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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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X〕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5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X〕26号),进一步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
(一)放宽准入条件。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达到法人登记条件的,可先申请登记注册机构,再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取得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后,依法办理相应登记,并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依法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外地、境外投资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简化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备案管理,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且通过水影响评估审查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的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三)妥善解决老旧养老服务设施问题。

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消防许可、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由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核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其中,X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X年9月1日以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前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四)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对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向民政、住建、国土资源、消防、财政等部门提出改造方案,由民政部门牵头为其提供各类手续办理服务。

民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后,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出具包含实地勘测的建筑物面积、结构和安全度等内容的房屋检测报告,并出具养老机构使用用途的认可证明材料。

投资主体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可证明材料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投资主体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可证明材料向消防部门提出申请,消防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优化服务环境
(一)改进审批服务。

整合审批流程,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养老机构并联审批平台。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住建部门分别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四个阶段工作,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监管;公办养老机构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方式确定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三)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

利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养老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归集机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服务、信誉进行综合评估,定期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让诚信行为得到社会和市场认可,让违规失信行为受到惩戒,促进养老行业信用建设、信用监管和信用约束。

三、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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