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养老机构实施方案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养老机构实施方案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 ___、省、市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有关意见的精神,进一步破除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加快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养老服务业与大健康产业融合发展,推动XX区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XX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放宽准入条件。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依规做好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多个服务网点工作。
鼓励支持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服务主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积极吸引外资,并落实各项优惠和扶持政策。
(二)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
做好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工作。
简化老龄型医疗机构审批手续。
落实非民用房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政策。
公安消防部门加大对养老机构监督力度,制定合理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做好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工作。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落实价格制定相关政策,对民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开展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的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开展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托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四)深化公办养老服务设施改革。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改革。
贯彻落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鼓励实行服务外包,改革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式。
(五)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针对全区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全省、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并向社会公示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对养老行业进行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粤府办[2018]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1.02【实施日期】2018.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香港、澳门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省举办养老机构的,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许可;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点。
建立养老服务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禁止对社会资本、非本地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和准入门槛。
(二)优化项目报建流程。
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养老服务项目,经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区域布局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报建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全面放开养老市场实施方案
全面放开养老市场实施方案引言随着社会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产业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放开养老市场的实施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背景当前,我国养老市场存在一些制度性的问题,限制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主要问题包括:政策不完善、市场准入门槛高、养老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放开养老市场的方案被提出。
政策支持为了推动养老市场的全面放开,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
具体来说,需要:1. 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市场准入程序。
取消或者简化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批程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
2. 减税和财政补贴。
对于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减免相关税费,同时提供财政补贴,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养老服务市场。
3.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市场供给为了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求,需要增加养老服务的供给。
具体措施包括:1.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提供税收和财政补贴优惠,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市场供给。
2. 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养老院、养老社区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投入,提供更好的养老环境和设施。
3.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创新发展。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服务模式。
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为了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人才培养与管理。
培养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的人才管理制度,确保养老服务人员的质量。
2. 完善服务标准和监管机制。
制定养老服务的服务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到养老服务中,提供更多的服务资源和支持。
推动健康养老养老不仅仅是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更应注重促进老年人的健康。
实施方案: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
××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为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进一步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函〔××〕1号)及《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降低准入门槛。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推进“1+X”多证合一登记服务,登记后向民政部门备案。
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二)精简行政审批。
将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机制。
落实文件,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强化网上政务和电子监察实时监督,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鼓励社会力量和外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或转制成为企业,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落实文件的土地、信贷支持以及税收优惠、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支持等政策。
五年内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_养老机构实施方案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_养老机构实施方案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已成为当前养老服务行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并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以下是一些实施方案的建议:1.政策支持:加大对养老服务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市场的相关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手续费政策等,吸引更多企业、机构和个人参与养老服务行业。
2.培训提升: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其专业水平与服务质量。
建立培训机制,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包括养老服务知识、老年心理学、护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养老服务的专业性和人性化的认识。
3.设施建设:鼓励并投入资金,加大对养老机构的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水平。
建立标准化的养老机构建设指南,规范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确保养老机构的环境舒适、设施完善,并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4.监督管理: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养老机构管理水平。
建立养老机构评估体系,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日常巡查力度,确保养老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5.信息公开: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信息平台,提供养老机构的信息公开和查询服务。
通过养老服务市场信息平台,老年人和其家庭可以了解养老机构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设施设备等信息,有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
6.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和提升。
建立养老服务发展基金,为有潜力和经营良好的养老机构提供贷款和资本支持,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
7.社区参与:积极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养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的社区化水平。
鼓励社区居民自发组织并参与养老服务,提供一些基础的养老服务,如陪伴、义务劳动等,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相互关爱与互助。
通过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并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可以促进养老服务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023年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市级)(精选3篇)
2023年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市级)(精选3篇)篇一: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提升服务质量2023年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后,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本市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的监管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首先,本市将加大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养老机构的监管档案,全面掌握养老机构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加强对养老机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服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其次,本市将加强对养老服务价格的监管。
建立养老服务价格的监测体系,确保养老机构的收费合理合法。
对存在价格虚高、乱收费等问题的养老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相关信息,增加市场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再次,本市将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测。
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评估和排名。
对评估结果不达标的养老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同时,对达到一定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机构,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鼓励优质养老服务的提供。
总之,2023年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是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提升的重要契机。
本市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的监管工作,确保老年人得到高质量的养老服务,提升整个市场的竞争力和可信度。
篇二: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2023年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后,为了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本市将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
通过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首先,本市将制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计划,确保服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将包括老年人护理、心理疏导、康复护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服务礼仪和沟通技巧等。
通过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工作能力,提供更加专业和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其次,本市将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管理和评估。
建立养老服务人员的档案和考核制度,对服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激励。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_养老机构实施方案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_养老机构实施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养老服务市场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为了提升养老服务的品质和水平,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市场。
政府应该制定并实施一揽子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政策、贷款政策、土地政策等,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养老机构,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二、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机制。
政府应该建立统一的准入标准和审查机制,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确保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评估。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体系,对养老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养老服务机构遵守相关规定,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政府应该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的培训力度,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五、推动养老服务业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
政府应该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投入,并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升养老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六、建立和健全养老服务市场监督机制。
政府应该加强对养老服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养老服务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养老服务业的宣传和推广。
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养老服务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养老服务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促进养老服务市场的发展壮大。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相信我国的养老服务市场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的养老服务。
希望政府、社会各界和企业共同努力,为我国的养老服务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支持 新兴养 老业 态发展 ,
对养 老 机 构 以 外 的 其 他 提 供养 老服 务 的 主体 ,
鼓 励 其依 法 办理 法人 登记 并 享受 相关优 惠 政策 。
放 宽外资 准人 ,
按照 国 家规定 ,
鼓 励 境外 投 资者 在 黔
举 办 营利 性 养老 机构 的基 础 上 ,
设立非 营利性 养 老机构 、
平台 ,
努力 把我 省 打造成 为全 国 养老 基地 、 世 界关注 的 养老 市场 。
年 到 2020 ,
实 现养 老服 务市 场全 面
放开 ,
养 老 服务 和 产 品 有 效供 给 能 力 大 幅提升 ,
供给结构更加 合理 ,
养 老服 务 政策 法 规体 系 、
行 业 质
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
医养 结合 服务 机构 、
社 区 养 老 服务 站 、
专 业
护 理 服务 机 构 并享 受 同 等 优 惠政策 。 ,
( 责 任 单 位 : 省 民 政 厅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 省 商 务 厅 、 省 卫 生 计
-
2 2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 8 年 第 7 期
内 设立多 个 不具备法 人 资格 的 服 务 网 点 。 非本 地投 资 者举 办养 老 服务 项 目 与 当 地投 资 者享 受 同等 政 策
待遇。
申 请设立 养 老服 务类 社会 组 织 ,
符 合 直接登记 条件 的 可 以 直接 向 民政 部 门依 法 申 请登记 ,
不 再
经 由 业务 主管 单位审 查 同 意 。
贵 州 省 人 民 赫 办 公 厅 文 件
某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
某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91 号)和《X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29号)精神,全面推动X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升X市养老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 X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更加丰富,供给结构更加合理,社会资本运营的养老床位相比X年新增450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化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对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的覆盖率有所提高,全市打造5所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环境优雅的养老示范中心,其中市本级建成2所500张床位以上、提供专业性护理服务的养老示范中心,创建自治区级养生养老小镇2—3个、特色养老产业园区2—3个,特色养老产业得到显著发展。
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放宽行业准入。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便利化登记程序。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可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直接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推动符合条件的度假村、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场所转型为养老机构。
市外资本在我市举办养老机构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支持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新兴养老业态发展。
(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优化市场环境。
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
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X〕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52号),进一步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一)放宽准入条件。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达到法人登记条件的,可先申请登记注册机构,再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取得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后,依法办理相应登记,并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依法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外地、境外投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简化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备案管理,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且通过水影响评估审查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的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三)妥善解决老旧养老服务设施问题。
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消防许可、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由区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核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其中,X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X年9月1日以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前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四)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91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76号),以及《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89号),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X大精神,认真落实中省市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追赶超越定位和“四五六”发展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建立养老服务发展新机制,补齐短板、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
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化服务机构。
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到X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
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县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精简行政审批,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降低准入门槛。
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县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县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深化改革、放开市场,改善结构、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提质增效,强化监管、优化环境的原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更加优质的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到xx年,我省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行业类别登记注册后,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放宽外资准入。
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独资或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精减审批环节。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改进审批服务。
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
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
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四)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xx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转制为企业的,执行当地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政府部门的养老设施、利用政府其他设施和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五)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将全省的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信息纳入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进行交换和共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三、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生活品质(一)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加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落实《xx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规定,新建居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老旧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地政府负责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行、助医、助浴、助洁等上门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
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
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鼓励各地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
推动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达标,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同时,提升其社会化运营能力,辐射带动周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使之成为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加大农村养老服务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
鼓励各种力量开展关爱服务。
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积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
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
(三)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推动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
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四、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一)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互联网+技术,推动大数据、智能化、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护理看护、康复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
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共享,逐步将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二)加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完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统筹落实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深入开展医养结合试点,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服务。
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
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便捷医疗服务。
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方筹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半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等问题。
建立长期照护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分级照护服务体系。
(三)促进涉老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流通。
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
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
引导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围绕健康促进、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辅助器具和智能看护、应急救援、通信服务、电子商务、旅游休闲等重点领域研发和生产老年产品用品,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具器具,增加老年用品供给。
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推动老年产品用品流通网络建设。
构建覆盖全省城乡的老年产品用品仓储、配送和分销网络。
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产品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
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满足老年人消费需求的产品用品。
积极开展老年人产品用品会展,搭建供需平台,鼓励开辟老年产品用品展示、体验场所。
(四)积极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发展适老金融产品。
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使老年人通过各类专业化金融产品投资增加收入,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
增强金融服务便利性。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向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的区域延伸。
鼓励金融机构对营业网点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加强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开辟老年客户服务绿色通道,提供敬老服务专窗等便捷服务,为老年客户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强化金融安全意识。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加强金融消费风险防范教育,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