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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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模式
内容摘要:在人口老龄化日趋严峻、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做好老年人养老保障问题迫在眉睫。中国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随着时代的发展产生了种种问题。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集传统家庭养老与现代养老之优点而产生的养老模式。本文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对目前我国养老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剖析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探讨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可持续的发展出路。
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老龄化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所占比例超过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例超过7%,该国家或地区就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或地区。根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①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60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总数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1.4%,居世界首位。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居世界首位,到本世纪中叶,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超过4 亿。随着老龄人口的不断增长,加上老年人独立生活能力的不断下降,如此庞大的老年群体的养老保障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我国现行的养老方式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家庭养老方式。随着人口老龄化产生的“四位老人、一对年轻夫妇以及一个未成年小孩”的家庭结构模式,使得老年抚养的比例将从2000 年的10.1%上升到2050 年的33%。②在人口流动频繁的今天,导致家庭物质供养、生活照料以及精神安慰等方面严重缺乏,依靠现有的养老方式难以实现养老目标。在这样的形势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应运而生。
一、当前养老服务模式的困境
(一)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增大。中国的老龄化有其自身特点,其中老年人口规模
①中国统计年鉴
②老龄社会应先破解养老难题[N].工人日报.2007-1-8.
大、增长速度快、高龄人口基数大且增长明显的特点尤其突出。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除了第二次人口普查由于1959—1961年人口数量小幅增长以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下降外,其余五次次人口普查均反映出我国总人口的快速增长,且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呈稳步较快增长的态势。20世纪80年代开始,这种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另外,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迅速增加,其所占总老年人口比例已突破10%,家庭高龄化趋势给家庭养老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很多学者称之为“少子高龄化”。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中国传统的联合家庭(由两对或两对以上的夫妇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已经越来越少,核心家庭(由已婚男女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越来越多。特别是随着首批独生子女逐渐组合成家庭,“421”甚至“4421”的模式在城市中已经越来越普遍,一对夫妇需要同时承担抚养子女和赡养4 到8 位老人的重任,家庭养老的现实可操作性愈来愈弱。家庭结构的改变很大程度地冲击了家庭养老模式的可行性,从而引发了人们对新的养老模式的思考。
(二)机构养老严重短缺
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是在尚未实现现代化,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进入老龄社会的,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这必然会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为老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难以满足庞大老年人群的需要,特别是迅速增长的“空巢”、高龄和带病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以养老机构和床位数为例,目前,中国共有各类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及敬老院3.8 万个,养老床位120.5 万张,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床位仅有8.6 张,③与发达国家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养老床位数50- 70 张的水平相差甚远。这样的养老机构和设施现状根本无法满足老年人群日益增长的需求。
二、新型养老模式的提出
(一)社区居家养老的定义和特点
“社区居家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在为居家老人照料服务方面,又以上门服务为主,托老所服务为辅的整合社会各方力量的养老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让老人住在自己家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由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和人士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
(二)社区居家养老和其他养老方式的区别
社区居家养老不是家庭养老,而是社区中的在家养老,社区居家养老不是社会养老,而是将机构养老中的服务引入社区,实行社区的在家养老。它吸收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方
③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居家养老模式思考[J]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9期
式的优点和可操作性,把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最佳结合点集中在社区。是针对中国社会转型期在21世纪上半叶所面临的巨大老龄化问题所提出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
三、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最近几年,虽然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不断发展,各地纷纷试点探索创新模式,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只是刚刚起步,服务层次比较低端,各项职能还不完善。
(一)养老服务的种类和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社区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偏重于日常生活护理和家政服务,较多地关注老年人物质生活需求方面的满足,而精神慰藉等服务发展不足。而现代社会老年人养老保障不仅注重物质层面上的保障更加注重精神方面的保障。现有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部分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不具备养老服务护理员的专业资质和职业资格,大多只是接受过短期上岗培训。服务内容仅局限于帮助老年人做家务、简单的照料等,至于老年人更加渴望的精神慰藉、情感支持方面,则基本上处于被忽略的状况。
(二)传统观念影响深远,对社区居家养老认识不足。
我国一直以来推崇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观念,使得不仅是普通老百姓,甚至是一些相关的管理部门、职能机关都没有真正意识到开展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他们没有觉察到养老职能已经由以家庭为主逐步转变为以社会为主;没有意识到社区居家养老是未富先老国情的需要。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
我国社区养老职能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完善的服务体系支撑。就目前来看,各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有政策法规明确规定的城市也寥寥无几。再如,现有法规中对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地位的认可、扶持民间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民间资本如何进入社区养老服务等相关规定明显缺失,这极不利于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发展。
(四)服务供给主体较为单一、资金来源单一。
虽然各地政府在服务供给的具体做法上有所不同,但是无论以何种方式,政府都在其中起到了绝对的主导作用。在具体服务提供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还体现出一定的行政色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的投入,政府承担基本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公众对于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加,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会产生政府失灵问题,比如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不断下降等。而当前我国养老服务的提供者主要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