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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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2005.9.14 2008.12.6 2012.7.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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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常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序 号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分类 法律、法规、标准 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院令第 344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理总局令第48号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时间 2002.1.9 2012.4.27 2013.6.29 2010.7.22
2004.12.16 2012.1.19
2012.9.3 2012.10.29
2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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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安全 生产 部 监督 门 安全生产常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管理 规 部门 法律、法规、标准 章 分类 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时间 发布 编号 的规 章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2.2.1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理总局令第1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理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理总局令第63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2009 GB50359-2005 AQ1010-2005 GB/T10595-2009 GB/T9770-2001 GB50431-2008 MT820-2008 GB14784-93 GB22340-2008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2009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选煤厂安全规程 带式输送机 普通用途钢丝绳芯输送带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技术条件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38号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38号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国环字第008号
47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1998-12-25
1998-12-25
48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1995
49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1984-9-27
1984-9-27
国发[1984]135号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6-05-15(修改)
1984-11-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12-4
1982-12-4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91-6-29
1991-6-29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12-25(修改)
2000-4-1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03-14(修改)
1998-12-27
1999-1-1
国务院令第256号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1-29
2000-1-29
国务院令第278号
5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12-27
1999-1-1
国务院令第257号
53
森林防火条例
1988-1-16
1988-3-15
国务院令
54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1986-1-12
1999-12-30
经贸部第16号
29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1999-11-1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30
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实施日期
适用性 控制的 评价 环境因素
2009.5.27

全部
2008.3.1

全部
2008.3.12

全部
备注
19 规及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的通知
GB3095-2012 环发[2012]11号
2016.01.01 是 2012.02.29 是
20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7.1.1

保护水环境
21 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2008.6.1

及要求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水
备注
序号 22 23
分类
法律法规名称及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 则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文件号 国务院令284号 国务院令641号
实施日期
适用性 控制的 评价 环境因素
2000.03.20 是
废水
2014.01.01 是

化学品 化学品 化学品
2013年12月7 日
修改命令
37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保总局令5号
1999.10.01 是
化学品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6号
2009.05.01 是 消防安全
39 关于消防安 全的法律法
40 规及要求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六号 1990.4.10

防治噪音污
31
染环境的法 律法规及要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6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2023年7月《安全环境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2023年7月《安全环境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49号
网上下载
6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04-28
2012-04-28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19号
网上下载
63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04-15
1991-04-15
2002-10-01/2002-12-01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64号
网上下载
6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18-09-04
应急管理部
应急〔2018〕74号
网上下载
70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11-26
1993-11-26
卫生部等
卫妇发 (1993)第11号
网上下载
71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的通知
1996-12-20
1996-12-20
劳动部等
劳部发[1996]423号
67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2019-07-06
2019-08-10
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154号
网上下载
68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019-03-20
2019-05-01
应急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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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
2018-09-04
2002-10-28
2003-09-0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24号
网上下载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06-29
2002-11-01

辐射防护测试试题及答案

辐射防护测试试题及答案

辐射防护测试试题及答案1、国家标准对应应急响应人员的剂量控制水平的要求,抢救生命行动中所受剂量不大于()A、200mSvB、50mSvC、100mSvD、500mSv答案:D2、如何理解实践的正当性A、利益足以弥补代价和风险B、操作正规无误C、保证操作人员安全D、在合理发展技术同时加强安全答案:A3、年龄为16-18岁接受涉及辐射源的就业培训徒工和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其四肢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mSv。

A、120B、140C、150D、160答案:C4、生物医学研究中志愿者的医疗照射()。

A、不符合正当性原则B、属于公众照射范畴C、应按照有关规定仔细审查D、应按照普通医疗照射对待答案:C5、公众照射的剂量约束是公众成员从一个受控源的计划运行中接受的年剂量的()。

A、上界B、中间值C、下界D、最低值答案:A6、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机体细胞对辐射基本同样敏感B、电离辐射仅仅破坏生殖细胞的染色体物质DNAC、禁止对患病动物使用化学保定D、只有产生后代以后,才能发觉遗传损害答案:D7、射线的射程()A、与辐射的种类和辐射的能量相关B、只与辐射的种类相关C、不确定D、只与辐射的能量相关答案:A8、将不需要()的区域定为监督区。

A、安全措施B、防护手段C、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D、人为控制答案:C9、放射性药品生产中,分装、标记等活动视为()。

A、“简单操作”B、“很简单操作”C、“-般操作”D、“困难操作”答案:A10、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X射线衍射仪属于()类射线装置。

A、ⅠB、ⅡC、ⅢD、其他答案:C1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材料,其中不包括()材料。

A、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B、监测报告C、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D、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答案:D12、关于引入当量剂量的概念,不正确的是()A、为了统--表示各射线对机体的危害效应B、当量剂量是针对某个人组织器官的平均值C、在评估辐射所致人体健康的总损伤时,考虑到人体不同组织器官的因素D、为了比较不同类型的辐射引起的不同生物效应答案:C13、放射性废物分为几类()。

辐射安全与防护经典知识题库

辐射安全与防护经典知识题库

辐射安全与防护经典知识题库1、生态环境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A.一B.两C.三D.四答案:B2、凡是需要进入X射线摄影或透视机房的候诊人员,必须让他们避免受到不必要照射(含散射线)。

为此,应合理规划设置X射线诊断工作场所与机房的布局,专门划出有足够防护条件的候诊区域;必要时应配备各种合适的()等设施,为候诊人员员提供足够的防护。

A.铅橡胶帽子B.防护屏风C.防护眼镜D.铅橡胶围裙答案:B3、下面有关应急人员配备剂量仪表描述正确的是()A.据事故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配备个人剂量仪或者报警式电子式个人剂量仪。

B.必须佩戴具有音响报警的电子式个人剂量仪,事故不严重时,可不配备累积个人剂量计。

C.必须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配备累积个人剂量计,事故不严重时,可不佩戴具有音响报警的电子式个人剂量仪。

D.必须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配备累积个人剂量计,并佩戴具有音响报警的电子式个人剂量仪。

答案:D4、监测仪器日常使用必须()。

A.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操作B.用检验源检查仪器的工作状态C.每次使用均需校准D.在有效检定期限内E.进行功能试验答案:AD5、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事前审批中: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材料进出口审批有效期为()。

A.一个自然年B.三个自然年C.三个月D.六个月答案:A6、()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A.只有受到伤害的个人B.任何单位和个人C.只有单位D.只有个人答案:B7、介入放射学根据施行的不同性质医疗目的,主要可分为()A.呼吸系统介入B.治疗性介入C.诊断性介入D.五官介入E.血管内介入答案:BC8、辐射事故是指()。

A.放射源被盗事故B.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C.放射性同位素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D.放射源丢失事故E.放射源失控事故答案:ABCDE9、()作为辐射安全辐射第一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6日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 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5 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 年 12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 月 5 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 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 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 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 年 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 74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 年 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 年 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年 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来源:/fg/detail202390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长陈吉宁2016年3月14日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二)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活动负责,并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我局于即日起受理了建设单位竣工环保验收许可申请材料,并拟验收合格,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验收调查报告全本附后查询。

即日起,公众可以在5日内以电话、信函、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受理中心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可在即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89181938 89181939传真:89181940电子邮箱:cqjgc2008@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邮编:401147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附件:竣工验收调查报告1 前言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铝土矿开采项目(以下简称“水江铝土矿”),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城东30km处的肖家沟,隶属南川区水江镇劳动居委五组。

地理坐标为东经-------~-------;北纬-------~-------。

矿区紧临水江~鱼泉公路,矿井距水江镇5km,距南川火车站30km,矿区总面积约0.8907km2。

2007年9月,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重庆市南川区肖家沟~板桥铝土矿详查”探矿权,同年,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六大队开展了南川区肖家沟~板桥铝土矿详查工作。

2009年6月,重庆开元地矿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了《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水江铝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和《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水江铝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分别以渝地矿协矿划审字[2009]081号和渝地矿协储核审字[2010]007号予以批复。

根据《先锋氧化铝公司水江铝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和渝地矿协矿划审字[2009]081号文,本项目矿区范围由19个坐标拐点依次连线闭合圈定,l)中上部铝土矿层,开采标高矿区面积0.8907km2,开采二叠系下统梁山组(P1+617m~+150m,铝土矿储量365万t、可采储量250万t,设计铝土矿开采能力为15万t/a,服务年限15a。

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要求与清洁生产水平

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要求与清洁生产水平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2015 年 3 月 12 日
2
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要求与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评价方法规定了预拌混凝土企业从原料进场到产品运至浇筑现场全过程的清 洁生产要求,主要包括了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资源能耗指标、资 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指标、产品特征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评价方法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清洁生产审核;新 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建项目审批核准;企业环保核查、节能评估等。预制 混凝土构件企业的混凝土拌合过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标体系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 本适用于指标体系。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171 混凝土搅拌站(楼)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4902 预拌混凝土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587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体系 GB/T 18001 安全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022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
3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及使用指南 GB/T 24851 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HJ434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5 号)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 发改委公告 2013 年第 33 号 《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1 年 11 月 8 日 《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 31 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 年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有关条款的决 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3 年 2 月 27 日第 21 号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16 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5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监[1996]470 号 3 术语和定义 第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2016.5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2016.5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8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8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8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9.17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8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38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批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3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8号无【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06(000)028【摘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了《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6年2月1日起旅行。

【总页数】2页(P6-7)【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4【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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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主题词: 环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令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信访中提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并有行政复议的意思表示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有权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办理。

第八条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核对或者确认。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一并提交其身份证明、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和证明。

第九条申请人未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发出《复议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正的申请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必要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达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申请人。

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报送责令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决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四条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

《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应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需说明理由,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后可以撤回。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等原因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提出修订、废止等处理建议;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七条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和相关材料送至相关业务机构。

相关业务机构应当对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转送的材料进行业务审查,并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送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经请示主管局长同意,可以与相关业务机构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相关业务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综合考虑相关业务机构提出的书面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请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报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召开会议审议。

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行政复议的,由承办该项工作的业务机构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 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印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后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有其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对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被责令受理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结案后20日内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检举或者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办理应诉事项,组织提出答辩状,相关业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

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行政诉讼的,由承办该项工作的业务机构负责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据相关业务机构提供的材料,形成答辩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被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决定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的,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商有关业务机构推荐诉讼代理人,办理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的答辩意见,应当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审议。

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行政诉讼的,由承办该项工作的业务机构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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