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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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深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促进环境优化经济增长,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效地控制新增污染,现就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以下简称《范围》)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鉴于规划的种类较多,名称不统一,各省级环保部门可根据《范围》规定,进一步明确本辖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目录。

二、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三、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跨流域、海域、行政区域等重大环境影响的,环保部门在组织审查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

四、积极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将抓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作为“以点带面”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方式和方法。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情况,于2007年底前组织抓好一批重点行业、重要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五、在正式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承担编制任务的机构应首先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程序、技术路线、重点内容、进度安排及拟提交成果等事项。

必要时,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作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依据。

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应包含下列内容:(一)规划内容概述;(二)规划实施的环境资源制约因素分析;(三)规划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四)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直接、间接或累积等不良环境影响的识别、分析、预测以及规划的环境资源承载力评估和论证;(五)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及措施;(六)公众参与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的说明;(七)对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计划;(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全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环评规划及环评流程

环评规划及环评流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及编制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在规划编制阶段,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在规划编制和决策过程中,就充分考虑拟议的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同时在该法第十二条中还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通过组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对意见的采纳情况要给予说明。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细化,环评的内容具体包括了对规划的分析;环境现状与分析;环境影响识别与确定环境目标和评价标准;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针对规划方案,拟定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确定环境可行的推荐规划方案;开展公众参与;拟订监测、跟踪评价计划和编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内容。

要求在环评中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要综合考虑对各种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应当把与规划相关的政策、规划、计划以及相应的项目联系起来进行整体考虑;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主张;评价的结论要有可操作性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此条款一是明确审查的时间在审批规划草案前进行。

二是明确审查的组织者。

三是传递程序。

在自治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审查,由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规划审查时一并进行。

环评审批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环评审批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 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2007.11.17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 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 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 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 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 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 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 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
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2004.12.02 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 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 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 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 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 设项目,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门审批。
近年来环评项目 审批新要求
张伦梁
近年来环评项目审批新要求
一、近年来出台的环评审批相关的新政策

环评审批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环评审批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5.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的通知 2006.09.25

一、严格按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 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 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 98号)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篇章或 说明的范围? (9专项,1地,3域,9指导)
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三、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 划
四、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五、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六、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 (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 规划
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 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 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2007.11.17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 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 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 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章节和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章节和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章节和内容
当撰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通常需要包含以下主要章节和内容:
一、引言
1. 研究的背景和目的:简要介绍研究的背景,说明为什么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2. 评估的范围和目标:概述环境影响评估的范围,明确研究的目标和所涉及的问题。

二、项目概况
1. 项目描述:详细描述研究对象,包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理位置等。

2. 项目的关联方和利益相关者:列出参与项目的各方,并说明相关方对项目的影响和利益。

3. 项目计划和时间表:列出项目的重要里程碑和计划时间表。

三、环境基线状况描述
1. 自然环境:描述项目所处地区的自然环境特征,如地形、地质、气候以及土壤和水资源等。

2. 人文环境:描述所涉及地区的人口、文化、经济状况等人文环境因素。

3. 生态环境:评估项目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包括野生动植物、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

四、环境影响评估
1. 环境影响辨识和评价:评估项目对自然和人文环境可能产生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包括环境噪音、空气质量、水质等。

2. 环境管理和减缓措施:提出适当的管理和减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项目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3. 环境监测和监控:说明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监控,并提供持续改进的机制。

通过按照以上格式进行组织撰写,你可以全面而有条理地呈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章节和内容。

根据具体的项目和研究需要,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但这个框架可以作为一个良好的起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及建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及建议

□ 李强标,张丽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及建议1 引言众所周知,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Assessment,英文缩写为“EIA”,以下简称“环评”)是一项技术,也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它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目前,在国际上,按照评价对象,环评主要分为建设项目环评和战略环评两大类。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战略环评在法规、政策层面的应用往往很难推行。

为了有效推进环保事业和环评工作的开展,环评研究人员就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创造了“规划环评”的名词,以称谓“战略环评”在规划层次的工作。

因此,我国的规划环评,是战略环评在规划层次的一种应用形式,是战略环评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

在我国环评相关立法与制定政策时,也基本上紧紧围绕建设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两大类来进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就是以建设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两种分类来立法的。

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评法》,到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但中国至今尚无明确的、具体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的相关规定,这种状况阻碍了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规划层面的发展。

研究认为,中国后续制定或修改的相关条例、导则、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均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定框架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法规与城乡规划法规对规划名词的提法应尽可能统一。

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杭州市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具体划分方式,提出了协调环境影响评价与城乡规划两者之间关系的建议。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杭州下简称《规划环评条例》),我国规划环评的法规政策历程跨越了6年多的时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评师法律法规讲义--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规划的具体范围例题

环评师法律法规讲义--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规划的具体范围例题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例题⼀、单项选择题1、《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时间是:A.2002-10-28 B.2003-06-05 C.2003-09-01D.2003-10-01答案:C解析:《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时间与颁布时间(2002-10-28)不同。

2、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A.规划和建设项⽬B.开发利⽤项⽬C.科研试验项⽬D.开发建设项⽬答案:A解析:了解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评价对象3、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跟踪监测的⽅法与制度。

A.查处并取缔B.预防或者减轻C.强迫制⽌D.减少答案:B解析:掌握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定义4、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A.公平、公正、公开B.客观、公开、公正C.严密、精确、科学D.客观、公平、效率答案:B解析:掌握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5、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地利⽤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规划,应当在()组织进⾏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A.规划编制过程前B.规划编制过程中C.规划编制过程后D.规划草案审批前答案:B解析:熟悉有关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报送要求6、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

A.不予审批B.延后审批C.酌情审批D.退回补正答案:A解析:熟悉有关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报送要求7、专项规划的()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试行)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试行)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土地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9]96号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要求将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整体影响作为规划环评的着力点,有利于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是“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

《条例》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筹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关键点,有利于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举措。

《条例》将人群健康和长远环境影响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出发点,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平台。

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内涵,将思想认识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的高度上来,准确把握规划环评在新形势下的历史任务,充分发挥规划环评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集中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后的一段时期内,集中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坚持全面普及与重点落实相结合,既要全面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又要重点完善贯彻《条例》的机制、能力、技术等相关工作。

坚持近期集中宣传和远期完善机制相结合,既要抓好近期的集中宣传普及,在提高社会各部门和公众认识上下功夫,又要做好制度配套,在理顺管理程序、落实长效机制方面下功夫。

概括规划环评的范围

概括规划环评的范围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围
(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 一款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 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 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 或者说明。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1)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2)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10)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11)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2.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12)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13)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4)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5)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 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6)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7)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为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而进行的。

本文将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对项目所涉及的环境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和探讨,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范围。

试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适合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方法,为后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指导。

在试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通过现场勘察、文献资料搜集、专家咨询等方式获取项目的相关信息,分析项目的环境背景和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状况,确定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程度。

同时,应对项目所涉及的环境因素进行分类和归组,并对各个环境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初步评估。

最终,根据初步研究的结果,编制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范围试行方案。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是指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和相关法规,结合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详细工作计划和步骤,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编制的目标和任务。

具体来说,包括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内容、格式和要求,确认需要调查和评估的环境因素,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使用的方法和技术,确定编制工作的时间进度和责任分工等。

其次,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在该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集中资源对项目所涉及的环境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和评估。

通过采集实地数据和文献资料,开展环境监测和模拟分析等手段,准确评估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最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还需要对报告书进行审查和修订。

港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要点7.20.doc

港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要点7.20.doc

港口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要点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属于交通运输专项规划的范畴,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港口布局规划属于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港口总体规划主要确定港口性质、功能和港区划分,根据港口资源条件、吞吐量预测和到港船型分析,重点对港口岸线利用、水陆域布臵、港界、港口建设用地配臵等进行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包括港区总体规划、港口集疏运设施规划和港口仓储、保税、物流等园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主要确定港口的总体发展方向,明确各港口的地位、作用、主要功能与布局等,合理规划港口岸线资源,促进区域内港口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并指导区域内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

港口布局规划的专项规划包括分层次港口布局规划、分运输系统港口布局规划、港口资源整合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为提高港口总体规划环评报告书技术审核质量,规范评估报告内容,根据港口总体规划及其影响的特点,制定本技术审核要点。

一、适用范围本要点规定了港口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技术审核的一般原则、审核内容、审核要点及审核意见的编写要求。

本审核要点适用于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委托中心进行的港口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核工作、专家对报告书进行审核及编制审核意见等。

其他单位、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委托中心进行的港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的审核,地方环保部门进行港口总体规划环评文件技术审核的可参考执行。

二、技术审核原则1、科学公正:技术审核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要求,参照相关标准及法规的要求,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编制质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以确保审查的科学性。

2一致性:港口规划环评应根据区域环境特征及港口特点合理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技术审核应重点审查评价内容是否与规划的环境影响性质、范围和程度一致,与规划涉及领域的相关管理要求一致。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篇: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2x]179号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部署要求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从规划决策的源头预防和减缓跨界不利环境影响,深入推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流域推进联防联控,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现就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称规划环评)会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明确参与会商各方职责(一)会商主体。

规划编制机关是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和会商的主体,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查前组织完成会商,并将会商意见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

(二)会商对象。

会商对象一般为会商范围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由规划编制机关根据规划特点和可能产生的跨省(区、市)界环境影响情况具体确定。

(三)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协助指导规划编制机关组织开展规划环评会商,在召集审查过程中充分关注会商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

二、合理确定会商范围(四)界定应开展会商的规划环评范围。

位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内的,主导产业包括石化、化工、有色冶炼、钢铁、水泥的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煤电基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级流域综合规划、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规划环评编制阶段进行会商。

(五)确定规划环评会商对象。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根据跨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按不利影响大小程度对区域(流域)内及相邻的省(区、市)进行排序。

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一般应会商受影响最大的省(区、市),跨界影响轻微的也可会商主要受影响的相邻地级城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煤电基地规划环评应会商受影响最大的两个省(区、市);流域综合规划环评、水电开发规划环评应会商规划涉及的所有省(区、市),也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会商范围。

环评法及规划环评法

环评法及规划环评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 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 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 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 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 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 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及建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及建议
规 划环境影环境科技 咨询有 限公司

安徽合肥 2 3 0 0 4 1 2合肥市环境保 护科学研究所
安徽合肥
2 3 0 0 4 1 )
要: 随 着我 国相 关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和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价法律的 出台, 为我 国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提 供 了 明
的 时 期 。 由 于我 国规 划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起 步 较 晚 。 因此
到 目前 为止 在 我 国对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还 没 有 相 关
的 文 件 进 行 具体 的 、 明确的说 明, 这 非 常 不 利 于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作 的发 展 。 因此在 我 国相 关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律 范 围 之 内加 强 对 规 划 环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界 定 研 究具 有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 。 本 文 就规 划 环 境 影 响评 价 范 围界 定 进 行 了探 讨, 并 提 出 了相 关 建 议 , 以此 促 进 我 国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发 展
我国城市专项规 划 的范 围较 广 , 数 量和规模都 较大 , 因此相 关 部门应该 结合实际情况有选择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编写
环境影 响评价报告 。 如城市绿地 专项规划则不需要 另外进行环境 影 响评价 , 因为该项规划就是为 了改善城市环境而制定 的。一般 来说需 要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的规 划主要是那 些对环境容 易产生 不 良影响的专项规划。相关 管理人员应该根据城市经济与技术发 展 的水平 , 确定哪些项 目需要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哪些不需要。总 之相关部 门在 制定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 范围 的文件 时应该结合城 市发展实际情况 以及环境保护和 以往经验为依据 , 提高文件 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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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2.国道网、省道网级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名胜景区总体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利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土地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十专项
十专项
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
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一地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域
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防涝、灌溉规划
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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