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晋民发〔2021〕57号•【施行日期】202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7号各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已经省民政厅第2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2021年12月29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动态管理、应保尽保;(二)严格规范、高效便民;(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对象的受理、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户籍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
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要适应户籍制度改革。
第六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山西低保标准
山西低保标准山西省低保标准是指在山西省范围内,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山西省相关规定,低保标准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的,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
下面将对山西低保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低保对象范围。
山西省的低保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城乡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群体。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低收入家庭;2. 孤寡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困群体;3. 因病、因灾、因失业等原因暂时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二、低保标准内容。
山西省的低保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金、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内容。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活补助金,根据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放相应的生活补助金,以保障家庭基本生活需求;2. 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提供医疗救助,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医疗救助;3. 临时救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低保对象提供临时性的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三、低保标准执行。
山西省的低保标准执行由当地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低保标准的评定机制和发放制度,确保低保对象能够及时、有效地享受到相关政策的待遇。
同时,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帮扶和管理工作,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实现自立更生。
四、低保标准保障。
山西省的低保标准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全体市民的共同努力。
政府要加大对低保工作的投入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低保标准的实施落实到位。
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工作,为低保对象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全体市民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关爱低保对象,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低保标准评估。
山西省的低保标准评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对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低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低保对象能够真正受益。
山西低保标准
山西低保标准
山西省是我国的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许多贫困家庭和困难群众需要依靠低保
来维持生活。
低保标准是国家对贫困家庭和困难群众进行生活保障的一项重要政策。
了解山西低保标准对于需要申请低保的人群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山西低保标准。
首先,山西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
目前,山
西省的低保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两部分。
生活补助包括基本生活费和住房补贴,而医疗补助则是对低保对象进行医疗保障。
其次,山西低保标准的具体金额根据家庭人口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家庭人口
越多,低保标准相应越高。
此外,山西省还对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了重点保障,例如残疾人、孤儿、特困人员等,他们的低保标准会有相应的提高。
另外,山西低保标准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随着经济
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低保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总的来说,了解山西低保标准对于贫困家庭和困难群众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
有了解了低保标准,他们才能知道自己是否符合低保条件,以及能够获得怎样的生活保障。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不断关注当地的经济情况和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低保标准,以确保低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山西低保标准是一个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密切
相关的政策。
只有充分了解和关注低保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贫困家庭和困难群众的生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山西省能够在未来的发展中,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为更多的困难群众提供更加有力的帮助和支持。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并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并民〔2010〕11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县(市、区)低保工作管理水平,提升街办(乡镇)、社区低保工作服务能力,实现县(市、区)低保中心、街办(乡镇)低保所和社区低保站“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网络化队伍、推进法制化管理、延伸社会化服务”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一、申请审批(一)家庭申请生活困难的城市家庭户主,可携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到规定的社区低保站提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
(二)社区低保站受理1.接受申请社区低保站接到申请家庭的申请后,应当面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声明及授权》。
经申请人同意后,由低保工作人员据申请家庭提供的户口、身份证证件将相关信息项录入微机,同时与申请人商定入户调查时间,并按照《太原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家庭入户调查表》(以下简称《入户调查表》)证明材料栏中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准备的证明材料。
2.入户调查社区低保站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入户调查表》,采取申请家庭自报与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入户调查。
调查中,工作人员须重点查看申请家庭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家庭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对申请家庭无法提供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须通过邻里走访、信函索证了解情况后,报请社区居委会召开听证会进行民主评议,社区居委会根据评议结果代申请家庭向工作人员出具相应证明。
太原市民政局、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中共太原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6•【字号】并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太原市民政局、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并民[2006]62号)各县(市、区)委、高新区及经济区工委组织部,各县(市、区)、高新区及经济区民政局、财政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高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晋民字〔2006〕10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和标准补贴对象为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补贴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时期的不同分别是: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放。
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拨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承担所需资金的50%,地方承担所需资金的50%。
地方承担的资金由省市共同承担。
省一级承担所需资金的30%,由省财政和省管党费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占85%,省管党费占15%;市承担所惜资金的20%,由市财政和市管党费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占85%,市管党费占15%。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晋民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晋民发〔2020〕30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市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山西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太原分行,邮储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联社: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不断提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的重要意义社会救助量大面广、点多线长,用好社会救助资金对于促进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银保监局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加强资金监管、提升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个别地方依然存在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克扣社会救助资金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损害了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公信力,迫切需要规范改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银保监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作为打通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作为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科学合理预算、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三类特殊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免费的通知-并民[2008]50号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三类特殊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免费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30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并民[2008]50号主题类别公墓殡葬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对三类特殊人员死亡后火化实行免费的通知(并民[2008]50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力度,体现党和政府对低保人员、五保户、优抚对象的关怀,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下列特殊人员正常死亡后,实行运尸、停尸、火化免费优惠政策。
一、享受免费政策的特殊人员1.当月享受低保金的低保人员2.五保户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二、免费办法上述人员正常死亡后,免收运尸、停尸、火化系列服务780元/人的最低费用,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三、手续办理上述人员正常死亡后,在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时,须出具村、居委会的介绍信、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五保证等相关证明。
四、免费方式1.符合条件的,殡仪馆直接免收运尸、停尸、火化系列服务费用780元/人。
并由殡仪馆保存相关材料。
2.服务对象也可先付费,后凭火化手续到市殡葬管理处结算。
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同前。
两种方式可任选。
3.殡仪馆垫付的费用,凭相关材料定期与市殡葬管理处进行结算。
五、此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并民〔2002〕116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结束——。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并民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的通知(并民发〔2020〕20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7〕50号)(以下简称《市实施意见》),规范我市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特困人员认定《认定办法》和省、市《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认定作了全面规定。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认定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补充要求如下:(一)特困人员身份认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主要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按照《认定办法》和省、市《实施意见》,及时受理、审核和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1、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审核审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2.对《认定办法》公布之前已经认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直接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城市“三无”人员,按照审批流程,完成新申请对象审核和审批工作。
3.对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的特困人员,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或照料护理补贴。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并民[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民[2007]54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好民政部民函〔2007〕177号及省民政厅晋民字〔2007〕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低保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城乡广大困难群众,经研究,拟在全市深入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
现将《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太原市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局研究,拟在全市开展为期九个月的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主题的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此次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低保制度在基层的更好落实为目的,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为目标,全面提高基层低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把基层低保机构建设成民政部门“为民解困”的优秀窗口,使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广大困难群众。
二、主要内容(一)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基层低保工作,制度建设是根本。
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近些年来城乡低保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科学评估已有各项低保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重点是完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评议(听证)、张榜公示、档案管理、资金运行、信息统计、信访接待等制度的健全和家庭收入核查、分类施保、与再就业衔接、对边缘人群临时救助等规章制度。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晋民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31号各市、县民政局:随着疫情持续影响,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因疫情和患病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李克强总理“要求低保应保尽保、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坚决做到“应保尽保”。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摸排力度,重点关注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农民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
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根据疫情形势延长定期核查时限,暂停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待疫情结束后再恢复动态管理;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
要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招(续)聘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招(续)聘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并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招(续)聘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民〔2010〕79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管理局:为确保社区专职社工人员招(续)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特制定《太原市招(续)聘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关于太原市招(续)聘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实施方案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党组织、第四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发〔2010〕27号)精神,定于2010年9月中旬至10月底公开招(续)聘社区专职社工人员,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招(续)聘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招(续)聘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德才兼备、科学配备的原则;(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三)考试、考察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招(续)聘对象续聘对象为聘期将满的社区专职社工人员;招聘对象为第三届社区干部和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招(续)聘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责任意识、大局意识。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太原市民政信息网站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太原市民政信息网站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并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太原市民政信息网站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民[2007]65号)各县(市、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门户网站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太原民政信息门户网站的保障工作,加快“数字民政”建设步伐,现将《太原市民政信息网站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太原市民政信息网站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太原民政信息网” ()(以下简称“网站”)作为全市民政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民政系统政务公开,改进业务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丰富“网站”,推进“网站”的可持续发展,扎实做好“网站”保障工作,确保网上信息及时更新,并体现其权威性、准确性、严肃性,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网站”保障工作坚持履行民政职能和为公众服务的原则,及时公布民政系统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等,加大政务信息发布力度;增进民政部门与公众的交流,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提高网上办事与服务水平,拓展互动交流功能,增强“网站”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网站”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需求主导,注重实效。
网站的栏目设置和内容组织必须紧紧围绕全市民政中心工作,结合人民群众的关注热点,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合力共建,资源共享。
“网站”内容由局信息中心与局机关各处室、各县(市、区)民政局、局直各单位共同保障,充分发挥各相关单位信息报送机制的作用,促进“网站”体系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
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依法及时发布与民政部门职能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全面,发挥网上政务公开主渠道的作用。
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5/01/01颁布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六城区;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第三条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区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需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制度;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发放的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租金核减是指: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对现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期间内给予租金减免;第四条市房地局及市、区财政、民政、计划、建管、规划、税务、国土资源、物价、公安等部门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一市房地局主管我市城区内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筹措和监管工作; 三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区民政部门做好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民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初审登记及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工作;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和使用监管工作;五税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六市物价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金和有关收费的核定工作;七公安部门驻地派出所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对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户籍审核工作;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筹措工作; 第五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项收费执行经济适用房相关优惠政策;市、区政府购买的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安排必要的廉租住房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上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出租收入;四社会捐赠的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第七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和廉租住房的购建、管理、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新建住房为辅的方式筹集,严格限制集中成片兴建廉租住房小区;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四腾空的直管公有住房;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现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六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成员应具有太原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其中1人在我市居住5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居住2年以上的;二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连续享受低保待遇1年以上的;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五在房改过程中,未购买过房改房或未享受过购房补贴的;六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未享受过货币补偿安置的;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一现住房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家庭现居住住房以及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或拥有产权的它处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赁合同证、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二低保证明材料;三享受优抚待遇的,需出具区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四人口状况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保障家庭的情况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后,在其工作单位和所属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城区民政部门;各城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根据每年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确定年度初选保障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房地局备案; 市房地局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社区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二条区民政部门根据每年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资金情况,在初选对象中,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当年的保障对象,并将结果予以登报公布;未列入保障对象的,依次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拒绝接受保障方案的家庭,须重新申请登记;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和申请人应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退出意见,变更审批登记程序按申请审核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一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的50%收取;二配租住房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原住房使用面积;三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原住房使用面积;四租金补贴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租金补贴面积标准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8元; 五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条件、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住房面积标准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式:一享受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根据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报市房地局备案后,保障对象与出租人签定统一格式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身份证到所在城区的街道办事处领取租金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二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太原市廉租住房租赁契约,报市房地局备案;并按照契约的约定向廉租住房产权人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等费用;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租赁期满应当对承租户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三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并享受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四每户保障对象只能享受上述一项保障方式;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城区民政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城区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保障方式;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住房补贴结果、配租结果、租金核减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十八条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二十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办法,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困难群体救助意见
关于困难群体救助意见区直各委、局、办,各街办(镇),直属公司(队),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在全面落实好中央、省、市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一)城市低保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现行302元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市民政局规定不能保障的情形者不予保障。
(二)农村低保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现行215元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三)城市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太原市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400元的户籍在我区城市居民可申请低保边缘户救助。
(四)一、二级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对象:我区的城市居民中家庭收入较低、父母均年满50周岁,本人年满22周岁就业困难的一、二级城市残疾人,可申请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
(五)临时救助对象:有我区城市户籍且没有纳入城市低保的低收入家庭中无生活来源的一、二级残疾人(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低于2万元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8元);因患重、特大病在申请政府医疗救助给予封顶线救助后仍然生活特殊困难者;因突发灾害造成困难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六)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参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救助金的一、二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和因病返贫户,可申请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一)城市低保户救助标准:按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补助,并实行分类施保。
(二)农村低保户救助标准:按市民政局[2010]96号文件执行。
(三)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标准:每人每季领取100元的救助金。
(四)一、二级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每人每月领取城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金。
(五)临时救助标准:没有纳入城市低保的低收入家庭中无生活来源的一、二级残疾人(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低于2万元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8元),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救助;对因患重、特大疾病在申请政府医疗救助封顶线救助后仍然生活特殊困难者,给予每年1200元的救助;对突发灾害造成贫困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500—1000元的救助。
2021山西农村低保最新标准(标准版)
2021山西农村低保最新标准在生活中,仍存在一些家庭困难的无法保障生活,是可以申请低保。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山西农村低保标准,欢迎大家参考。
山西农村低保政策一、山西省农村低保申领条件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山西省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山西省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新构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山西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文娱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并政发[2011]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并政发〔20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通知要求,我市对市政府2010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为:165件继续有效、44件废止、9件失效。
2005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8年1月1日前发布并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经市清理办批准后可以延用至2011年6月30日。
延用期满未重新修改发布的,自动失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件目录)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件目录)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165件)市政府文件1.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5〕1号,2005年1月13日印发)2.关于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并政发〔2005〕11号,2005年5月11日印发)3.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5〕20号,2005年9月5日印发)4.关于建立健全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并政发〔2005〕23号,2005年9月20日印发)5.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并政发〔2005〕27号,2005年11月4日印发)6.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并政发〔2005〕30号,2005年11月29日印发)7.关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5〕31号,2005年12月2日印发)8.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06〕1号,2006年1月5日印发)9.关于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6〕2号,2006年1月12日印发)10.关于印发太原市实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并政发〔2006〕10号,2006年5月29日印发)11.关于对发展农村沼气进行资金补助的意见(并政发〔2006〕12号,2006年6月16日印发)12.关于印发太原市义务植树以资代劳绿化费收缴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17号,2006年8月4日印发)13.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并政发〔2006〕24号,2006年8月21日印发)14.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06〕26号,2006年9月10日印发)15.关于加快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29号,2006年9月20日印发)16.关于印发太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30号,2006年9月22日印发)17.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32号,2006年9月30日印发)18.批转市企业上市办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太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6〕34号,2006年10月10日印发)19.关于印发太原市依法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并政发〔2006〕35号,2006年10月10日印发)20.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并政发〔2006〕36号,2006年10月10日印发)2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6〕38号,2006年10月16日印发)22.批转水务局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6〕39号,2006年10月25日印发)23.关于加快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6〕40号,2006年10月31日印发)24.关于市属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外生活补贴等费用支出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6〕49号,2006年12月22日印发)25.关于加快太原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50号,2006年12月25日印发)26.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绿色经济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07〕6号,2007年2月5日印发)27.关于加强城中村集体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7〕8号,2007年3月9日印发)28.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7〕9号,2007年3月9日印发)2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07〕11号,2007年3月28日印发)30.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并政发〔2007〕13号,2007年4月20日印发)31.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并政发〔2007〕17号,2007年5月21日印发)32.关于对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进行监督的通告(并政发〔2007〕22号,2007年6月29日印发)33.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3号,2007年7月11日印发)34.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5号,2007年7月16日印发)35.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8号,2007年8月6日印发)36.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7〕32号,2007 年9月9日发布)37.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集中供热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7〕34号,2007年9月13日印发)38.关于鼓励和支持青年科技拔尖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并政发〔2007〕37号,2007年9月20日印发)39.关于施行城市道路绿化养管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7〕42号,2007年9月30日印发)40.关于实行统一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的通知(并政发〔2007〕45号,2007年11月21日印发)41.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2号,2008年1月21日印发)42.关于环城林带提档增绿工程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8号,2008年2月29日印发)43.关于印发太原市产权交易监察监督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8号,2008年6月13日印发)44.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9号,2008年6月20日印发)45.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25号,2008年7月16日印发)46.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采购监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28号,2008年7月31日印发)47.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41号,2008年11月9日印发)48.关于施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告(并政发〔2008〕47号,2008年12月21日印发)49.批转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8〕48号,2008年12月20日印发)50.批转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7号,2009年2月17日印发)51.批转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11号,2009年2月27日印发)52.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13号,2009年3月2日印发)53.关于印发加快解决城中村燃煤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9〕14号,2009年3月15日印发)54.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15号,2009年3月15日印发)55.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并政发〔2009〕17号,2009年3月26日印发)56.关于龙城新区土地开发储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09〕18号,2009年3月31日印发)57.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并政发〔2009〕19号,2009年4月7日印发)58.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22号,2009年4月19日印发)59.批转市政法委市财政局关于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24号,2009年5月12日印发)60.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购房落户条件的意见(并政发〔2009〕26号,2009年5月19日印发)61.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30号,2009年6月25日印发)62.关于加强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09〕32号,2009年8月20日印发)63.关于扩大内需搞活流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政发〔2009〕33号,2009年8月21日印发)64.关于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09〕34号,2009年8月21日印发)65.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35号,2009年8月29日印发)66.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40号,2009年9月25日印发)67.关于印发太原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9〕44号,2009年10月19日印发)68.关于印发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发〔2009〕47号,2009年12月9日印发)69.关于贯彻《太原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办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49号,2009年12月27日印发)70、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通告(2005年3月30日印发)71.关于加强机场大道(火炬街)及两侧规划用地管理制止违法建设的通告(2006年4月29日印发)72.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2006年8月12日印发)73.关于实施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的通告(2007年2月5日印发)74.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的通告(2007年4月27日印发)75.关于严禁旧城棚户区和旧城改造用地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通告(2007年4月30日印发)76.关于实行静态交通临时停车(咪表)系统管理的通告(2007年9月3日印发)77.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2007年9月13日印发)78.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的通告(2007年11月14日印发)79.关于打击违法占用土地违章建设行为的紧急通告(2008年6月8日印发)80.关于禁止汾河干流非法采矿的通告(2008年6月19日印发)市政府办公厅文件81.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太原市放宽各类人才和投资者户口准入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号,2005年1月6日印发)82.关于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6号,2005年2月27日印发)83.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25号,2005年3月21日印发)84.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GDP核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2号,2005年4月5日印发)85.关于加强驻并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3号,2005年4月7日印发)86.转发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4号,2005年4月7日印发)87.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6号,2005年4月11日印发)88.关于试行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票制”收取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45号,2005年5月8日印发)89.转发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54号,2005年5月24日印发)90.关于焦炭运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56号,2005年5月24日印发)91.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加强高瓦斯矿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62号,2005年6月17日印发)92.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生活费发放的意见(并政办发〔2005〕70号,2005 年7月4 日发布)93.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的通告(并政办发〔2005〕78号,2005年8月3日印发)94.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和劳动工资在地统计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82号,2005年8月17日印发)95.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85号,2005年8月25日印发)96.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相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0号,2005年9月8日印发)97.关于实施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并政办发〔2005〕91号,2005年9月13日印发)98.转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民营水保治理大户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6号,2005年9月29日印发)99.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并政办发〔2005〕107号,2005年11月13日印发)100.关于印发太原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10号,2005年11月28日印发)101.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16号,2005年12月19日印发)102.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1号,2006年3月14日印发)103.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3号,2006年3月22日印发)104.关于进一步开展贫困残疾人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6〕16号,2006年3月29日印发)105.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30号,2006年5月11日印发)106.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在中小学幼儿园推广营养餐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52号,2006年7月17日印发)107.关于进一步做好压减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54号,2006年7月19日印发)108.关于成立农村巡回医院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55号,2006年7月21日印发)109.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56号,2006年7月27日印发)110.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63号,2006年8月9日印发)111.转发农业局关于绿色日光节能温室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74号,2006年9月5日印发)112.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4号,2006年10月12日印发)113.关于开展星级公园评选活动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6号,2006年10月18日印发)114.关于贯彻落实煤矿隐瞒事故核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8号,2006年11月7日印发)115.关于清雪除冰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6〕97号,2006年12月15日印发)116.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活禽市场经营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1号,2007年1月31日印发)117.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3号,2007年1月10日印发)118.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7〕13号,2007年3月8日印发)119.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19号,2007年3月30日印发)120.转发市经委关于规范储(售)煤场设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23号,2007年4月6日印发)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28号,2007年4月29日印发)122.转发市经委关于加强煤炭储存运输经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33号,2007年5月15日印发)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39号,2007年6月12日印发)124.转发市房地局太原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50号,2007年7月11日印发)125.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58号,2007年8月22日印发)126.转发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68号,2007年9月19日印发)127.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69号,2007年9月19日印发)128.转发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科技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70号,2007年9月21日印发)129.转发市科技局市上市办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71号,2007年9月20日印发)130.关于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扶持科技型中心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72号,2007年9月21日印发)131、关于对赴西藏服务现役士兵家庭实行特殊优待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88号,2007年11月20日印发)132.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7〕91号,2007年11月21日印发)133.转发市文广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2号,2007年11月21日印发)134.转发市文广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4号,2007年11月26日印发)135.转发市文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9号,2007年12月3日印发)136.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号,2008年1月18日印发)137.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16号,2008年3月18日印发)138.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2号,2008年6月10日印发)139.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6号,2008年6月25日印发)140.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属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程序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50号,2008年7月15日印发)141.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8〕86号,2008年12月20日印发)142.关于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3号,2009年2月5日印发)143.关于加强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6号,2009年2月17日印发)144.转发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号,2009年3月9日印发)145.转发市宗教局关于加强宗教场所公共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40号,2009年4月22日印发)146.转发市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调解若干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45号,2009年4月24日印发)147.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9〕50号,2009年4月30日印发)148.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60号,2009年6月4日印发)149.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64号,2009年6月12日印发)150.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太原市风险投资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67号,2009年6月24日印发)151.关于打击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进行建设对外租赁违法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并政办发〔2009〕71号,2009年7月14日印发)152.关于加快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73号,2009年7月17日印发)153.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74号,2009年7月22日印发)15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太原市“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76号,2009年7月30日印发)155.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83号,2009年8月15日印发)156.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85号,2009年8月20日印发)157.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太原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87号,2009年8月21日印发)158.关于加快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92号,2009年8月30日印发)159.关于城中村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95号,2009年9月7日印发)160.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规费减免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98号,2009年9月6日印发)161.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05号,2009年9月15日印发)162.关于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09号,2009年10月14日印发)163.关于下放旅游管理事权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14号,2009年10月28日印发)164.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1号,2009年12月27日印发)165.关于印发推行机动车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23号,2009年12月30日印发)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44件)市政府文件1.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并政发〔2005〕16号,2005年6月7 日发布)2.关于印发太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发〔2005〕18号,2005年8月10 日发布)3.关于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构建省会城市特色产业体系的意见(并政发〔2005〕25号,2005年9月23 日发布)4.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5〕33号,2005年12月1 日发布)5.关于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的通知(并政发〔2006〕6号,2006 年2月21 日发布)6.关于印发太原市文明信访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06〕14号,2006 年6月16 日发布)7.关于印发太原市蓝天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6〕19号,2006年8月14日印发)8.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意见(并政发〔2006〕37号,2006年10月10 日发布)9.关于印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45号,2006年11月24 日发布)10.关于对举报非法违法煤矿进行奖励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6〕46号,2006 年12月6 日发布)11.关于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4号,2007 年7月11 日发布)12.批转市国土局关于土地违法问题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7〕49号,2007 年12月24 日发布)1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3号, 2008 年1月21 日发布)14.关于依法打击利用集体土地从事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并政发〔2008〕44号,2008 年11月27 日发布)15.批转市科技局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9〕8号,2009 年2月17 日发布)16.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2007 年7月13日发布)17.关于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的通告(2007 年10月18日发布)18.关于对散状物料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化改造的通告(2009年8月19日发布)19.关于加强施放升空气球管理的通告(2009 年4月8日发布)市政府办公厅文件20.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全面达标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5号,2005 年2月22日发布)21.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太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22号,2005 年3月8日发布)22.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太原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49号,2005 年5月18 日发布)23.关于对企业地震观测台站实行双重管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5〕51号,2005 年5月19 日发布)24.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53号,2005 年5月23 日发布)25.转发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办好社区老年学校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3号,2005 年9月13日发布)26.转发市老年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7号,2005 年10月12 日发布)27.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98号,2005 年10月21 日发布)28.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太原市冬季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01号,2005 年11月7 日发布)29.关于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17号,2005 年12月21日发布)30.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9号,2006 年3月6日发布)31.转发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4号,2006 年3月13日发布)32.关于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并政办发〔2006〕18号,2006 年3月31日发布)33.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农村沼气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20号,2006 年4月20日发布)34.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23号,2006 年4月27日发布)35.转发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3号,2006 年10月10日发布)36.关于做好县(市、区)非公有制工业规模企业入统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101号,2006 年12月27日发布)37.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7〕10号,2007年2月13日发布)38.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4号, 2007 年3月8日发布)39.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7〕16号,2007 年3月23日发布)40.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规范治理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47号,2007 年6月27日发布)41.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65号,2007 年9月3日发布)4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燃煤污染控制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3号,2007 年11月26日发布)43.转发市房地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02号,2007 年11月10日发布)44.关于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103号,2007 年11月10日发布)三、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9件)市政府文件1.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发〔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印发)2.关于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06〕44号,2006年11月15日印发)3.关于印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45号,2006年11月25日印发)4.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3号,2006年12月31日印发)5.关于印发太原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6〕54号, 2006年12月31日印发)。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并民[2006]59号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并民[2006]5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字〔2006〕129号)精神,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提标后的城市低保标准分别为:六城区每人每月220元,清徐县、古交市每人每月218元,阳曲县每人每月192元,娄烦县每人每月170元。
今年提标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负担。
从2007年1月份起,保障资金按原比例负担。
为确保此次提标补发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对今年第三、第四季度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在2006年底前完成提标补发工作。
2、从2007年1季度开始,低保审批工作按新标准执行。
3、对于2007年1季度的新增低保对象,其2006年第三、第四季度的提标补发工作,在2007年1季度前完成。
4、对于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2006年底前完成提标补发工作。
5、享受“分类施保”待遇的人员,从2007年开始按新标准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结束——。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就此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规范低保的标准和范围,给予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目前,城市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在全国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
但是也要看到,低保工作仍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还比较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研究城市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生活中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近期,一些地方部分粮食品种价格超过恢复性上涨,给低保家庭造成较大影响。
因为低保家庭的支出主要是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和副食品,针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必要时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做到应保尽保,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深入摸清当地粮食价格变化影响低保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切实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因此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把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启用新城市(农村)低保证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启用新城市(农村)低保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并民函[2006]4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启用新城市(农村)低保证的通知(并民函[2006]49号)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推动城乡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规范低保复核审批及低保资金发放、领取程序,充分发挥低保证的效用及功能,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元月起,全市启用新修订的城市、农村低保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凡享受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一律启用新修订的《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凡享受太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一律启用新修订的《太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统称《低保证》),保障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一户一证。
2、《低保证》加盖监制机关、批准机关、社区(乡镇)公章、承办人(民政助理员)签章,并在相片处加盖钢印方为有效证件,否则视为无效证件。
3、《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实行一季一验制,一年四次。
凡通过复核,继续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由各社区根据县(市、区)民政局的审批名单在复核验证记录处加盖社区公章及经办人签章。
《太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实行一年一验制。
凡通过复核,继续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由各乡镇根据县(市、区)民政局的审批名单在复核验证记录处加盖乡镇公章及民政助理员签章。
《低保证》在相应季度(年度)复合验证处,加盖社区(乡镇)公章及承办人(民政助理员)签章的,为该季度(年度)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4、《低保证》是认定低保家庭的唯一有效证件。
低保家庭在领取低保金及享受相关优惠配套政策时,必须出示此证。
享受相关优惠配套政策后,相关部门应在“享受其他相关救助记录”栏中做好记录。
5、各县(市、区)要建立《低保证》发放、注销、申请补办记录制度,做好各项工作的登记。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市民政局:今年以来,我省部分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和新冠肺炎疫情,给群众的基本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有效保障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入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特别是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 树牢底线思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落实,筑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要全面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带头研究谋划、部署安排、推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各尽其责。
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二、简化优化审核确认程序,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时效性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救助时效。
要科学灵活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环节的形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各地可根据灾害影响、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提高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抵御风险能力。
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认真做好数据比对和走访摸排,充分发挥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监测预警作用,确保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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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入户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并民[2010]65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0.08.02
【实施日期】2010.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入户普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民〔2010〕6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认真组织开展城市低保对象认定排查工作,现将《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入户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入户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城市低保工作以“为民解困、改善民生”为宗旨,财政投入越来越大,低保标准和低保对象的救助水平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最近的检查以及国家审计署对部分县区城市低保工作审计反馈的情况看,还存在低保对象认定不够准确、资金发放不及时足额的问题,个别地方还相当突出,影响了低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低保管理工作,落实好全省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入户普查工作(以下简称“低保入户普查工作”)。
一、开展低保入户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低保入户普查工作,全面摸清十县(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家庭结构、成员身份类别、居住状况、家庭财产类别、家庭收入类别和家庭支出类别、实际生活水平等信息,是我们科学制定低保对象认定标准,建立收入比对机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