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4号
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2005.9.14 2008.12.6 2012.7.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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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常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序 号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分类 法律、法规、标准 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院令第 344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理总局令第48号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时间 2002.1.9 2012.4.27 2013.6.29 2010.7.22
2004.12.16 2012.1.19
2012.9.3 2012.10.29
2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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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安全 生产 部 监督 门 安全生产常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管理 规 部门 法律、法规、标准 章 分类 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时间 发布 编号 的规 章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2.2.1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理总局令第1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理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理总局令第63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2009 GB50359-2005 AQ1010-2005 GB/T10595-2009 GB/T9770-2001 GB50431-2008 MT820-2008 GB14784-93 GB22340-2008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2009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选煤厂安全规程 带式输送机 普通用途钢丝绳芯输送带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技术条件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资源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 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
国家环保 局 国家环保 局 国务院办 公厅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 国务院 全国人大 常委会
2002.3.15
1990.4.10 1992.8.1
相关条文 第 2-5 章 第 8、51 条
其他说明 耗 土地管理/土地抛 荒、违法用地 水环境管理/水的 消耗、污水的排 放、水质的改善、 水质超过功能区 标准
第十三条 水资源的使用
全文
用水管理/水的消 耗
第 19、30、 能源管理/各类能
3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2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十一届第 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 第 466 号
国务 院令 第 344 号
公安部令第 6 号 国务 院令 第 101
生效日期 1993.8.1 2002.10.1 1989.1.1 2001.1.8 2006.12.1 2007.11.8 2008.9.4 1990.4.1 2009.5.1 2006 年 9 月 1 日
主席令第 2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 院令 第 167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31 号 发布
1992.1.1
2004.6.1 2002.10.28 2004.8.28 1994.10.9 2005.4.1 2005.10.1
1989 1992
相关条文 全文
全文
其他说明 理市容涉及环境 因素 绿化管理/绿化率 的控制,绿化涉及 的各类环境因素
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全本)
附件1浙江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全本)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二○一五年九月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应急预案的法规、标准、指导性文件以及国家和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的,是作为浙江省企业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时使用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标准名称——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程序——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现场处置预案的主要内容——预案格式和要求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组织制订。
本规范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9月9日批准,2015年9月9日实施。
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1)2.2标准、技术规范 (3)3 术语和定义 (4)4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程序 (6)4.1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 (7)4.2 基本情况调查 (7)4.3 环境风险等级评估 (8)4.4 应急资源调查 (8)4.5 环境风险辨识与应急能力评估 (8)4.6 应急预警级别与响应级别判定 (10)4.7 应急预案编制 (10)4.8 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演练 (11)4.9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 (11)5 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11)5.1 总则 (11)5.2 基本情况 (12)5.3环境风险辨识 (12)5.4 应急能力建设 (14)5.5 组织机构和职责 (15)5.6 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15)5.7 应急响应 (16)5.8 信息公开 (19)5.9 后期处置 (19)5.10 保障措施 (19)5.11 预案管理 (20)6 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20)6.1 环境风险辨识 (21)6.2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1)6.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6.4 应急处置措施 (21)7 现场处置预案的主要内容 (23)8 附件 (24)8.1规范化格式文本 (24)8.2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 (24)8.3环境应急联络表 (24)8.4有关协议或备忘录 (25)8.5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25)8.6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25)9 预案格式和要求 (25)9.1 封面 (25)9.2 责任表 (26)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本的框架结构、编制原则、工作程序、编制内容和方法。
环境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及网址
A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1989-12-262014-4-242015-1-12014-9-25环境保护适用A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6-29/ 安全生产适用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厨房作业适用A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第8号2013-5-312013-5-31防雷作业适用A5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1-27/2010-4-12011-8-2www.mohurd.go自然灾害适用A6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2010-3-4/2010-5-12011-8-2.c n厨房作业适用A7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NO:SC1022011995-10-192006-11-302007-1-12011-8-2安全生产适用A8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9-24/2004-9-242015-9-21 环境保护适用A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34号2015-3-19/2015-6-52015-9-21 环境应急管理适用A10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31号2014-12-15/ 环境信息公开适用A1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2010-3-4/2010-5-12011-8-2.cn 厨房作业适用B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11-1/1998-3-12011-8-2基建施工作业适用B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注发文号发文号//标准号修订日期适用性收集来源A .综合对应活动对应活动//环境因素实施日期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序号收集日期发布日期备注发文号发文号//标准号修订日期适用性收集来源对应活动对应活动//环境因素实施日期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序号收集日期发布日期B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07-10-28/ 基建施工作业适用B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局令第36号2010-12-14/2011-2-12011-8-2www.chinasafety.go建设项目安全适用C1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2003-1-2/ 污水排放作业适用C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2003-2-28/2003-7-12015-9-21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适用D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7号 污水排放作业适用D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2008-2-28 污水排放作业适用D3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190-931993-12-17/1994-4-12011-8-2/info.asp?id=8616污水排放作业适用E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八届第77号 噪音排放环境因素适用E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008-8-192008-7-172008-10-12011-8-2噪音排放环境因素适用F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4-242015-4-24 废弃物排放环境因素适用F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1999-6-22/1999-10-12011-8-2危废排放环境因素适用E .噪声排放F .固体废弃物C .许可许可、、收费D .水质排放备注发文号发文号//标准号修订日期适用性收集来源对应活动对应活动//环境因素实施日期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序号收集日期发布日期F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01-12-28/2002-7-12011-8-2 危废排放环境因素适用F5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固体废物管理适用F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82001-12-28 固体废物管理适用G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8-292015-8-292016-1-12015-9-15 废气的排放适用G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2-7-20/2002-9-12015-9-21 废气的排放适用G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997-1-1//p-1033083.html废气的排放适用H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54号2012-2-292012-7-1 能源资源消耗适用H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2008-8-29/能源资源消耗适用H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7-10-28/2008-4-12015-9-21www.mohurd.go 节约能源适用H4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9-1-1/2009-1-12011-8-2http://wenku.baidu.com/view/47f42b64783e0912a2162ad8.h能源资源消耗适用H5节约用电管理办法--2008-1-1/2008-1-12011-8-2http://wenku.baidu .com/view/47f42b64783e0912a2162ad8.html能源资源消耗适用G.大气H .循环经济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能源资源//清洁生产备注发文号发文号//标准号修订日期适用性收集来源对应活动对应活动//环境因素实施日期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序号收集日期发布日期I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2-16/.cn化学品管理适用I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1995-1-1/1996-2-12011-8-2化学品管理适用I3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1992-9-282011-8-2http://www.docin.com/p-120596958.html化学品管理适用I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 [1996]423号1996-12-20/1997-1-12011-8-2www.chinasafe化学品管理适用J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10-28/ 消防安全适用J2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2011-5-27/.cn消防安全适用J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公安部令61号2001-11-14/ 消防安全适用J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1980-8-151990-4-101990-4-102011-8-2消防安全适用K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 职业病防治适用K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2015年发布)安监总局令第76号2015-3-24/2015-3-242015-9-15www.chinasafety.go职业健康检查规定适用K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2015-3-6/ 职业健康检查适用K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2015-2-28/2015-2-282015-9-15www.chinasafety.go职业健康检查适用I .化学品J .消防K .职业健康备注发文号发文号//标准号修订日期适用性收集来源对应活动对应活动//环境因素实施日期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序号收集日期发布日期K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4-12/ 化学品管理适用K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4-12/ 劳动条件、因素管理适用K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25号2002年3月15/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适用K8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3-6/职业健康监护适用K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3-6/2012-6-12015-9-19www.chinasafety.go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适用K10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1995-6-22010-2-121995-6-22011-8-2员工入职健康检查适用K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1979-11-12010-1-22/e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适用K12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1999-12-24/1999-12-242011-8-2www.chinasafety.go听力防护适用L1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3-112009-1-142009-5-12011-8-2 特种设备管理适用L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 第四号2013-6-292013-6-29 2014-01-01特种设备管理适用M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7-22/2005-9-12011-8-2www.chinasafety.go PPE采购/发放/佩戴/管理适用M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2000-3-6/2000-3-62011-8-2PPE发放/佩戴适用M .个人防护L .特种设备制订制订::审核:核准:。
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5篇.doc
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5篇第一篇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解决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顺利实施,根据12月23日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视频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全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订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我县有排污行为的所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污染隐患综合评估,划分等级,建立台账。
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关闭一批、停产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提升环保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按照“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边验收”的要求,做到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企业成熟一家、验收一家。
(一)集中开展隐患大排查一是组织县域内企业就环境污染隐患开展自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县域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二是集中执法力量,对确定的重点排查企业,对涉重金属、造纸、化工、建筑建材、畜禽养殖、放射辐射、危险固体废物、采石采砂、制砖等行业,对反复投诉、信访积案、群众反应强烈的企业,对历史遗留废渣、关闭企业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和核查,详细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
(2)企业原料使用情况对主要原料的来源及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采用合法的原料。
检查原料堆存场所是否采取了防雨、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是否存在原料流失导致的环境风险。
(3)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对企业废气、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环保设施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排放口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清单
1999年07月08日
1999年07月08日
7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5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06月22日
1999年10月01日
72.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环发[1999]246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11月01日
1999年11月01日
73.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环发[1999]278号
1995年05月20日
1995年05月20日
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1995]54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5年11月07日
1995年11月07日
20.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6)31号
国务院
1996年08月03日
1996年08月03日
21.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12月11日
2002年02月01日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284号
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6月30日
2003年06月30日
83.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
62.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环控〔1996〕204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6年03月01日
1996年04月01日
63.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24年度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2022.12.23
国家能源局
2021.10.18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能源部
2022.7.7 2022.3.28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2022.1.1
2022.3.21 2022.8.16 2022.12.23 2021.10.18 2022.7.7 2022.3.28 2022.1.1
自然资发[2022]142号
55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22]17号
56
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 干意见
发改产业〔2021〕1464号
57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工信部联节〔2022〕88号
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 58 的指导意见__2022年第17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 工信部联原〔2022〕34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34号
36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48号
37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公告 2018年 第3号
38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
39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 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
4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
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
9
关于印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 工作规程》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22〕231号
10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11
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 价试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31•【文号】环发[2001]175号•【施行日期】200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若干问题的通知(环发[20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2001年10月6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19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该决定涉及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被废止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目录附后)。
为了贯彻落实该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废止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不得继续引用作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以被废止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清理,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附:国务院决定废止的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目录法规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说明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1983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代替。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9.09•【文号】环办[1998]238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0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办[1998]238号)总局部门,对外合作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1998年9月9日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总局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要发扬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文秘部门统一管理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七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EHS法律法规清单 截至2022年8月
17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7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7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74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175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78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90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19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9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193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194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19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
适用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2018年1月1日
适用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2018年12月29日
适用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2018年10月26日
适用
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2020年9月1日
适用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2018年10月26日
适用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2012年7月1日
1996/2/1 2014年11月1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09年1月1日 2009年3月1日 2015年9月29日 2019年3月1日 2020年7月1日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环境 / 职业健康 / 共 享
适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5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16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17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18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19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3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HJ1031-2019)
32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33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4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5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36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加油站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说明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说明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八年三月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说明前言为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应对环境污染事件能力,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并能在发生事故后,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展,将事故损失和社会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当地环境和水资源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有关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本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应急预案阐述了预案适用范围与事件分级,明确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应急保障、预案监督与管理等要求,用于指导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由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编制.本预案经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相关专家、各部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评审,结论切实可行,能够指导本公司应急队伍处置公司内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
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负责人(签字)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说明1编制依据说明1。
1编制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明确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协同作战能力,保障企业员工和企业周边民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的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保证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事故损失。
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全本)2015.9
附件1浙江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全本)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二○一五年九月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应急预案的法规、标准、指导性文件以及国家和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的,是作为浙江省企业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时使用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标准名称——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程序——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现场处置预案的主要内容——预案格式和要求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组织制订。
本规范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9月9日批准,2015年9月9日实施。
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1)2.2标准、技术规范 (3)3 术语和定义 (4)4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程序 (6)4.1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 (7)4.2 基本情况调查 (7)4.3 环境风险等级评估 (8)4.4 应急资源调查 (8)4.5 环境风险辨识与应急能力评估 (8)4.6 应急预警级别与响应级别判定 (10)4.7 应急预案编制 (10)4.8 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演练 (11)4.9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 (11)5 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11)5.1 总则 (11)5.2 基本情况 (12)5.3环境风险辨识 (12)5.4 应急能力建设 (14)5.5 组织机构和职责 (15)5.6 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15)5.7 应急响应 (16)5.8 信息公开 (19)5.9 后期处置 (19)5.10 保障措施 (19)5.11 预案管理 (20)6 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20)6.1 环境风险辨识 (21)6.2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1)6.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6.4 应急处置措施 (21)7 现场处置预案的主要内容 (23)8 附件 (24)8.1规范化格式文本 (24)8.2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 (24)8.3环境应急联络表 (24)8.4有关协议或备忘录 (25)8.5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25)8.6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25)9 预案格式和要求 (25)9.1 封面 (25)9.2 责任表 (26)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本的框架结构、编制原则、工作程序、编制内容和方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4号 环境信访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环境信访办法《环境信访办法》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年4月29日发布的《环境信访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信访办法总局令环境信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环境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信访人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工作责任制,将环境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体系。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 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5 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 年 12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 月 5 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 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 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 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 年 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 74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 年 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 年 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年 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来源:/fg/detail2023906.html。
环保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010.12.25
2011.03.01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2018.10.26
1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2018.10.26
GB4915-2013
2013.12.27
2014.03.01
33
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18599-2023
2023.11.26
2023.07.01
34
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13271-2014
2014.05.16
2023.12.24
2023.06.05
8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2016.12.25
2018.01.01
9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
2018.12.29
10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8.01.01
16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国令第698号
2018.03.19
2018.03.19
17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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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环境信访办法《环境信访办法》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年4月29日发布的《环境信访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信访办法总局令环境信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环境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信访人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工作责任制,将环境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体系。
对环境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信访人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及职责第八条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指定环境信访工作机构,配备环境信访工作专职或兼职人员;各省、自治区和设区的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独立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信访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配备与环境信访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设备及设施。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和督促检查环境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办理,保障环境信访渠道的畅通。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派责任心强,熟悉环境保护业务,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环境信访工作;重视环境信访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十条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二)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或单位、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转送、交办环境信访事项;(三)承办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四)协调、处理环境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督促承办机构上报处理结果;(六)研究、分析环境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七)总结交流环境信访工作经验,检查、指导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信访工作,组织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八)向本级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环境信访承办、转办、督办工作情况和受理环境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及分析等内容。
第三章环境信访渠道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环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地点、查询方式等。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本机关网站公布与环境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部门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当面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必要时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或进行相关调查。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推进全国环境信访信息系统建设。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信访信息系统,与环境举报热线、环境统计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信息系统互相联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下列信息输入环境信访信息系统:(一)信访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环境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事实和理由摘要;(二)已受理环境信访事项的转办、交办、办理和督办情况;(三)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的发生、处置情况。
信访人可以到受理其信访事项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指定的场所,查询其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及结果。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协调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反映的环境问题。
第四章环境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六条信访人可以提出以下环境信访事项:(一)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二)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信访人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该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八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环境信访事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环境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主要事实、理由、时间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下列义务:(一)尊重社会公德,爱护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二)申请处理环境信访事项,应当如实反映基本事实、具体要求和理由,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证件及联系方式;(三)对环境信访事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四)服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围堵、冲击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机关公共通道;(二)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三)侮辱、殴打、威胁环境信访接待人员;(四)采取自残、发传单、打标语、喊口号、穿状衣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在环境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环境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二条各级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信访人提出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环境信访事项的,应予以受理,并及时转送、交办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单位或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并回复信访人。
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二)对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四)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环境信访机构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联系不上的除外。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的环境信访事项,交由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同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转送、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接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环境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时,最先收到环境信访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调查,由环境信访事项涉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决定受理部门。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环境信访事项,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属地管理规定向有权处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信访事项,并将环境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提出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时,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或扩大,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突发重大环境信访事项时,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国家信访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六章环境信访事项办理和督办第二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环境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