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关于给在职社区干部办理社会保险具体事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给在职社区干部办理社会保险具体事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给在职社区干部办理社会保险具体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并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给在职社区干部办理社会保险具体事宜的通知(并民[2008]8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和谐社区的意见》(并发〔2006〕36号)文件精神,解决社区干部的后顾之忧,建立社区干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大保险保障制度,使社区干部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现对社区干部(含社区党组织干部、社区居委会干部、社工干部)办理社会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社区干部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及人员认定(一)在职社区党组织干部、社区居委会干部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社工干部均可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其中,已在原就业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未参保的人员,按规定办理新参保手续。
(二)社区干部的社会保险参保等有关手续,由其所在的街办负责办理。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由各街办统一申报至各县(市、区)民政局或社区管理局,经各县(市、区)民政局或社区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会同社保经办机构给予认定。
二、社区干部参保登记手续办理程序(一)由各街办携带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太原市社区干部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表》,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注册情况表》,统一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其中,六城区范围内的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四县(市)范围内的分别到所在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市及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街办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核后,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4•【字号】并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民〔2010〕96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低保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中“家庭收入不好核算”、“以人代户”等突出问题,推动农村低保制度与五保供养、农村基本养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扶贫等社会救助保障政策的衔接,实现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网络化队伍、推进法制化管理、延伸社会化服务”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一、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一)规范身份认定条件。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家庭原则上在生活困难时均具有提出享受我市农村低保待遇的资格。
具体类型包括:1、家庭成员户籍均属我市农业户口的;2、夫妻一方户籍为我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农村居民,且在我市农村实际居住3年以上的;3、成年未婚且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致孤的单身农户;4、在我市农村定居的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
户籍在本市,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且在本市城镇居住5年以上的农民家庭,不属于农村低保救助范畴,生活困难时可按城市低保有关规定向其实际居住地提出城市低保申请。
上述家庭中成员农业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在提出低保申请前,应首先将家庭成员农业户籍迁移到一起,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若户主户籍所在地与家庭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应先将户主户籍迁往居住地再提出低保申请;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迁户的,在户主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后,由户主代表家庭向实际居住地提出申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8•【字号】并政办发[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实施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的意见》,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具体为:未满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二、参保登记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中小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也可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三、参保登记所需材料(一)成年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
未成年人选用其父(母)市医保卡内余额缴费的,提供父(母)身份证、市医保IC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保对象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现指低保对象)提供民政局相关证明及复印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一寸彩照或身份证照片两张。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3•【字号】•【施行日期】199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23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9年1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这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巩固“两个确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
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法制、经贸、财政、卫生、工会、新闻等有关部门,广泛深入持久地组织好学习宣传活动。
全省统一在4月10日至20日开展条例宣传周活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采取宣传“一条街”,编印、张贴宣传资料,排演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节目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普遍开展对缴费单位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到工矿企业等缴费单位,面对面地提供咨询服务,全面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限要求、登记地点和申报缴费程序,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根据条例的规定,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所有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还包括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是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并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民政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职责1.农村村务公开组织协调职责。
2.新农村社会建设组织协调职责。
3.促进全市慈善事业职责。
4.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5.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职责。
(三)加强职责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优待抚恤、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
(四)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用饮食供应站建设管理、服务保障。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县(市、区)安置工作。
关于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关于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公司名称】【日期】各位职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为保障您的权益,提高职工福利水平,公司决定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
现将具体参保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公司全体员工均需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二、参保流程及责任1:公司将组织职工个人信息登记和资料收集,包括联系、户籍等相关证件材料,用于办理参保手续。
请各位职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2:公司将与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对接,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具体操作流程将另行通知。
3:公司将按规定及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
4:职工需及时、准确地填写并提交相关申报表格,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三、保险待遇1:参保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具体待遇标准和申领流程,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变化及时通知。
四、保险费用及福利1: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为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公司将根据社会保险规定为职工办理相关保险福利。
五、其他事宜1:请各位职工认真了解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2: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公司人事部联系,我们将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附件:(以上附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养老保险:为参保职工提供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险制度。
2:基本医疗保险:为参保职工提供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和支付的保险制度。
3:失业保险:为参保职工提供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援助的保险制度。
4:工伤保险:为参保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等所导致的伤害,提供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最后,感谢各位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公司名称】。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社区专职社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社区专职社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并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社区专职社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民〔2010〕78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管理局:为了规范我市社区专职社工人员管理,特制定《太原市社区专职社工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太原市社区专职社工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工人员是指经公开招(续)聘录用的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其基本职责是:(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
(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第三条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新招聘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太原市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晋政发[1992]191号
太原市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太原市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晋政发〔1992〕191号1992年9月5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解决临时工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招用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或非全日制(一日劳动时间不满八小时)的工人(以下统称临时工)。
第三条企业招用的临时工,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保险基金)由企业和个人缴纳,其比例分别为临时工月劳动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和百分之三。
企业缴纳的保险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个人缴纳的保险基金,由企业在给临时工发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四条临时工从上岗之月起缴纳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们,并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保险基金项下。
社会保险讥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
第五条社会保险机构设立临时工保险基金明细帐,印发保险基金手册(以下简称保险手册)。
保险手册作为计算和领取退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终生一册。
第六条保险手册的管理(一)临时工在职期间,保险手册由用工单位管理,并负责填写各项内容,临时工待业期间,保险手册由个人保管。
(二)临时工在待业期间,个人自愿也可以按月或按年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要随时填写其保险手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30•【字号】晋人社厅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整合社保经办资源,全面推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27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要求,进一步整合社保经办资源,积极协商编制部门尽快成立综合机构,负责本级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工作。
未整合前要采取过渡办法,可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资源,组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挂靠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由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牵头、代管。
征缴办由企业、机关事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征缴业务部门整建制划转共同组成。
“统一征收”实行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基数、统一征缴、统一分账、统一稽核的“六统一”模式,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张票据征收、一个平台共享”的工作方式,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减少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核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收入情况,科学制定征收计划。
太原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并民发〔2019〕87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民发〔2019〕87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现将《关于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步伐,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9〕75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山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
二、工作目标2020年10月底前,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移交范围驻并央企、省企和市属、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地方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并政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和灵活就业人员(简称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根据省政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经过3年努力,力争使我市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2008年底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达到应参保人数的50%以上。
二、工作重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政企业、住宿和餐饮企业、社区干部和高新区、民营区、经济区企业为重点;工伤保险以采矿、冶金、化工、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和商贸、住宿、餐饮企业为重点,努力实现全覆盖。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非公经济产业分布、经济规模、从业人员、发展状况等,进一步明确扩面工作重点。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舆论宣传。
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和非公经济单位参保缴费的意义,为推进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参保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夯实基础工作。
在摸清非公经济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底数的基础上,按照省下达的扩面计划,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科学周密的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编制年度扩面计划,确定工作进度,逐级分解任务,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非公经济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2月21日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2007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加大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投入。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分账管理,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内的合同制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太原市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的通告
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太原市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太原市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的通告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救治、就医和日常生活需要,充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促进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根据《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22〕55号)要求,决定开展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申报时间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7日二、申报条件(一)申请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2、在工伤救治、职业病治疗方面有一定特色和优势;3、遵守国家、省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符合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管理要求的医疗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等;4、遵守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5、具备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和与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对接的能力,能够为工伤职工提供就医管理、待遇查询等服务;6、遵守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
(二)申请工伤康复协议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2、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3、康复技术在我省处于领先水平;4、遵守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康复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5、具备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和与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对接的能力,能够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管理、待遇查询等服务;6、遵守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并民字[2006]53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9.21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一至六级残
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并民字[2006]5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太原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民政局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太原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加强和保障我市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的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办理社区干部社会保险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办
理社区干部社会保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07.10
•【字号】并民[2008]43号
•【施行日期】2008.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办理社区
干部社会保险的通知
(并民〔2008〕4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全市社区干部社会保险培训会议于2008年6月11日召开至今有30日,部分街办报表仍未上报至各县(市、区)民政局或社区建设管理局进行初审,此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全市社区干部社会保险补贴的拨付。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管理局督促各街办(乡镇)抓紧时间加快办理速度,务必于7月18日前将社区干部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表、审批表等报表报市社区处,然后到市财政局进行保险补贴审批。
二、各街办(乡镇)持经审批后的花名表尽快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开户和转移手续。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相关事宜通知
关于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相关事宜通知
各分公司:
为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并保障公司长远发展,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将办理员工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分公司有达到公司要求的员工均可缴纳社会保险(具体缴纳人员见附件);
二、新员工从未办理过社会保险的待试用期满,符合公司用人条件的留用人员,自试用期满后次月,向所在公司提出申请,办理相关事宜;
三、新员工之前在其他单位办理过社会保险,待试用期满后次月,向所在公司申请转移到本公司继续参保,同时按要求提供之前缴纳凭证。
如有停缴、欠缴的费用,请个人补交费用后提出申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补交费用;
四、新老员工除个人已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的,原则上其余员工必须参保,但确实不愿参保的人员需提供不参加社保的情况说明;
五、员工在本公司参保后不能主动提出离职、辞职或请三个月以上长假等事宜,如要离职、辞职或请长假,那么公司员工自在本公司参保至离开公司之日中间产生的各项社保费用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公司将扣除该费用;
六、员工离职需按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由本人到社保办理相关转移手续,期间需支付各项费用,由本人承担;
七、离职员工未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公司暂按停保人员对待;
八、社保由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以每年政府公布的基数、公司和个人缴费比例为标准,个人部分将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九、缴纳时间从2018年元月开始,各分公司按本地区要求积极尽快办理,如有需要总公司提供帮助处,总公司会尽力协助办理;
十、各分公司本次办理社保缴纳人员见附件。
总公司行政部
2018年元月05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并政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2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起实现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现设定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对做好全市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在太原市相关审批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年检时间从2023年2月15日开始至2023年5月31日结束。
三、年检方式及流程(一)网上填报1、在线注册。
未注册过的全市性社会团体自行通过互联网登录网址/icity/public/index(太原市政务服务网),按照附件1进行注册。
2、填报资料。
已注册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可登录太原市政服务网(/icity/public/index),按照附件1要求进行网上填报并完成提交。
(二)线下报送网上审核通过后,双面打印《社会团体2022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2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组织盖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审核作出结论并加盖公章,将以下材料送至太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注: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社会团体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盖章)1.《社会团体2022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2份(注:双面打印);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注:正反面都需复印);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4.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见附件2。
注:社会团体在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并按照附件中的财务审计模板制作审计报告。
)5.太原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2022年度报表1份;(见附件3。
注:新成立党组织以及上级党组织发生变化的社会组织还需提供党组织成立批复复印件1份。
太原市社保办理流程
最新太原市社保办理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五险办理流程太原市的社保基本上有三大块构成:养老、医疗、失业其中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工伤、生育)一、养老保险(一)、养老保险的新增需要携带的资料:1.新增人员的劳动合同一份(原件)2.填写《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3.到社保的1——5号窗口办理,如果新增的人员是农户的,基本信息表填写该人是某某地方农户,需要出示农户的户口复印件给社保工作人员核对。
4.社保工作人员会告诉新增人员的社保编号,社保编号很重要,养老、医疗、失业、都需要用的这个编号。
5.新人新增完成后,社保工作人员会让你去社保35——38窗口任意选一窗口点一下(注:不点的话,医疗新增的时候没有该人的信息)(二)、养老保险的转入:如果该人之前参加过社保,需要办理转移手续,需要携带《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综合科直接办理转移,不需要填写新增人员的基本情况表。
(三)养老保险的中止:1.需要携带员工和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一份2.填写一式两份的《太原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止登记表》,单位和个人各执一份。
(四)养老保险的缴费1.本月人员的增减变动完成后,确定本月不再增减人员,再去和社保工作人员核对本月人数,打印本月的征缴单,征缴单打印出来后就不能再变动了,是多少钱都要按照缴费单上的金额进行缴费。
2.养老保险款的限缴日期是每月的23日前,所以在23日之前必须把当月的养老保险办理完成3.公司流动性小的,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时间安排,几个月缴纳一次,建议最好一月一次二、医疗保险(一)、医疗保险新增人员1.需要携带医疗保险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注:劳动合同的复印为劳动合同的第一页,即双方的基本信息,和最后一页双方签字盖章的那一页,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3.填写《新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信息(退休变更)情况表》(注:新增人员的医疗保险编号填写的是养老新增时,提供的编号,社保编号只有一个,医疗、失业都和养老编号是统一的)(二)医疗的转入1.需要携带养老关系转移申请表,请综合科点击办理,即转入本公司,转入的人员不能填写在新增人员的那张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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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给在职社区干部办理社会保险具体事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并民[2008]8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8.02.01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给在职社区干部办理社会保险具体事宜的通知
(并民[2008]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和谐社区的意见》(并发〔2006〕36号)文件精神,解决社区干部的后顾之忧,建立社区干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大保险保障制度,使社区干部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现对社区干部(含社区党组织干部、社区居委会干部、社工干部)办理社会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区干部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及人员认定
(一)在职社区党组织干部、社区居委会干部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社工干部均可按规
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其中,已在原就业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未参保的人员,按规定办理新参保手续。
(二)社区干部的社会保险参保等有关手续,由其所在的街办负责办理。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由各街办统一申报至各县(市、区)民政局或社区管理局,经各县(市、区)民政局或社区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会同社保经办机构给予认定。
二、社区干部参保登记手续办理程序
(一)由各街办携带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太原市社区干部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表》,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注册情况表》,统一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其中,六城区范围内的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