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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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1.23•【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1月23日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第五条对国家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国防科研生产项目,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址:,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编制重点项目(清单附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第2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0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其中,编制核与辐射类别重点项目(输变电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全职人员中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1.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研修、远程教育等;2.每年参加相当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 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技术单位。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9 年 9 月 20 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பைடு நூலகம்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附后)。建设 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 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导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存档。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 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 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技术单 位应当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主体】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第三条【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

第五条【编制人员界定】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制负责人。

编制人员应当不断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七条【编制总体要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环评新规,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环评报告

生态环境部发布建设项目环评新规,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环评报告

66桥梁结构城市道桥与防洪2019年11月第11期表4桥型方案比较项目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桥跨布置/m1~621~627+48+7美观性外形优美环境协调外形简单景观较好景观好景观一般技术难度工艺复杂工艺成熟工艺简单及可行性技术可靠技术可靠技术可靠工期/月151210估算造价/万元150012501000结论比选推荐比选3结构计算分析采用midas Civil软件建立拱形钢桁架桥(方案二)全桥三维模型,钢桁架桥节点杆件选用杆单元模拟,桥面梁采用梁单元模拟,桥面铺装、护栏等二期荷载简化为均布荷载加载在相关梁单元上,从施工阶段至运营各阶段进行仿真模拟分析。

根据《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D64—2015)相关条文要求,对钢桁架桥进行以下分析计算。

3.1桥梁强度计算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钢桁架桥强度,计算结果见表2、表3。

表2主桁架强度计算杆件设计应力/MPa强度设计值/MPa上弦-111.5158.1下弦139.1190端斜杆-70.0158.1竖杆64.30200受拉斜腹杆102.9190受压斜腹杆-73.8171注:1.表中正号为压力,负号为拉力。

2.强度设计值是考虑结构稳定的强度设计值0]。

表3桥面钢箱梁强度验算计算结果杆件上缘应力/MPa下缘应力/MPa强速设计值/MPa 横梁-85130208.8注:表中正号为压力,负号为拉力。

由表2、表3可见,钢桁架桥上部各构件强度均能满足规范要求。

3.2桥梁疲劳计算根据《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JTG D64-2015)第5.5.1条规定,承受汽车荷载的结构构件与连接,应按疲劳细节类别进行疲劳验算。

该桥钢箱梁疲劳荷载选用计算模型I。

经计算,构件最大正应力幅、剪应力幅分别为56.8MPa.7.3MPa,均能满足规范要求。

4结语当前越来越多的桥梁建设不再过度关注交通功能,而是对桥梁景观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在桥梁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引入景观设计概念,在安全、适用、经济、耐久的基础上加以创新,考虑桥位处地形、地貌及人文,才能使桥梁具有独特的风格。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通知各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规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一、压实责任,实现全过程和“全覆盖”式监管深刻汲取“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评报告事件”教训,举一反三,通过环评编制全过程质量管控、规范性检查、环评审批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措施,严格落实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压实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的环评编制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把关。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

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

(二)加强环评受理过程中规范性检查环评审批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对需要补交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

(三)加强环评审批过程中的质量检查环评审批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资源,确保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体单位,以及对其编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内容真实可靠,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监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编制过程符合规定。

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明确报告书(表)的编制目的、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因素,全面、科学、客观地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和风险,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计划,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舆情响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保证公众参与权益的合法合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资料,确保编制过程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确保报告书(表)的质量和一致性。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加强协作,确保监督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目标、内容和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技术评估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看法

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看法

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看法导读:2018年7月1日起,原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办法》(环发〔2016〕465号)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实施,为环评编制单位和环评工程师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新的制度下环评单位和工程师的工作将更规范、更人性化,其自身将得到更好的发展。

本文结合实施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环境影响报告书管理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进行了梳理总结。

《办法》规定对编制单位、环评工程师进行了严格要求,对环评工程师岗位职责、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执业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这对环评师自身以及环评工程师团队将会起到规范作用。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了环评工程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将为环评工程师制度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环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仍有缺失我国自1978年恢复环境保护工作以来,一直重视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从1979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并在1985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到1989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这期间共制定了18部环境保护方面法律。

1999年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1年颁布实施。

《条例》对于推动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改革进行了较好推动与规范。

目前,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有三部法律规范是由原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规则》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但这些法律法规中对环评工作仍然存在较大缺陷。

《条例》第二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进行了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在《办法》中虽然没有对编制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做出详细规定,但《办法》中明确要求编制单位和环评工程师不得编制涉及环境保护的报告书。

这是对于环评机构和项目编制单位进行明确规定,对于编制单位和环评工程师提出更高要求而导致环评技术指南缺失情况进行了弥补,为环评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体系,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本人以及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信息。

第三条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三)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四)单位设立材料。

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格式见附1)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列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形的,信用平台不予建立诚信档案。

第四条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二)从业单位名称;(三)全职情况材料。

编制人员中的编制主持人基本情况信息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取得时间。

编制人员应当在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建立后,在信用平台提交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前两款所列信息和编制人员承诺书(格式见附2)。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经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向社会公开编制人员的姓名、从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信用编号等基础信息,并将其归集至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

附件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编制说明一、相关背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为确保资质审查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及三个配套文件。

二、编制原则(一)依法依规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框架下,重点围绕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构建环评技术服务市场放开后,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督为保障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

(二)强化监管取消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审查,并不意味着不管,而是在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同时,通过更严格的监管,为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明确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承担主体责任,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因建设单位“重审批结果、轻环评内容”而导致的环评市场不正当竞争,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和“三同时”不落实等问题。

将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全部纳入环评文件质量责任追究范畴,加大处罚和公开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环评文件严肃性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通过日常考核、复核、抽查以及失信记分等管理措施,实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编制行为全过程和所审批报告书(表)“全覆盖”式监管。

(三)平稳过渡沿用现有管理模式中质量控制和质量考核等行之有效的事中事后管理手段,同时将近几年管理实践中开展的技术复核等工作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1月16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建设项目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的意见。

A.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C.上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D.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B2、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必须经所在地()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D.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答案】 D3、《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A.“谁损毁、谁复垦”B.“谁破坏、谁恢复”C.“谁批准、谁负责”D.“谁破坏、谁补偿”【答案】 A4、根据《关于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 2015)177 号),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监管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城镇绿化应优先选用本地物种资源,科学规范外来物种引进,防止外来物种入侵B.优先区域内新增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将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作为重要内容C.新增各类开发建设利用规划应与优先区域保护规划相协调D.城镇开发建设活动要避免占用重要物种原生境,尽可能不破坏古树名木【答案】 D5、某已投产的2×300MW火电企业处于国务院规划的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其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企业应当()。

A.限期关停B.限期治理C.限期搬迁D.限期淘汰【答案】 B6、(2019年真题)下列关于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说法,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是( )。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闽环保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保评〔2020〕9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单位,包括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编制主持人是环评文件的编制负责人。

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第三条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行为监管体系,负责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管和信用管理。

通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亲清服务平台”)、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以下简称“环评分会”)网站等多种渠道公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监管和信用管理信息。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4.19•【文号】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施行日期】2020.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生命线。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以来,我部在依法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许可的同时,组织全国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加强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环评文件质量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评制度源头预防作用的发挥。

为坚决遏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等行为,提高环评文件质量,确保环评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现就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汲取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教训(一)高度重视、引以为鉴。

近期,《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抄袭一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事件发生后,我部迅即责成广东省和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相关情况立案调查,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严肃追责,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该事件暴露出的环评文件编制流于形式、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环评单位内部管理缺失等问题,性质恶劣。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此类问题对环评审批决策和环评制度执行的负面影响,坚持零容忍,切实扭转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不高的被动局面。

(二)举一反三、以管促改。

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的发生,也反映了相关制度执行还不到位,环评质量监管体系运行还存在薄弱环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以质量为核心的环评文件编制监管要求,督促建设单位自觉提升责任意识、择优选取环评单位,倒逼环评单位和人员将环评文件质量作为安身立命之本,推动环评文件编制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环评文件客观公正科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已于2019年9月20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等3个配套文件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3.编制重点项目(清单附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第2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0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要求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相关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制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现将《办法》的背景、思路、内容等进行解读。

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为确保资质审查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生态环境部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中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在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制订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取消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准入,并不意味着不管,而是在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同时,通过更严格的监管,防范环评市场放开后环评技术领域可能出现的工作质量下降和市场秩序混乱等风险,为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通过监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智能化手段,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服务,营造便利环境,促进公正竞争。

《办法》在制订过程中,紧紧围绕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环节,明确相关要求和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是规范报告书(表)承接和编制等事中环节,对合同签订、编制要求、编制单位和人员签章等质量保证的关键环节进行约束;二是加强报告书(表)质量考核和信用管理,通过日常考核、复核、抽查以及失信记分等管理措施,实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编制单位和人员编制行为全过程和所审批报告书(表)全覆盖式监管;三是将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全部纳入环评文件质量责任追究范畴,对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都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包括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编制主持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负责人。

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编制质量问题查处,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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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主体】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第三条【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

第五条【编制人员界定】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制负责人。

编制人员应当不断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七条【编制总体要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单位要求】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应当为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

下列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和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以及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二)第一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三)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编制单位信息公开】编制单位应当按规定在信用平台公开本单位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公开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编制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鼓励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公开技术成果、保障条件等技术能力信息。

编制单位应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编制人员要求】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全职人员。

编制主持人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编制人员应当按规定在信用平台公开本人的基本情况、从业单位等基础信息,并取得信用编号。

公开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编制人员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鼓励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公开教育背景、工作业绩等技术能力信息。

编制人员应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主持和委托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编制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与受委托的技术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收费。

第十三条【质量控制】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并形成可追溯的质量控制记录。

编制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开展现场踏勘,掌握项目周边环境现状、环境保护目标等情况,并形成影像记录;开展环境影响预测时,应当记录原始数据,并形成预测过程文件。

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编制情况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见附)。

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核,并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及时存档。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来源、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环境影响预测、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预测过程文件、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双方还应当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日常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范性进行检查和对编制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规范性检查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范性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质量考核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二)内容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三)评价结论是否明确、正确和合理。

第十九条【复核】生态环境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抽取一定比例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对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开展复核。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相关复核。

复核中应当对环境风险大的行业、公众投诉举报多的区域、失信行为多的编制单位,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抽取比例。

鼓励利用大数据手段逐步加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抽取范围。

第二十条【抽查】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开展抽查。

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公开的信息开展相关抽查。

第二十一条【举报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接受监督检查】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需要,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补正和不予受理的情形】负责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质量问题的通报批评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以及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未进行相关规划、区划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的;(二)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判断错误的;(三)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不合理、监测布点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分析引用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四)自然环境现状资料数据错误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五)污染影响和生态影响因素分析错误或者主要影响因素遗漏的;(六)评价因子选择不当或者污染源源强核算错误的;(七)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八)评价等级错误或者评价深度和内容未达到相应评价等级要求的;(九)提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以及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的防治措施针对性、有效性或者可行性不足的;(十)关键内容或者数据前后表述不一致的。

第二十五条【质量问题的违法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编制人员处以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一)遗漏环境影响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的;(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虚假或者存在多项错误的;(三)评价因子中遗漏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和污染物排放等标准规定的多项或者主要污染物的;(四)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五)未提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或者未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防治措施,或者所提措施不可行的;(六)污染物达标排放结论错误的;(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可行结论的;(八)因自然环境现状调查资料数据、工程分析、环境标准适用或者环境影响预测等错误致使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九)其他基础数据资料明显不实或者内容有其他重大缺陷、遗漏、虚假的。

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前款所列问题之一,致使建设项目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罚款上限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予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作出处理决定前告知】在作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决定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书面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处理决定及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决定向社会公开。

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包括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基础信息、问题情况、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结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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