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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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民法概述(戴永盛老师课堂笔记整理)

民法概述(戴永盛老师课堂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提要:本章共分四节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民法的渊源三.民法的适用四.民法的解释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人生关系包括:身份关系人格方面:肖像权,姓名权等等参考:民A2(二)“民法”一词的语源“民法”一词,是我国和日本用来指称特定法律部门的法律术语。

而我国“民法”一词,则又是传自日本。

注:《新改革与日本——中国,1898-1912》《黄金十年》原义:市民法(三)对民法一词的理解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又称形式民法,是指以法典方式出现的民法或文法,即按照一定的体制编纂的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从性质上看,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无论其表现于何种立法文件中,均属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民事单行法以及出现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规范。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全部法律。

广义的民法,实质上就是所谓的私法。

* 狭义民法:是指商法之外的民法民法五编:总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图示民商分立,以德国法为例:广义民法:狭义民法:民法典:总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民法典之外:住宅所有权法,撤消法等单行法商法:商法典:商人之身份,公司,商业帐簿,商业行为等商法典之外:股份有限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票据法,支票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单行法民商合一: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还有瑞士,意大利等广义民法:狭义民法:民法典民法典之外:土地法,动产担保交易法,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信,任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单行法商事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等(实际上为民法的特别法)3.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民法中适用于全体人民和一般事项的法律称为民事普通法。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知识点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1.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指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2)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担保物权 (1)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 以依法设立担保物取。 (2)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布关程序终结吋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债权
【知识点 1】债权概述 ☆ 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 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 的双方当事人;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债务人的 行为才能实现。 2.种类: (1)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 主债与从债 3.发生与终止 引起债发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引起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债务履行、互相抵销、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一方放弃债权或双方协议免除债务等。
【知识点 5】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民事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3.侵权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 侵权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一、民法概论民法是一部以规定公民个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人的行为关系和与之相关的财产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

民法是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稳定性的法典,在国家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成立的通过法定途径获取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在法定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下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组建后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包括以法定代表人作为其代理人开展民事活动的能力。

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依法通过意思表示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要求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对方意志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1. 意思表示的要件意思表示是指主体通过言语、行为或者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具有法定约束力。

意思表示的要件包括真实意思、真实表达和真实接受。

2. 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产生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的效力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产生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效果。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从他人得到某种利益或者要求他人承担某种义务的权力。

1.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主体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等权利。

财产权利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2.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主体对其人身、姓名、荣誉和隐私等权利。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一、民法概述1. 民法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多个方面。

2.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物权1. 物权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2. 物权种类- 所有权:对所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 用益物权: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的权利。

-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3. 物权变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 物权变动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债权1. 债权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债权产生- 合同: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债权。

- 侵权行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不当得利:无正当法律原因而取得利益,应当返还的权利。

3. 债权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

四、人身权1. 人身权定义人身权是指与个人身份、人格密切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 人身权保护- 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

-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继承权1. 继承权定义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死后,其遗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的权利。

2.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继承。

- 遗嘱继承:根据遗嘱人的意愿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3. 继承程序- 继承开始后,应当依法进行遗产清理、债权债务清偿和遗产分配。

六、合同法1. 合同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民法是指为调整人民之间的各种私法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和规范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的法律体系,涉及到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民事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重点介绍民法的几个关键知识点。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有关个人尊严、荣誉、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人格权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人的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二、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和占有权,包括对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等。

财产权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是个人财产权益的重要保障。

三、法人法人是指按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益,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益和义务。

四、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应自愿缔结,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能力。

合同双方应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合同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侵权人应承担的补偿责任。

根据民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六、继承继承是指因死亡而使财产传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继承分为合法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合法继承是根据法定规定,根据亲属关系确定继承人顺序。

遗嘱继承是根据遗嘱的规定,由遗嘱人自主确定继承人。

七、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婚姻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民法对婚姻家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平等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民法的一些重点知识点的概述。

民法是现代国家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体系,用于调整人民之间的各种日常私法关系,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民法笔记详尽版

民法笔记详尽版

民法笔记详尽版.txt23让我们挥起沉重的铁锤吧!每一下都砸在最稚嫩的部位,当青春逝去,那些部位将生出厚晒太阳的茧,最终成为坚实的石,支撑起我们不再年轻但一定美丽的生命。

民法总论详尽笔记1-1 民法概论――民法的概念?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 民事:主要表现为平等主体所从事的一般社会活动及其形成的一般社会关系。

私人事务尊崇权利本位,并以主体平等和自治为特征。

? 民法的语源:经日本作为中介的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西方(德国和瑞士)的市民法(调整市民生活的法律,表现为一种形式完备的市民法典)。

而我国古代虽然各朝代都存在关于调整田、债、土、户、婚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是都是以严峻的刑罚作为强制手段,从客观上不具备市民法的特征,因此我国古代实际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更不存在民法的语源。

? 民法即市民法。

民法的本质在于以和平的方式对人们日常生活和商品交往所形成的习惯进行法律确认。

西方市民法是最具典型意义和制度价值的立法例。

中国民法继受和移植西方市民法,第一个途径是通过日本创造了“六法全书”时期的民法立法成就,二是通过苏联创造了开创了社会主义的民事立法。

中国民法在制度结构和立法体系上属于市民法。

? 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⒈实质民法: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凡具有民法性质的法规、判例乃至习惯。

不论名称,只要是规制市民社会关系的即为实质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典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去商法、婚姻法等民事特别法的民事普通法,即一般私法。

我国民法就实质意义而言,已形成以《民法通则》为核心、以民事单行法系列为主干、以关于民事生活的行政法规和关于民事生活的司法意见为两翼的民法立法格局。

⒉形式民法: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梁慧星_民法总论_笔记

梁慧星_民法总论_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3、世界潮流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1、渊源2、主体资格3、权利4、行为5、救济手段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四、德国民法结构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1、内容和效用看,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3、立法和法理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七、是否设立人格权编——是1、民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2、民法的调整对象3、是对原有体系的提高4、侵权法要独立成编5、是民事立法宝贵经验总结(否:1、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2、符合公认的法理;3、民法通则专设人格权是不得已;4、因人格权特殊本质)八、是否设侵权行为编——是1、与大陆法系认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而英美法系把债券法独立成编,更优越2、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共性3、现代侵权责任法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4、有利于保护各种民事权利九、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避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交易规则统一化和、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内在协调十、是否设民事责任编——否1、将会导致责任与义务分离2、将缺乏逻辑性3、责任形式个性大于共性,集中规定困难4、将责任与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实际了解和运用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民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平等关系和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民法旨在规范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平交易。

民法的重点知识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公民和法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婚姻家庭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2.合同法合同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是自愿协商的双方通过协议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合同法,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人通过赔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则由刑事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至关重要。

4.继承法继承是指在一个人死后,其财产和权利义务由其合法继承人接续。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和继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继承法,可以确保个人财产的合法继承和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5.担保法担保法是规范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的财产,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出现问题时能够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形式、担保责任和担保的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执行法执行法是指通过强制执行手段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执行法规定了违约债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强制执行程序。

通过执行法,可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以上是民法的重点知识点概述。

民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通过对个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民法 笔记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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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的概念: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制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关系)【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父母子女)两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自尊、生命、尊严、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民法的沿革】1.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类型《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充分反应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求。

《法国民法典》对许多国家的民法有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民事立法】A古代由于长期处于农业社会、实行封建等级制、民事立法不发达B 清末,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首次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未及公布。

C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该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制。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内地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

早在1950颁布了《婚姻法》,它是反封建的重要法律成果。

在经济领域主要适用行政法,同时也制定公布了一系列调整民事关系的法规。

E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草起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1956年完成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

F1962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第二次起草起民法典,至1964年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流转三编。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第三次草起民法典。

1982年5月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四稿)》G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民法笔记

民法笔记

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所谓民法,即是适用于全体人的法。

三、民法与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民法分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

实质民法:具有民法性质的法规。

四、民法与民法学民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民法学:一种学说。

五、民法与商法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

广义民法:“民商合一”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民商分立”为私法之一部。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罗马法:前期《十二表法》中期《国法大全》晚期《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编纂》和《新律》罗马法的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是国际法的语源。

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反封建较彻底,民商分立1896年《德国民法典》只有实体法,反封建不彻底,逻辑严谨。

民商分立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20世纪《瑞士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1922年《苏俄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9年-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区别1、有过错责任VS无过错责任2、契约自由VS契约自由受限3、个人本位VS社会本位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的特点: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1)财产的概念广义: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可为负数)狭义: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有金钱利益的也属于财产范围)(2)民法是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形成的社会关系。

基于行政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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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B.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2. 民事法律关系A. 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B. 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3. 民事权利A.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B. 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A. 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B.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C.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D. 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5. 民事法律事实A. 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B. 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第二章自然人※※1. 民事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C. 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D. 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C.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1.1民法的概念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3.人身关系包括:(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1.5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

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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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1.1民法的概念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3.人身关系包括:(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1.5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

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1.公平的理念贯彻在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当中,通过价值的均衡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公平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直接体现为等价交换原则,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获得他人提供的劳务者,都应提供相应的对价,他是价值规律的直接反应。

3.在侵权法中公平原则体现为公平责任原则。

4.公平原则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理念,不仅对立法者具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对于司法者以及理论研究者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诚实信用原则1.内容:(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各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力,加害于他人;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2.功能:(1)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2)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3)平衡的功能(4)解释的功能五、公序良俗原则包括:1.公序:即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2.良俗:也称社会公共道德;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

1.6民法的渊源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民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

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中,有关民事部分的内容,也是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五、地方性法律和行政规章。

1.地方性法律: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所指定、发布的决议,命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有关民事的法律规范。

2.行政规章包括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民通》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保留的除外。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1.8民法的解释一、民法解释的概念和必要性(一)1.广义:包括对民事行为的解释和对民法本身的解释。

2.狭义的:仅指对民法规范本身的解释。

即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以文义的体系、法意,比较目的或合宪性的解释方法,探究法律的规范意旨。

(二)必要性:1.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2.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3.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司的要求。

二、狭义的民法解释(一)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的用于的文义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来进行解释。

1.积极地确定性。

2.消极的确定性。

(二)土畜忽而事故:是指按照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三)目的解释: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依据来阐述法条的疑义。

(四)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

(五)历史解释又称法意解释或沿革解释,就是通过对历史及立法过程中参考的资料以及对立法过程中的记录文件,立法理由书等的考察。

来探求立法者在立法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和所要实现的目的。

(六)合宪解释指依据宪法以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含义(七)比较法解释在确定现行法上某型法律规范含义的时候,可以通过比较方法的运用,参考城外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妥当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

第二章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3.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那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有平等性的。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3.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容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公民、法人和合作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民事权利: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课题: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是指在于人身之外,为人力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2.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3.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的产物或结果。

4.人身权益:在人身权利法律关系中,其主要客体应该是生命利益和精神利益。

5.有价证券:指表示一定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政权而行驶权利的一种证券。

3.3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事实: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特征:1,踏实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

(一)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二)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事行为)。

1.事实行为:指与人的主观意识无关的行为。

2.民事行为:指行为人有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能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目的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达到当事人预期目的的,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想悖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综合。

3.4 民事权利一.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持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和力量的结合。

(二)特征:1.民事权力是由民法确认的由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五)既得权与期待权3.5民事权利的行使一、民事权利的形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二、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民事权利的形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不得滥用权力,造成对他人的损害。

3.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3.6民事权利的保护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和自我救济。

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采取的,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一)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2.构成条件:(1)放唯一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2)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3)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行。

(4)正当防卫具有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性。

(5)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二)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二)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1.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

2.类型:(1)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

(2)给付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3)形成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诉的诉讼。

第四章自然人4.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自然人,是指以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公民即自然人,说明具有我国国籍的一切自然人都是我国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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