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防排水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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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防排水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技术部负责收集并及时更新本单位水文地质资料,详细勘查矿区的水文地质,绘制矿区的水文地质图,水文地质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
(二)河流沟渠汇水情况。
(三)疏水能力。
(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情况。
(五)当地降雨量。
(六)历年最高洪水位。
(七)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
第二条对在产的每个独立采掘系统,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应根据生产技术部搜集或更新的水位地质资料,对比《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对防排水系统的能力进行评价;防排水系统能力达不到规程要求时,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应单独编制设计或者委托有资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对防排水系统进行改造、扩能。设计、设计审查工作应严格执行本制度中设计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独立采掘系统,工程项目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本单位的水文地质资料,井口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 以上,设计、设
计审查工作应严格执行本制度中设计管理制度。
第四条防排水系统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 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简内应装设2条相同的排水管(一备一用)。
(二)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2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潜没式泵房除外)。
(三)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水仓进水口应有能子。采用水砂充填的矿井,水进入水仓之前,应先经过沉淀池。水沟、沉淀池和水仓中的淤泥,应定期清理。
第五条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绘制全矿井下的防排水系统网络图,并每6个月更新1次;综合计划部负责绘制全矿地表的防排水系统图,并每6个月更新1次。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负责矿井防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