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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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表技术规范
1 总则
1.1本通用要求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计量用单相多功能载波电能表的招标采购,它包括指标、机械性能、适应环境、功能、电气性能、抗干扰及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验收要求以及商务、供货、质保、售后服务等要求。
1.2 本通用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凡本通用要求中未规定,但在相关设备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卖方应按相应标准的条文进行设备设计、制造、试验和安装。
1.3 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 则买方认为卖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通用要求。如有异议, 都应在投标书中以投标差异表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4 本通用要求所建议使用的标准如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卖方应按较高标准的条文执行或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
1.5 本通用要求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 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除本规范中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外,其余均应遵循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这是对设备的最低要求。如果供方有自已的标准或规范,应提供标准号及其有关内容,并经需方同意后方可采用。但原则上采用更高要求的标准。
GB/T 15284-2002 《多费率电能表特殊要求》
GB/T 17215-2002 《1级和2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能表》
GB/T 18460.3-2001 《IC卡预付费售电系统第3部分:预付费电能表》
DL/T614-2007 《多功能电能表》
DL/T645-2007 《多功能电能表通讯规约》
GB/T 17215.211-2006 《交流电测量设备通用要求试验和试验条件》第11部分:测量设备DL/T 830-2002 《静止式单相交流有功电能表使用导则》
GB/T 17442-1998 《1级和2级直接接入静止式交流有功电能表验收检验》
JJG 596-1999 《电子式电能表》
3 术语和定义
3.1静止式载波电能表
应用于低压电网,测量单元由电流和电压作用于固态(电子)器件而产生与电能成比例的输出量,并对该输出量具有记录、存储以及通过电力线进行数据交换能力的电能表。
3.2CPU卡
配置有容量很大、类型不同的存储器和逻辑控制电路及微处理(CPU)电路,能多次重复使用的IC卡。
3.3CPU卡预付费电能表
用CPU卡作为预购电费的传输介质实现先付费后用电的电能表。
3.4ESAM模块
嵌入式安全存取模块,用于对IC卡进行认证和数据交换的模块,由电力公司发行,安装在仪表中。
3.5剩余金额
在电能表中记录的可供用户使用的金额值,该值应大于等于零。
3.6累计电量
电能表自使用以来各费率单元及总计单元累计电能值。
3.7赊欠金额
用户已使用但未缴纳电费的金额值,该值小于零。
3.8赊欠门限金额
允许用户合法使用的最大赊欠电费。
3.9报警金额
剩余金额不足的报警值。当剩余金额小于等于报警值时,电表给出声光报警。
3.10 阶梯电量
阶梯电量是将一个自然月使用电量分为两段或多段,每一分段用电量范围内都有一个单位电价,单位电价在分段内保持不变,但是单位电价会随着分段而变化。
3.11 阶梯电价:
针对不同阶梯电量制定的单位电价。
3.12 负荷开关
电能表的组件,用于切断和恢复用户负载,包括继电器以及继电器相联的电子控制部分。
4 特殊资质要求
4.1 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4.1.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1.2投标人企业注册资本金须在万元及以上人民币
4.1.3投标企业必须是国家电网公司不信任名单之外的企业,并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具有银行提供的AA级及以上资信证明
表1 样品抽样表
批量范围N
抽样样本
数量n
拒收判定
Ac
Re
501~1200
80
2
3
1201~3200
125
3
4
3201~10000
200
5
6
10001~35000
315
7
8
35001~150000
500
10
11
150001~500000
800
14
15
500001
1250
21
22
注:Ac-接收数;
Re-柜收数。
1.5 验收结果处理
6.6.1公司系统各验收单位应及时汇总验收结果及相关信息并上报国家电网计量中心,这些内容将作为该供货商的供货品质参数记录在案,作为今后招标过程中的评价依据。
6.6.2 对于由供货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拒收所产生的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6.6.3 对于同一批供货连续两次出现拒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相应赔偿此供货商将被列入不信任名单,在今后的招标中给予考虑。
6.6.4对整批退货的情况,投标人应予赔偿,赔偿费用= 本批次电能表中标单价*本批次到货数量*15%。
6.6.5验收与运行质量问题以买方委托的计量技术机构的判定为准。
2 供货与运行质量保证要求
7.1 供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的,符合国家最新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并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技术协议书的规定。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与技术协议的要求不一致时,以较高标准为准。供方发货时应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7.2 供货期限:签订供货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议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7.3 供方提供的产品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合格或存在缺陷,买方可予以拒收如处理缺陷超过合同的规定期,应按延付交货进度赔款,如处理后设备仍不能满足合同中规定的技术要求时,以供货方违反双方签定的合同论处,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退货。
7.4 对于设备的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但满足国家标准的,买方认为可以接受时,采取赔偿处理,赔偿金额由供需双方协商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且不满足国家标准的,应予以退货处理。
7.5 供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中提供的资料正确完整,应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报告、配套检验软件光盘、装箱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
7.6 供方除提供合同所列出的货物之外,还应提供为保护货物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安装维护所必须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附件。
7.7 交货时供方应提供现场免费培训,使操作人员熟悉仪器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
7.8 产品制造完成后并通过试验后及时包装,否则应得到切实保护、确保其不受污损。
7.8.1 产品部件妥善包装,或装箱后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以免散失损坏或被盗。
7.8.2 在包装箱外应标明买方订货号、发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