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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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课件(PPT 78页)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课件(PPT 78页)

四、本通知附录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其中,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
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
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发改、经信 等投资主管部门发布的限制类的改建、扩 建项目。
(三)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可能 造成跨市(州 )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 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 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 电、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电 镀(含电镀工序)、黄磷、印染、制浆、废 纸造纸、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铅蓄电池及再生铅冶 炼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其他
/
3.汽车、摩托车制 造
整车制造、发动机; 零部件生产(含电镀、
喷漆)
其他
/
14.电子配件组装
/
有分割、焊接、 有机溶剂清洗工
其他
艺的
4、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环发〔2004〕164号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 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建设项目分成 具体的23个大类,同时该目录依法将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 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 特别敏感的区域确定为环境敏感区。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各行政机关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收费标准()。

A.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B.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确定C.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D.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答案】 D2、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都有权核发评价证书,实行()。

A.两级核发、一级管理B.—级核发、两级管理C.统一核发、一级管理D.两级核发、两级管理【答案】 D3、(2020年真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列活动中,不属于固体废物处置的是( )。

A.废溶剂焚烧B.废油桶清洗C.废矿物油生产基础油D.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填埋【答案】 C4、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下列建设项目中,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无权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是()建设项目。

A.化工B.造纸C.印染D.电石【答案】 D5、2016-80.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原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B.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C.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D.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答案】 C6、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建设单位可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B.公众参与篇章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告时应作必要技术处理C.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D.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10日内,向公众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的有关事项【答案】 D7、2016-10.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规划中,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是()。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12.23
•【文号】环办环评〔2020〕33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
术指南的通知
环办环评〔202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和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性,我部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及格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将报告表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配套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1999〕178号)废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实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实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理应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相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相关专项规划,理应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7月3日以《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文件予以发布。

《规划规划影响评价条例》中对规划评价的内容、具体形式及公众参与实行了规范。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水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理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实行全面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理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实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理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 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 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 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环境影响评价
3、审查的性质: 《环评法》第14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 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 并存档备查。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 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 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报送
1、编制规划环评篇章和说明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 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和10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篇章和说明, 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评,并将篇章和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 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2、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 组织编制的10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具体就是9个)的环评报告 书,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 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
五、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1、法律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 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 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2、分析:

2023年-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2016-21.某石油炼制建设项目内容发生变动,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试行),该项目下列变动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是()。

A.原料方案发生变化B.新增溶剂脱沥青生产装置C.储罐总数量增大25%,储罐总容积增大25%D.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调整,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渗等级【答案】 C2、《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不包括()。

A.加大结构调整力度B.着力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C.加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力度D.增强危险废物监管力度【答案】 D3、某医疗机构拟将现有闲置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建为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该设施必须进行改建的内容有( ) 。

A.改建排放口B.增加砂滤工艺C.进行防渗漏处理D.增设消毒处理单元【答案】 D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下列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时限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后三至五年内开展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三至五年内开展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答案】 C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

A.防止产生再次污染B.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C.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D.防治产生再次污染【答案】 A6、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B.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扩建多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C.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D.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答案】 B7、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危险废物范围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韩城禹水迁山柳村古寨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

韩城禹水迁山柳村古寨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

韩城市禹水迁山柳村古寨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韩城市柳村古寨文化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编制单位:长安大学委托单位:韩城市禹水迁山柳村古寨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概述 (1)1、建设项目的特点 (1)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1)3、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2)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4)5、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4)1 总则 (5)1.1编制依据 (5)1.2评价目的 (9)1.3评价因子和评价标准 (9)1.4评价工作等级与范围 (15)1.5评价重点及环境保护目标 (18)1.6污染控制目标 (20)1.7环境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 (22)2 项目概况和工程分析 (23)2.1工程概况 (23)2.2工程分析 (29)2.3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源源强核算 (40)2.4项目污染物排放汇总表 (51)3 建设工程周围地区环境现状 (52)3.1自然环境 (52)3.3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55)4 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 (63)4.1施工期活动概述及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63)4.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及减缓措施 (63)4.3水环境影响分析及减缓措施 (68)4.4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69)4.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71)4.6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72)4.7施工期环境监测 (73)5 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 (74)5.1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74)5.2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77)5.3地下水影响分析评价 (79)5.4声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83)5.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84)5.6营运期生态景观环境影响分析 (84)5.7环境风险评价 (86)6 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 (93)6.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93)6.2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97)7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04)7.1项目的经济效益 (104)7.2项目的社会效益 (104)7.3环境效益 (105)7.3项目的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06)8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08)8.1项目不同时期的环境管理 (108)8.2污染物排放清单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 (109)8.3日常管理制度 (111)8.4污染源监测计划 (112)8.5跟踪评价 (112)9 结论 (113)9.1项目概况 (113)9.2环境质量现状 (113)9.3主要环境影响及环保措施 (113)9.4与产业政策、规划和选址 (117)9.5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117)9.6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17)9.7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17)9.8评价结论 (117)9.9要求与建议 (118)概述1、建设项目的特点韩城历史悠久,旧石器时代便有人类活动,历史人物众多,文物古迹荟萃,有“文史之乡”和“关中文物最韩城”之美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及建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及建议

□ 李强标,张丽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及建议1 引言众所周知,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Assessment,英文缩写为“EIA”,以下简称“环评”)是一项技术,也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它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目前,在国际上,按照评价对象,环评主要分为建设项目环评和战略环评两大类。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战略环评在法规、政策层面的应用往往很难推行。

为了有效推进环保事业和环评工作的开展,环评研究人员就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创造了“规划环评”的名词,以称谓“战略环评”在规划层次的工作。

因此,我国的规划环评,是战略环评在规划层次的一种应用形式,是战略环评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

在我国环评相关立法与制定政策时,也基本上紧紧围绕建设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两大类来进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就是以建设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两种分类来立法的。

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评法》,到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但中国至今尚无明确的、具体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的相关规定,这种状况阻碍了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规划层面的发展。

研究认为,中国后续制定或修改的相关条例、导则、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均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定框架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法规与城乡规划法规对规划名词的提法应尽可能统一。

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杭州市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具体划分方式,提出了协调环境影响评价与城乡规划两者之间关系的建议。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杭州下简称《规划环评条例》),我国规划环评的法规政策历程跨越了6年多的时光。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征求意见稿〕2004.9.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写人事部审定目录前言 (3)考试说明 (4)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5)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5)第二科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21)第三科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37)第四科目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44)考试样题 (47)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49)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法 (53)前言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法》〔国人部发[2004]13号〕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受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委托,组织编写了《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本考试大纲从实际出发,注重考查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技术人员必备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既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应试人员复习备考的依据。

考试说明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4个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4个科目单独考试、单独计分。

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二、考试大纲中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掌握即要求能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熟悉即要求能够理解并简单应用,了解即要求具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广泛知识。

三、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安排。

各科目时间安排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参加考试人员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促进参加考试人员自觉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提高业务水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
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环发[2004]98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7.03
【实施日期】2004.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
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
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4]98号2004年7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
范围(试行)》(以下统称《范围》)。

《范围》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

《范围》吸收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按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意见执行。

现将《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纲》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纲》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纲》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5.11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4号
•【施行日期】2024.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标准化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4年第14号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
纲》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现批准《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纲》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总纲》(HJ 1359-2024)
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
()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4年5月11日。

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9]96号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要求将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整体影响作为规划环评的着力点,有利于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是“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

《条例》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筹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关键点,有利于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举措。

《条例》将人群健康和长远环境影响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出发点,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平台。

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内涵,将思想认识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的高度上来,准确把握规划环评在新形势下的历史任务,充分发挥规划环评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集中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后的一段时期内,集中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坚持全面普及与重点落实相结合,既要全面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又要重点完善贯彻《条例》的机制、能力、技术等相关工作。

坚持近期集中宣传和远期完善机制相结合,既要抓好近期的集中宣传普及,在提高社会各部门和公众认识上下功夫,又要做好制度配套,在理顺管理程序、落实长效机制方面下功夫。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篇: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2x]179号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部署要求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从规划决策的源头预防和减缓跨界不利环境影响,深入推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流域推进联防联控,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现就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称规划环评)会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明确参与会商各方职责(一)会商主体。

规划编制机关是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和会商的主体,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查前组织完成会商,并将会商意见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

(二)会商对象。

会商对象一般为会商范围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由规划编制机关根据规划特点和可能产生的跨省(区、市)界环境影响情况具体确定。

(三)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协助指导规划编制机关组织开展规划环评会商,在召集审查过程中充分关注会商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

二、合理确定会商范围(四)界定应开展会商的规划环评范围。

位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内的,主导产业包括石化、化工、有色冶炼、钢铁、水泥的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煤电基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级流域综合规划、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规划环评编制阶段进行会商。

(五)确定规划环评会商对象。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根据跨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按不利影响大小程度对区域(流域)内及相邻的省(区、市)进行排序。

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一般应会商受影响最大的省(区、市),跨界影响轻微的也可会商主要受影响的相邻地级城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煤电基地规划环评应会商受影响最大的两个省(区、市);流域综合规划环评、水电开发规划环评应会商规划涉及的所有省(区、市),也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会商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31•【文号】环发[2003]208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3]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了促进我国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在国家已批准的各类园区或大企业集团基础上鼓励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

为推动这项工作,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请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题目:1、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2、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试行)3、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4、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试行)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总则一、为了促进我国生态工业的发展,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管程序,更好地发挥园区建设对改造、提升地区经济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清洁生产要求和循环经济理念及工业生态学原理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

生态工业园区是循环经济在工业领域一定区域层次的具体体现。

三、园区一般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行业特点的生态工业园区;另一种是具有区域特点的生态工业园区,即对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改造的生态工业园区,以及新规划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

建设何种园区取决于地方优势、行业优势、产业特点及资源条件。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水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总结词
为预防和控制水污染,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减 少污染源的排放、加强水质监测、推进污水处理和资 源化利用等。
详细描述
减少污染源的排放是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重要措施, 需要加强排污管理,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加强水质监 测是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污染问题的关键,需要建立完 善的水质监测网络,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和评估;推进 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也是重要的措施,需要加强污 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水平,同时推进污水 的资源化利用。
05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的定义和来源
总结词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使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 性等方面的特性发生改变,使大气质量变得恶劣,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物质财富的现 象。
详细描述
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能源消耗、城市建设等人类活动,同时自然过程也可能产 生大气污染物,如火山喷发、森林火灾等。
合理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止过度开采 和污染,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配置
优化水资源配置,确保居民生活和工农业 用水需求得到满足。
水能资源开发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长江 流域的水能资源,推动清洁能源发展。
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和监督
法律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水污染的治理和修复
总结词
对于已经发生的水污染,需要进行治理和修复,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等方法。
详细描述
物理处理是通过物理方法去除水中的污染物,如沉淀、过滤等;化学处理是通过化学反应去除水中的污染物,如 氧化还原、中和等;生物处理是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去除水中的污染物,如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根据不同的 水污染情况和处理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淄政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做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产生,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市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同时也要看到,我市面临的环境压力仍然很大,环境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层面考虑还不细致,工作还不到位。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及早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有利于从决策层面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是贯彻落实转方式调结构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和“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措施,扎实推进,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具体范围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含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下同),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批。

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审查工作,更好地发挥规划环评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原则(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划环评审查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评估规划环评内容的完整性和建议的合理性,切实从源头防止因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导致的环境问题。

(二)客观公正、注重协调。

规划环评审查应当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目标,客观公正地审查规划环评对评价对象与其他相关规划、政策措施的协调性,评价内容和重点确定的合理性等。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规划环评审查应当以规划环评所作的规划区域环境制约因素分析和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规划优化调整的合理性、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等为审查重点,促进规划环评编制质量不断提高。

二、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三)《专项规划环评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和〈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2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36号);(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七)环境保护部《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2号);(九)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十)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3号);(十一)国家和本省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三、适用范围(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环评(需要开展规划环评的专项规划的具体范围,按照环发〔2004〕98号的规定执行)的审查;(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简称“省级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产业集聚区、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等)在新建、改造时,以及各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等产业园区升级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时,其开发建设规划环评的审查;(三)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重新或补充编制的规划环评的审查;(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规划实施后的规划跟踪环评,以及实施5年以上的各类省级产业园区规划跟踪环评的审查。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为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而进行的。

本文将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对项目所涉及的环境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和探讨,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范围。

试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适合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方法,为后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指导。

在试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通过现场勘察、文献资料搜集、专家咨询等方式获取项目的相关信息,分析项目的环境背景和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状况,确定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程度。

同时,应对项目所涉及的环境因素进行分类和归组,并对各个环境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初步评估。

最终,根据初步研究的结果,编制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范围试行方案。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是指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和相关法规,结合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详细工作计划和步骤,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编制的目标和任务。

具体来说,包括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内容、格式和要求,确认需要调查和评估的环境因素,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使用的方法和技术,确定编制工作的时间进度和责任分工等。

其次,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在该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集中资源对项目所涉及的环境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和评估。

通过采集实地数据和文献资料,开展环境监测和模拟分析等手段,准确评估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最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还需要对报告书进行审查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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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
通知
[入库:2005年8月15日][来源]
本文简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环发[2004]98号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4.07.03
【实施日期】2004.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
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
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4]98号2004年7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以下统称《范围》)。

《范围》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

《范围》吸收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按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意见执行。

现将《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五、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2.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附件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三、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四、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五、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六、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十一、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十二、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十三、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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