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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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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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法考 民法知识点总结

法考 民法知识点总结

法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概念和作用民法是规范人民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一系列法规的总称。

它主要通过规范人们的经济、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民法对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婚姻、继承、收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组织。

法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民法对法人的构成、权利和义务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以及实际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民法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但是可以辨认和控制一部分行为的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成立。

三、民事权利1.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人们对于一定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身体、生命等方面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健康权、生命权等。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通过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活动。

民法对于民事行为的要素、效力、无效和撤销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五、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内容、解释、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六、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对侵权行为的构成、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七、继承继承是指一个人(被继承人)死亡后,他的财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的过程。

民法对继承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债务、继承财产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以上就是民法的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大家复习和巩固民法知识有所帮助。

民法知识考点整理

民法知识考点整理

民法知识考点整理●民法概述●是什么●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m●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分类●狭义民法VS广义民法●广义●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商法●狭义:编篡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形式民法VS实质民法●实质民法●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法典+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狭义:编篡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性质(对应民法的概念)●民法是私法(平等主体)●主要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属于私法●强调私法属性,有助于提倡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培育和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内容: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对立存在,指社会秩序中各种非政治领域●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民法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从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涉及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法律规范:规范实体权利●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民事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总则编涉及权利的一般规定(主体、客体、内容、变动、保护)●分则编则以具体权利类型为基准展开(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等)●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作为行为规范确立交易规则和生活规则●作为裁判规范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所要依循的准则●渊源●概念: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类型●制定法●概念●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条款形式加以编纂,而制定成文件的●法律或法规●类型●立法●宪法、民事法律●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行政: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最高法司法解释●非制定法●民事习惯●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作为民法渊源的要求●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已证实,且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怎么样●民法的解释●概念●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必要性●一般情况: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克服不足●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方法●文理解释:根据民事法律中所使用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论理解释●随机应变●目的解释(即客观目的):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出发,依据合理的目的进行法律解释●扩张解释●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涵盖立法者所欲调整的范围时●为符合立法本意,对文义进行扩张●缩小解释●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文义过于宽泛,包含了本应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的案件时●为符合立法本意,对文义进行限制●联系比对●体系解释: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确定其含义和内容●当然解释●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依据规范的目的进行衡量,某一事实比法律所规定的事实更有适用的理由时,直接将法律规定适用于该事实的法律解释方法●历史解释(即主观目的;区别于其他):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的立法意图●民法的适用/效力●时间效力●生效时间●规定从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规定在公布后具体时间生效●失效方式●自然失效:已经完成法律规定的任务●抵触失效:新法律规定以前与其相抵触的部分效力终止●宣告失效:修改并公布新的法律,同时宣告原法律效力终止●溯及力:例外情况下有溯及力●“跨法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有利溯及: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空间效力●中央:中国领域内+拟制领域(旗国主义)●地方:该地方●对人效力●原则:居住地主义,中国境内而不论国籍●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设立在境内的中国法人●居留在境内外国人/无国籍人;经准许在我国设立的外国法人●例外●外交豁免权除外●专属权利除外●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适用居住国民法●民法典●民法典的历史意义●制定意义:整合借鉴●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 70 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 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法律意义:地位内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人格尊严、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等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综合意义(国家、社会、人民)●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关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是我国民法的显著特征●在立法技术上通盘考虑●在立法宗旨上宣示:民法典第1条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宗旨之一●在基本原则上恪守: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同源●在具体制度上体现:《民法典》的编纂是在整合既有的民事立法的基础上展开的,除了价值同源,很大程度上也在具体制度上表现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达●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不能简单地认为很多传统民法既有的具体规则已经表达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独特精神内涵,还需要结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去解释和适用这些规则●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鲜明的精神轴线,贯穿《民法典》的始终,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提供基本规则和价值遵循●《民法典》是对社会生活规则的总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之中,竞争压力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人际关系的紧张,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实的价值基础●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主体:主体地位平等●意思:意思表示自由●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保护●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财产性的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概念●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主体:主体地位平等●意思:意思表示自由●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内容●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归属是流转的前提;流转是归属的发生根据●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对于财产利益实现的基本要求●但基于意思自治,赠与、借用等无偿行为也被允许●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功能●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可以补充民事法律规范的不足●基本原则的关系●平等:最本质特征;是自愿的前提●自愿:最核心原则;是平等的体现●公平(p 18)●对自愿的重要补充,成为诚实信用、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适用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允许自愿的不公平)●合法、公序良俗;诚信;绿色:对自愿的限制●平等原则●概念: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意义: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最本质特征●体现(前;中;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活动●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地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不能强迫或不当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平等保护●补充:实质平等●按一定标准对民事主体进行区分,强调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依照其规定●自愿原则●概念●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意义:民法最核心、最代表性的基本原则●表现(前;中;后)●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平原则●概念●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意义●将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法律漏洞有重要意义●体现●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原则获得自由裁量权,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裁判,解决民事纠纷●诚信原则●概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意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道德准则上升而来●帝王条款,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体现(前;中;后)(三合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将相关必要事项告知对方,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后,应当重合同、守信用,积极准备并正当履行合同义务●民事活动中发生损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合法原则●概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体现●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民事法律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该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概念: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政治的公序:保护国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经济的公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指导性公序●保护性公序(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等弱势群体)●善良风俗:一国或地区一定时间内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观念和伦理要求●意义(必要性+重要性)●具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禁止性规定不可能涵盖一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因而需要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处理民事案件●体现●公共秩序:限制营业自由、违反竞争秩序;违反消费者与劳动者保护●善良风俗:违反两性道德;侵犯人格尊严;射幸行为、暴利行为●绿色原则●概念: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意义●绿色原则的规定主要是倡导性规范,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我国特有的基本原则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绿色原则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物权●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损害生态环境和浪费资源●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旧物回收等义务●侵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纳入公益诉讼适用范围●对于故意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民法知识点大全.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

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

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

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

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

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学考点总结

民法学考点总结

民法学考点总结(一)民法调整对象;性质;渊;效力。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自然人居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和分支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登记;非法人组织。

(五)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有价证券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智力成果概念、特征和类型。

(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的关系的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分类及意义;意思表示解释的含义、原则与方法;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含义和要件;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形态和效果。

(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分类;代理权与授权行为;代理权的行使与滥用;代理权的消灭;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类型和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原理、构成、类型和效力。

(八)时效的概念、作用和类型;诉讼时效的含义、效力与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除斥期间的概念、特征、性质与作用;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期限的概念、特征、确定与计算方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考点 1 民法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一) ) 财产的概念1.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 狭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EG: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简单来说,就是规定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比如买卖东西、租赁房屋,涉及到财产的归属、利用和流转。

而人身关系,则涵盖了人格关系(像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份关系(比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民法的基石,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平等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不论身份、财富的差异。

自愿原则让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保障了各方的利益平衡,特别是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

诚信原则要求人们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确保民事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则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死亡结束;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

法人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之分。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内容指的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种类繁多,常见的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知识产权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人身权包含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和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五、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像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的行为。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六项基本原则:平等、公平、自愿、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3.民法的帝王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5.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问题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7.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2 年。

8.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 个月。

9.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0.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一般:4 年;意外事件:2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限。

1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

12.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般:1 年;意外事件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3 个月。

13.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一般:判决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14.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婚姻消灭、配偶可单方决定送养子女、债务清理继承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5.死亡宣告被撤销,“离的妻”:未再婚自行恢复;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

16.死亡宣告被撤销,“散的子”: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17.死亡宣告被撤销,“破的家”:财产返还或补偿,恶意申请人还要赔偿损失。

1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9.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年龄与精神状态。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

20.“无人”包括:不满8 周岁;已满8 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1.“无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2.“限人”包括:已满8 周岁,不满18 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3.“限人”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纯获利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法学民法知识点

法学民法知识点

法学民法知识点
法学民法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学民法知识点:
1. 民事主体:指具备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个人和法人。

2. 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人格权利等,以及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义务。

3.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4.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等,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5. 合同法: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6. 担保法:规定了债权人使用担保物保证债权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担保的种类、产生和终止等内容。

7. 继承法:规定了个人财产死后的继承顺序和继承权利等相关事项。

8. 执行法:指对债权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9. 物权法:规定了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10. 不当得利:指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依法应该
归还给被损失方。

11.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案件的起诉、审理、执行等法律
程序。

以上知识点只是法学民法的一部分内容,而且这些概念也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来支撑。

要系统掌握法学民法知识,需要通过专业法律学习和研究。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总纲和基础。

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普适性和基础性。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

1.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对待。

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婚姻关系等。

2.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法律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改变、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产生效力两个方面。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意思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遗赠遗产等;意思表示产生效力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了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适用的刑事制裁。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人对自己的物的直接支配和享有,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权利。

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利用、处分等权利,以及对物的保护和限制。

1. 物权的主体物权主体是指具有物权的自然人和法人。

物权主体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等。

所有权人是指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的人,用益物权人是指对特定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取益权利的人,担保物权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民法学知识点

民法学知识点

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

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涵盖了众多重要的知识点。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内容的总结: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与。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公平理念,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时,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善意,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事实。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公序良俗则体现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是适应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而新增的原则。

二、民事主体1、自然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具有意思表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等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基础知识汇总

民法基础知识汇总

民法基础知识汇总引言民法是指以调整民事关系为主要目标的法律分支。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了解民法的基础知识对于每个公民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民法的基础知识进行汇总和概述,以便读者对民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法律行为与民事权利1. 法人与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是指具备实际行为能力并拥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而法人则指非自然人的组织或机构,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组织法人等。

2. 民事权利的主体民事权利的主体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外,还包括其他组织或单位。

这些组织或单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的权利和责任,例如,未成年人、文化团体、政府机关等。

3. 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指导下自主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受到法律规范约束的行为。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一般法律行为和特殊法律行为。

一般法律行为是指按照普通的法律规定产生的行为,例如签订合同、买卖等;特殊法律行为则是根据特殊的法律规定才能产生的行为,例如遗嘱、捐赠等。

二、合同法基础知识1. 合同的定义与构成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主要通过当事人的协商达成并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等。

2. 合同的效力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效力。

当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终止合同的法律关系。

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协商、一方行使解除权等方式进行。

合同的终止则是指合同依法终止的情况,例如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目的实现等。

三、侵权责任的基础知识1.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客体和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等。

民法学重点内容、名词解释及问答

民法学重点内容、名词解释及问答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最新人大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最新人大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的含义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第一章:民法概述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民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民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民法基础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调整和保护个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是规范和保护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调整和约束个体关系的一系列规定。

民法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学的重要分支之一。

二、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在法律规范适用过程中确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或者在一个国家内部确定适用哪一个地区、哪一个民族、哪一个社会阶层的法律的过程。

法律适用是法律规范适用过程的基本问题之一。

它是法律规范实施及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体。

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获得的。

法人包括了企业、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法人是社会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主体,也是一个法律概念。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和行使权利,承担和履行义务的个体。

四、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个体依法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和义务是社会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体。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是义务的来源,义务是权利的限制。

五、合同法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同意和约定。

合同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订立的一种行为,是一种书面或者口头的协议。

合同的形成、生效、变更和终止等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六、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负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依法规定在侵权行为所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即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基础知识包括了民法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法、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民法是规范和保护个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它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学的重要分支之一。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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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律考民法知识点总结

律考民法知识点总结

律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指关于民事关系的制度秩序和规范体系的总称。

它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责任等内容。

2. 民法的分类民法包括家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其中,家法主要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物权法规定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规定;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民事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二、民事主体1. 民事主体的种类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 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一般来说,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年龄以下的人可能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是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一般都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人可能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都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3. 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包括客体、目的、形式和意思。

其中,客体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物,目的是指行为人的意图和目的,形式是指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满足的形式要求,意思是指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三、民事权利和义务1. 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拥有权等;其他权利主要包括合同权利、侵权权利等。

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通过依法行使、维护和救济来实现。

2. 民事义务的种类和效力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财产义务、非财产义务等。

民法的专业性知识点总结

民法的专业性知识点总结

民法的专业性知识点总结1. 民法概论民法概论是民法学的基础课程,它包括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

民法概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民法的概念与分类:民法是以定义人民个人和家庭生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

按照内容、对象、性质等方面的不同,民法可以分为一般民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多个分支。

- 公民的法律地位:公民是民法中的主体,其法律地位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法律地位。

-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包括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原则等。

这些原则贯穿民法的各个分支和具体规定,是民法适用的基本准则。

2.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入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的知识点包括:- 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能力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几种类型。

- 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包括依法取得和非法取得两种方式,而物权的转让包括占有、使用、收入和处分等多个方面。

- 物权保护:保护物权主要包括物权归属纠纷、侵权行为、守护物权等方面的知识,其中包括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合同法的知识点包括:- 合同的基本要件:合同的基本要件包括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等几个方面。

-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变更等多个方面。

-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履行义务、请求履行、履行期届满等多个方面。

4. 侵权法侵权法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法的知识点包括:-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主体:侵权行为是指以过错行为、违反法律或因特殊关系等情形造成损害的民事行为。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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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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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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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二、简答题:﹡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三方利益平衡)2、公序良俗原则: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3、绿色原则: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4、意思自治和国家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一般情况,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意思自治不受任何人的干预,但在不能做出正确决定时,需要国家做出保护性干预措施。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必须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超出一定界限,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立法准则的功能(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法的立法准则。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约束功能):当民法问题无明文规定时,守法者可以基本原则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司法者和执法者可以其作为审判准则来处理案件。

3、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补充功能):具有授权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创造性活动的客观作用。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名词解释:12345资料。

二、简答题:﹡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人格人身、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格和身份2、物:存在于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具有合法性;能为人支配和控制物质资料。

3、行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

4、智力成果:人类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一)事件:1、自然事件2、人为事件(二)行为:1、法律行为:法律后果是行为人预期想要达到的效果。

2、事实行为:法律后果不是行为人预期想要达到的效果。

第四章自然人一、名词解释: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监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4、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5、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宣告失踪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在意外事故中,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间为1年第五章法人一、名词解释:1、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简答题/论述题:﹡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集合性的主体(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只负责有限责任)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条件是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依法成立:包括活动内容和设立程序都必须合法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1、时间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起发生和消灭;自然人必须是先有权利能力,才有行为能力。

2、范围不同:法人只享有财产权;自然人即享有财产权,还享有人身权。

3、法人因其登记核准的范围不同因而享有的权利能力有差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法人消灭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发生战争等第六章合伙一、名词解释:1、个人合伙:由两人以上自然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七章法律行为一、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2、意思表示: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过程。

3、无效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当然、自始、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4、可撤销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其自主意5、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行为。

二、简答题:﹡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2、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4、法律行为大部分是合法行为﹡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目的意思)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有追求一定的法律效果(效果意思)3、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表现于外部(表示行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第八章代理一、名词解释:1、代理: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复代理: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名义将其代理事项部分或全部再转托他人实施的代理。

3、表见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其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

4、无权代理: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实施的行为。

二、简答题:﹡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代理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2、第三人为善意2、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表面特征代理权的限制1、禁止自己代理:除了事前得到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得到追认,否则无效2、禁止双方代理:除了事前得到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得到追认,否则无效3、禁止代理人懈怠行为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行为4、无权代理原因是被代理人造成的无权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符合表面特征2、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没有授权、超越权限、终止权限后的行为)第九章诉讼时效和期限一、名词解释:1、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诉讼时效和除斥期的区别:1、诉讼时效仅适用请求权;除斥期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的,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是不可变的。

3、超过诉讼时效只消灭胜诉权,其实体权还在;超过除斥期则实体权消灭。

4、诉讼时效自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1、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原因是客观事由,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中断原因是主观事由,与当事人意志有关。

2、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进行;中断可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任何时间。

3、发生的效果不同:中止是暂停时效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是继续计算;中断是从中断事由终止后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1、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2、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其他障碍: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且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当事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或婚姻关系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权利人主张权利(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调解委员会等)2、义务人承认: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口头/书面)3、权利人起诉(调解/仲裁):起诉撤回或驳回,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第十章人身权概述一、名词解释:1、人身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简答题:人身权的特征: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性(法人名称权可以转让)2、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3、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第十一章人身权种类和内容一、名词解释:1、生命权:自然人维持生命和保护生命安全利益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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