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首,自首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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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

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

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依据《刑法》的规定,可认定自首的情节包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关于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1、自首的认定情节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二、如何自动投案,才算是自首1、对当事人而言,首先需要主观上是自愿投案的,其次客观上有投案行为,满足两者可以称之为自动投案。

如果是被动投案,如被亲友五花大绑到公安局的或者被警察先发现了再投案,这样并不能体现当事人投案的自愿性,没有真诚悔罪;如果没有投案行为,司法机关无法管辖,其在家里自己真诚悔罪也是不能构成自首的。

2、就投案时间而言,必须是在尚未归案的时候去投案。

包括被讯问或者采取措施前的一下情形:(1)犯罪事实没有被发觉;(2)犯罪事实被发觉了,但是司法机关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被发觉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没有对其发布强制措施的时候,先一步投案自首,坦露自己罪行了;(4)在公安机关已经发布了强制措施的命令,但还没有抓拿归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亡过程中自动归案的,也算是自首。

包括被追捕时主动投案,在去投案路上被抓或者在异地尚未被发现罪行时因形迹可疑被教育后主动投案等,都属于自首的表现。

3、就投案对象而言,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包括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还包括单位负责人或者被害人等个人,只要犯罪嫌疑人向其中任一个投案即可。

4、就投案方式来说,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算是自首。

5、就投案彻底性来说,一旦自动投案,就应当直接到最终审判完毕都接受司法机关控制和制裁,才是完全的自首。

中外刑法自首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外刑法自首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美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英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德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日本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法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中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或免除附加刑
外国刑法:自首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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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定义: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 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的分类:根据自首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可以分为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准自首和坦白 四种类型。
一般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 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美国刑法:单位犯罪中,自首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的所有责任人员 德国刑法:单位犯罪中,自首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 责任人员 日本刑法:单位犯罪中,自首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的所有责任人员
中国刑法: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外国刑法:自首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具体规定因国家而异 比较:中外刑法对自首的刑罚减免效果基本一致,但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影响:自首的刑罚减免效果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具有积极作用
比较:中国刑法对自首的附加刑减免效果更为明显 结论:中外刑法在自首的附加刑减免效果上存在差异,但都鼓励自 首行为
平等原则:自首制度应平等适用于所有犯罪行为人
公正原则:自首制度应公正对待所有犯罪行为人,避免偏袒或歧视
宽严相济原则:自首制度应宽严相济,既鼓励犯罪行为人自首,又对犯罪行为人进行适 当惩罚 教育与预防原则:自首制度应注重教育与预防,引导犯罪行为人改过自新,预防犯罪行 为的发生

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区别

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区别

一、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区别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般自首二、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理解:第一,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

所谓尚未归案,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

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查获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

另外,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或者犯罪分子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件、电报、电话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自动投案;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至于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或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或者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被捕的,或者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被动归案的,均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

第二,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

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的归案,并不是由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所造成的。

自动投案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经亲友规劝而醒悟,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有的潜逃在外生活无着,等等。

这些动机都不影响归案行为的自动性。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仅供大家参考!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

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

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

理由如下:1、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双规”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实践中,纪委在查处案件时,有可能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基本上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由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为纪委所掌握,行为人又是一般性地承认纪委所指证的犯罪事实,并未供述新的犯罪事实的,所以只能算是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当纪委发现所查处的特定案件有可能构成重大犯罪时,往往会同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对案件展开调查,当对行为人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后,行为人被迫承认犯罪事实的,则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劳动教养是指国家劳动教养机关机关依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以刑罚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论述自首制度

论述自首制度

论述自首制度1. 引言自首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它鼓励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期获得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追究的机会。

自首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存在,并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自首制度的定义、历史背景、运作方式、优势和不足等方面进行论述。

2. 自首制度的定义和历史背景自首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的一种特殊待遇。

自首制度早在古代就有了雏形,例如中国古代的“投案自首”和欧洲中世纪时期的“教堂庇护权”。

3. 自首制度的运作方式3.1 自愿性原则自首必须是主动发起并真实全面地交代犯罪事实,不能是被动被捕后才交代。

自愿性原则是判断自首的一个重要标准。

3.2 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首必须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

只有真实全面地交代了犯罪事实,才能获得自首的待遇。

3.3 时限要求自首通常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即在一定时间内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

超过时限的,将不能享受自首待遇。

4. 自首制度的优势4.1 预防和打击犯罪自首制度能够鼓励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从而帮助预防和打击犯罪。

通过自首制度,可以迅速揭露和查处更多的犯罪行为,提高社会安全水平。

4.2 减轻司法负担自首制度能够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

由于自愿性原则和主动交代事实的要求,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调查和审判程序,节省司法资源。

4.3 增加社会和谐稳定自首制度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承担责任。

通过接受法律制裁,他们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 自首制度的不足5.1 自愿性原则的难以判断在实践中,判断自愿性原则存在一定困难。

有些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可能出于其他目的来自首,而不是真实悔过。

这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5.2 自首对其他被害人的影响自首可能对其他被害人造成伤害。

例如,一个杀人犯主动交代了一个谋杀案,但另外还有其他未解决的类似案件。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是指当某人发现自己触犯了罪行时,自己主动去接受法律惩罚的行为。

自首是自己主动承认行为,而不是其他人发现他所犯的罪行并报告给公安机关。

自首在刑法学上有明确的定义。

它是指临时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自愿归案、认罪的行为。

它也是指在案件发现后,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主前来投案,或在通过警方侦查后,自行前来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和审讯的行为。

自首对穷人有特殊重要性,因为能够减轻穷人受到的最终处罚。

例如,在美国,自首可以使被告减少刑期,减轻无辜者受到的惩罚。

自首还可以改变受害者的心态,使其有机会决定宝贵的惩罚,以此促进社会安定。

此外,自首还可以简化犯罪者的法律程序,使其在被告不参与证据程序的情况下比较容易地获得法律救济。

自首的伦理意义由人的道德态度和他/她的认知来决定。

自首
表明犯罪者拥有并且遵守诚实原则,因此他/她了解自己所犯
的罪行是错误的,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惩罚。

自首以及相关的惩罚都有助于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须对社会负责,因此,自首是正当的和正义的。

司法考试刑法自首的相关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自首的相关问题

刑法第67条:犯法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法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

其中,犯法较轻的,可以避免去惩罚。

被采取强制办法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一般自首的组成要件1.自动投案。

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

并非要求悔悟性,投案动机的高贵与否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包括如下情形:(1)犯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它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法嫌疑人因病、伤或为了减轻犯法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觉察,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查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查问后供述的,也以为是自首;(4)犯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进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捉的;(6)被亲友绑送、劝戒归案的;(7)职务犯法中,犯法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之外的单位、组织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下情形不以为是自动投案:(1)自动投案以后又逃跑的;(2)匿名投案,但拒不归案;(3)签名投案,拒不到案;(4)被通辑、追捕,无路可逃的。

(5)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办法或强制办法期间,犯法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6)已到司法机关,但并无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的想法,如去司法机关探问消息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的犯法事实。

注意如下问题:(1)犯有数罪时,仅供述了部份罪行的,只能对部份罪行认定为是自首。

(2)一路犯法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3)一路犯法中的主犯,应当供述其所知道的其它同案犯的一路犯法事实。

(4)如实供述的必需是主要犯法事实,即犯法组成要件的事实,对于细支末节的事实,即便没有供述,也认定为是自首。

实务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及自首辩护词范文(一般自首)

实务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及自首辩护词范文(一般自首)

实务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及自首辩护词范文(一般自首)关于一般自首的认定暨自首辩护词范文自首当中首先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本文中主要讨论一般自首的实务认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自首的认定,是辩护人在为被告人辩护的重要辩点。

而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由法院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酌情处理。

一般自首:根据刑法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一般自首的认定关键在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要能够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则足以认定为一般自首。

那在实务当中,我们应当如何来认定上述两个关键情节一、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法律审判的行为。

自动投案的认定有四个关键:投案时间、投案对象、投案方式以及投案意愿。

(一)投案时间:自动投案的认定中,对于投案时间的限定是非常之轻松的。

只要尚未归案,即在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都可以自动投案。

包括犯罪事实尚未被发觉;犯罪事实已经被有关机关发觉,但是为未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发现(确认),但是对犯罪嫌疑人尚未发布强制措施(通缉)的命令,此时,自动投案可以构成自首;警方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发布强制措施的命令(通缉),但是尚未缉拿归案,犯罪嫌疑人仍然在逃亡中的。

(二)投案对象:自首投案的对象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还包括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基础组织、单位负责人等等。

(三)投案的方式:只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属于自动投案。

包括亲自自首、代为自首、护送自首。

(四)投案意愿:要求具有主动性和彻底性,但不要求出于特定的动机和目的,出于真心悔悟,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因为亲友劝说或者由于潜逃后生活所迫等,都不会影响自首的成立。

但要求具有投案的彻底性,指投案后接受审判,直到最终审判。

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算自首,逃跑后又回来的,可认定为自首。

什么是自首,自首有哪几种

什么是自首,自首有哪几种

什么是自首,自首有哪几种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

那么,法律中规定的究竟什么是自首呢?而我国的自首又具体分为了哪几种?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自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有哪几种▲(一)一般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是:▲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

▲(二)特别自首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其中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三、自首如何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于自首,相信在阅读了上文之后大家已经知道什么是自首了吧。

而我国对自首是分为了两种的,即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

自首作为法定的酌定处罚情节,很多律师在辩护的时候都会往这个方向进行辩护,而一旦认定构成自首,那此时可以对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自首情节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自首情节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情节的规定有哪些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般⾃⾸和特别⾃⾸两种,但是⼀些犯罪的⼈对这两种规定的具体内容还不是很清楚,以致于错过减轻处罚的最佳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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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情节的规定有哪些⼀、刑法⾃⾸情节的规定有哪些⾃⾸包括⼀般⾃⾸与特别⾃⾸。

刑法第六⼗七条第1款规定的是⼀般⾃⾸,第2款规定的是特别⾃⾸(⼜称之为准⾃⾸)。

⼆者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1.⼀般⾃⾸成⽴的条件:⼀是“⾃动投案”;⼆是“如实供述⾃⼰的罪⾏”。

在⼀些特定情况下如何认定“⾃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的罪⾏”,应参照《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如犯罪嫌疑⼈⾃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罪⾏后⼜翻供的,不能认定为⾃⾸,但在⼀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

2.特别⾃⾸的“特别”之处在于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动投案”问题。

特别⾃⾸者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即⾃⼰实施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了解的罪⾏,以及其所供述的罪⾏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不同的。

如果其供述的罪⾏与已被掌握的罪⾏属同种性质的,则不属于⾃⾸。

但此时可以酌情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较重的,⼀般应当从轻处罚。

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者的处罚标准依法具有层次性:第⼀层次即⼀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层次是在前者的条件下,⼜具备“犯罪较轻的”情形,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层次是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定要注意的是何种情形下是“可以”,何种情形下是“应当”)。

犯法后的第⼀反应,应该是⾃⾸。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阅读完⽂章之后,如果您⾝边有过失犯罪的⼈,请不要包庇,⽽应该劝告其⾃⾸。

自首与准自首是什么意思?

自首与准自首是什么意思?

自首与准自首是什么意思?自首与准自首的意思是: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自首与准自首是什么意思?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自首的条件是什么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

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

否则,不构成自首。

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

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

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自首名词解释

自首名词解释

自首名词解释
自首,是一个由自己主动承认自己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构或法律机关报警并供出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

这一行为通常是出于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悟,以及希望通过主动揭发自己的罪行来减轻惩罚或争取法律宽恕的目的。

自首是一个对犯罪行为的道德自觉和责任担当的表现。

它体现了犯罪者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并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的勇气。

自首者通常会主动向相关法律机关报案,向警方供出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协助调查和取证。

相比于等待被抓捕或审讯,自首者选择了主动承认错误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显示了一种积极的态度和良好的生活态度。

自首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法律效果。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自首者可以被考虑为减轻刑罚的情节之一,从而在被判刑时获得较轻的刑罚。

这也是法律对自首这一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这种减轻刑罚的政策目的在于激励犯罪者主动向执法机关投案自首,促进案件的早日解决和社会的恢复。

然而,自首并不是所有犯罪行为都适用的情节。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自首情节所要求的主动自首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过的犯罪行为,而不涉及尚未发生的犯罪行为。

自首也不能适用于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如危害国家安全、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行为。

此外,自首只是减轻刑罚的情节之一,法院在判决时还需要考虑其他有关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情况,最终决定刑罚的轻重。

总之,自首是一个主动对自己犯罪行为负责的行为,展现了被犯罪者的认识和悔悟。

它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有一定的效果和价值。

然而,自首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而且法院在判决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自首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自首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的认定条件是什么二、自首只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吗自首不仅只有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和个人。

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检、法的派出机构;公、检、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犯罪人所属的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如果在农村,包括犯罪人所属的乡、权政府及其治保组织。

城镇的无业居民、未就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机关、所在街道组织投案外,还可向其亲属、父母所属的机关、单位投案。

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关机关投案外,还可以向某些个人投案。

这些“个人”主要指执行职务以外的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在农村,“个人”主要指基层党政干部,如党支部书记、村长、村治保主任等。

但是,如果这些“个人”根本不可能将其犯罪告知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帮其掩盖罪行的,就谈不上投案。

三、自首认定的条件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

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特殊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阶段或审判前向司法机关自愿投案,通常会给他们带来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机会。

以下是特殊自首的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自首且具体罪行明确,协助破案。

2.犯罪嫌疑人实行的犯罪是轻罪,自愿投案,表示悔罪并愿意赔偿损失。

3.犯罪嫌疑人实行的犯罪是轻罪,但由于恶性刑事记录和社会危害性较高,如果能够自愿投案,认罪悔罪并主动接受社会矫正,则可酌情从轻处理。

4.犯罪嫌疑人实行的犯罪是造成了轻微伤害(轻伤以下),并经受害人谅解,自愿投案认罪悔罪,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5.犯罪嫌疑人实行的犯罪是造成了轻微伤害(轻伤以下),但由于持续性或者后果复杂性达到较高,如能够自愿投案,表示悔罪、赔偿损失并主动接受社会矫正,则可酌情从轻处理。

6.犯罪嫌疑人实行的犯罪属于间歇性犯罪,实施之日超过了一年的期限,自愿投案,认罪悔罪,并具有一定的自首情节。

7.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轻微,但在作案时犯有精神异常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自愿投案认罪悔罪,如果社会危险性较低,则可酌情从轻处理。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引言二、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及意义三、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1.自首的认定和处理2.立功的认定和处理3.自首与立功的相互转换四、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五、实际案例分析六、结论正文:一、引言《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问题的一个重要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自首与立功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这一规定进行解读和适用探讨。

二、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及意义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自首和立功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1.自首的认定和处理自首的认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投案行为和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况。

处理自首案件时,应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首的具体情况,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立功的认定和处理立功的认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揭发、协助或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处理立功案件时,应根据立功的具体情况,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自首与立功的相互转换在一定条件下,自首和立功可以相互转换。

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这时自首可以转为立功。

四、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和原则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处理自首和立功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认定和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并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事实清楚、性质明确:在认定自首和立功时,应确保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明确,避免因事实不清、性质不明而导致错误处理。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自首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自首

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需要警察去抓⼈的,也是存在那种投案⾃⾸的情况的,当然同样的犯罪,国家对于⾃⾸的惩罚会要情⼀些,这其中就涉及到了⾃⾸的认定的问题了,那么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店铺⼩编在下⾯给出答案。

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什么是主动投案⾃⾸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犯罪⼈⾃动投案,是⾃⾸成⽴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

⾃动投案是指犯罪⼈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

⾃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在犯罪事实和犯罪⼈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动投案;(⼆)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是谁的情况下⾃动投案;(三)在犯罪事实和犯罪⼈都已经被发现⽽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指犯罪分⼦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意志⽽向有关机关或个⼈承认⾃⼰实施了犯罪,并⾃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的控制之下,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应该把握好“⾃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两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投案的时间、投案的⾃动性、投案对象、投出的对象四⽅⾯来把握:1、投案时间。

对⾃动投案的时限,现⾏刑法典对之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既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前,也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但必须发⽣在尚未归案之前。

对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逃跑的,也应视为尚未归案的情形。

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的种类都有哪些,⾃⾸包括哪些情形我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后⾃⾸的犯罪分⼦,可以减轻处罚,那么⾃⾸的种类都有哪些,⾃⾸包括哪些情形,关于认定为⾃⾸的情形有哪些?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认定为⾃⾸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的种类都有哪些,⾃⾸包括哪些情形⾃⾸分为⼀般⾃⾸和特别⾃⾸两种,只有满⾜⾃⾸的条件,才能认定为⾃⾸。

具体来说:1、⼀般⾃⾸的成⽴条件(1)⾃动投案。

所谓⾃动投案,是指犯罪分⼦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投于有关机关或个⼈,承认⾃⼰实施了犯罪,并⾃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为。

(2)如实供述⾃⼰的罪⾏。

犯罪分⼦⾃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的罪⾏,才能⾜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

所以,能否如实供述⾃⼰的罪⾏是⾃⾸成⽴的⼀个重要条件。

2、特别⾃⾸的成⽴条件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的成⽴条件:(1)特别⾃⾸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这⾥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

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所判刑罚的⼈。

只有上述三种⼈,才能构成特别⾃⾸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

这有两个⽅⾯的内容:⼀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不视为⾃⾸,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定为⾃⾸的情形有哪些1、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主动投案自首认定标准是什么

主动投案自首认定标准是什么

主动投案自首认定标准是什么主动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或审判机关对其立案、审查、审判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如实交代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主动提供其他有利于案件侦查、审判的线索、证据和信息。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关于主动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和减轻刑罚的量刑幅度:一、坦白自首坦白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发现前自动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且对他人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线索、证据和信息。

凡在立案前对未发现的一起犯罪案件投案,坦白交代并提供线索、证据和信息的,都可以认定为坦白自首。

坦白自首可以是主观上的自愿,也可以是被动接受调查的结果。

对于坦白自首的量刑幅度,一般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刑罚,具体减轻幅度由法院自行决定。

在判决量刑时,法院会根据嫌疑人或被告人坦白交代的内容、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推进有无重大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二、紧急自首紧急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开始调查或审判前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但没有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有利的线索、证据和信息。

对于紧急自首的量刑幅度,一般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减轻幅度由法院自行决定。

法院会根据嫌疑人或被告人紧急投案自首的时机、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推进有无重大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一、违法犯罪行为已发生,但尚未发现,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的;二、违法犯罪行为已发生,已发现,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并提供线索、证据和信息的;三、违法犯罪行为已发生,已发现,由公安机关追查到应当立案而尚未立案时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并提供线索、证据和信息的;四、依法应当立案追诉3年以内的刑事犯罪案件,系迟滞不前的,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总之,主动投案自首是刑法上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个减轻刑罚的机会,具体的量刑幅度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和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表现来决定。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主动投案⾃⾸,⾃⾸和坦⽩有什么区别在平时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常常听见⼀句话:坦⽩从宽,抗拒从严。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就可以认定为⾃⾸。

那么坦⽩也算⾃⾸吗?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主动投案⾃⾸,⾃⾸和坦⽩有什么区别⼀、什么是主动投案⾃⾸犯罪⼈⾃动投案,是⾃⾸成⽴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

⾃动投案是指犯罪⼈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

⾃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动投案;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是谁的情况下⾃动投案;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都已经被发现⽽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1、犯罪嫌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员投案;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3、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5、及犯罪嫌疑⼈并⾮出于主动,⽽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动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

⼆、⾃⾸和坦⽩有什么区别⾃⾸是指犯罪后⾃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的罪⾏的⾏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义的坦⽩包括⾃⾸。

狭义的坦⽩是指犯罪分⼦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为。

(⼀)⾃⾸与狭义的坦⽩之间的相同之处是:1、⼆者都以犯罪⼈实施了犯罪⾏为为前提;2、⼆者在犯罪⼈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3、⼆者的犯罪⼈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为;4、⼆者的犯罪⼈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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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首,自首有哪几种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

那么,法律中规定的究竟什么是自首呢?而我国的自首又具体分为了哪几种?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有哪几种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

▲(二)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其中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三、自首如何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于自首,相信在阅读了上文之后大家已经知道什么是自首了吧。

而我国对自首是分为了两种的,即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

自首作为法定的酌定处罚情节,很多律师在辩护的时候都会往这个方向进行辩护,而一旦认定构成自首,那此时可以对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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