效措施处治,达到质量标准后再修筑面层.基层养护维修宜采用与原道路结构相同的基层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中相应类型基层施工技术要求.5.4 路面补强5.4.1 道路路面补强应符合以下规定:1 对原有沥青路面应作全面的技术调查,并应包括以下内容:1〔路面破损及病害的程度;2〔路面的设计、施工养护技术资料;3〔年平均日交通量;4〔交通量增长率;5〔旧路回弹弯沉测试值;6〔钻芯取样.2 补强设计应与道路两边构筑物的连接以及道路排水相互协调.3 补强结构层与原路面结构的联结应牢固.5.4.2 路面补强材料应根据道路的技术状况和养护等级选用.6 水泥混凝土路面6.1 一般规定6.1.1 Ⅰ、Ⅱ等养护的道路宜采用专用机械及相应的快速维修方法施工.6.1.2 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维修材料,应满足强度、耐久性和稳定性要求,主要材料应进行检验.6.1.3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养护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2.3.2条的规定.6.1.4 水泥混凝土路面进行大修或改扩建工程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再生技术.。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20168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
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开放式绿地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
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封闭式(装饰性)绿地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
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居住区公园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小区游园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组团绿地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
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宅间绿地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
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建筑基础绿地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居住区道路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4.1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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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Code for the design of urban greenspace(2016年版)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主要技术内容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对原规范中与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中的要求不协调的技术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城市绿地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和技术措施的条文。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 术语湿塘wet basin用来调蓄雨水并具有生态净化功能的天然或人工水塘,雨水是主要补给水源。
雨水湿地stormwater wetland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和功能,达到对径流雨水水质和洪峰流量控制目的的湿地。
植草沟grass swale用来收集、输送、削减和净化雨水径流的表面覆盖植被的明渠,可用于衔接海绵城市其他单项设施、城市雨水管渠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
主要型式有转输型植草沟、渗透型干式植草沟和经常有水的湿式植草沟。
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 system, bioretention cell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留、渗滤、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
生态护岸ecological slope protection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境的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统称,包括生态挡墙和生态护坡。
3 基本规定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城市绿地中的大型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预警系统,保证暴雨期间人员的安全。
【条文说明】本条款的后半部分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而新增的,明确了城市绿地内的所有海绵设施必须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城市绿地设计宜选用环保材料,宜采取节能措施,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以及雨水等资源。
城市绿地的设计宜采用源头径流控制设施,满足城市对绿地所在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
【条文说明】在城市绿地设计时应满足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对于绿地年径流总量的控制要求,协调落实好源头径流控制设施。
海绵型城市绿地的设计应遵循经济性、适用性原则,依据区域的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水文水系、径流现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海绵型城市绿地的设计应首先满足各类绿地自身的使用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和游憩功能,根据不同的城市绿地类型,制定不同的对应方案;2大型湖泊、滨水、湿地等绿地宜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提高对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能力;3应优先使用简单、非结构性、低成本的源头径流控制设施;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场地整体景观设计,应与城市绿地的总平面、竖向、建筑、道路等相协调;4城市绿地的雨水利用宜以入渗和景观水体补水与净化回用为主,避免建设维护费用高的净化设施。
土壤入渗率低的城市绿地应以储存、回用设施为主;城市绿地内景观水体可作为雨水调蓄设施并与景观设计相结合;5应考虑初期雨水和融雪剂对绿地的影响,设置初期雨水弃流等预处理设施。
【条文说明】城市绿地应该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根据各地区的自然经济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合理设置各类源头径流控制设施。
1本款明确了城市绿地的海绵型设计,首先应该确保满足各类绿地自身的定位功能,避免本末倒置。
不同的城市绿地类型应该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与需求采用与其相对应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2 本款明确了大型湖泊、滨水、湿地等绿地除了满足生态景观功能以外,在设计时应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与需求提升对雨水排放、吸纳的能力。
3 绿地的海绵型设计应该贯彻实用、经济并与绿地的总体设计及相关专业相协调的原则。
4 雨水利用应满足节约型原则,应尽量使用生态自然的雨水收集方式,避免资源的浪费。
本款也提出了土壤渗透率低的地方,对雨水收集利用的原则。
提出了在满足绿地景观效果的同时,也可利用城市绿地的景观水体作为雨水调蓄设施。
5 在降雨初期及北方使用融雪剂的地区,雨水会夹杂着部分油污、化学剂等易污染物,流入绿地,不利于植物的正常生长,为了保证流入绿地内的雨水相对干净,需要在设计时考虑安装初期雨水弃流装置或弃流井,确保城市绿地不受污染。
4 竖向设计4.0.1 城市绿地的竖向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布局及控制高程为依据,营造有利于雨水就地消纳的地形并应与相邻用地标高相协调,有利于相邻其他用地的排水。
【条文说明】本条提出在城市绿地的竖向设计时,既要考虑绿地内的功能需求及海绵型设计,同时也应该考虑绿地周边其他用地的排水。
5 种植设计5.0.1 种植设计应以绿地总体设计对植物布局的要求为依据,并应优先选择符合当地自然条件的适生植物。
【条文说明】按照绿地总体设计对植物布局、功能、空间、尺度、形态及主要树种的要求进行种植设计;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在绿地内选择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抗污染、耐水湿的树种,可降低绿地建设管理过程中资源和能源消耗。
5.0.2 设有生物滞留设施的城市绿地,应栽植耐水湿的植物。
【条文说明】绿地生物滞留设施的植物种类选择应根据滞水深度、雨水渗透时间、种植土厚度,水污染物负荷及不同植物的耐水湿程度等条件确定。
,并应满足雨水渗透的要求。
【条文说明】绿地土壤应满足雨水渗透的要求,不满足渗透要求的应进行土壤改良。
土壤改良宜使用枯枝落叶等园林绿化废弃物、有机肥、草炭等有机介质,促进土壤团粒结构形成,增加土壤的渗透能力。
土壤的理化性状指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340的规定执行。
6 道路、桥梁6.1 道路6.1.5 城市绿地内的道路应优先采用透水、透气型铺装材料及可再生材料。
透水铺装除满足荷载、透水、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透水铺装对道路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潜在风险较大时,可采用半透水铺装结构;2 土壤透水能力有限时,应在透水铺装的透水基层内设置排水管或排水板;3 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不应小于600mm并应设置排水层。
【条文说明】透水铺装适用区域广、施工方便,可补充地下水并具有一定的峰值流量削减和雨水净化作用,在城市绿地内应优先考虑利用透水铺装消纳自身径流雨水,有条件的地区建议新建绿地内透水铺装率不低于50%,改建绿地内透水铺装率不低于30%;但透水铺装易堵塞,寒冷地区有被冻融破坏的风险,因此在城市绿地内使用透水铺装时,必须考虑其适用性,选用不同的材料和透水方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次生灾害或地下水污染的发生。
透水铺装结构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的规定。
湿陷性黄土与冰冻地区的铺装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 园林建筑、园林小品7.1园林建筑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应充分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与利用。
屋面坡度小于等于15°的单层或多层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
【条文说明】绿色屋顶可有效减少屋面径流总量和径流污染负荷,具有节能减排的作用,城市绿地内的建筑一般体量较小,以一、二层为主,功能较单一,有实施屋顶绿化的基础,同时还能结合景观环境一起设计,有利于建筑与景观的融合,因此城市绿地内有条件设置绿色屋顶的建筑宜优先考虑绿色屋顶。
绿色屋顶的设计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规定。
公园绿地应避免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路径。
【条文说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应限制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路径。
公园绿地是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文化、教育、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在城市建设用地中的比例通常在12%左右。
为此提出限制其地下空间开发的要求。
8 给水、排水及电气8.2 排水8.2.3 绿地中雨水排水设计应根据不同的绿地功能,选择相应的雨水径流控制和利用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规定了绿地雨水排水设计的基本原则、方式。
2014年住建部出台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用以指导各地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加大城市径流雨水源头减排的刚性约束,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建设生态排水设施,充分发挥城市绿地、道路、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使城市开发建设后的水文特征接近开发前,有效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城市径流污染负荷、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建设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提供重要保障。
绿地海绵城市建设所构建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宜依据下渗减排和集蓄利用的原则,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使绿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低于75%,雨水资源利用率不低于10%。
各地应结合水环境现状、水文地质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目标作为设计控制目标。
8.2.4 化工厂、传染病医院、油库、加油站、污水处理厂等附属绿地以及垃圾填埋场等其他绿地,不应采用雨水下渗减排的方式。
【条文说明】径流总量控制途径包括雨水的下渗减排和直接集蓄利用。
但是在径流污染严重的绿地为避免对地下水和周边水体造成污染,不应用下渗减排方式。
8.2.5 绿地宜利用景观水体、雨水湿地、渗管/渠等措施就地储存雨水,应用于绿地灌溉、冲洗和景观水体补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条件的景观水体应考虑雨水的调蓄空间,并应根据汇水面积及降水条件等确定调蓄空间的大小。
2 种植地面可在汇水面低洼处设置雨水湿地、碎石盲沟、渗透管沟等集水设施,所收集雨水可直接排入绿地雨水储存设施中。
3 建筑屋顶绿化和地下建筑及构筑物顶板上的绿地应有雨水排水措施,并应将雨水汇入绿地雨水储存设施中。
4 进入绿地的雨水,其停留时间不得大于植物的耐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条文说明】主要对绿地雨水集蓄利用做一些规定。
实施过程中,雨水下渗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的比例需依据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的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
缺水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基于直接集蓄利用的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
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