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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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ICS 27.010
A F01
DB
地方标准
DB XX/ XXXXX—XXXX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measuring management system of energy in 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发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
言 ..................................................................... .......... III 1 范
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
1 3 术语和定
义 ..................................................................... ... 1 4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要
求 .............................................................. 2 4.1
总要
求 ..................................................................... ... 2 4.2 能源计量管理职
责 .............................................................. 2 4.3 能源计量目
标 (5)
4.4 能源计量人力资
源 .............................................................. 5 4.5 文件和记
录 ....................................................................
6 4.6 文件化的管理文
件 .............................................................. 6 4.7 外部供
方 .....................................................................
16 4.8 管理评
审 .....................................................................
16
前言
本标准按GB /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定期审查及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立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9022 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ISO 1001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management system for examination of the energy requirements
为实现节能降耗目的而持续控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所必需的一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3.2
能源计量审查 examination of the energy measuring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的审核与调查。
3.3
能源计量目标 energy metrological objective
组织所要求实现的为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总体要求。
3.4 能源计量点 energy measurement points
用能单位从能源进厂储存、加工、转换、输送分配、终端消费、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的全过程中,需要在各工序(工步)环节进行各种物理量和化学量(如质量、流量、温度、压力等)的测量,这些测量工作是用能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序。
这些分布在各个生产、管理环节和加工设备上的测量控制点,称为能源计量点。
3.5 能源流向网络图 energy flow network diagram
表示企业内部能源流向及计量点信息的图形。
企业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的特点(如工艺流程、生产规模、专业化自动化程度、工人技术水平等)以及经营管理和经济责任制等需要,将设定在各工艺环节、工艺设备中的能源计量点,科学合理编制的网络图,称为能源流向网络图。
3.6 能源计量网络图 energy measurement network diagram
用能单位将设定在能源流程全过程中的能源测量点,按系统论原理科学合理组织起来的网络,称为能源计量网络图。
3.7 能源消耗限额指标 energy consumption limit indicator
为达到节能目的,由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按不同行业,根据管理要求、现有技术水平等现状,经综合平衡后确定的能源消耗单位参考值。
4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要求
4.1 总要求
用能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以满足GB 17167、GB/T 19022的要求,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的实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有效应用,以确保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2 能源计量管理职责
用能单位应规定能源计量职能。
用能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必要的资源以建立和保持能源计量职能。
能源计量职能的管理者应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并加以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4.2.1 组织机构及人员范围
用能单位应有能源计量工作机构(负责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管理、能源计量检测、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和分析、能源计量技术档案的管理等工作),,明确能源计量工作的领导,确立能源计量主管部门,设置能源计量专职岗位,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隶属关系。
能源计量人员包括各级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和能源计量检测人员,如能源计量器具使用、维修、校准人员和能源数据采集人员。
企业应配备满足企业能源计量工作需要的合格的人员。
企业能源计量人员可以专职设置,也可以兼职设置。
4.2.2 管理职责
为实现管理目标,企业应制定能源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和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
主要包括:
a) 能源计量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b) 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c) 能源计量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d) 能源计量检定、校准及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e) 能源计量统计分析人员岗位职责;
f) 能源计量抄表人员岗位职责。
4.2.2.1 最高管理者
用能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本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a) 向单位宣贯能源计量的重要性和能源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
b) 组织制定能源计量目标;
c) 确保实现能源计量目标所需资源的有效配置;
d) 按计划的时间间隔组织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以确保其持续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4.2.2.2 分管领导
重点用能单位负责能源计量工作的分管领导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a) 负责贯彻国家能源计量法律和法规,依法进行管理;
b) 制定能源计量工作目标;
c) 组织建立和不断改进能源计量体系,组织实施各种体系文件;
d) 组织建立能源计量管理网络,确保企业内部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 e) 协调和组织保障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所必需的资源;
f) 检查和考核能源计量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和决策能源计量工作的问题; g) 组织对能源计量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h) 提出改进能源计量工作的建议。
4.2.2.3 能源计量职能部门
能源计量职能可以通过计量部门实施,或由计量部门和能源计量管理部门共同承担。
能源计量职能部门的职责包括:
a) 根据企业的能源管理目标制定能源计量工作目标和能源计量要求;
b) 提出企业能源计量工作组织机构、人员网络及机构、人员职责;
c) 制定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文件、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
d) 制定实施参与能源计量体系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计划,保证人员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e) 组织能源计量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能源计量知识的宣传培训;
f) 根据能源计量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实际,对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检定或校准、使用、维护、保存和处置进行管理;
g) 规范和控制自行开展的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活动;
h) 规范和控制能源测量过程;
i) 规范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记录、采集、保存、分析、使用;
j) 对能源计量的各种记录进行规范、保存、维护;
k) 对能源计量工作职责的落实进行监督和考核,提出奖励或惩罚建议;
l) 对能源计量体系的运行进行监测和评审,及时发现不合格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识别潜在的不合格并采取预防措施;
m) 协助进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n) 对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分析,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o) 落实自查活动和改进措施。
4.2.2.4 相关部门的能源计量职责:
a) 落实部门能源计量工作职责,配合能源计量职能部门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b) 提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2.2.5 能源计量人员
4.2.2.
5.1 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a) 正确了解能源管理的计量需要,按《通则》的规定与实际需要,制定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计划,报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b) 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帐,对能源计量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c) 制定能源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计划,组织实施计量器具在使用前、使用中和修理后的检定(校准)。
d) 组织编制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在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e) 制定与能源计量有关的岗位职责,在企业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f) 制定培训计划,对能源计量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所有上岗人员都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建立相应的人员技术档案。
g)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能源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管理评审。
h) 与能源管理部门配合,对能源计量数据实施监督、分析、使用。
4.2.2.
5.2 企业次级用能单位(分厂或车间)能源计量人员职责:
a) 正确了解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的计量需求,按《通则》的规定与实际需求,制定本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计划报能源计量职能部门。
b) 建立本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台帐。
c) 协助能源计量职能部门编制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
d) 配合有关部门对能源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管理评审。
e) 按规定正确使用、维修、保养能源计量器具,在使用能源计量设备前应观察该设备是否在计量合格有效期内,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f) 正确采集能源计量数据,对能源计量数据按规定进行统计处理,正确填写统计报表,保证能源统计数据均来自计量数据,按规定编写能源使用的消耗情况分析报告。
g) 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
h) 发现计量器具或计量数据出现异常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或有关领导。
4.2.2.
5.3 班组或重点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人员职责:
a) 正确了解本环节能源管理的计量需求,按《通则》的规定与实际需求,提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建议报次级用能单位相关人员。
b) 建立本环节的能源计量器具台帐。
c) 配合有关部门对能源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管理评审。
d) 按规定正确使用、维修、保养能源计量器具。
在使用能源计量设备前应观察该设备是否在计量合格有效期内、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e) 正确采集能源计量数据,对能源计量数据根据要求正确进行必要的数据处理,保证能源统计数据均来自计量数据,将能源计量数据报次级用能单位相关人员。
f) 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
g) 发现计量器具或计量数据出现异常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或有关领导。
4.3 能源计量目标
4.3.1 用能单位应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文件要求和本单位节能目标,确定能源计量目标并形成文件。
能源计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与能源方针、节能目标等保持一致。
4.3.2 能源计量目标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确保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周期检定/校准、使用等符合相关要求;
b) 确保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等符合相关要求;
c) 确保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
d) 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应用。
4.3.3 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目标的测量方法并定期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4.4 能源计量人力资源
4.4.1 能源计量人员配备
4.4.1.1 用能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保证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4.4.1.2 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满足能源计量分类、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4.4.1.3 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检测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4.4.1.4 人员培训和资质。
4.4.1.5 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自查、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能源计量检测(能源计量数据采集、抄表)、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分析等人员,应掌握从事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具备能源计量技术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培训。
4.4.1.6 用能单位从事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应通过相关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质。
4.4.1.7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技术档案,保存其能力、教育、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等记录。
4.5 文件和记录
4.5.1 用能单位应识别、收集、编制和控制能源计量管理所需要的所有文件(包括内部制订或来自外部的),如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能源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能源生产转换等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指导书等。
4.5.2 用能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能源计量管理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记录应清晰、完整并规定适当的保存期限。
4.5.3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文件由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等层次的文件构成。
4.5.4 程序文件的一般结构为:
a) 文件编号及标题;
b) 目的及适用范围;
c) 相关文件的引用和必要的术语解释;
d) 工作内容、要求和流程;
e) 部门及人员职责;
f) 报告及记录表式。
4.5.5 体系文件的管理要求:
a) 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批准;
b) 须确保文件的使用者能及时得到文件;
c) 所有现场使用的文件都必须是受控的;
d) 文件上应有文件编号、文件版次和第几次修改、文件批准和实施日期、文件分发号等受控标识;
e) 文件分发应有记录,当文件修订后应及时跟踪更换并回收作废文件(页);
f) 在使用过程中应适时进行评审,以确保文件的适用性,必要时对文件进行修订并再次得到批准和及时进行更换。
4.6 文件化的管理文件
4.6.1 能源计量文件管理规定
4.6.1.1 规定与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的编制、审批、发放、更改、换版、归档保管、作废销毁等管理办法,以确保各类有关场所的能源计量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4.6.1.2 规定文件管理、使用部门和职责:能源计量职能部门负责能源计量文件的编制、发放、更改、换版、回收销毁的管理。
各使用部门负责在用的计量文件的正确使用和保管。
4.6.2 能源计量点的设计与控制文件
4.6.2.1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网络图。
能源计量网络图应能清楚反映计量器具的安装位置、准确度等级和能源数据链的流向等内容。
4.6.2.2 用能单位应正确识别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或主要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合理确定能源计量点。
4.6.2.3 用能单位应依据设计规范、使用说明书等内容确定能源计量器具的安装位置、安装方法、使用条件以及计量人员、计量方法、环境控制、计量数据采集、计量数据转换等要求,并形成相应文件。
4.6.2.4 计量过程的设计应能确保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并可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4.6.2.5 由于环境条件恶劣或受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无法安装计量器具,不能直接进行能源消耗计量时,应针对该项能源计量制定相应的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评定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被评定能源的品种,分析不能进行实际计量的原因;
b) 该能源的特性及现状(包括能源来源、用能位置、用能量值范围、回收利用、转换等);
c) 评定方法的依据,如正式文件规定、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等;
d) 评定过程;
e) 评定技术可靠性论述;
f) 评定结论的格式;
g)评定和复核人员;
h)评定日期。
4.6.2.6 对易受干扰的能源计量点,当计量器具的抗干扰能力不足以抵御干扰影响时,应具有可以正确评价该位置能源消耗实际值的评定方法。
当发现干扰影响计量结果时,应以评定方法求得的能源消耗量值为准。
4.6.3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购置、验收程序
4.6.3.1 规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须按《通则》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制定配备计划,规定制定计量器具配备计划、购置和验收应考虑的原则,规定能源计量器具验收方法和标准。
4.6.3.2 购置考虑的原则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满足《通则》要求及使用需要,包括:
a) 购置的计量器具满足预定使用场合的使用要求,并有明确分析的计量性能,如准确度或最大允许误差、分辨率、量程等。
一般情况下,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是根据计量对象需求而确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的1/3?1/10。
b) 能适合使用场合环境并满足预期的要求。
使用场合环境一般包括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强、防震、防尘、防腐、防电磁干扰、安全、照明、供电电源、噪声等。
c) 进行先进性、经济性评估。
内容如下:
1) 先进性:包括其准确度、稳定性、分辨力、适合使用环境的先进性。
2) 经济性包括:
, 测量设备购置费用少;
, 操作、维护、保护、检定(或校准)费用少;
, 能修理,使用寿命长;
, 利用率高;
, 使用时所需场地小;
, 需要操作人员数量少。
d) 能源计量器具应具备可塑源性。
有可塑源的途径和方法,且塑源要科学、合理、可行、简便。
e) 在新增次级用能单位、用能设备的设计、安装阶段,同时做出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规划。
f) 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具有计量法律规定的资质(国家规定实施依法管理的七十五类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质量水平、后期服务能力及态度、价格等方面满足要求。
4.6.3.3 验收的要求:
a) 在订购前就应确定验收的方法和要求,特别对一些较贵重的检测设备及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使用的计量设备;
b) 尽可能采用检定或校准的方法对所购仪器的计量性能进行验收;
c) 做好验收记录;
d)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和投入使用,并应通知供应方退货、更换或调整至符合要求;
e) 规定制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规划、申请批准、购置、验收的部门、职责、程序。
4.6.4 能源计量器具贮存程序规定能源计量器具贮存的环境、入库、出库、验收、盘点、检查维护等要求。
4.6.5 能源计量器具量值溯源程序
4.6.
5.1 量值溯源的基本要求
所有能源计量数据都应能溯源到国家基准或国际公认的标准。
4.6.
5.2 量值溯源的方式
内容如下:
a) 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或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检定后出具的证书上给出的“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是对照检定规程的要求作出的结论。
b) 校准:由具有资质的校准实验室进行,也可由用能单位自行进行。
校准后通常在校准报告中给出计量器具显示值相对应的校准数据和不确定度,仪器使用单位应对照实际使用要求来验证仪器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c) 对于目前尚不能检定或只能部分参数或部分检定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按规定和程序制定自检规程(规范)进行自校或与外单位同类仪器进行能力验证和比对实验以验证其检测能力状况。
4.6.
5.3 量值溯源的途径
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授权机构及经考核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校准实验室,在其证书许可开展的项目范围内进行的检定(校准)都能溯源到国家基准。
企业选择的溯源服务机构的资质文件:
a) 法定计量机构或授权机构的授权证书及授权范围;
b) 校准机构的认证证书及认证范围。
4.6.
5.4 用能单位自行校准必须具备的条件
内容如下:
a) 具有能溯源到国家基准的标准计量器具;
b) 具有有效的校准规范;
c) 具有符合校准要求的环境条件;
d) 具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校准人员;
e) 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6.
5.5 实现溯源的证明文件
内容如下:
a) 有资质的溯源服务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校准报告或检测报告;
b) 自行进行量值溯源项目计量标准器的检定证书及校准记录;
c) 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表及其实施记录。
4.6.
5.6 用能单位应制订计量器具受检率目标,并进行考核。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应为100%。
对未能按规定日期进行周期检定的应查清原因,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给予分析说明。
4.6.6 确定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的程序
内容如下:
a) 强制检定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等确定;
b) 强制检定以外的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周期:
1) 检定(校准)周期可由用能单位根据计量器具使用情况(比如使用频率、使用环境、计量器具稳定性、平时监督数据分析等)自行确定,但要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
2) 编制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表,经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实施,对周期表的任何变动都要经负责人的批准。
3) 检定周期表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名称、编号、型号规格、技术指标(测量范围、准确度)、制造厂商、检定机构、最近检定日期、周期间隔、计划检(校)日期等信息。
c) 企业常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其检定规程来确定。
4.6.7 编制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程序
内容如下:
a) 用能单位应备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备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
b) 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是对能源计量器具管理的基本手段。
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计量器具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代号)、计量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检定/校准日期、检定/校准周期、量值溯源方式等基本信息。
c) 对于某些计量器具是由一个主机、多个传感器组成,有的主机与传感器分离,这种情况下主机与传感器在计量器具一览表中应分别列出,必要时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d) 如计量器具配有计算机软件的,也应分别列出,必要时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e) 对于技术指标至少应包括测量范围及测量准确度。
若为多档,应分档列出;若传感器、二次仪表分别有其测量准确度,也应分别列出。
f) 计量器具一览表中计量器具的排列,应按测量参数的性质(如温度、压力、流量、电流、电压等)分类填写,能测多种参数的计量器具,按其主要测量参数类别排序,也可按用能单位编制的能源计量点编号排列。
g) 一览表要实行动态管理。
跟随计量器具的增、减、停、降、废等动态变化及时性变更,保持与企业计量器具的实际情况相符。
4.6.8 能源计量器具档案管理规定
能源计量器具档案信息要尽可能齐全,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a) 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b) 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c) 验收记录;
d) 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
e) 计量器具维修记录;
f) 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4.6.9 能源计量器具的申领和发放程序
规定能源计量器具申领和发放流程。
4.6.10 能源计量器具的标志管理程序
内容如下:
a) 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识和与计量器具计量状态相对应的标识。
b) 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识由用能单位自行规定编号方式。
编号通常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字母或代表计量器具类别或代表使用部门,数字为顺序号。
在用能单位内一个编号代表一个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在设备台账、计量器具一览表、周期计划表及标识上应保持一致,具有唯一性。
c) 与计量器具计量状态相对应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