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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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为规学院财经行为,强化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主席令12号)、《行政事业单位部控制规(试行)》(财会〔2012〕21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等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支出预算管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学院所有经费支出均纳入学院预算,并围绕年度绩效目标开支,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各部门申报资产或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零星工程维修时,首先需确认有无经费预算。

第二条经省水利厅和财政厅批复后的学院支出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即具有法律效力,对院的各责任部门具有同等约束力,学院及各部门应维护其肃性和权威性。学院及各部门负有格执行学院预算的责任,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增加支出。

第三条学院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因上级政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对经费支出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由经费支出归口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院财务处提出预算调整建议;50万元及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核,超过50万元,报党委会研究审核;报省水利厅和财政厅审批。

第二章支出审批管理

第四条支出审批的管理原则。

(一)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审批,预算控制,统一支付”的原则。根据经费预算支出的金额和性质,划分审批权限,建立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会层层审批的经费审批制度。

(二)坚持“一事一批”的原则。一件事项所需经费不得分割申报、审批处理。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负责人对审批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直接责任,学院领导对直接主管工作的经费审批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预算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学院预算经费是指学院年初预算经费及年度追加预算经费。预算经费单项开支或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1000元(含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和院长共同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院长签字批准;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党委会研究批准,院长和党委书记会签批准。

(一)四系一部经费支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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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业务经费支出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联系该系的院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联合审批签字;总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按权限配置审批并签字。

(二)其他部门经费支出审批

同一报销事项经费支出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总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按权限配置审批并签字。

(三)“三公”经费的支出审批

公务接待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因公出国(境)费等“三公”经费的支出,无论额度多少,均由院长和党委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四)合同(或协议)履约经费的支出审批

凡已签订合同(或协议),且合同(或协议)由院主要领导签订或授权签订的支出项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5万(含5万元)以上的款项时,由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批。

(五)因公借款审批权限参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章经费支出管理职责

第六条经费支出按类别归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按规定程序支付资金。各项经费的支出均需归口管理部门或费用发生部门填写合法、完整报销单据,按审批权限报分管领导和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第七条人员经费支出管理。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经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1.工资福利各项支出必须格执行政策,具体项目和标准由人事处核定,不得随意增减、调整和突破。如有变动,由人事处报批后执行。工资福利各项支出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会签批准。

2.绩效工资支出,包括基础绩效支出和奖励绩效支出。基础绩效按规定的标准随工资按月发放;奖励绩效,由学院考核办核定奖励围和标准,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会签批准。

3. 社会保障经费由人事处按照规定围和标准核定,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会签批准,按时缴纳。

4.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外聘人员及其他临时人员经费支出。由相关部门根据统一制式填表,人事处审核,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会签批准。外聘人员酬金应缴税金由院财务处依法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物业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奖助学金、奖励金、以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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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物业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补助支出,由人事处核定,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会签批准。

2. 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处按有关政策和标准按月缴纳。

3. 医疗费支出。医疗保险经费之外发生的,应有学院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人事处核准,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4. 奖助学金支出包括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各种用于学生的支出,由学生工作处核定,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5.奖励金支出。主要用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符合规定的奖励支出,由学院工会等相关部门核定奖励围和标准,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6.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职工探亲旅费、退职人员旅费以及其他补助,由人事处按照规定标准核定,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第八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学院各部门为完成教学任务、开展日常业务工作而发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包含按规定纳入项目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电费、水费、取暖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咨询费、出国经费、印刷费、差旅费、劳务费、培训费、维修(护)费、税金及附加、工会经费、福利费、以及其他日常公用支出。

(一)办公费、电费、水费、取暖费由总务处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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