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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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态度-近代史纲要论文-历史论文

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态度-近代史纲要论文-历史论文

中法战争期间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态度-近代史纲要论文-历史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以《万国公法》汉译为标志,近代国际法正式系统传入晚清中国。

不过,在19 世纪70 年代之前,国际法仅是零星地运用到中外交涉当中。

随着70 年代中后期海陆边疆风云骤起,清政府大量运用国际法作为以夷制夷之策。

在中法战争中,清朝官员频繁引用万国公法,谴责法国的侵略行为违反国际法原则,主张以公法为依据与法国交涉。

因此,公法外交成为战前和战争期间颇具影响的主张.在官员当中迅速崛兴的公法舆论以及一系列可圈可点的公法实践,似乎表达了清政府对国际法前所未有的信心与依赖.需要拷问的是,即便如此,是否就表明清政府愿意将自身置于为西方国家认可的规范内,遵循国际法而行事? 本文以中法战争期间颇为关键的中立问题为视角,探讨清政府对国际法依违两可的复杂态度及其历史嬗变,进而提示晚清中国面对西来公法规范的本土化立场与利益考量。

一、战事肇始后蔚为壮观的中立论随着马江之战的爆发,中法关系进入实质上的战争状态。

根据国际法,战争爆发时非参战国应严守中立,对交战国保持不偏袒的态度,并且不得对交战的任何一方提供与战争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援助。

有意思的是,早在战事出现前夕部分清朝官员和有识之士纷纷提出局外各国应严守中立,禁止向法国提供战时物资与代传电报,以此逼迫法国屈服。

1884 年8 月5 日,江苏候补知县查荫普建议清政府按照国际法要求各国商民务守局外之例,凡法船经过之处,不得将煤及军火粮食等物售与法人,以符万国公法1841.8 月11日,山东道监察御史张元普提出,布告各国,务守公法局外之义,勿济法船煤炭,并严禁中国人将煤米食物各项卖给法人,违者军法从事.8 月19 日,《申报》时评主张,照会各国在华商人以及法船必经之地如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处,要求皆恪遵公法,不得私行接济.得知法国人在香港、澳门招兵买马并派出数艘法船在此拦阻中国官船和保护法国商船的消息后,左宗棠于8 月24 日照会澳门总督罗沙,要求澳门当局遵守国际公法,严守局外中立:值此中法战事之际,法人背约启衅,肆扰海口,不合天理,不守公法,葡萄牙作为中立国谅必守公法局外之义,凡法船所需米谷、牛羊、淡水、煤炭以及军火、军装一切应用等物,务望不可接济.总理衙门经慎重考虑后,在8 月26 日致各国公使的照会中强调:法兵业已开衅,按照公法,各国商人不得私济法船,各国在中国境内电报公司不得用暗码代法传报,要求按照公法,禁止递法军电报或私售煤炭以接济法兵船。

中法战争对中国的国际地位与外交策略的启示

中法战争对中国的国际地位与外交策略的启示

中法战争对中国的国际地位与外交策略的启示中法战争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该事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外交策略有着重要的启示。

本文将从中法战争的历史背景、原因和影响等方面,探讨中法战争对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外交策略所产生的启示。

一、中法战争的历史背景和原因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和压迫日益加剧,中国的封闭主义逐渐失去了效力,西方列强以各种手段强制打开中国的大门。

在这种情况下,法国与英国、美国等西方列强同样对华进行了侵略行动。

中法战争起因于法国对越南的侵略,并试图通过中国来实现其在越南的野心,最终导致了中法两国的军事冲突。

1858年,英法联军攻占了天津,迫使中国接受了《天津条约》,从而被迫开放天津和北京两个口岸,允许外国商人在岸上贸易。

这一事件使得中国逐渐沦为西方列强的“半殖民地”,中法战争也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爆发。

二、中法战争对中国的国际地位的启示1. 强国之间的军事力量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

中法战争尽管中国在战争中失利,但它对中国对外政策有了巨大的启示。

它让中国深刻认识到,一个国家只有强大的国防力量才能够维护其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才能够在国际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地位。

因此,近代中国一直把开展军事改革、发展和强化军事实力作为实现国家现代化和保卫祖国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2. 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中法战争的失败对中国对外政策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唤醒了中国人民对于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的认识。

虽然西方列强在争夺中国的利益方面占据了先机,但中国始终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这种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以及抗拒侵略的精神,对于中国后来在国际事务中的立场和形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 国家需要与其他国家建立互利合作关系。

中国在中法战争中的失败,也促使中国开始向外寻找合作伙伴,试图通过与其他国家建立互利合作关系来增强自身的实力。

这让中国意识到,开展国际合作是实现国家发展和繁荣的重要因素。

薛绍徽《满江红》词序弥补中法战争的历史空白的论文

薛绍徽《满江红》词序弥补中法战争的历史空白的论文

薛绍徽《满江红》词序弥补中法战争的历史空白的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薛绍徽在《满江红》的序中,记载了1884年中法马江之战中,当清政府南方的海军全军覆没后,以林狮狮为首。

流亡海上与清官兵和外国侵略者对抗的渔民们英勇奋战反击法国入侵者。

并击重法海军最高司令官——孤拔的英雄业绩。

林狮狮等人也在这次海战壮烈牺牲。

这是近代史上中国人民受尽列强侵略屈辱中很少有的扬眉吐气、振奋人心的一幕。

可惜清史以及民国后的史书上对林狮狮等渔民的英雄业绩全无记栽,薛绍徽的《满江红》词序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填补了中法战争的历史空白。

关键词:薛绍徽;满江红;词前序;海战;价值薛绍徽(1866——1911)字秀玉。

号男姒,福建侯官人。

晚清闽籍杰出的女作家、教育家、翻译家,著有《黛韵楼遗集》。

其夫陈寿彭(字绎如),毕业于马尾船政学堂,晚清外交官。

戊戌变法期间。

薛绍徽与丈夫等创立了中国最早的女学会、女学报和区别于西方教会所办的女学堂。

且夫妇合译了法国作家凡尔纳的科幻小说《八十日环游记》,成为凡尔纳科幻小说最早的中译者,夫妇又合作翻译了《外国列女传》,最早且最有系统地向我国介绍了西方妇女的著作。

薛绍徽自幼聪慧,学识渊博,一生创作了四百多首诗词,功力深厚,并反映社会现实。

她在晚清报刊上发表过许多涉及社会改革、女学教育等及有治学见解的文章,对当世很有影响。

林怡在《在旧道德与新知识之间》、《阑珊春事花谢水流》等文中,介绍了对薛绍徽的研究情况并对她的文学创作给予高度的评价。

“薛绍徽与其夫共习艺文,擅长诗、词、骈文的创作,并善绘画,精音律,文名播于福州、上海、北京等地,是中国近代著名的女学士。

去世后。

家人于1914年出版家刻本《黛韵楼遗集》四册传世,刻本封面题签系近代著名文士姚华。

扉页由严复题签。

其中一二两册为《黛韵楼诗集》,集名系陈宝琛所题;第三册为《黛韵楼文集》,集名系陈衍所题;第四册为《黛韵楼词集》。

中国的法国史研究

中国的法国史研究

·二十世纪中国历史学回顾·中国的法国史研究陈崇武中国的法国史学研究状况与世界史整体研究状况一样,起步晚、底子薄、遗产少、基础差,可以说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调。

它的发展大体经历了这样的过程:解放前因袭欧美,解放后照搬苏联,十年“文革”荒芜,只是到了70年代后期才有起色,到80年代以后所取得的成绩蔚为壮观,为世人所瞩目。

一法国是欧洲最重要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举足轻重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

法国历史悠久,如果从凯尔特人(罗马人曾称之为高卢人)迁居于此地算起,至今约有3000年的历史。

法兰西民族的历史进程对人类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都起过重要作用。

法国历来被认为是资本主义民主的发祥地,它在欧洲最早采用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实现了全国男性公民的普选权,并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三位一体的口号。

此外,法国在思想文化、文学艺术、工程技术、医药卫生等各个领域的杰出创造都为世界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对这样的一个国家,中国是怎样开始对它有了认识和研究?实际上,法国对中国的认识远远早于中国对法国的认识。

如果从13世纪路易九世派使节到蒙古算起,法国与中国的接触已有7个半世纪了。

而中国对法国的认识则要晚得多。

17世纪之前,中国人对法国还几乎一无所知。

那时中国人往往把葡萄牙人,即伪“法郎机”当做真法国人即“法兰克”。

中国与法国的交往远远落在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意大利等国之后。

1623年,意大利传教士艾儒略(Julius Aleni )在他所·144· 本文主要参考了张芝联的《近百年来中国的法国革命史学》、《中法文化交流——历史的回顾》,端木正的《法国革命史研究在中国》,陈叔平的《巴黎公社与中国》等文章和著作写成。

著的《职方外记》一书中第一次向中国人介绍了世界各国的人文地理,其中提到了法国,把它称为“拂兰察(祭)”。

鸦片战争后,尤其是到了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初,由于清政府更趋腐败没落,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中国人首先是知识分子为了救亡图存,开始重视西学,中国才对法国有了些认识。

2021法学“三度”视角下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考范文3

2021法学“三度”视角下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考范文3

2021法学“三度”视角下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考范文 在关于人类自身的学问中,没有哪一门学问像法学与史学一样遭遇着如此多的混乱与不确定性。

这种混乱与不确定来源于哲学上关于法律本体论、历史本体论的争论,来源于自然科学方法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入侵。

而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史还要面临自身研究对象、方法、价值的问题,尤其在中国,法律并未取得其在西方那样独立自主的地位,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将更加复杂。

本文的任务即讨论这些复杂问题,并尝试在一个比较清晰的视角下展开论述。

一、传统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局限 以现代法学观点研究中国法律史始于清末,迄今已有百年历史。

从20 世纪初的艰难建构,到中期的没落停滞,再到 80 年代的复兴,法律史研究逐步成为一门独立而成熟的学科。

在这一过程中,学界对于传统研究的局限已经有了清醒认识。

苏亦工在《法律史学研究方法问题商榷》一文中认为,法史学科方法上的主要问题,是片面向历史学靠拢,热衷于研究史料、考订史实的方法,忽视了专史研究“专”的特点,出现了法学界的法律史学被史学界同化的趋势,因而强调法律史学研究应当从法的角度入手。

①笔者认为我国法史学科局限的症结所在:中国历史上法律并不作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存在,而是始终与道德、政治及天理等因素密切联结的,在学理上缺乏对于法律本体论及认识论层面的反思。

由于我国没有形成像西方那样独立自主的法学研究传统,在运用西方现代法学理论和概念体系来描述中国历史上的法律现象时,难免走样,或者如苏亦工所说的片面地向历史学靠拢。

二、法学的“三度”---法、史交叉学科的审慎与创新 (一)法学的“三度”: 规范、事实与价值 为解决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症结,确立法史学在法学研究中的正当地位,我们应当在本体论层面获得对法律的重新确认,即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

在西方,实在法、社会中的法及自然法共同构成了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就形成了三个不同的研究对象,也即法学的“三度”:法学首先以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规则为研究对象(作为规则存在的实在法) ; 其次,它以社会事实中“活的法”为研究对象(作为事实存在的社会中的法) ; 第三,它还以法律在应然层面的所是为研究对象(作为价值存在的自然法).②根据法学研究的这三个对象,法学形成了三个“向度”,即规范法学、社会法学与哲理法学。

浅析中法文化交流-以孔孟儒学对法国的影响为例

浅析中法文化交流-以孔孟儒学对法国的影响为例

浅析中法文化交流-以孔孟儒学对法国的影响为例1. 引言1.1 中法文化交流的历史背景中法文化交流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至公元13世纪的蒙古帝国扩张时期。

当时,法国与蒙古帝国的接触使得中国文化开始逐渐传入法国。

随着欧洲殖民主义的兴起,更多的中国哲学和文化被带入法国。

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兴起也促进了中法文化交流的发展。

在这一时期,孔孟儒学在法国开始引起学者们的兴趣,成为法国学术界讨论的焦点之一。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中法领域的深化,中法文化交流成为两国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对孔孟儒学的研究和传播,中法两国文化得以互相交融,为两国人民带来了更多的思想启示和文化交流的机会。

1.2 孔孟儒学在法国的影响孔孟儒学在法国的影响可以说是深远而持久的。

自从孔子和孟子的思想被引入法国后,就在法国学术界和文化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孔孟儒学的价值观和思想理念,如仁爱、礼义、孝道等,与法国传统的人文主义思想有着相通之处,因此在法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和接受。

在法国学者的研究与借鉴下,孔孟儒学在法国文化中逐渐根深蒂固,成为法国人民的一种精神财富。

孔孟儒学的影响还体现在法国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中。

在当代社会,法国人民依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注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追求仁爱与道德的升华。

这种价值观与孔孟儒学所弘扬的理念不谋而合,互相呼应。

孔孟儒学所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国政治家和社会精英的行为与决策。

孔孟儒学在法国的影响是多方面而广泛的。

它不仅丰富了法国文化,而且对法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孔孟儒学已经成为中法文化交流的一座桥梁,促进了两国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

2. 正文2.1 法国对中国哲学的接触与传播法国对中国哲学的接触始于17世纪,当时法国传教士前往中国,开始接触中国文化和哲学。

他们将中国的儒学、道家和佛教传入法国,在欧洲掀起了一股“中国风”热潮。

儒学在中国哲学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深深影响了法国文化。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汪中元(法学院法学081班,贵州贵阳 550025)摘要:在荀子生活的战国末年,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基本完成,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思想上的争鸣逐渐被思想融合所代替,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当然也包含着法律思想上的争鸣。

荀况在总结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提出“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也正式构建起在封建时代长期适用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构架。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深入探究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关键字:隆礼重法和谐社会构建一、荀子“隆礼重法”的概说“隆礼重法”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是儒家仁义王道之礼治与法家强力霸道之法治的有机结合。

这是荀子为维护和巩固封建国家政权而提出的基本国策。

他称之为“治之经”,即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就会“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国君亦能够“身佚而国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了。

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学说,主要是在对儒法两家学说进行批判性总结和创新性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

“集大成”和“融汇贯通”是荀子学说的显著特色,这不仅在于它具有博大宽厚的包容性,更在于它对诸子学说的批判总结和创新性整合。

荀子“隆礼”、“重法”的主张,体现了荀子思想体系以儒为本,兼采各家之所长的特点。

“隆礼”就是遵奉礼治,是对儒家思想的继承与弘扬,但荀子所讲的“礼”已不完全同于孔孟之礼。

“重法”即重视法律的作用,是荀子吸取了法家的理论提出的,也是荀子基于现实社会需要对儒家思想所做的变通。

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开了儒法合流之先河,荀子学说的不朽意义和价值,在于紧紧把握时代的发展,适应现实变革的需要,确立了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完整的学说体系,从而为维护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政权提供了一套系统的理论指导和基本的统治方略。

二、和谐社会与“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下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从中法战争看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

从中法战争看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

从中法战争看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19世纪中叶,中法两国因争夺在越南的利益而爆发了中法战争。

这场战争是中国近代史中的重要事件之一,也是中国与国际社会交往的一个缩影。

本文将从中法战争中的两个方面来探讨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

一、战争前的交往在中法战争爆发之前,中外交往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数百年前。

中国在古代就与周边国家以及东南亚的一些国家进行了交往。

随着欧洲列强的崛起和近代化的进程加速,中国也开始与外国发生更加密切的联系。

在这个时期,中法之间的交往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是贸易方面。

由于中国在古代的闭关锁国政策,中外贸易一度被限制。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贸易政策逐渐放开,与外国的贸易也逐渐增加。

在19世纪初期,英国成为了中国的主要贸易国家,随后法国也开始涉足中国市场。

随着中国商品的出口和外国商品的进口,中法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

第二个方面是宗教传播。

法国是天主教的发源地之一,天主教一度是法国国教,因此法国的天主教会在中国进行了大量的传教活动。

传教士们不仅传播基督教的理念,同时也带来了现代化的思想和技术,为中国近代化的进程带来了启示和推动。

二、战争中的交往中法战争期间,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更加复杂和矛盾。

一方面,战争让中法关系变得紧张,中法贸易的量也明显下降。

战争期间,法国强占了广州、福州等中国城市,炮击了北京城并迫使清朝签订了不平等条约。

这些事件让中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另一方面,战争也确立了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

作为近代中国第一次遭遇列强军事打击的事件,中法战争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欧美的新闻媒体对中法战争进行了大量的报道,这在当时是十分难得的。

同时,中国也开始了解到欧洲社会和现代化进程,为中国的近代化进程提供了启示和帮助。

三、战争后的交往战争结束后,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从多个方面开始扩大。

首先,中法关系开始缓和,贸易也逐渐恢复。

法国还在中国领土内建立了教育机构和医院等机构,为中国近代化的发展提供了帮助。

中法史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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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听历史之音感悟法制思潮--------浅析邓建鹏老师之《中国法制史》法律,对于中华民族这个五千多岁的生命来说,从来都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或许有些人会质疑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不过在我看来,无论如何,法律确是以它或成熟,或幼稚,或善良,或邪恶的姿态存在于我国古代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中国法制史,便是真实的记录着法律在一个个风雨飘摇的朝代中的挣扎,沉沦,最后一次次的重生。

邓建鹏老师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以其铿锵有力却又不失活泼的笔触,循着一条全新的思路为我们展开了中国法制史的长卷。

这本书让我明白,我们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仅是对历史的追溯,更是另一种形态上对未来的挖掘,也就是说,我们埋葬了历史,却无法阻止历史从坟墓中潜在的支配着我们,‚纸面上写着的往昔法律虽然早已死去,支撑法律条文背后的某些法律思维,立法模式以及中国先民的法律观念和受此影响的法律行为不会因为某天的到来而彻底死亡。

‛1通读本书之后,我发现书中内容很丰富,有数条脉络,我想要就其中我感触最深且最感兴趣的一条脉络,即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来对本书内容进行梳理并谈谈我的感想,浅显之处还望多多谅解。

一.中国法制史上重要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1.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先人自我意识的淡薄,对未知的恐惧,对自然依赖的产物。

神权法思想产生于夏,在商朝达到其高潮。

‚当时从较原始的氏族部落社会进入文明国家阶段不久,中国先民对社会与自然的认知水平比较低,长期浸润在对1自然界与祖先神灵的崇拜中。

‛2,因此,商朝统治者认为自己受天命而为之,代表天的意志来统治民众,征伐敌人,惩罚罪犯,不仅如此,商王信奉鬼神,常托神意进行审判,由此,占卜师也拥有了某种权利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

我们可以想象,在进入文明国家阶段初期,统治者怀着对自然的畏惧和对自身统治权力的不确定性,急于寻找一个强有力的思想武器来说服民众,也说服自己,于是,他们就找到了神权并奉之于至高无上的标准,可以说,神权法思想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时人的不能自信,他们需要依赖某些虚无的想象来确定自己行为的正确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统治者思想领域上还未能自主,而且处于极其迷茫的状态。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论述清朝法制对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扼杀摘要目的:探究清朝法制对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扼杀。

方法: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审视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外部环境和法律环境。

详尽的分析了清朝法制禁海令以及限制对外贸易制度,从本质上分析这俩者对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

结果:由于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以及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致使中国的资本主义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失去了资本主义在中国生存下去的土壤。

结论:清朝法制的自我封闭,是导致中国资本主义在中国没有得到合适发展土壤的基本原因。

关键词:清朝法制禁海令对外贸易中国资本主义前言:近代资本主义发源于西方的海洋文明。

西方国家以坚船利炮为武器,扩张海权,通过快速扩张而迅速发迹,成就了其近二百年的辉煌。

而对于具有传统农业经济基础的中国来说,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同样具有发展的势头和客观的需求,尤其是明朝中后期,中国国力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但是到了清朝的中后期,来自于海洋的冲入导致清政府采取了禁海的政策,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禁止海洋贸易的开展和文化的交流,并伴随着清政府自身能力的衰弱,将中国推进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泥潭中。

可以说,清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我国早起的资本主义发展气到了负面作用。

1.禁海令中国的禁海政策除允许部分国家或部族通过“朝贡”方式进行贸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贸易一律禁止。

1.1清朝禁海令的原因及内容清朝始建,由于郑成功等人雄踞海上,进行反清复明斗争,清朝无力海上制胜,于是承继了明朝的禁海令,进一步申严海禁,以封锁沿海水陆交通联系来遏制郑成功等反清力量。

另外,限制民众出海外迁也成为清朝禁海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顺治四年(1647年)七月,清政府颁布《广东平定恩诏》,清代的禁海令率先在广东实行。

顺治十三年六月,清廷禁海令从广东一隅全面扩展开来,严厉禁止商民船只私自出海,一旦有人“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家产尽给告发之人。

中西法律论文

中西法律论文

中西法律论文关于《中西法律论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自身价值的缺陷,塞尔苏斯曾言“法律乃善良与公平的艺术”。

法律一项被哲学授予皇冠,集人类所追极的终极良性价值于一身。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中西法律论文,欢迎来参考!摘要:本文运用评价系统下的态度系统理论,从词汇层、小句层和语篇层对选取的40篇中西法律论文摘要中的态度资源进行分析,详细深入地比较中西学者在法律论文摘要中态度表达的特点及异同。

关键词:法律论文;评价理论;态度;情态随着中国成功入世,对外法律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法律论文成为重要的交流形式之一。

法律论文要求语言严肃、准确和规范,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进而影响读者。

本文主要从评价理论的态度系统入手,对40篇中西法律论文摘要的态度评价资源进行分析,探讨他们各自态度表达的特点及优劣,使法律文化交流更加顺畅。

本文随机选取的40篇分析样本,20篇来自CNKI搜索到的五个法律核心期刊,另外20篇取自DOAJ 搜索到的美国五所法学院学报。

一、理论方法1.评价理论系统功能语言学家提出了自然语言的三种元功能理论。

他们认为语言作为社会人的有意义的活动,是做事的手段,在交际中除传递有关主观世界中的经验之类的信息之外,还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语言的人际元功能。

人际元功能主要通过语气系统和情态系统来体现。

20世纪90年代,悉尼学派的Martin等人在此基础上对人际功能进行了横向和纵向的延伸,开展对语言中有关个人的态度和评价意义的研究,提出了评价理论。

它主要研究个人如何运用语言对事物作出评价,关注作者如何就某个问题或命题作出判断,表明态度,采取立场,并与读者协商。

Hunston 认为,评价涉及能够体现作者对语篇中实体价值的观点,即作者对某事物赞同或反对的态度[1]。

评价理论把评价资源按语义分为三个方面:态度、介入和分级,其中态度系统是评价理论的核心。

2.态度子系统态度系统指人们参照情感反应或文化制约下的价值体系对参与者和过程进行主体间性评价的意义资源,即Martin所说的“说话者/作者对人、人类行为、事物和人类情感的价值资源”[2]。

新中国成立后的中法关系历史学考研

新中国成立后的中法关系历史学考研

新中国成立后的中法关系历史学考研一、中法建交的历史背景新中国成立于1949年,这一事件给世界格局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在此之后,中国外交政策的调整也成为重要的议题之一。

中法关系作为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发展和变化。

二、中法关系的起步阶段新中国成立后,中法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954年,中法两国正式建交,为两国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这一阶段,中法两国互派大使、签署了多项合作协议,为双边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中法关系的曲折发展然而,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中法关系也经历了一些曲折和挫折。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法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几乎中断,双方关系陷入低谷。

直到1970年代末,中法关系才逐渐恢复正常,并开始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四、中法关系的稳定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法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法两国加强了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高层互访频繁,经贸往来不断增加,文化交流更加深入。

中法关系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和积极向上的发展轨道。

五、中法关系的深化合作21世纪以来,中法关系进一步深化合作。

两国在全球治理、气候变化、反恐、联合国事务等重大国际问题上保持密切沟通和协调。

经贸合作持续扩大,人文交流更加密切。

双方还积极推动科技、教育、旅游等领域的合作,进一步加深了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六、中法关系的未来展望当前,中法关系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全球形势的快速变化,中法两国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各种挑战。

中法两国在构建更加紧密的全球伙伴关系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责任。

未来,中法关系有望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深层次上实现更加全面、稳定、持久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的中法关系经历了起步阶段、曲折发展、稳定发展和深化合作等不同阶段。

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为两国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展望未来,中法关系有望进一步发展,为促进世界和平与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上古时期“神权法”思想产生发展的原因探究一般上古时代是指文字记载出现以前的历史时代。

对世界各地上古时代的定义也因此不同。

在中国上古时代一般指夏以前的时代。

但目前史学界,对上古和中古史作了分界线。

虽然我国对上古、中古划分还有很大分歧,但此处我们就以白寿彝的《中国通史》为准吧,他以秦皇朝作为上古、中古的分界线,即先秦史就是上古史。

那我这里说的“上古时期”就是秦以前了。

神权法思想,将不可知的东西归之为神意。

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进行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们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力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的一种法律思想。

在中国,从未出现过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教会和教权。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是从属与服务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皇权的,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

它最早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

那它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呢?神权至上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远古氏族社会时代,生产力极其低下,先民们对自然现象和人本身就不能做出理性的探求。

当有恐惧或困惑的现象产生时,他们的心灵就会被时时困扰和缠绕,内心感到害怕与不知所措,于是他们作出了自圆其说的解释,将这一切归因于超自然的因素,进而逐渐形成了对神意或原始宗教的依赖心理。

因此,氏族社会把权威赋予了神,氏族酋长和神职人员利用神意统治着社会。

最早的国家在氏族社会中产生,于是将此种统治方法继承了下来,从而就形成了最初的神权与王权相结合的国家形态,形成了世俗王权的神化统治,因而神权法思想产生。

太古之世,既要生存,就要依赖两个因素:争夺和互助。

在这个争夺和互助中,家族中产生了家长权。

从家族→氏族→部落→国家的演变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权力和家长权之间存在的这种相似性。

然而要维护这种权力,就需要一些关于秩序的教育以及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刑法威慑和讨伐的正当性,来说明权力的合法性,于是他们自然找到了那不可知的“神”。

普通人能接受这种神的观念,这很大程度上根植于人的本性,人类有一种依赖的天性与愿望。

中法社会历史背景的比较分析

中法社会历史背景的比较分析

中法社会历史背景的比较分析
1.政治制度:中法在社会历史背景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在政治制度上,中国历史上曾经有封建王朝的统治,而法国则经历了君主制、共和制和帝制等不同政治体制的更迭。

目前,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法国则实行的是民主共和制度。

2.经济发展:中法在经济发展方面也有明显的差异。

中国经过改革开放,实现了快速的经济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而法国作为欧洲国家之一,在工业化早期曾经崭露头角,但与中国相比,经济规模相对较小。

3.社会文化:中法社会文化也存在着差异。

中国历史上注重家族和社会等级制度,注重集体主义价值观和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

法国文化则强调自由、平等和博爱,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主义的价值观。

4.历史事件:中法在社会历史背景上也有一些共同点和特殊事件。

例如,中法两国都曾经历过革命和政治动荡,如中国的辛亥革命和文化大革命,以及法国的法国大革命和五月风暴。

这些事件对两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法战争中近代中国人的现代性追求

中法战争中近代中国人的现代性追求

中法战争中近代中国人的现代性追求19世纪中法战争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场重要战争,也是中国现代性追求的一段历史。

在这场战争中,中国人民饱受外国侵略和野蛮屠杀,但也激发了中国人民追求现代化的强烈欲望。

本文将从思想、文化、教育等方面阐述中国人的现代性追求。

一、思想方面的现代性追求19世纪的中国还是一个封建社会,儒家的传统思想在中国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在中法战争的残酷压迫中,中国人开始思考如何才能抵御外来侵略,如何才能追赶西方的现代化进程。

这些思考催生了新思潮、新思想,推动了中国现代性的发展。

1. 洋务运动和自强运动中法战争后,清政府逐渐意识到必须学习西方的科技和文化。

洋务运动便应运而生,此运动旨在通过学习西方的工业技术和器械制造来强化国家防卫能力。

该运动所涉及的诸多领域,包括了钢铁、机械、冶炼、造船等等。

此外,自强运动也在当时兴起,倡导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强化军队和国民体力,以抵御外敌。

2. 戊戌变法戊戌变法是中国历史上一次政治改革,被誉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在戊戌变法中,中国知识分子提出了许多现代概念,例如选举、宪法和三权分立。

此外,戊戌变法还鼓励创新,推广科学技术,提高国民素质。

3. 五四运动五四运动是中国现代史上的一次重要事件,是在中法战争之后发生的。

五四运动所提出的标语“科学,民主,进步”成为了中国现代化的口号。

五四运动主张学习西方的科学理念和政治体制,鼓励中国青年勇敢地走出去,探究西方的文化和文明。

二、文化方面的现代性追求随着现代思潮的兴起,中国的文化也开始进入现代化的道路。

19世纪末,与中法战争同时期,传统文化和新兴文化相互碰撞、融合。

这种新旧文化之间的互动性,进一步促进了中国现代性的发展。

1. 小说文学现代小说是中国近代文化的一个突出成就。

在中法战争之后,小说开始转向探讨社会现实,反映人们的生活和心灵状况。

其中,李鸿章侄子李卓吾的《红楼梦》成为了中国现代小说的杰出代表。

这部小说深入描绘了封建官僚阶层的贪污腐败,呈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碰撞、相互融合。

近代中法关系史稿

近代中法关系史稿

近代中法关系史稿说起近代中法关系,那可就像一场充满意外和惊喜的大戏。

法国就像一个有点浪漫又有点小傲娇的伙伴,在近代的国际舞台上与中国开始了一场独特的互动。

最初,法国像一个好奇的探险家,对神秘的东方古国中国充满了窥探欲。

他们带着自己的传教士、商人,就像一群带着新奇小玩意的小商贩,想要在这个庞大的东方市场占得一席之地。

那些传教士们,像是一群文化的小蜜蜂,嗡嗡嗡地在中国大地上传播着西方的宗教文化,不过有时候也像一群乱入别人家花园的小昆虫,引起了一些小混乱。

后来呢,法国又像是一个看到宝藏就想伸手的贪心孩子。

在列强瓜分中国的浪潮中,也跟着掺和一脚。

他们在中国夺取租界,就像在一块大蛋糕上强行划走一块属于自己的地盘,那架势仿佛这块蛋糕是专门为他们准备的。

可是啊,中国也不是好欺负的软柿子。

中国人民就像一群沉睡后觉醒的雄狮,开始反抗。

法国在这个过程中,就像一个不小心踢到铁板的调皮孩子,时不时被中国人民的反抗打得有点懵。

在文化交流方面,法国的文化像一阵带着香水味的风,吹到了中国。

法国的文学、艺术就像漂亮的花蝴蝶,在中国的知识青年中飞舞,吸引了不少人的目光。

很多中国的青年学子开始学习法语,仿佛在寻找打开西方神秘大门的一把精美钥匙。

而到了战争时期,中法两国又像是两个同坐一条船的乘客。

在二战等国际事件中,虽然各自有各自的小心思,但有时候也不得不互相依靠。

法国在欧洲战场上的表现像个时而英勇时而有点狼狈的骑士,而中国在亚洲战场上则像一个顽强抵抗的硬汉。

再看外交舞台上,两国的外交官就像两个下棋的棋手。

有时候法国下一招妙棋,占点小便宜,有时候中国也会来个出其不意的反击,让法国外交官挠挠头。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中法两国逐渐认识到彼此的价值,就像两个吵过架后又重新发现对方闪光点的小伙伴。

开始在贸易、文化、环保等多方面进行合作,这时的中法关系就像两个一起搭伙赚钱、分享快乐的好兄弟。

总之,近代中法关系就像一部情节跌宕起伏的小说,充满了欢笑、泪水、冲突和和解,是一段既有趣又值得回味的国际关系历程。

徐延旭论文:徐延旭与中法战争

徐延旭论文:徐延旭与中法战争

徐延旭论文:徐延旭与中法战争【中文摘要】1883—1885年的中法战争在中国与越南宗藩关系史上具有重要的转折作用。

1883年12月,法军进攻越南山西,拉开了中法战争的序幕;1884年,山西、北宁、太原相继失守,法国利用军事胜利的形势,对越南和中国展开了进一步的政治胁迫;1884年5月,《中法简明条约》签订,标志着长达千年的中越宗藩关系解体。

在中法战争前期,广西巡抚徐延旭作为前敌总指挥,起了关键作用,其军事决策、战略战术等直接左右中法前期重大战役的成败。

徐延旭,字晓山,山东临清人,因剿匪有功,步步升迁,光绪八年(1882年)起成为援越桂军的统帅,出关越南进行战前考察,战事安排,粮饷筹集等,抵抗法军侵略。

后因战事失利被清廷发配边疆,未及成行即病死,整个人生以悲剧告终。

文章拟从徐延旭这一人物着手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详细介绍其生平,叙述其著作《越南辑略》的内容,分析其对越南战略地位的认识,并考量其书在地理学和军事上的价值。

第二部分,分析其在山西战役前后的军事布置及战略意图。

第三部分,研究其在山西、北宁等几次战役中的作为,从身体素质、军事思想、军队管理、粮饷供给、对法军的认识和部将等几个方面分析其所指挥的战役失败的原因。

第四部分,论述其对清廷决策的态度及执行情况,理清其与清流派官员的关系。

最后,试图对徐延旭做一个力求客观的评价,以期以小见大,窥中法战争之一隅。

【英文摘要】The Sino-French War in the year of 1883-1885, plays an importantturning role on the history of China and Vietnam vassal relationship. Inthe December of 1883, the French army attacked to Vietnam ShanXi, openingthe prelude ofSino-French War; In 1884, with Shanxi,Beining and Taiyuanbeing in succession fall, on the condition of the militaryvictory ,Francecarried out further political coercion to The Vietnam and China; In theMay of 1884 ,《Sino-French concise treaty》had signed.It marked thedissolution of the millennium in the case of vassal relationship.In theearly stage of the Sino-French War, as the commander of GuangXi provinceXu Yanxu played a key role,his decision-making , strategic and tacticalability directed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the early major battles of theSino-French War.Xu Yanxu,named xiaoshan,lived in Linqing of Shandong province. Becauseof the bandits active, he promoted step by step. In 1882,he baceme thecommander of Guangxi military which supported Vietnam’s.He entered theVietnam for pre-war inspection,the war arrangements and foodcollection.Because of the losing battle, he was changed to go to borderarea.Before that, Xu Yanxu died, the entire life ended in tragedy.The article being wrote from the character ofXu Yanxu.In the first part, it had a detailed introduction of his life ,describedthe book series” Vietnam seriesslightly” ,content and analyzed hisawareness of the Vietnam strategic status ,at the same time, consideredthe book’s value on the geography and military.In the Second part,the article made an analysis of his militaryarrangements and strategic intentions before and after the battle ofShanxi.The third part,it gave a research on his behavior on battles of Shanxi and Beining , at the same time , gave some aspects of the reasonsof thecommand failure of the battle from physical fitness, military thought,management and military supply comparing French Army and ministry.The fourth part of the article, discussed his attitude andimplementation to the Qing government policy, sorted out the relationshipwith Qingliu officials.Finally, I tried to give an objective evaluation to Xu Yanxu, hopedto see big things through small things, and knew something of theSino-French War.【关键词】徐延旭越南辑略中法战争中越关系【英文关键词】Xu Yanxu Vietnam series slightly Sino-French War China-Vietnam relations【目录】徐延旭与中法战争中文摘要6-7Abstract7-8序言9-11(一)选题意义9(二)研究现状9-10(三)史料运用10-11一、《越南辑略》及徐延旭对越南的认识11-20(一)徐延旭生平简介11-13(二)《越南辑略》成书经过13-14(三)《越南辑略》的内容14-17(四)《越南辑略》的价值17-18(五)徐延旭对越南战略地位的认识18-20二、统兵出关,对法作战20-27(一)奉命指挥桂军驻防越南20-24(二)山西战役后力保北宁之举24-27三、徐延旭对法作战失败的原因27-40(一)年老多病27-28(二)武器落后,昧于军事28-30(三)不懂练兵,盲目利用义民抗法30-32(四)未解决粮饷问题32-34(五)过分轻敌34-37(六)部下不力,偏听偏信37-40四、徐延旭对清廷决策的执行及其与清流派关系40-49(一)清政府与越南关系40-42(二)法国侵越初期清政府的态度及对疆臣的影响42-44(三)徐延旭对清政府政策的执行情况44-46(四)徐延旭与清流派官员的关系46-49结语49-51参考文献51-56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56-57后记57。

19世纪末的中法文化关系述论(1860—1900)

19世纪末的中法文化关系述论(1860—1900)

19世纪末的中法文化关系述论(1860-1900)在晚清列强对华关系中,和英国人重视贸易不同,法国更关注对华的文化输出,这也是近代中法关系史的重要特色。

其中,法国天主教在中国的势力扩张更是首当其冲,由此引发了大量反映中法文化冲突的教案,对此学界已加以充分的注意和研究。

但近代中法文化关系实有更多的面相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中法文化的冲突融合实际上是并行而且交织的,这种趋势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也有明显的体现。

本文试图对19世纪后40年的中法文化关系作一梳理,以尽量展示这一时期中法文化关系的全貌。

一、较之两次鸦片战争时期,中法文化冲突趋于激烈,主要表现在宗教冲突上,并以义和团运动为标志达到了顶点。

1844年清政府弛禁天主教,为天主教在中国广为传播打开了锁。

但由于《中法黄埔条约》规定法国传教士只能在通商五口活动,这道门还只算开了一条缝。

1858年的《中法天津条约》允许外人在内地传教,1860年的《中法北京条约》又给予天主教以收回以前禁教时期被没收的教堂教产及在中国内地购买土地建造教堂的权利,这扇大门终于完全敞开了。

们的工作看起来是富有成效的,很快,他们的身影就遍布中国的各个省份。

法国天主教更是控制了中国23个教区中的15个。

可惜,不平等条约和皇帝的上谕并不能带来教会所希望的一切,在十字架迅速插在中国大片的土地上的同时,中国人的抵抗和敌视也发展起来了。

教案及围绕教案的交涉成了19世纪下半期,尤其是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外关系的重要事件。

较之西方列强向清政府提出的通商的要求,晚清朝野、官民似乎更不能容忍传教。

沈葆桢就说:“通商罔利,情尚可容,邪说横行,神人共愤”[1]为什么这样认为呢?因为通商只是“渐夺中国之利,传教则并欲夺华人之心”。

[2]当然不能不极力反对。

由于法国政府对天主教的重视和保护及法国天主教在华基督教中绝对优势地位,针对法国天主教的教案也就尤为突出,如在天津教案中,一位当事人告诉一位外国记者:“英国人一点也不用害怕,中国人只跟法国人过不去。

浅析中法文化交流-以孔孟儒学对法国的影响为例

浅析中法文化交流-以孔孟儒学对法国的影响为例

浅析中法文化交流-以孔孟儒学对法国的影响为例中法文化交流是两个不同文明背景下的交流互鉴,对于中法两国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孔孟儒学对法国的影响为例,可以更加深入地探讨中法文化交流的历史背景和影响。

孔孟儒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代表,以其独特的思想体系和价值观深深影响了中国历史。

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对于中国的兴趣与日俱增。

在这种文化交流背景下,孔孟儒学也逐渐引起了西方学者的关注,其中包括法国。

在19世纪末,法国的杰出汉学家阿纳托尔·傅立叶(AnatoleFibricant)首次引入孔孟儒学的思想体系到法国,对于法国学界产生了深远影响。

傅立叶通过翻译孔子的经典文献,使法国学界对于中国文化起了很大的兴趣,并开始研究孔孟儒学的思想以及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孔孟儒学与法国的文化背景有着一定的共通之处。

孔孟儒学强调家庭伦理和社会关系的重要性,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而法国社会也注重人际关系和家庭价值观念。

孔孟儒学在法国社会中得到了一定的共鸣。

孔孟儒学对法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国的教育体系。

在20世纪初,孔孟儒学的思想逐渐融入法国的教育理念中,对于法国的教育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孔孟儒学也对法国的文化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孔孟儒学的价值观念与法国的人文主义思想相契合,对于法国的文学、艺术和哲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孔孟儒学对法国的影响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由于中法两国文化差异较大,孔孟儒学的思想在法国并没有得到广泛传播和接受。

一些法国学者对于孔孟儒学持有批评态度,认为其过于强调家族伦理和等级制度,与法国的现代价值观相悖。

孔孟儒学对法国的影响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过程。

它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国的教育和文化思想,又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中法文化交流是一个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的过程,通过对于孔孟儒学对法国的影响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中法两国的文化交流历史,并为中法文化交流的深入发展提供启示。

小议中国法律史的方法7500字

小议中国法律史的方法7500字

小议中国法律史的方法7500字摘要:中国法律史研究中,西方法学概念被普遍简单套用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背后文化的他者问题凸现,文章从作为他者的西方法律文化的扩张和作为主体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偏离两个方面剖析了这一问题,在西方法律文化的扩张和影响中分析了比附现象,在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偏离中分析了西方的法律术语强加于中国传统法律之上的现象,以期找到法律史研究中自我与他者的平衡。

中国古代有无法学?这是在《中国法学史》一书开篇中的一个大问号。

近年来,在法律史领域,关于“中国古代有无什么”的问题越来越多了,如: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中国古代有无私有权?中国古代有无遗嘱继承制度?围绕这些问题,一系列深刻而有洞见的不断涌现,或陈述自己的观点,或回应对自己观点持异议的文章,法史领域的研究,也似乎因这些优雅而深刻的学术争论变得更加繁荣。

有或无?这些问题的答案,在持久的争论中始终无法尘埃落定,往往留给我们这样一个若有若无的模式化的结论:若把A 理解为特殊情形下的A,中国古代确实存在A;但若以严格的法律概念来衡量A,那中国古代就不存在所谓的A。

以回答中国古代有无法学为例:若以古代罗马法学和近代法学为参照系,那么中国古代确实没有法学可言。

但是,从中国古代文化发展的自身特点来看,中国古代又有法学①。

讨论显然无法再深入下去,一切以西方为坐标为中国传统文化定位所引发的问题都可以这样回答,从个人能套用这一模式回答问题的成就感中清醒一下,就能体会到这是整个学术领域的沮丧。

但就中国古代有无法学的问题,何勤华老师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概念与形态。

他认为,法学是一个历史的、哲学的、文化的概念,要想正确回答中国古代有无法学的问题,必须从历史、哲学、文化去分析法学的发展形态问题。

简而言之,在法学形态要素中,有些是一般要素,有些是必备要素,如法学世界观,法条注释学、法学研究作品等,是否具备这些必备要素是判断中国古代有无法学的标准。

这就把置于大环境下的有无“法学”的争议聚焦到其自身概念之上,成功避开了上述回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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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听历史之音感悟法制思潮--------浅析邓建鹏老师之《中国法制史》法律,对于中华民族这个五千多岁的生命来说,从来都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或许有些人会质疑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不过在我看来,无论如何,法律确是以它或成熟,或幼稚,或善良,或邪恶的姿态存在于我国古代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中国法制史,便是真实的记录着法律在一个个风雨飘摇的朝代中的挣扎,沉沦,最后一次次的重生。

邓建鹏老师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以其铿锵有力却又不失活泼的笔触,循着一条全新的思路为我们展开了中国法制史的长卷。

这本书让我明白,我们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仅是对历史的追溯,更是另一种形态上对未来的挖掘,也就是说,我们埋葬了历史,却无法阻止历史从坟墓中潜在的支配着我们,‚纸面上写着的往昔法律虽然早已死去,支撑法律条文背后的某些法律思维,立法模式以及中国先民的法律观念和受此影响的法律行为不会因为某天的到来而彻底死亡。

‛1通读本书之后,我发现书中内容很丰富,有数条脉络,我想要就其中我感触最深且最感兴趣的一条脉络,即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来对本书内容进行梳理并谈谈我的感想,浅显之处还望多多谅解。

一.中国法制史上重要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1.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先人自我意识的淡薄,对未知的恐惧,对自然依赖的产物。

神权法思想产生于夏,在商朝达到其高潮。

‚当时从较原始的氏族部落社会进入文明国家阶段不久,中国先民对社会与自然的认知水平比较低,长期浸润在对1自然界与祖先神灵的崇拜中。

‛2,因此,商朝统治者认为自己受天命而为之,代表天的意志来统治民众,征伐敌人,惩罚罪犯,不仅如此,商王信奉鬼神,常托神意进行审判,由此,占卜师也拥有了某种权利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

我们可以想象,在进入文明国家阶段初期,统治者怀着对自然的畏惧和对自身统治权力的不确定性,急于寻找一个强有力的思想武器来说服民众,也说服自己,于是,他们就找到了神权并奉之于至高无上的标准,可以说,神权法思想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时人的不能自信,他们需要依赖某些虚无的想象来确定自己行为的正确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统治者思想领域上还未能自主,而且处于极其迷茫的状态。

2.西周时期政法思想的转变—神权思想的动摇,自我意识的苏醒,民事与神权并重,神权对于统治者不再具有绝对的威慑力而逐步沦为统治工具的过渡时期。

西周统治者的法制思想与夏商时期相比发生了明显的转变。

由于长期受神权思想的影响,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对神权的存在既不敢否认,又不得不陷入某种质疑和探索中:‚经过长期思考,周人认为夏商政权的领导人因为不敬德,天不保佑他,天命陨落,而自己则积德行仁,为天命,民心所归。

因此他们认为‘天命靡常’,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就失去了上天庇佑,新的有德者将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3,周人在矛盾中为自己寻找一个勉强自圆其说的理由,我们可以明确感受到神权思想已经显示出它的脆弱和牵强,开始不能够适应统治的需要,而这个理由的一大进步则在于其认识到统治者要统治长久就必须注重明德,‚要明德就要克制自己的欲望,关心民间疾苦,在重视天2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31页3帝,鬼神的同时还要重视民事。

‛4,我们有理由认为,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对人民的重视已经上升到可以与神权相抗衡的地位,加强自身的建设远比盲目的崇拜神权要有效得多。

可见,在西周时期,尽管人们还没有勇气完全摆脱神权思想的桎梏,可是已经在潜意识里认识到它的不足,并试图在神权的外衣下探求一种全新的统治指导思想,这是积极的一面,然而,神权的统治地位虽然遭到动摇,却无法从统治生活中剔除,这是因为,‚统治者向上天负责,上天实为虚构,因此人世间的最高统治者事实上不必承担政治责任。

‛5,可是,历史一次次的证明,不用承担义务和责任的政治权力必然趋于败坏,这也正是历代王朝无法摆脱的宿命。

3.从秦朝法制体验法家思想,运用尚不成熟的法治思想,以单纯的威慑手段确立政权,强化君主权威。

法家思想是影响我国传统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自法家创始以来,便与儒家思想在统治地位上纠缠,对立,融合,不断地发展。

法家思想有不同的流派,而其思想特征主要在它的必然性,明确性以及重刑主义。

从必然性方面来说,一方面,法家意义上的法治不再区别原先因血缘关系而享有的法律特权,或因爵位而享有的高低不同的待遇,即‚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这与西周时期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已经有了明显的不同,书中也将其与儒家思想进行了对比,‚儒家的理想是治贵族以礼,治平民也应当以礼而不用刑,实际上是以更高的行为标准作用于平民,法家的思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并非把平民的行为标准提高到用礼的层次,而是把贵族4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35页5的行为标准降低到用刑的水平。

‛6,另一方面,法律需要被严格遵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比人治好的原因在于法律没有感情,因为人类的本性难免有感情和偏私。

7法家思想的这一特点与其来源有关,我国法治理论主要来源于军法,军法要求贯彻近乎绝对平等的原则,因为战争的性质,决定了军法务必稳定,明确,朝令夕改,因人而异绝对为军法所不容,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军法必须从倾向于对身份的维持转移到对能力的鼓励。

法家理论的明确性体现在法律公之于众,当时的官吏有职责向百姓普及法律并对百姓的疑惑给予解答,这样的做法就是要让法律的规则透明化。

‚历史事实说明,贪官污吏们擅长藏起规则,在内部的潜规则下获取各种非法利益。

‛8,法律公开可以保证法律在官民之间的平等性。

重刑主义则基于对人性和道德的不确定性,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法家的观点过于偏激,意大利形式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曾经提过:‚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

‛9,相比较而言,我更赞同贝卡里亚的观点。

弱民抑臣是秦朝统治者贯彻法家思想的又一体现,法家思想的宗旨在于为君主专制提供思想武器,因此一切可能威胁到皇权的因素都需要被完全禁止,中国历代推行的重农抑商就暗含着使民众无知的目的性,无思想的工具从来都是逆来顺受,不会有反抗心理的,而抑臣与弱民相比还有区别,因为臣之所以脱离民而成为臣是因为他们与民相比是智慧的,‚君臣之间实际上就是虎狼关系,市场交易6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277页7参见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28页8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278页9与利害关系。

‛10,如何驾驭臣下也是历代君王维护其统治的一个重要手段。

法家提出的法治与近现代法治是有本质区别的,‚法家的法治提倡通过不疏贵贱,一断于法,法要公布等法律的外在形式,实现君主的专制统治,近现代通常所理解的法治的核心则是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民众权利。

‛11,其次,法家心目中的法律形象与今日法学家的法律形象很不一样,在商鞅,韩非等人的理想中,法律几乎是万能的,法律功能强大,司法人员只要严格依法断罪就可以了,但事实上,我们都知道,无论怎样都无法保证制定的法律足以包罗万象,司法官员应该有一点自主思考和裁量的权利。

4.结合汉代法制及其儒家化看待儒家思想毋庸臵疑,儒家思想是中国几千年来统治者统治国家的思想核心,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儒家思想的主张是一种义务之学,而非权力之学。

它以一种上人的标准来衡量社会成员,在今天看来,这并不是制定法律的初衷,这种想法未免太过理想化。

儒家同法家不同,礼别异,法齐一,他们否认社会的整齐划一,提倡在家庭中尊长,在社会上尊贤,每个人在自己的社会网络中承担与其社会身份相应的义务。

然而这种义务之学在现实中被异化,‚儒家的理想在后来的政治现实中被完全扭曲,义务互负在帝王专制时代变成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要臣亡,臣不得不亡,有功属于君,有过归于臣。

‛12,也就是说,仅由下级向上级,晚辈向长辈单方面的承担义务,而上对下却无任何保障可言,这无疑是儒家思想被统治者肆意运用的悲剧。

10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282页11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276页12儒家与法家的另一个区别在于,前者是事前的预防,后者是事后的补救。

儒家以道德力量作为施政的根本,以期杜绝坏事的发生,‚绝恶于未萌‛,因此,儒家对法家制定法律这一行为嗤之以鼻,‚在孔孟儒家的世界中,法律制度其实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儒家以无讼为最后的目的。

‛13,可以说,我崇拜这样的理想,却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人民根本没有办法去接受这样一种制度的调整,而强迫的道德化只会同所谓的‚义务之学‛一样,在某个极限被扭曲和异化。

我们可以来总结一下儒家思想对现实的非实用性。

首先,强迫的美德并不美,‚当国家强制的推行所谓的美德,尤其将美德与各种利益建立联系时,人性就会立马变得虚伪无比。

‛14,道德教化推广到极致逐渐变得荒诞不经以致违背人性,比如我们都知道的《二十四孝》;其次,儒家理想中的有德者居位在历史现实当中演变为居位者有德,‚中国历代皇位更替的实质建立在刀与血的基础上,有德者在现实中不可能居位,居位者不可能是有德者。

‛15,统治者以一种实际上并不存在的道德权威来苛求社会秩序的和谐,这在长时间内会演变成一种暴政,暴政导致暴乱,而这,明显是违背了儒家绝恶于未萌的理想,对于暴乱之后的调整,儒家思想已经是无力的。

汉代的董仲舒开启了法治儒家化的进程,这一进程经历司法—释法—立法儒家化三个步骤,西汉处在第一个阶段,司法儒家化的集中体现是《春秋》决狱,从作者的观点看来,《春秋》决狱的作用颇有点像19世纪欧洲盛行的概念法学到20世纪自由法学的兴起,‚自由法学运动倡导法官自由探求活的法律,主张法官在法律之外寻求活法,从而将法律解释学从僵化,保守的概念法学中解放,赋予13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310页14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314页15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弹性的解释法律。

‛16,实际上,《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使儒家思想被等同于现行法,从而完成了司法的儒家化进程。

然而,这种方式过于极端的扭转了先前法律的僵硬化,难免主观臆断,使得感性主导理性,最后造成任意裁判的弊端,一句话,董仲舒的儒家化改革仍然避免不了儒家思想偏于理想化的致命伤。

以上几点阐述就是在我国传统法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两大思想,先人无数次在两者中徘徊并苦苦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状态,这将自己陷入了一个误区,而失去了钻研新思想的方向,我认为,这让我国的法制思想在起点明明领先的基础上困在一个牢笼里数千年,邓建鹏老师总结的好:‚法家提供驾驭臣下的技术而未以社会公益为终极价值是一种罪恶,儒家弘扬仁义之道而缺失可践行的技术是一种愚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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