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汽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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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采购汽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JSZC-G2008-305-分包号(有几个分包均需填)-厂家简称经公开招标,就2009年度江苏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汽车协议供货项目,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与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全省各地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和 XX汽车生产厂商(以下简称“乙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关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JSZC-G2008305”号的招、投标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格式
(2)合同条款
(3)投标人澄清文件
2.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 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本合同汽车协议供货采购程序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4.付款条件
本合同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5.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09年1月22日起至2010年1月22日。
6.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具体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由采购人与乙方
直接进行处理。
7. 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方、乙方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货物及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及乙方所推荐的汽车协议供货服务商向江苏省各级采购人提供的乙方生产的车辆以及相关服务。
(3)“甲方”系指组织2009年度江苏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汽车协议供货项目招标活动的招标采购单位,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及全省各地市财政部门授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
(4)“乙方”系指为本次2009年度江苏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汽车协议供货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汽车生产厂家。
(5)“采购人”系指具体接受乙方及乙方所推荐的汽车协议供货服务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江苏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6)“汽车协议供货服务商”系指乙方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时推荐的、具备乙方销售及服务资质的、为江苏省各级采购人提供乙方所生产的车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汽车销售供应商。
2.协议供货范围
2.1中国境内生产的适合作为公务用的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五座轿车、商务车(MPV)、越野车(SUV)、中小型客车(6米以下,不含6米)(不含商务车MPV)、大型客车(6米以上,含6米)、皮卡。3.乙方汽车协议中标品牌、车型、价格、折扣率、其他优惠政策、质保期
注:折扣率=(最低销售限价-投标报价)/最低销售限价;乙方应保证中标价低于江苏市场最低零售价。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可以与乙方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就价格或优惠率进行协商,成交价不得高于中标价。
4.甲方的权利
4.1本项目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随时对乙方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进行检查。
4.2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5.甲方的义务
5.1甲方负责将采购结果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提请主管部门制订并颁布本次汽车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管理办法或通知,并在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要求采购人向乙方采购中标货物并及时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5.2甲方向采购人公布乙方中标货物价格、服务承诺等与销售中标货物和售后服务相关的信息。
5.3负责协调乙方与采购人在销售中标货物和售后服务方面的情况。
5.4甲方负责协议供货工作的日常管理,统计收集协议供货有关信息。
5.5甲方对乙方中标价格有权进行市场调查,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协议供货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6. 乙方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的权利
6.1乙方作为协议供货中标人,具有江苏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提供协议供货资格。
6.2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以本次协议供货名义购买非中标货物、配件或超出投标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
6.3对采购人在购买中标货物和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6.4有权拒绝任何个人以采购人名义按照中标价格购买中标货物和现金交易。
7.乙方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的义务
7.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合同条款。
7.2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对协议供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7.3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按照中标价格或折扣后的净价中较低价向采购人销售中标货物并提供相关服务。
7.4乙方及其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针对本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推荐的协议供货服务商必须履行乙方投标时要求其服务商履行的义务。
7.5在协议供货期内,如果乙方中标产品发生价格政策调整,须在媒体发布调整通知的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申请调整报价,调价后的价格折扣和服务应不低于投标时的承诺。乙方可以申请提供更优惠的折扣,但不得低于投标时承诺的折扣。
7.6在协议供货期内,乙方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须在原产品停产前15日内书面向省、市集中采购机构通报并书面申请以新产品代替原产品,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可组织专家与乙方进行谈判。如新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高于原产品,且乙方承诺其协议供货的优惠幅度不低于原产品的优惠幅度,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将谈判结果向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备后,将新的代替产品情况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公告。
7.7乙方须于每季度结束前五天内向甲方报送协议供货情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