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规程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文:----------------------------------------------------------------------------------------------------------------------------------------------------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2) 品分类 ; 产
3 企业规模划分 ; ) 4 检验依据 ; )
的。以四川省的专项监督 抽查为例 , 省院在制定监 督抽查建议计划时会实施 以下工作。 1 恰当选择需监督抽查的产品品种 . 1 根据 《 品质 量法 》 产 的规定 , 国家对可能危及 人 体 健 康 和人 身 、 产 安 全 的 产 品 , 响 国计 民生 财 影 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 、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 问 题 的产 品进 行抽 查 。在 此 基 础上 , 合 我 省 的产 结 业分布和产品结构 , 以及社会关注的产品质量热点
43 原 始记 录 -
检 验原 始记 录必 须如 实 填 写 , 证 真 实 、 确 、 保 准
清晰 , 信息量充分以确保可溯源性 ; 妥善保存; 不得 随意涂改 , 改处应 当经检验 人员签名 或盖章确认 。 更
44 检验 数 据 .
必 要 时 , 采 取 加标 回收来自 验 、 应 人员 比对试 验 、
34 不得 抽样 的情 形 .
对抽查样品状态、 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 响抽 产 查 结 果 的情形 , 采 用拍 照 或 录像 等 方式 进行 现 场 应 取证 , 并将照片或录像妥善保存。 现 场取得 的证 据至 少应包 括 :
1 企 业 外 观 照 片 , 企 业 悬 挂 厂 牌 的 , 包 含 ) 若 应 在照 片 内 ; 2) 企业 营业 执照 、 相关 资质证 书复印件或 照片 ;
4) 充分 证 据 证 明拟 抽 查 的产 品 为企 业 用 于 有 出口, 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 5 产 品 或 者 标 签 、 装 、 明 书 标 有 “ 制 ” ) 包 说 试 、 “ 处理 ” 或者 “ 品”等字样 的 ; 样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四条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五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抽查信息;负责审批市县局申报的监督抽查计划;组织、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监督抽查工作。
第六条市县局负责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工- 1 -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七条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质监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包括为监督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抽、封样品;检验产品质量;向被抽查企业与相关质监部门送达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等。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八条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围绕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突出质量问题的产品,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中心任务、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工作规程》及相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工作规程》及相关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粤农[2013]241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工作规程》及相关文书格式的通知(粤农〔2013〕241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市场安全监管局,有关农产品检测机构:现将《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工作规程》及相关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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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2013年10月9日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对种植养殖环节,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不含水产品、林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督抽查方案应包括监督抽查的时间、抽查产品品种、数量、检测参数、检测方法、判定依据、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结果报送时间等内容,并报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除外,下同)质量,依法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检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形式】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及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以及专门针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后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四种。
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按预定的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督检查,在相关企业整改完成后适当时候进行。
第四条【经费来源】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定期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中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监督检查级别】监督检查分为省局组织省监督检查和市县局组织实施的市、县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局职责】省局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全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检查信息。
负责审批省辖市、省管县局申报的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市、县局的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市、县局职责】市、县局负责按照上一级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全文)
Don't believe everything you see, don't say everything you know.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管理规范(试行)(2009年0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明确职责和权限,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按照扶优治劣的原则,后处理工作包括发布通报、监督整改、复查检验、行政处罚、责令召回、公告、列入不良记录、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和举办不合格产品企业负责人学习(培训)班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的后处理工作及外省、市本系统移交的后处理工作。
国家、省对后处理工作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市级后处理工作,并受省局委托承担国家及省级后处理工作。
市局组织的后处理工作采取由市局直接处理和委托处理两种方式。
委托处理的,由市局开具后处理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一)下达后处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国家、省、市级后处理工作及外省、市移交的后处理工作委托各分局、直属局处理,具体工作由监督科承担。
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配合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作措施第七条市局负责发布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发布产品实物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
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在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深市监规[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和检验机构,依法对我市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
监督抽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产品(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一般抽查和专项抽查。
一般监督抽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统筹安排,专项抽查根据产品(商品)质量状况以及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对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商品)开展的以执法整治为目的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市局统一组织规划和管理全市范围的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包括监督抽查计划制定、任务下达、复检的受理、抽查规范的发布、抽查信息管理等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文档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对市场流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章抽查范围和对象第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重点产品,如儿童玩具、食品、医疗器械等(二)重点地区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三)消费者投诉较多的产品(四)其他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一)生产企业(二)经营者(三)进口产品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四)产品使用者或者消费者第三章抽查频次和方式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抽查频次。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者几种方式相结合:(一)抽样送检(二)现场检查(三)抽样分析(四)产品试用(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第四章抽查结果处理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整改(二)责令经营者住手销售(三)依法予以惩罚(四)向社会发布抽查结果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处理结果应当依法送达相关企业,并告知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滥用职权或者接受贿赂。
第十四条对于影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一)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04•【文号】质检监函[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质检监函[2013]50号)各有关质检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我司组织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现印发施行。
附件:1、《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2、关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修订情况的说明(略)2013年9月4日附件1: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版)目录1、监督抽查重点产品建议1.1 提交建议1.2 建议的主要内容1.3 提交建议时间2、制定抽查方案2.1 抽查产品的行业概况2.2 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2.3 抽查产品的标准状况2.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2.5 本次抽查方案与前几次抽查方案的比较2.6 抽查工作分工和进度要求2.7 经费预算2.8 拟抽查企业名单2.9 其他3、下达抽查任务3.1 反馈3.2 签到3.3 培训3.4 方案评审3.5 领取文书3.6 领取任务数据库4、实施抽样检验4.1 抽样前的准备4.2 抽样过程4.3 检验5、异议处理5.1 不需要复检的情况5.2 需要复检的情况5.3 换机构复检的特殊要求5.4 异议处理的争议处置6、上报抽查结果6.1 数据库录入6.2 结果报告预审6.3 装订成册6.4 内容要求6.5 评审上报材料6.5 电子材料命名方式7、附件附件2-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经费预算表附件2-2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经费检验项目说明表附件2-3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简明申报表附件3-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信息表附件3-2 产品检测项目表附件3-3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信息表附件3-4 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附件3-5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评审意见表附件3-6 通知书使用情况说明表附件4-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件4-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附件4-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附件4-4 抽样现场记录单附件4-5 监督抽查样品购置费告知书附件4-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4-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附件4-8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情况上报表附件4-9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必备内容附件4-10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上报表附件4-1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附件5-1 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5-2 复检样品企业现场确认书附件5-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附件5-4 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附件6-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报告范例附件6-2 国家监督抽查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表附件6-3 国家监督抽查未抽到样品的企业情况表附件6-4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范例附件6-5 产值(产量或人数)列前十名企业名单附件6-6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企业名单附件6-7 省局代码附件6-8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测项目统计表附件6-9 产品问题反馈表附件6-10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生产企业跟踪抽查情况附件6-11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企业名单附件6-12 产品质量国家抽查经费决算表附件6-13 抽查结果信息记录表附件6-14 承检机构寄送省局材料汇总情况附件6-15 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表附件6-16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考核-牵头单位对参加抽查单位的考核记录附件6-17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附件6-18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考核-技术评审组对承检机构的考核记录附件6-19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质量考核-监督司对承检机构的考核记录备注:附件*-1代表的是第*章的附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规程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规程一、目的本管理规程旨在规范和指导企业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流程和方法,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各类产品的企业。
对于不同类型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三、定义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指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并进行质量检验的活动。
2.监督抽查计划:指根据产品类别、生产批次等因素制定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3.检验标准:指产品质量评价的标准,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定。
4.抽样方法:指从生产线、销售渠道等中随机获取产品样品的方法。
5.抽样数量:指每个批次抽取的样品数量。
四、工作流程4.1 制定监督抽查计划1.根据产品的重要性、市场份额、投诉情况等因素,确定各产品的监督抽查频次。
2.根据产品的生产批次、销售额等因素,制定监督抽查计划。
3.抽查计划应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数量、检验标准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4.2 实施监督抽查1.根据抽查计划,确定需要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批次。
2.根据抽样方法,在生产线、销售渠道等环节进行样品抽取。
3.根据检验标准,对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检查、物理性能测试、化学成分分析等。
4.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3 处理监督抽查结果1.对于质量合格的产品,可继续销售和投放市场。
2.对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整改、退货、召回等,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3.对于经常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可以加大监督抽查频次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五、工作要求1.监督抽查工作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抽样方法应公平、公正,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3.检验设备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抽样数量应根据产品的生产规模、销售情况和风险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5.对于抽样检验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应加大对其的监督力度,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21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突出质量问题导向。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理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以— 4 —及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所需抽样、购样、检验、复检、复查、邮递、运输、样品处置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相关市场主体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原则上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同一年度不得组织对同一生产者同一商标同一型号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查。
被抽查市场主体在抽样时能够提供6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抽样证明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
第三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以及对国家、外省省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开展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日常监督抽查按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省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监督抽查信息。
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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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封面及首页: 【委托单位】填写“任务下达部门名称” 【监督检查性质】为“××年第×季度(任务下达部门
所辖行政区简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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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中检验依据应填写产品生 产、检验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行 业、地方)标准、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 准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 则》的代号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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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时,应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 加,并向受检单位出示文件或复印件、 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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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现场检验的,承担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 简称承检机构)应在现场对检验结 果进行确认,企业应在相应的检验 原始记录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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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合格报告清单》、《不合格产品生 产企业汇总表》、《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和符 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 》以Excel格式用电子邮件分别发送到受检 企业所在地县级局和市级局,并确认收到 。
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是否按时寄送,列入 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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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抽样品的××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对所抽样品××、××等项目进行了检验(详 见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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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报告性质
定期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封面 及首页: 【委托单位】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检查性质】为“××年第×季度浙江省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县、市级实施计划必须加括号备注计 划实施部门所辖行政区简称。
严格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产 品、受检单位等范围和要求进行 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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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程序的抽样 未检验合格的产品,也就是非合格待销产品 出口产品 超监督抽查范围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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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 未经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 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抽样。
1.1.7 违反有效性要求 的, 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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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承检机构要加强监督检验结果材料的审 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同时对承检产品 开展检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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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检机构应使用《产品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系统》录入监督抽查数据和所调查的企业 信息。监督抽查数据录入时,定期实施的 监督抽查【检验类型】根据计划实施级别 进行选择:
对企业最终拒绝抽样的,检验机构应按照 检验不合格论处。将其录入监督信息软件 中,并在检验情况栏注明‘拒检’;市、县局 应在上报省局的同时,及时将拒检企业的 相关情况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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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抽样品企业拒绝送样的,抽样人 员应自行带回,企业拒绝的,应及 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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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实施计划选择为【省定期监督抽查】 市级实施计划选择为【市定期监督抽查】 县级实施计划选择为【县定期监督抽查】 专项监督抽查应根据任务下部部门的级别 选择相应的专项监督抽查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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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材料两种形式, 按省、市、县三级实施计划分别报盘输出,并分 市地上报。监督检验结果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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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局承担对省级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不合格产品的确认工作。市、县级实施产 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确认工作按 计划实施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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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局必须在收到承检机构寄送的“不合 格”及“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报告后5个工作日 内,将其中一份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或以邮政特快专 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寄送至不合格产 品生产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能够现场 确认的应进行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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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 题、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 无照生产等情况,抽样人员应停止抽 样并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县(市、区 )质监局,各有关县(市、区)局接 到报告后应依法组织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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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级局进行说服教育后,被检单位仍拒 绝检查的,所在地县级局可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上报市局,由市 局汇总后报省局监督稽查处。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 严格按评价规则的要求进行抽样和检验 ,如发现检验项目未通过计量认证的, 必须立即中止抽样和检验,并书面报告 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受委托的承检 机构,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严禁将 检验任务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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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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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检机构必须在数据上报月份的10日前(县级 实施监督抽查为5日前),完成下列工作:
1、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等确保收到的方式,向“ 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产品生产企业寄出检 验报告。
2、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等确保收到的方式,向 受检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局寄出“不合格”、“符合 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 准要求”产品的检验报告和抽样单,“符合本次 监督检查要求”产品的抽样单。
县级实施计划的监督检验结果材料: 承检机构应在数据上报月份的5日前送达相 应县级局审核 县级局审核查错无误后于10日前上报市级局 。 省级、市级实施计划的监督检验结果材料: 承检机构应确认数据无误后,在数据上报 月份的10日前报所在地市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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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局负责汇总辖区监督检验结果材料, 审查无误后在数据上报月份的20日前将数 据报省局。 对上报数据问题较多、未按要求上报或配 合不力的承检机构,各市级局应以书面形 式及时向省局反映 承检机构要在规定的数据上报月份的10日 前将重点产品数据分别报送相关的产品质 量牵头分析单位。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六条“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检验人 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受委托检验机 构的抽样人员还应当出示委托抽样 任务书。
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所抽样品的检验活 动,但因现场抽检确需参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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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位应及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 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抽检分离的产品, 抽样单位应于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企业抽查情况 汇总表报送有关承检机构,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
对于现场检验的项目,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 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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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中产品相 关信息的填写应与抽样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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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检验报告份数 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的: 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承检机构留存 ,一份送达受检企业。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由承检机构留 存,一份送达市级局,其他两份送达县级 局,由县级局将其中一份送达受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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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产品适用的强制性标准或条款 抽样单中所明示的标准 明示标准所涉及的检验方法标准 评价规则规定的该产品相对应的推荐性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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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结果汇总页中所列各检验项目,其 顺序、名称应与评价规则一致。当某个项目存在 推荐性条款要求和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要求不 一致时,应在报告结果中分别列出推荐性标准和 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并进行符合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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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 【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不合格”, 【产品检验情况】栏目中注明不合格检验项 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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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录入时: 【检测项】中所列各检验项目,其顺序、名 称应与评价规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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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评价规则所列全部 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
【标准要求】应同时注明国家(或行业、或地 方)推荐性标准(标准代号)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经备案的标准代号)的要求,
【判定】列选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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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判定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时: 依据《××××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个 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 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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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 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 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 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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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不合格” “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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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 、地方)标准要求”时:
【按企业明示指标判定】栏目中选择“符合”, 【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待提高”, 【产品检验情况】栏目中应注明具体不符合推荐性 条款要求的检验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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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检机构应汇总承检产品的企业抽查情况, 在抽样月份的30日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局, 由各市级局汇总后报省局。计划内企业无法抽到 样品的,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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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检机构要建立监督抽查样品的管 理规范,应有样品登记、编号等流转记 录。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在规定条件 下保存备样,确保备样的有效性。对检 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其备样应保留 至被抽查企业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结束后 方可处置。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 指标(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
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