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诉讼案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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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良贷款现象的调研报告5篇

关于不良贷款现象的调研报告5篇

关于不良贷款现象的调研报告5篇贷款五级分类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

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不良贷款的调研报告,大家一起看看吧!不良贷款的调研报告一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贷款情况调研报告一、不良资产基本情况ⅩⅩ年12月末,我行不良贷款余额为万元、占比%,不良贷款比年初减少万元,不良贷款率较年初下降个百分点。

我行目前没有批量转让的不良贷款。

二、关于批量转让不良贷款的几个问题1、关于资产包定价问题。

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都被长城、信达、华融和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所垄断,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未根本改变,不良资产转让也难以实现商业化定价。

2、禁止转让的问题。

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再转售条款”的。

在协议约定“禁止转售条款”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因此认定再转让协议无效?有的意见认为:“禁止转售条款”主要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

现行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间的这种约定亦未禁止,故该条款应是无效的,债权再转让应为有效,这种意见是否可行把握不准。

还有观点认为,当前尚无法律法规禁止不良债权的转售,因此,对于禁止转售条款,其只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该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仅止于该约定的双方当事人。

此次《金融企业不良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置了“禁止再转售条款”的禁止转让。

3、对债权转让合同审查的问题。

首先是不良债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

即被转让的不良债权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如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以及被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

其次是对受让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对于可能利用职务或业务之便,从事关联交易,侵吞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或组织均属于禁止之列。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研究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研究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研究1. 引言1.1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研究的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之而来的不良贷款问题却成为困扰国有商业银行的一大难题。

不良贷款问题不仅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和风险控制能力,也威胁到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发生既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也与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密切相关。

在过去的发展历程中,国有商业银行在不同程度上都曾遭遇过不良贷款问题,这使得关于如何有效管理和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的探讨成为学术界和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研究,可以帮助银行管理者更好地识别和理解不良贷款问题的产生原因,探讨有效的解决对策和监管机制,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从而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2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影响是巨大的,对经济社会都会造成负面的影响。

首先,不良贷款问题会导致银行资产负担加重,减少了银行的资金周转速度,影响了银行的健康发展。

其次,不良贷款问题会使银行在风险管理上面临更大的挑战,可能导致银行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境地。

此外,不良贷款问题还会影响银行的声誉和信誉,造成客户信任度下降,进一步影响了银行业务的发展。

最重要的是,不良贷款问题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因此,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解决势在必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应对和解决。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一直是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其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解决起来也颇具挑战性。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定义、分类、成因、监管机制、解决对策以及案例分析,旨在全面了解和分析该问题所涉及的各个方面。

不良贷款案例分析

不良贷款案例分析

不良贷款案例分析篇一: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案例长期关注不放弃查找战机破僵局一、借款人基本状况借款人:王志寅,男,原为宁夏洁宇活性炭有限公司董事长,贷款用途为购精煤,2021年10月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在我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300万元。

2021年10月10日信贷员实地调查,厂区正常生产,认为符合我行贷款条件,2021年11月24日给借款人发放贷款120万元,月利率12.5734%,期限1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由平罗县鑫晟煤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翟永刚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不良贷款形成缘由前6期客户能按时偿还利息,第7期偿还利息时消失逾期,信贷员多次电话、上门催收,得知厂区经营状况消失恶化,销售额明显下降,库存大,无足够现金流偿还贷款。

三、前期贷款催收状况2021年10月信贷员对该贷款多次电话、上门催收,因李**和其妻均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到本人,联保小组其他2名成员称发放贷款后他们3人合伙收购猕猴桃,他们2人只出资,收购猕猴桃主要是李**具体运作,收购生意消失严峻亏损也是事实,他们2人也无还款力量,只答应打听和把握李**行踪,拒绝担当联保还款责任。

多次催收无效侯,支行于2021年5月启动司法程序,对联保成员李**、周**、吕**进行起诉,法院在2021年5月底判决李**、周**、吕**(李**缺席),并申请了了强制执行,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也没有实行更有效措施。

四、保全清收过程2021年6月份后,支行资产清收人员对该笔不良贷款进行认真分析,将联保成员周**和吕**作为突破口,对这2人多次上门谈话攻心,告知其将自身贷款转借李**用法涉嫌挪用贷款、骗贷和诈骗,2人看法有所转变,但因2人经济困难无力还款,答应主动督促李**还款并主动打听李**行踪,准时向支行报告;2021年9月打听到李**妻子在外地打工的具体地址后,支行催收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外地,找到李**妻子后准时找其催收,但其妻说她也找不到李**本人,李**也始终没和她联系过,家庭生活困难才自己出来打工的,催收人员没有气馁,在李**妻子租住处多日蹲守,的确没有见到李**,才返回支行。

2024年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2024年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二是贷款管理机制设置不合理。如在贷前调查分析阶段,获得的贷款信息不完全,贷款项目评估质量不高。部分信贷人员缺乏必要的信用评估、财务分析知识和经验,发放贷款时调查不充分、信贷资料有缺陷、抵押物变现力差、不足值;在贷款的审批阶段,未严格把握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集中程度过高,过分集中于某一借款人、某一行业、某一种类贷款,贷款风险相对集中,贷款金额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无力偿还,借款人产生“债多不愁”,以一种无所谓的无赖态度,使信用社处于被动尴尬局面;贷款发放后日常监督管理不力,存在“重放轻收轻管理”的现象;部分信用社由于人手较少,业务量大,只配备有1-2个信贷员,往往要负责十多个村,20xx多笔业务,调查、发放、管理和清收一个都不能少,致使应接不暇,难以实现按操作规程执行等。
四是借款人遭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致使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由于我国农业的基础较薄弱,农业耕作的机械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民抗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较低,大多数地方存在靠天吃饭这种情形,这增加了涉农贷款收回的不确定性和贷款的风险性。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作物减产,农业欠收,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影响贷款的归还。
(三)、其它方面的原因:
三是信贷人员素质的制约。信贷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贷款的质量,尤其是在管理体制不十分健全、贷款运作不规范、约束执行不力的情况下。信贷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理论、企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等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诚实的品格和强烈的责任心。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数量有限,部分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进行贷款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违规放贷时有发生;在执行信贷政策方面,有的信贷人员随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现象。在风险的预测方面,有的信贷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知识,以主观感觉和经验代替制度。对于即将产生风险的贷款,不能拿出一套完整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办法来,只是将希望寄托于借款人能扭转局面或轻信借款人的还款承诺,白白浪费和错过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有利时机。加之由于管理体制原因以及改革步伐相对滞后,部分信贷员“在其位而不谋其职”,因存在责任追究错位、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不对等等情况,致使工作主动性差,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四是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利益与风险并存,一些农村信用社盲目地追求高效益,一味地支持风险企业和风险项目,这种贷款配置本身就孕育着高风险。一旦政策或外部环境有变,往往造成贷款形成不良或损失。

银行贷款纠纷诉讼案件调研报告范文

银行贷款纠纷诉讼案件调研报告范文

银行贷款纠纷诉讼案件调研报告范文说到银行贷款纠纷,那简直就是现代社会的“常客”了,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几乎人人都能在某个时刻与银行发生点什么瓜葛。

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或者市场不太景气的时候,这类纠纷愈发突出。

银行贷款纠纷也没那么复杂,简而言之,就是贷款人还不上钱,银行想要追债,结果闹到法庭上,双方对簿公堂。

听起来是不是很耳熟?哎,话说回来,贷款这事儿本身就是一个双刃剑,拿得起,放不下,万一没还上,麻烦就大了。

我们得了解,银行贷款纠纷的起因其实挺多样的。

有的人贷款时看着眼花缭乱的优惠,结果还没等看清楚合同里的条款,贷款就成了“背上大山”。

再有些人是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环境变化,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还款,最严重的,甚至连房子都被银行拿走。

大家都知道,银行不差钱,但借款人要是违约了,银行可不会手软,催债的手段可不是一般的狠。

所以,一旦借款人还不上款,就可能进入漫长的诉讼过程。

一说到银行贷款纠纷,很多人都会想到法院审判,唉,法院一开庭,各种文件堆得和小山一样,真是让人头大。

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可不含糊,毕竟是金融行业的大事儿。

法院一般会先确认贷款合同是否合法,看看银行有没有在合同里做什么“猫腻”。

如果合同没问题,那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借款人能不能偿还贷款。

对银行来说,钱是一个硬指标,谁也不想大笔资金泡汤;但对借款人来说,欠款就像一个紧箍咒,想脱身容易,做起来可不简单。

说实话,有时候纠纷就出在这里。

合同签了,钱也拿了,但还款期限一到,借款人就开始“打马虎眼”,想方设法拖延,甚至干脆消失。

这时候,银行可不会轻饶你,催收电话、上门催债都不算事儿,最后还真能闹到法院去。

如果借款人还是死活不愿意还钱,法院可能就得“出手”了。

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甚至拍卖借款人的财产,用以偿还贷款。

如果有不动产,直接拍卖房产,赔钱那可就全凭个人运气了。

那要是银行有点“猫腻”,比如收费不合理,或者违约条款写得让人看不懂,也有可能导致纠纷。

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这点“心机”,大家心知肚明,银行的商业条款有时候就是“深藏不露”,不看清楚,真就容易被套住。

最新信用社一起不合规车辆抵押贷款导致一审败诉的案例分析

最新信用社一起不合规车辆抵押贷款导致一审败诉的案例分析

操作不合规保证人免担责——信用社一起不合规车辆抵押贷款导致一审败诉的案例分析--案情简述2003年5月27日,**信用社向借款人曹某发放贷款25万元,定于2006年9月30日偿还,用于购买客运汽车。

贷款方式采用自然人连带保证和车辆抵押,同时与保证人杜某、熊某、彭某、曹某某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也与借款人签订了汽车抵押合同(此时车辆尚未购回);信用社在曹某购汽车后,以该新车购进价35万元认定抵押物价值,于同年8月26日双方到**公证处进行了车辆抵押公证。

但并未到车管所进行抵押登记。

在贷款偿还期内,借款人在客车营运中发生严重的车祸事故,无力赔付,变卖了车辆,用于支付死伤赔偿款、客车修理费、客运公司管理费,剩余部分支付了贷款(信用社)利息一万元。

借款人丧失了还款能力,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信用社向保证人追偿亦无果。

在经过多次催收无果情况下,2007年3月18日信用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归还借款本息,维护信用社的债权主张。

经**人民法院多次传唤,借款人曹某、保证人杜某、曹某某拒绝到庭。

保证人杜某、熊某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07安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曹某承担贷款偿还责任;因该借款存在抵押,且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贷款本息,故驳回信用社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由于借款人因车祸已事实丧失了还款能力,亦无其他还款来源。

而按此判决保证人无责,贷款将形成损失。

目前,信用社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

--案例分析1.当一笔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即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的责任将不确定。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诉讼问题的实践与思考——以宁城县农村信用社为例

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诉讼问题的实践与思考——以宁城县农村信用社为例
在 这种 背 景下 ,人 民银行 通 过加 强金 融 管理 与 服务 工作 ,引导 和督 促 金融 机 构在 业务 经 营方 面认 真 贯彻 落 实稳 健 的货 币政 策 ,消 除顺 周 期 因
百计采取了多种措施和手段清收不 良贷款 ,但最 终途径往往是诉诸法律。 因此 , 有必要分析不 良贷 款诉 讼 案件 的特 点 ,总结 归纳 不 良贷 款诉讼 的经 验 与难 点 , 而 总结 得 失 , 好地 与法 院 配合 , 从 更 做 好不良贷款案件的起诉 、 审理和结案工作 , 实现资 产 质量 的优 化和 提升 ,促 进农村 信 用社 改革 与 发 展 。本 文 以宁城 县农村 信 用社 为例进 行探 析 。 宁城 县农 村信 用社 不 良贷款 诉讼情 况 ( ) 良贷 款诉讼 基 本情 况 。 一 不 3年来 , 宁城县 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 5. 亿元 , 5 3 累计收 回不
散; 在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和综合执法检查方面 , 金 融机 构要 按 照人 民银 行 的具 体要 求做 好 相关 配合 工作 ,同时加 强 对人 民银 行 工作 人员 作 风和 纪律 的监督 , 提 出建 设性 的意见 和建 议 。此 外 , 民 并 人 银 行各 职 能部 门要 进一 步加 强沟通 与协 调 。 三是不断完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虽 然 目前 金 融 管 理 与 服 务 内 容 明确 ,框 架 结 构 完 整, 审批程序科学规 范 , 具有较强 的可操作性 , 但 是 也存 在 一些 问 题和 不足 。如 未对 非 银行业 金 融 机 构 的 管理 与 服 务 做 出规 定 。今 后 , 民银 行 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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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探析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探析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探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探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然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自身在贷款业务中面临的风险也相对较大。

如何有效地处置不良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就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概念、分类及处置方式进行探析。

一、不良贷款的概念及分类不良贷款是指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授信或担保业务,因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或无力归还、无法兑付等原因而造成损失的贷款。

主要表现在:逾期90天以上未还本金或利息、被债权人诉讼或仲裁要求清收、停止偿还的贷款等。

根据《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不良贷款分为五类:1)关注类贷款:贷款风险较大或存在一定隐患,但尚未构成不良贷款。

2)次级贷款:已经出现退回前期利息和费用,但未形成重大损失。

3)可疑贷款:出现明显逾期或未按期还款或其他问题。

4)损失贷款:该贷款的实现价值已经或将要大幅损失,但仍有部分价值可恢复。

5)呆账:欠款存在较长时间,无法追回或者资产价值已经全部或几乎全部消灭。

二、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需要考虑多方面状况,包括贷款类型、资产质量、困难程度等。

目前比较常见的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有四种:1、转让方式转让方式是银行不良贷款的流通方式之一。

通过转让不良贷款,银行可以尽早收回资金,而买方则可以获得一些优惠,比如债权转让的折扣。

对于银行而言,转让不良贷款可以快速减少风险,同时也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损失。

2、重组方式重组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另一种处置方式。

通过重组,银行可以将不良贷款转化为可持续的资产,复制一个经营更加灵活的银行模式。

从根本上说,重组是一种资产重组方式,旨在将不良贷款转换为新的、高收益的资产。

通过适当的重组,可以把银行从损失中解放出来。

3、清收方式清收是最常见的处置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催收不良贷款,包括对债务人的工资、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虽然这种方式比较耗时、成本较高,但却是比较可行的方式之一。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农村信用社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不良贷款问题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瓶颈。

本文旨在探讨不良贷款问题在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问题的现状不良贷款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村信用社在贷款业务方面存在的大量的问题,使得银行信用的稳步提升受到了干扰,项目的进展也受到了限制。

特别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不良贷款问题是非常严重的,这会严重损害农民收益,影响道德和社会的稳定。

具体表现如下:1.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

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中,由于征信和风险评估手段的不完善,以及人员管理能力的欠缺,可能存在贷款被拒绝的风险。

这种情况下,一些农民可能采取欺诈手段获取贷款,或者放弃还款,导致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

2.贷款风险方面困难。

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中,客户群体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较低,这使得信用风险和还款风险较高。

3.贷款流程繁琐。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流程较为繁琐,影响到农民的贷款申请流程和效率。

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问题的原因1.政策缺陷。

农村信用社在众多的政策中可能不适合涉及到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的业务,有时候还可能会因为政策上的规定而影响到农民的贷款申请过程。

2.管理不规范。

农村信用社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使得贷款的程序和管理变得混乱。

3.风险评估和征信能力不足。

农村信用社在贷款业务中,风险评估和征信能力不足,导致贷款的风险较大。

4.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的沟通不畅。

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之间沟通不畅,可能导致贷款的程序和管理变得混乱。

三、解决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问题的对策1.政策补充和完善。

政府方面应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现行政策,使其更加适应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2.资金方面的创新策略。

呼唤政府在融资方面出台创新策略,促进市场创新的能力,加快资金的引导,扶助信用社健康稳步发展。

法律讲堂金融案件分析(3篇)

法律讲堂金融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案件也日益增多。

金融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

本文将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金融案件,对金融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典型金融案件案例分析1. 银行贷款案件案例:某公司以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导致银行损失巨额资金。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借款人通过伪造、变造借款合同、虚假担保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借款人道德风险。

部分借款人法制观念淡薄,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2)银行内部管理不善。

部分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导致贷款风险。

(3)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贷款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虚假贷款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2. 证券市场案件案例:某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导致投资者损失。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通过违规操作,操纵股价,误导投资者。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上市公司违规操作。

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短期利益,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

(2)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3)投资者盲目跟风。

部分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盲目跟风,导致市场投机氛围浓厚。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操纵股价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保险欺诈案件案例:某保险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金融类法律案件分析研究(3篇)

金融类法律案件分析研究(3篇)

第1篇一、引言金融行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金融类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金融类法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一家知名金融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发行理财产品、高息揽储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十亿元。

案件涉及投资者众多,社会影响较大。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金融类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案件原因1. 监管漏洞:本案中,金融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业务,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监管部门在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方面均存在不足,导致非法金融活动得以滋生。

2. 违规操作:金融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规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3. 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部分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认识不足,盲目追求高收益,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了市场空间。

(三)案件影响1. 经济损失:本案涉及金额巨大,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 金融秩序: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稳定。

3. 社会稳定:案件涉及投资者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案件启示(一)加强金融监管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金融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金融监管提供有力法律依据。

2. 强化事前监管:加强对金融公司的准入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资质,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金融活动。

3. 严格事中监管:加大对金融公司的日常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4. 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严厉打击,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

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

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第一篇: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一、信贷业务发展基本情况二、逾期及不良贷款基本情况三、不良贷款典型案例分析四、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信贷业务发展基本情况截止2011年末,全省信贷业务发展迅速,个人商务贷款净增53.75亿元,结存余额108.4亿元,净增额及结存额均列全国第二名,排在浙江之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净增31.81亿元,排名全国第二,余额138.3亿元,列全国第三(位于浙江、四川之后);小企业贷款净增42.56亿元,排名全国第三,余额50.43亿元,列全国第三(位于河北、浙江之后)。

我行个人商务贷款净增6.1914亿元,结存12.12亿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净增9.3323亿元,结存49.38亿元,结存额均居全省第一。

逾期及不良贷款基本情况(商务)截止2012年1月末,全省个人商务贷款逾期153笔、3302.67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126笔、2855.05万元;贷款逾期率0.30%,较2011年初上升0.22个百分点;不良贷款69笔、1602.12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60笔、1443.22万元;不良率0.15%,较2011年初上升0.12个百分点。

我行逾期及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475.59万元、285.58万元。

其中在如下指标中在全省排名靠前:1.贷款不良率排在全省第3(0.24%,较2011年初上升0.24个百分点),排名前二位的分别是宿迁(0.36%,较2011年初上升0.36个百分点)、扬州(0.34%,较2011年初上升0.34个百分点); 2.贷款逾期金额绝对值排在全省前2(475.59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370.60万元),排名第一的是盐城(760.87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681.36万元);3.贷款不良金额绝对值排在全省第1(285.58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285.58万元)。

逾期及不良贷款基本情况(住房)截止2012年1月末,我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逾期93笔、3002.41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77笔、2444.28万元;贷款逾期率0.22%,较2011年初上升0.17个百分点;不良贷款23笔、830.92万元,较2011年初增加18笔、618.97万元;不良率0.06%,较2011年初上升0.04个百分点。

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的探讨

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的探讨

经济视野由于机制体制原因,不良贷款一直是困扰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大问题。

近些年,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更多的农信社选择用法律途径维权,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诉讼案件不断增加,笔者就案件成因、特点及规避措施谈一点个人看法,希望能起到警示和借鉴作用。

一、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诉讼案件成因(一)经济政策原因。

由于国家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对金融市场的整治力度,加大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对不良贷款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有了硬性要求,促使农村信用社加大收贷工作力度,对于逾期未归还或长期拖欠无法偿还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只有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催收和制裁。

(二)农村信用社自身原因。

一是未很好地执行“三查制度”。

农村信用社由于管理机制的原因,多年来信贷管理存在漏洞,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审查不严。

贷款放出后监督不力,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没有跟踪监管。

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它用,名义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流失到赌博、股票、彩票等风险较大的领域,致使贷款追回困难。

二是存在违规发放贷款现象。

信用社个别信贷员利用职权发放“人情款、关系款、好处款”;有的属于贷款“垒大户”,借款人采取多头贷款的方式套取信用社贷款,使得许多贷款难以收回;有的地方行政领导指定信用社向某些严重亏损的企业发放贷款,企业倒闭后形成沉淀。

三是担保环节薄弱。

有的信用社担保制度执行不严格,信贷员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审查不够,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具备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致使贷款形成风险,无法追究连带责任。

四是“借新还旧”现象屡禁不止。

个别信用社违反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采用“借新还旧”、“还本付息”的转贷方法延长还贷期限,导致无还贷能力的贷户贷款额度越来越大,积重难返。

(三)借款人原因。

一是有的借款人目的不纯,法律意识淡薄,贷款到期并非无力偿还,而是只顾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拖、逃债,造成“贷款容易还款难”的局面。

二是借款人遭受天灾人祸,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失去清偿能力。

银行贷款纠纷诉讼案件调研报告范文

银行贷款纠纷诉讼案件调研报告范文

银行贷款纠纷诉讼案件调研报告范文一、调研背景。

咱都知道银行贷款在现代经济生活里就像血液一样重要。

可有时候呢,这供血的和用血的就闹起了别扭,贷款纠纷就冒出来了,然后就闹到法院打官司去了。

咱这次调研就是想搞清楚这银行贷款纠纷诉讼案件到底是咋回事儿。

二、调研目的。

咱就是想弄明白这些案件为啥会发生,有啥特点,打官司的时候有啥困难和问题,这样就能给银行和借款人都提点有用的建议,让这种不愉快的事儿能少发生点儿。

三、调研方法。

1. 案例收集。

咱就像寻宝似的,在法院的档案库里找了好多银行贷款纠纷的诉讼案例,这些案例就像一个个故事,每个都有自己的曲折情节。

2. 访谈。

跟法官聊,法官就像这些故事的裁判,啥都清楚。

还跟银行的信贷员和一些有过贷款纠纷经历的借款人聊。

信贷员能说出银行这边的苦水,借款人也能讲讲自己的难处。

四、调研结果。

# (一)案件发生的原因。

1. 借款人方面。

信用意识淡薄。

有些借款人就跟小孩似的,借了钱觉得好像不用还一样。

他们在贷款的时候就没想着自己能不能按时还上,只想着先把钱拿到手再说。

比如说,有个小商贩为了扩大生意贷款,结果生意赔了,他就耍赖不想还贷款了,觉得银行那么大,不差他这点儿钱。

经营不善。

这是好多企业借款人还不上贷款的原因。

企业经营就像开船在大海上,风浪一大就容易翻船。

有个小工厂本来想贷款更新设备提高产量,结果设备买了,市场突然不行了,产品卖不出去,就没钱还贷款了。

恶意骗贷。

这就是最可恶的一种了。

有些骗子就专门盯着银行的贷款,伪造各种文件,假装自己有很厉害的项目或者企业。

有个案例就是一个人伪造了土地使用证去贷款,贷了款就消失得无影无踪。

2. 银行方面。

审查不严。

银行有时候就像个粗心的大管家。

信贷员在审查贷款申请的时候可能就没仔细看那些文件的真假,或者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评估得太乐观了。

比如说,给一个刚成立的小公司贷款,就因为这个公司的老板能说会道,说自己有很多潜在客户,银行就轻易地贷给他一大笔钱,结果这小公司根本没那个能力还钱。

银行法律案件分析(3篇)

银行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银行与借款人甲某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甲某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合同签订后,甲某按照约定向银行支付了首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在借款期限届满前,甲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将甲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某是否构成违约,以及银行能否要求甲某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甲某是否构成违约1. 甲某未按约定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 银行有权要求甲某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银行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某承担违约责任。

(二)银行能否要求甲某承担违约责任1. 银行有权要求甲某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银行有权要求甲某支付逾期利息,以弥补其因甲某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2. 银行有权要求甲某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以外的其他损失。

”本案中,银行有权要求甲某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未按约定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银行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某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某支付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银行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某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律案例欠债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例欠债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甲、乙两方当事人,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

甲与乙之间原有一笔借款合同,约定乙于一定期限内向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到期后,乙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案情分析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本金及利息的协议。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2. 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乙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甲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起诉,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已经届满。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本金及利息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四、案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 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贷款不良纠纷解决方案案例分析

贷款不良纠纷解决方案案例分析

贷款不良纠纷解决方案案例分析案例名称:贷款不良纠纷解决方案案例分析摘要:本案例涉及贷款不良纠纷的解决方案。

具体案例发生在2008年,涉及两位当事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纠纷。

通过法律程序和解决方案的介入,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并通过律师的点评得到公正的解决。

一、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9月1日地点:某城市银行李先生和张女士是长期的邻居和朋友,他们的关系一直非常好。

2008年,李先生急需资金用作生意发展,于是向张女士申请了一笔贷款。

张女士同意了李先生的贷款要求,并签署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李先生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贷款违约时间:2009年3月1日李先生原本计划按时偿还贷款,但由于生意不顺利,他无法如期偿还债务。

李先生多次请求张女士延期偿还贷款,但张女士坚决拒绝,并要求立即还款。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三、法律程序时间:2009年4月15日地点:某城市法院李先生通过律师对张女士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对贷款约定进行修改并给予自己一个合理的还款期限。

经过法院审查,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得到了确立。

法院建议双方进行调解。

四、调解会议时间:2009年5月10日地点:某律师事务所双方在律师的协助下进行了一次调解会议。

会议上,李先生表示自己目前确实无力偿还贷款,但承诺如生意恢复,一定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

张女士则表示希望李先生能够早日偿还债务,同时也能理解李先生的困难。

经过律师的引导和协助,双方达成了如下解决方案:1.李先生在未来两年内暂缓还款,但需要每月支付一定的利息;2.如果李先生的生意在两年内恢复并达到一定收入水平,他将立即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3.如果李先生的生意在两年内未恢复,双方将再次商议后续措施。

五、律师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和律师的协助,成功解决了贷款不良纠纷。

律师的点评如下:1.法律程序的作用:法律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解决纠纷的途径,通过合法的程序和规则,可以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并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诉讼研究分析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诉讼研究分析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诉讼研究分析引言国际金融危机自08年后全球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深远。

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

今年5月份,国资委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注意七大法律风险,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

包括:①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②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③“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④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⑥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⑦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

由此可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对于企业转“危”为“机”,提升自身竞争力至关重要。

一、银行业务法律风险概述(一)银行的业务种类银行按照大的结构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业务。

1资产类业务主要有各项贷款包括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小额质押贷款、消费贷款、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委托放款等。

2负债类业务主要有各项存款包括对公存款、储蓄存款、同业存款。

3中间业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信息咨询类以及其他类等。

(二)各业务种类的主要法律风险1资产类业务主要法律风险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体资格:需特别注意一些特别主体不能充当保证人: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保证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另外,公司担当保证人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生效要件及合同效力:(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物权的变动,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或交付的,自登记或交付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需特别注意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贷款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贷款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件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贷款纠纷。

甲为一家个体工商户,因经营需要向乙申请贷款。

乙作为贷款人,同意向甲提供贷款。

双方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向甲发放了贷款。

然而,甲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导致乙遭受损失。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甲与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

2. 乙于2019年5月5日向甲发放了贷款,甲在贷款到期日(2020年5月5日)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3. 乙多次与甲协商还款事宜,但甲始终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4. 乙于2020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贷款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与乙在《贷款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根据《贷款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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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银行诉讼维权存在“五大难题”亟待解决
编者按:近年来,受经济“L”型走势影响,银行不良贷款反弹压力加大,银行通过司法途径维护金融债权案件明显增加。

为了解全市银行通过司法诉讼维护金融债权情况,人行丽水市支行开展了专项调查,调查显示:金融机构在司法维权过程中面临公告送达难、涉诉负担重、案件执行难、财产保全难、抵押追索难等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一、基本情况
(一)样本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对象覆盖丽水9个县(市)、区全部24家银行机构。

2013年以来,我市不良贷款反弹压力加大。

2017年7月末,全市不良贷款余额35.04亿元,基本与年初持平;不良率2.1%,较年初下降0.22%。

为压降不良贷款,各家银行通过现金清收、贷款核销、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不断加大处置清收力度,截至7月末已累计消化处置不良贷款17.07亿元,其中核销6.67亿元。

(二)银行维权现状。

据调查,辖内银行维权手段比较单一,司法诉讼清收债权占比较低。

银行贷款出现不良以后,主要通过自主清收、外包、打包转让、司法诉讼等方式清收。

2017年1-7月,辖内各银行机构累计处置不良贷款XX亿元,其中通过司法
维权清收贷款XX万元,占全部清收不良贷款金额的XX%,低于现金清收占比13.5个百分点。

(三)涉诉案件情况。

银行诉讼案件胜诉率高,执结率偏低。

2013至2017年7月末,24家商业银行发起的贷款诉讼共计XX笔,标的金额XX亿元,胜诉率为XX%,胜诉金额占标的金额比重为XX%。

但在胜诉案件中,执结率仅为XX%,低于胜诉率XX个百分点,兑现标的金额仅占审判金额的XX%,低于胜诉金额占比XX个百分点(详见表2)。

表2 2013—2017年7月全市商业银行诉讼情况
单位:笔、万元、%
银行通过司法途径维护金融债权案件明显增加,但案件执结仍不容乐观。

截至2017年7月末,尚有在诉案件XX笔,较2013年末增长XX%,其中:尚未判决案件XX件,占比XX%,已判决但未完全执行案件XX件,占比XX%。

在诉案件标的金额XX 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XX%,其中:尚未判决案件金额XX万元,占比XX%,已判决但未完全执行案件金额XX亿元,占比XX(详见表3)。

表3 截至2017年7月全市商业银行在诉案件情况
单位:笔、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通知公告送达难。

目前,金融机构的诉讼依据是《民法通则》、《担保法》等针对一般民事纠纷的法律。

部分债务人恶意拖欠债务,想方设法回避,使得司法文书无法送达,若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中的某一个当事人失去联系时,每一个环节都要通过公告送达,送达时间2个月。

法律虽规定了公告送达方式,司法维权的案件要经过立案、分案、送达、开庭、调解、判决、执行、评估、拍卖等程序。

一般案件的结案周期都在半年以上,有的甚至2年以上。

据XX银行反映,诉讼期最短为XX个月,最长达数年,如龙泉农商行一诉讼案件历时9年,至今仍未执行完结,诉讼期长、回收资金过慢,严重制约银行正常经营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银行涉诉负担沉重。

金融案件诉讼费用包括立案费、起诉费、执行费及办理不动产转移时土地、房产、物价等诸多管理部门的收费。

立案起诉时,金融机构要垫付诉讼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还要垫付公告费,判决以后处置抵押物要缴纳评估费和拍卖费。

上述费用应由败诉的被执行人承担,若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费用最终将由银行承担,成本收入比例失衡。

如……
(三)胜诉案件执行难。

2013年至2017年7月,全市银行维权案件共XX件,执结率仅为XX%,兑现标的金额仅占审
判金额的XX%。

银行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未及时起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式解决,部分个案转贷续贷次数过多,案件从纠纷到起诉时间拖延较久,致使借款人、担保人家庭财产已不足偿还借款,即使胜诉判决还款也因无可执行财产,无法受偿。

少数借款人不配合参加诉讼,为躲避债务隐藏、转移、低价变卖、损毁财产,最终造成执行难问题。

如……
(四)无重点进行财产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银行往往会把能够搜集的所有财产信息均申请保全,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多数债务人的账户实际上已是余额较少甚至零余额状态。

法院在冻结时由于面临账户过多,冻结效率不高。

此外,在动产的查封上,部分动产所有权难以确认,存在较大争议,市场价值波动大,也导致财产保全面临困难。

(五)财产抵押权利存在瑕疵。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合同订立之前抵押物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

有些债务人为逃避抵押物被执行,在抵押权设立后签订租赁合同,部分抵押物在抵押之前已设有租赁权,恶意串通阻碍法院执行,而对于租赁合同是抵押权设立之前还是之后签订则较难认定,客观上增加了诉讼难度。

若债权人在抵押合同订立前未仔细核实标的物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则会给法院执行造成重大影响。

如……
(六)其他问题。

如有,请补充
三、对策及建议
(一)提前约定公告送达,采取简易程序提高效率。

在银行
交易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空白条款中提前约定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由债务人签字确认,避免出现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使司法文书无法送达。

优先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邮件和传真送达等速度快效率高的方式,缩短送达期间,提高送达效率。

大多数不良贷款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起诉、传唤当事人、审理程序及期限上均可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可口头起诉,审理期限较短,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施行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既节省费用又能提高诉讼效率。

(二)实行优惠税费政策,降低银行涉诉费用。

对于巨额贷款案件的诉讼,可考虑比照金融资产管理,享受减半优惠;允许商业银行把在处置不良资产中发生的费用从相应资产处置收回金额中扣除,从而解决清收处置费用不足的问题;适当扩大呆账核销的范围,并适当赋予银行核销实际资产损失的自主权。

(三)鼓励债权人、债务人庭前调解。

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开庭前可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以便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

庭前调解可节省人力物力,尤其是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不良贷款,借款人对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无异议,此时若法院若加大调解力度,针对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引导采取多种还款方式,如,对一次性还款的确有困难的债务人可采取分期还贷的方式、与债权人制定还款计划表等,有助于避免进入执行程序又陷入执行难的困境。

(四)强化贷后管理以便把握处置先机。

加强贷后管理,及时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建立借款人财产登记台账,密切跟踪、
监督和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的异常变动和重大资产情况,深入了解分析借款人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

通过贷后管理及时更新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变动较大的债务人进行分类处理,及时进行信息沟通,特别是在起诉阶段应积极筛选有价值可执行的财产信息。

判决生效后,银行要与法院保持良好沟通,时刻关注债务人的动态和资金状况,一旦出现有利时机,积极与法院联系,争取立即执行。

(五)签订合同前明确抵押物归属。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不动产登记时生效,动产交付时生效。

签订抵押合同还应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在先,效力优先。

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订立抵押合同时,银行应确定约定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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