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修订)
人代会选举人员宪法宣誓时应奏唱国歌
201 7年 9月十二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国歌逵明确规定 工= 会 会 和 地 方各 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会 议 的开 幕 、闭 幕 …宪 法 宣誓 仪 式 ”等场 合
富 堑 I 式 存 人 代 会 期 闻 举 行 国歌 再存 宪法 官誓 时 奉唱 国歌 有 hi" 滥 之嫌 .无须 多此 一举 。
歌 。其 中 包 括 “宪 法 宣 誓 仪 式 ”。 与 国 歌 法 相 呼 应 。2018年 2月 24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委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修 订 的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实 行 宪 法 宣 誓 制 度 的 决 定 》,进 一 步 明 确 “宣 誓 仪 式 应 当 奏 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歌 ”。
笔 者 认 为 ,人 代 会 选 举 人 员 进 行 宪 法 宣 誓 时 应 奏 唱 国 歌 。 这 是 因 为 :
首 先 。进 行 宪 法 宣 誓 时 奏 唱 国 歌 是 法 定 行 为 必 须 为 。 2017年 10月 1日 实 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国歌 法》第 四条 第 三 款 明确 规 定 :举 行 宪 法 宣 誓 仪 式 应 当 奏 唱 国歌 ,因 而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人 代 会 选 举 产 生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进 行 宪 法 宣 誓 时 奏 唱 国 歌 是 法 定 行 为 .必 须 执 行 。 况 且 .作 为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是 公 民 中 的优 秀 分 子 。更 应 带 头 实 施 好 国歌 法 .在 向宪 法 宣 誓 时 奏 唱 国歌 ,这 是 一 个 必 要 环 节 ,就
人代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需要奏唱国歌吗
人代会上举行宪法宣誓仪式需要奏唱国歌吗作者:卢鸿福答贵龙王鸿任武春滕修福翟峰尚娟马力德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7期法定的仪式不能省□文/卢鸿福笔者认为,尽管开幕、闭幕式都奏唱了国歌,但是,在宪法宣誓仪式举行时,奏唱国歌的程序仍然不能省略。
2015 年7 月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此后,对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形成制度,走向常态。
然而,《决定》中对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是否“应当奏唱国歌”没有规定要求,因此,地方人大在贯彻实施《决定》时做法不一,有的地方奏唱了国歌,有的地方没有奏唱国歌。
2017 年9月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明确在九种场合下应当奏唱国歌,其中包括“宪法宣誓仪式”。
与国歌法相呼应,2018 年2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既然法律已明确规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那么,在人代会期间举行的宪法宣誓仪式,就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制度,认真落实这一制度。
诚然,在人代会期间相较于其他地方举行的宪法宣誓仪式有其特殊性,整个大会期间先后要奏唱两次国歌,但这并不能成为不奏唱国歌的理由和依据,而应该精心组织,严格程序,注重仪式的庄严与严肃,让任职人员及全体与会人员充满自豪感和仪式感。
程序也是法。
人大是法律的制定者,更要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
即使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没有修改通过之前,仍然要坚定遵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人代会选举人员宪法宣誓时应奏唱国歌□文/答贵龙笔者认为,人代会选举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奏唱国歌。
这是因为:首先,进行宪法宣誓时奏唱国歌是法定行为必须为。
新当选的人大代表有必要向宪法宣誓吗
新当选的人大代表有必要向宪法宣誓吗作者:卢鸿福武春张铁民崔厚元滕修福翟峰王鸿任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5期12 月8 日上午,上海市金山区组织新当选的区、镇两级人大代表近500 人集中公开向宪法宣誓。
这是金山区,也是上海市首次举行的全体人大代表宪法宣誓仪式。
有人认为,这是增强代表宪法意识的创新之举;也有人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包括各级人大代表,法无授权不可为。
让宪法意识植根在人大代表心中□文/卢鸿福笔者认为,金山区将宪法宣誓制度引入代表工作,这是一种务实之举,一种工作创新,是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大家知道,人大代表不仅仅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国家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表达者、传递者、承载者、实现者,虽然人大代表就其履职性质来看,有别于公职人员,但是宪法和法律却赋予了代表参政议政、决议决策、依法监督的权力,其行使权力的性质却与公职人员一样,因此,从当选代表的第一天起,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忠于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模范地遵守宪法,是每一个代表最起码的道义要求和精神操守。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有了显著增强,代表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但客观而言,宪法意识普遍薄弱依然是代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一些代表民本意识淡薄、权力意识错位、法治意识不健全、平等意识缺乏、履职意识不够强烈、思维意识不够理性等等。
这固然有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宪法泛政治化观念、选举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但对宪法的宣传普遍不够也是不争的事实。
向宪法宣誓不仅仅只是一种仪式,更重要的是这种宣誓给代表带来的心灵震憾,一方面通过这种仪式化的感知,可以成为人大代表拷问心灵、遵规守矩的尺度,时刻警醒代表敬权、畏权、慎权。
另一方面,公开的承诺也能让代表在潜意识里增加无形约束,唤起加深代表的职业道德感和神圣使命感,能够更好地接受公众的监督。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适用的主体包括哪些?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意义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适用的主体包括哪些?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意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性考试答案一、简述我国宪法宣誓制度适用的主体包括哪些?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意义主要有哪些?(20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适用的主体包括:答:宪法宣誓的主体,即宪法宣誓人。
构建宪法宣誓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宣誓人范围。
当前,宪法宣誓人的范围需要在以下几种范围中确定。
1.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范围。
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宣誓人的重点。
根据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这里的“选举”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范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地方人民法院院长、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任命”的范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民银行行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即副主席和委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务院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即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法律用语中的“决定任命”有其特定的人员范围,比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根据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
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2018修正)
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宪法【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3.29【实施日期】2018.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四)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五)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
领导干部宪法宣誓的宪法意涵
领导干部宪法宣誓的宪法意涵作者:胡锦光来源:《人民论坛》2019年第18期【摘要】宪法宣誓作为领导干部宪法教育的重要形式,十分必要。
向宪法宣誓,有利于强化宪法的最高法地位,有利于強化人民主权的理念;其实质就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从内心里尊崇宪法、认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价值及宪法中所确认的价值,严格依据宪法的理念和思维行使权力。
【关键词】领导干部宪法宪法宣誓制度【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必须进行宪法宣誓的领导干部的范围、宣誓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宣誓的誓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依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对宪法宣誓誓词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在誓词中增加了“美丽”“现代化”五个字,并将“国家”改为“强国”)。
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至此,我国从宪法和法律上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并将其载入宪法,是加强宪法实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和制度成果。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实施中最为重要的是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
为了提高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党中央决定“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
宪法教育包括将每年的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将国家宪法日所在的一周确定为“宪法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由不同层次学生参加的宪法知识竞赛,开展“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等。
法律硕士宪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2
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下列关于宪法解释体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社会主义国家一般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B.德国创设了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C.日本是最早采用宪法法院进行宪法解释的国家D.美国经由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2.(2015年真题)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所确立的制度是( )。
A.联邦制B.司法独立C.议会至上D.司法审查3.(2016年真题)下列关于宪法修改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宪法的修改机关和宪法的制定机关相同B.由公民提议修宪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C.宪法修正案一般需要由议会过半数通过D.我国宪法修改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4.(2016年真题)下列国家中,采用专门机关模式进行违宪审查的是( )。
A.美国B.德国C.英国D.日本5.(2016年真题)关于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直接报国务院备案B.报省、自治区政府备案C.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D.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6.(2017年真题)根据现行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关于宪法监督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B.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相抵触,可予以撤销C.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可向全国人大书面提出审查要求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7.(2017年真题)关于制宪权和制宪机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B.立宪实践中,宪法起草机构就是制宪机关C.在我国,制宪权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行使制宪权的产物8.(2017年真题)关于宪法解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非正式的宪法解释可以具有宪法效力B.语义解释是从宪法制定的特定背景入手进行的解释C.法国宪法委员会对宪法的解释属于专门机关的解释D.我国人民法院对宪法规范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9.(2018年真题)为治理交通拥堵,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行人闯红灯罚款20元,累计10次处以行政拘留。
2024年秋10月高等教育自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宪法学试题含解析
2024年秋10月高等教育自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宪法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下列属于我国专门人民法院的是______。
A.行政法院B.劳工法院C.金融法院D.税务法院2、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法律法规中,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的是______。
A.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D.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3、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______。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基层群众自治制度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D.特别行政区制度4、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职务中只能由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的是______。
A.立法会议员B.终审法院法官C.行政法院法官D.检察院检察长5、根据现行宪法,在下列各种教育类型中,国家应予普及的是______。
A.学前教育B.初等义务教育C.高等教育D.职业教育6、根据《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______。
A.自行终止B.在原选区继续有效C.在新选区继续有效D.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终止7、我国国籍法确定公民出生国籍的依据是______。
A.出生地主义B.血统主义C.父母居住时间长短D.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8、根据现行选举法,下列关于选区划分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选区必须按照居住状况进行划分B.选区必须按照生产单位进行划分C.选区必须按照工作单位进行划分D.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9、根据现行宪法,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是______。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最高人民法院C.国家主席D.国务院10、2010年,湖北省襄樊市更名为襄阳市。
有权批准这一更名的是______。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湖北省人民政府11、根据《国旗法》,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的是______。
向宪法和人民庄严承诺--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新当选国家工作人员宣誓就职
当代视线•开好局起好步[要文]/15■向宪法和人民庄严承诺——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新当选国家工作人员宣誓就职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王鲁桂权若青------------------------------------------------------谴贻琴在当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后,向宪法宣誓。
(贵讯日抵夭眼新闲记者/社朋城摄)李炳军在当选省人民政府省长后,向宪法宣誓。
(责刑日按夭眼新闻化者/贯智*)勺月29日下午,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553名省人大代表行使神圣权力,郑重投下选票,选举谨贻琴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炳军为省长。
下午5时40分许,贵州饭店国际会议中心贵州厅内,国旗鲜艳,国徽高悬。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在这里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主席团常务主席、省委副书记蓝绍敏主持。
宣誓仪式由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组织实施,分三轮进行,前两轮为单独宣誓,第三轮为集体宣誓。
新当选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向宪法宣誓就职。
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成员、部分省人大代表等130余人见证了庄严一刻。
"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谨贻琴同志宣誓!”主持人话音刚落,新当选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進贻琴起身,迈着坚定的步伐走到抚按桌前,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握拳,庄严宣誓:"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高声宣读誓词完毕,谨贻琴郑重报上自己的名字,"宣誓人:谨贻琴!”随后,转身面向会场人员鞠躬,会场响起热烈掌声。
"现在,请贵州省省长李炳军同志宣誓「”新当选省人民政府省长李炳军来到抚按桌前,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握拳,郑重宣誓,报上自己的名字,"宣誓人:李炳军!”并转身向会场人员鞠躬,会场再次响起热烈的掌声。
完善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最高权威
完善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最高权威作者:吴海苗来源:《新丝路(下旬)》2018年第12期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的一种制度。
宪法宣誓虽是一种仪式,但通过庄重而严肃的仪式,可以彰显蕴含在宪法规范中的宪法精神,突出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
然而,宪法宣誓制度自提出到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不足四年时间,是一个年轻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宪法宣誓制度意义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的一种制度。
世界上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共142个,其中有97个国家就明确规定国家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相关公职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成为现代政治仪式和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社会的鲜明标志。
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向十八届四中全作说明时明确指出,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论述着重从三个方面深刻阐述了宪法宣誓制度的重大意义。
1.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法律体系。
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效力、法律权威,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个人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国家相关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效忠宪法,足以突出宪法根本大法地位,有力彰显宪法最高权威。
2.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宪法宣誓虽然只是一种就职仪式,但是,宪法宣誓是一种庄重、严肃的仪式。
在庄重而严肃的宪法宣誓仪式中,宣誓者诵读忠于或效忠宪法的宣誓词。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二条宪法宣誓的宣誓词的第一句就是“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宣誓誓词
宪法宣誓誓词
"宪法宣誓誓词"是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
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的内容。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70个字的宪法宣誓誓词,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历史:
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2015年6月24日拟定 )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
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2015年7月1日通过 )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2018年2月24日通过 )。
[实用参考]2018年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真题及答案(完整版)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真题及答案(完整版)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综合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1.下列关于不同法学流派的表述,正确的是A.自然法学派强调人定法高于自然法B.历史法学派主张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C.社会法学派倡导法学应当关注法律现实的多种面向D.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学应当研究法与道德的内在关系2.下列关于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中华法系体现礼法结合的精神B.大陆法系是在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的C.英美法系是以美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为主导发展而来D.法系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各国法律的外在形式和本质特征3.下列关于法律继承的理解,正确的是A.法律继承与法系的形成之间没有关系B.法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C.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相互继受和影响D.法律继承仅体现本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延续4.甲影楼为乙拍摄婚纱照,后擅自将乙的婚纱照卖给丙杂志社做封面,乙得知后,与甲和丙交涉未果,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和丙侵犯了乙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与乙的关系是诉讼法律关系B.法院甲、丙的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C.甲和乙在诉讼中的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D.甲和丙因照片使用产生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5.“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关于这句话,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人生而自由,因此自由与法律无关B.自由意味着人可以从事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C.法律以保障个人自由为唯一的价值和目标D.若没有法律的保障和约定,自由便荡然无存6.关于如何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保证公正司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B.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求法院在裁判前必须广泛征求社会意见C.提升司法公信力升必须推进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D.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检察权、审判权与执行权高度统一7.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冲突,将乙打伤。
宪法宣誓有何重大意义?
义
宪法 宣誓制 度的 由来
2I)14年 1(}月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提 出 建 立 究 法 宣 誓 制 度 、2(115年 7月 1日,十 二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了《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 实行 宪法宣誓 制度 的决 定》,明 确 了宪法 宣誓的 范围 、 誓 词 、仪 式 和 场 所 ,以 立 法 方 式 确 立 了我 国 宪 法 宣 誓 制 度 依 据 这 一 决 定 ,各 级 人 民代 表大会及县级 以上 各级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 员会 选 举 或 者 决 定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以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任 命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就 职 时 应 当公 开 进 行 宪法 宣誓
2018年 2月 24 日.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委会 第三十三 次会议 对 宪法 宣誓做 出 适 当修 改 。 根 据 十 九 大报 告提 出 的 两 个 百 年 奋 斗 目标 ,修 改 完 善 宣 誓 誓 词 .将 “为 建 设 富 强 、民主 、文 明 、和 谐 的 社 会 主 叉 国 家 努 力 奋 斗 ”修 改 为 “为 建设 富 强 、 民主 、文 明 、和 谐 、美 丽 的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强 国努 力 奋 斗 ” 为 适 应 深 化 国 家监 察体 制 改革 的需要 ,明确 了监察委 员会 组 成 人 员 依 法 产 生 后 应 当进 行 宪 法 宣 誓 。 为 与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2()17年 9月通 过 的 国 歌 法 有 关 规 定 相 衔 接 ,增 加 了 宣
将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是在哪一年
宪法宣誓制度是指宪法规定了公职人员在就职或行使职权时需要进行宪法宣誓的制度。
宪法宣誓是一种对于宪法的庄严承诺,是公职人员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的必要环节。
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宪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证。
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宪法权威和提升公职人员的责任感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宣誓制度的实施可以以实际行动彰显公职人员对宪法的忠诚和尊重,加强其法治意识,推动宪法在实践中的有效落地。
同时,宪法宣誓制度也有助于净化政治生态,加强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自律和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
总之,将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是在2004年。
这一制度的确立体现了中国对于宪法的重视和宪法法治建设的推进。
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提升公职人员的责任感和服从宪法的自觉性。
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宪法宣誓”不是“向宪法宣誓”
和现实政治需求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出发,与时俱进地及时调整其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保证改革始终走在法制与法治的道路上。
注释:[1]吴丹红:《举报人法律保护的实证研究——从检察机关与举报人的关系切入》,载《法治论坛》2007年第2期。
[2]参见张慧:《世界银行:全球137个国家已建立官员财产申报系统》,载《青年参考》2013年5月29日第7版。
[3]该规范性文件于1996年12月12日第五十一届联合国大会第59号决议通过,对联合国的成员国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却具有道义上的拘束力,联合国鼓励各成员国予以落实。
[4]参见郭世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162-165页。
[5]2000年,十五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首先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实行。
2001年,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试行)规定,要求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每两年书面报告本人及其配偶、抚养子女的财产情况,并于当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一次家庭财产报告工作。
遗憾的是,这项制度并没有随后继续贯彻。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19VHJ003〕、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6FXB01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项目〔3262018T22〕的阶段性成果)宪法宣誓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我们在媒体上仍然能够看到诸如“XX 人大常委会举行新当选人员向宪法宣誓仪式”“XX 法院举行新选任领导干部、职级晋升人员向宪法宣誓仪式”等之类的新闻报道。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和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虽然一字之差,却体现出一些地方对宪法宣誓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
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这里的“向”显然是介词,意思是“面对、朝着”,这样一来,把宪法当成了宣誓的对象和目标,从而把宪法宣誓虚无化、肤浅化、庸俗化,使其缺乏应有的神圣感和仪式感,体现不出对宪法的信仰之心和敬畏之意。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全国劳动模范由中共中央、国务 院授予,表彰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 成绩卓著的劳动者,一般每五年一评, 是国家授予劳动者的一项荣誉。
Hale Waihona Puke 4.杨善洲(1927—2010)
杨善洲(1927—2010)
杨善洲,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姚关镇人,1951年5月参加工作,1952年11月加 入中国共产党。杨善洲曾任云南省施甸县委书记、保山地委书记。他很少待在机关, 大部分时间都在乡下跑。碰上饭点,老百姓吃什么,他吃什么,吃完结账。为提高 粮食亩产量,解决群众温饱,他亲自试验并示范推广“三岔九垄”插秧法。他还推 动了“坡地改梯田”、改籼稻为梗稻等试验田。
2018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杨善洲同志“改革先锋”称号,颁授 改革先锋奖。
再见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 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 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3.全国劳动模范奖章
全国劳动模范奖章
奖章中心的上方是一大四小的五 颗星,中间是天安门城楼和金水桥, 旁边是麦穗,下方是红色彩带映衬的 “全国劳动模范”六个字。
2009年,82岁的杨善洲把大亮山林场的经营管理权无偿移交给国家,施甸县政 府决定奖励杨善洲10万元,被他当场谢绝。经再三劝说,他接下了保山市委市政府 奖励的20万元,捐出16万元用于公益事业,仅余4万元留给他一生愧疚的老伴。杨 善洲获得“全国绿化十大标兵”“全国绿化奖章”“全国老有所为先进个人”等众 多荣誉称号,被誉为“活着的孔繁森”。2011年,杨善洲被评为全国道德模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2.24•【文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其他规定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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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8修订)
【法规类别】宪法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8.02.24
【实施日期】2018.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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