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来源:谭小虹律师2022-07-14330281 人看过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对其作出了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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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华律网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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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内容是什么?司法解释四主要对公司决议效力、、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等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第四条(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四)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
详
解
1、规定了决议撤销之诉的例外情况,有利于减少实践 中大量存在的股东滥用决议撤销权的情况。 2、但该条并未明确何为轻微瑕疵,从文义可以理解为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瑕疵,法官对此自由裁量权空 间较大。
法
条
第五条(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 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详
解
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 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有利于帮助中小股东行使 知情权,且许可股东聘请中介机构辅助其行使知情权, 也是对股东知情权的有力保障。
小贴士
1、查阅权常常被认为包括有权获得技能熟练的代理人 的帮助,比如律师、会计师或速录员,因为有相当一部 分股东看不懂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记账凭证等财务 资料,这与不懂某一语言的人需要请翻译帮助的道理类 似。
详
解
2、首次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 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
小贴士
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分类问题: 1、对决议效力瑕疵的分类,各国立法例大致存在“二 分法”与“三分法”的分类,前者包括决议无效和决议 可撤销两种决议效力瑕疵(美国),后者则在此基础上 还规定了决议不成立或者决议不存在(韩国、日本)。
详
解
强调了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可被随意剥夺。
法
条
第十条(固有权)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 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 材料的名录。
法
条
第十条(固有权)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 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 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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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公司法实施后,⼈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为或事件发⽣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为或者事件发⽣纠纷起诉到⼈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条第⼆款、第七⼗五条第⼆款规定事由,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百五⼗⼆条规定的180⽇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再审时,不适⽤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公布之⽇起实施。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6号《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5⽉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8年5⽉19⽇起施⾏。
为正确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百⼋⼗三条规定的,⼈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损失的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法全文及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效力
公司法全文及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效力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代表的法
律法规中,有许多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
为此,中国的司法机关发布了一系列针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
旨在对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裁量和适用,以确保司法实践
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公司法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司、企业合法权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多个部分,涵盖了公司的设立、经营、转让、合并、股权、董事会等多个方面。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的解释和裁量,是司法行为的具体体现,具有法律效力。
但司法解
释并不具有立法的效力,不能代替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规定的修改、修订等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既需要紧密跟进司法解释对现行公司法的具体解释和应用,同时也必须始终把它们放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和法定程序下来看待和处理。
总之,公司法司法解释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法规定的补充和解释,具有明确和权威的法律效力,但不能代替法规本身。
我们在实践中应该准确把握这一点,同时遵循法规、秉持公正的原则来解决具体的公司法律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标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一、引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公司法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和解释的一部司法规范性文件。
该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和司法适用标准,保障公司法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法规范的司法解释1. 公司股东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出资,但在实践中,有时股东往往未能按时足额出资。
本解释明确了股东未按约定出资的法律后果,并规定了相关必要程序。
这一解释有效地确保了公司股东出资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司法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公司的重大利益,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对决策程序和程序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解释有助于保障公司决策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3. 公司合并、分立和收购《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合并、分立和收购等重大公司行为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解释中明确了相关程序和手续要求,同时也明确了相关风险和后果。
这一解释对于规范公司合并、分立和收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护公司及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4. 公司债务公司债务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针对公司债务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中明确了公司债务的确定和清偿程序,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公司债务的安全偿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意义1. 推动公司法的完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通过对公司法相关问题的解释和规范,有助于推动公司法的完善。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公司法的适用和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这一解释的颁布对相关相关法律的不断优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2. 保障公司法的正确实施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司法的正确实施。
【精品】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司法解释
【关键字】精品【公司法司法解释全文】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胶葛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胶葛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公司法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06年3⽉27⽇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2006年5⽉9⽇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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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
第⼀条公司法实施后,⼈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为或事件发⽣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为或者事件发⽣纠纷起诉到⼈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条第⼆款、第七⼗四条第⼆款规定事由,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百五⼗⼀条规定的180⽇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再审时,不适⽤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公布之⽇起实施。
公司法必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必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作者:————————————————————————————————日期: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释〔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公司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
公司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目录第一章法律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由过程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批改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批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订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情况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批改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批改)目次第一章总则XXX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格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XXX的股权让渡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初级管理职员的资历和任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归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闭幕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次序,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股份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五的内容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五的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五是对于中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补充和解释,旨在全面规范并明确公司法中的一些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下面将分别对这些司法解释进行简要的介绍。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主要涉及公司设立、组织架构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包括公司名称的申请、登记以及变更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订立与变更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等。
该司法解释为公司设立和内部运作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规范。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主要涉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其中包括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任职资格、行为要求和禁止行为的规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益等内容。
该司法解释旨在确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涉及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和股东资格的规定。
其中包括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股东之间权益与义务的平衡、股东知情权的保障等内容。
该司法解释旨在确保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实现,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主要涉及公司资本的形成和变动的规定。
其中包括公司股本、股份的发行和流通、股权转让等内容。
该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公司资本的合法来源和变动的法律程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主要涉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破产的规定。
其中包括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和条件、解散的程序和后续处理、破产的程序和责任等内容。
该司法解释旨在加强对公司重大变更和情势的规范,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五的发布为公司法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和补充。
通过对公司设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资本的形成与变动以及公司重大变更和情势的规定,这些司法解释有助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了中国公司法的实施与发展。
最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第九版)
二公司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三公司证券与上市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四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五公司财会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最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主要收录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规范、部门规章,涵盖公司登记管 理、公司证券与上市、公司治理、公司财会、公司破产改制五大板块。本书为修订图书,本次修订为第9版。主要 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等。
最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 (第九版)
公司法 及司法解释汇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英文回答:The Company Law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Compilation is a comprehensive collection of law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companie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t provides a legal framework for the establishment, operation, and dissolution of companies, as well as 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shareholders, directors, and other corporate officers.The compilation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1. General Provisions.2. Establishment of Companies.3. Operation of Companies.4. Dissolution of Companies.Each part contains a number of articles that set out the specific legal requirements and procedures for each aspect of company law. The compilation also includes a number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hat provide guidance o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law.The Company Law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Compilation is an essential resource for anyone involved in the incorporation, operation, or dissolution of a company in China. It provides a clear and comprehensive overview of the legal framework governing companies in China, and it can help to ensure that companies comply with all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中文回答:《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运营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汇编。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范,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国家为了更好的营造企业适宜的发展环境,不断加大对于公司法的调整与完善力度,所以在公司法的实施过程中,司法解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下面针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结合立法的相关背景与实践案例进行阐述。
一、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是在公司法执行过程中,由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制定的解释性文件,是解释公司法条款、制定司法实践标准、统一裁判规范的前沿性文件。
司法解释产生的背景,相当于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与法律意识,为司法实践提供保障,具备重要的立法意义。
司法解释在公司法中,主要解释了公司的注册与设立、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治理、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破产等重要内容。
所制定的解释,主要分为总则、为限制股权转让的股东协议提供司法支持的解释、关于公司治理问题的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合并制度的司法解释和企业重组与破产等方面的司法解释等五个方面内容。
二、案例解析1、关于出资方式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出资方式的司法解释是非常重要的。
基于某企业关系复杂、合伙人投资款项过多,导致了资金链断裂,出现了破产的情况。
在司法裁判中,用到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该企业的核心项目出售后,用来赔偿其债权人。
尤其是在资金注入的过程中,如果股东不愿意现金出资的,公司可以在股东共同协议的前提下,采取实物出资的方式来完成整个过程。
另外,在资本公积金的实际应用方面,需要在股权变更的时候,将其账户进行调整。
2、关于公司董事长的任职时间和责任的司法解释当手机生产企业的董事长任期到期后,由于不合适或者公司发展需要等原因,在公司的高层人员中出现了换届的情况。
这时,董事长的角色就变成了过渡型的角色,并不享有实际的权力,而是通过推荐人的方式参与到公司其他的决策中去,从而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
当然,对于董事长的责任问题,也是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关注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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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
目录
第一章法律及司法解释 (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 (82)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二) (84)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三) (95)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四) (107)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五) (115)
第二章公司证券与上市 (119)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19)
2.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136)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145)
4.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162)
5.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82)
7.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35)
8.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256)
9.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71)
第三章公司登记管理 (291)
1.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9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9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12)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41)
5.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353)
第四章公司财会 (360)
1.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60)
2.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374)
3.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386)
4. 企业财务通则 (391)
第五章公司治理 (410)
1.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410)
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418)
3.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483)
4.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493)
5.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513)
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521)
8.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583)
9.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601)
10.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610)
第六章公司破产、改制 (61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61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一) (653)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二) (657)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676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92)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722
7.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728)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 (742)
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751)
10.因法律法规太多了,熊猫法律星球只能在此展示部分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法律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